担保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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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第五章担保法PPT课件
的,按照连证带责责任任的保抗证辩确权定,连带责任保证则无此权利。
第二节 保证
❖ 四、保证责任 ❖ 指保证人依据有效的保证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形式、期间等,没有约定的, 依法律规定。 ❖ (一)范围 ❖ 指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或法律规定所承担责任的范围。 ❖ 根据《担保法》第21条,它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 注意,只有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时,保证人才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合同 有约定的,依约定。
人格的组织,可以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法人分支机构在有法 人书面授权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担任保证人。 ❖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原则上可以为保证人。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 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指保但限证是制人这的承种。担先 在保诉以证抗下辩情权况也下是,连有不带责任保证 责任得的行方使式先。诉不抗同辩权:债务人 的相合方同同住其法式。中所履院,当明变行受责事确更债理任人约, 务 债就应定致发务不在保使生人债重破权大产人困案两要难件种求;,的保区证别方式
中止证执方行式程序;保证人以书 面形式放弃前述权利等等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 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 (3)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节 保证
❖ 2.范围
❖ (1)自然人。首先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2)法人 ❖ ①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作为在法律上有独立
第二节 保证
第二节 保证
❖ 四、保证责任 ❖ 指保证人依据有效的保证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形式、期间等,没有约定的, 依法律规定。 ❖ (一)范围 ❖ 指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或法律规定所承担责任的范围。 ❖ 根据《担保法》第21条,它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 注意,只有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时,保证人才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合同 有约定的,依约定。
人格的组织,可以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法人分支机构在有法 人书面授权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担任保证人。 ❖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原则上可以为保证人。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 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指保但限证是制人这的承种。担先 在保诉以证抗下辩情权况也下是,连有不带责任保证 责任得的行方使式先。诉不抗同辩权:债务人 的相合方同同住其法式。中所履院,当明变行受责事确更债理任人约, 务 债就应定致发务不在保使生人债重破权大产人困案两要难件种求;,的保区证别方式
中止证执方行式程序;保证人以书 面形式放弃前述权利等等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 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 (3)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节 保证
❖ 2.范围
❖ (1)自然人。首先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2)法人 ❖ ①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作为在法律上有独立
第二节 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PPT课件
• [问题]: •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款的责任? •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
偿?
15
[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 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 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
前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保法的概念、原则;保证与保证 人的条件;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的效力与 抵押权的实现;质押的特征与形式;留置担保的 条件、范围;定金合同。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 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2.丁某负有偿还2万元借款的责任。本案中,丁某所担保 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当王某于1996年4月 偿还胡某2万元后,丁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 至于王某的第二次借款,因丁某并不知晓,谈不上作保问 题,因而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某仅负有向胡某承担 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 3、可以。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偿?
15
[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 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 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
前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保法的概念、原则;保证与保证 人的条件;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的效力与 抵押权的实现;质押的特征与形式;留置担保的 条件、范围;定金合同。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 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2.丁某负有偿还2万元借款的责任。本案中,丁某所担保 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当王某于1996年4月 偿还胡某2万元后,丁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 至于王某的第二次借款,因丁某并不知晓,谈不上作保问 题,因而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某仅负有向胡某承担 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 3、可以。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条件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需在合同约定或 法律规定的宽限期内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
实现
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 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消灭
留置权自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而消灭。
留置权的限制和例外
定金的数额和责任承担方式
定金的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 之二十。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 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的责任承担方式
如果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支付定金一 方违约,不得主张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的性质
定金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具有双重担保性、担保效力的从属性、定金的 独立性、定金的惩罚性等特点。
定金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定金的成立要件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且定金的数额由当 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的生效要件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前交付,交付后定金才产生担保效力。如果一方不完全履行 合同,适用定金罚则。
VS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 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 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消灭和免除
消灭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 对主债务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 人书面同意,就主合同的价款、履行方式等内容作了 变更,那么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需在合同约定或 法律规定的宽限期内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
实现
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 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消灭
留置权自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而消灭。
留置权的限制和例外
定金的数额和责任承担方式
定金的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 之二十。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 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的责任承担方式
如果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支付定金一 方违约,不得主张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的性质
定金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具有双重担保性、担保效力的从属性、定金的 独立性、定金的惩罚性等特点。
定金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定金的成立要件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且定金的数额由当 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的生效要件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前交付,交付后定金才产生担保效力。如果一方不完全履行 合同,适用定金罚则。
VS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 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 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消灭和免除
消灭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 对主债务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 人书面同意,就主合同的价款、履行方式等内容作了 变更,那么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法-PPT精品
无需转移
是否登记ຫໍສະໝຸດ 不需不动产,需要转让要求→ 无需质权人同意 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同意,无效
买受人清偿债务→ 同左,有效
孳息要求 作为质押物 扣押后成为抵押物
处分不同 可设转质权
第二目 权利质权
一、概念
债务人以特定的财产权利质押,当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 可以实现财产权利优先受偿。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 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的,预告登记失效。
质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一、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
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 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出质人——→质权人
、收益的权利。 4、买受人享有期待权。 ——形成权说。 ——兼具债权与物权两种性质。
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
1、出卖人再卖标的物情形;
2、所有权保留买卖已经登记;
3、所有权保留买卖未经登记;
——不动产情形:A.第三人为善意;
B.第三人为恶意。
——动产情形
4、买受人期待权的让与
5、所有权保留的风险承担。
三、不动产的让与担保
(一)对内效力 1、担保债权范围; 2、标的物的利用关系; 3、标的物的保管义务; 4、标的物之保险利益; (二)对外效力 1、清偿期届至前,担保物的处分与第三人 2、设定人与担保权人的债权人。
四、动产让与担保
(一)设定方式 占有改定 (二)集合动产的让与担保 1、与最高额抵押比较; 2、设定人的债权人对担保动产声请强制
意,甲将车出租给丙,月租2000千。乙可 否收取租金质押?
担保法PPT. 共35页
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
保法第9条)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例外
做了相应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
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
权 • 法与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总则、抵押、质押、留置)并不是简单的 • 新旧法的关系,物权法的施行并未废止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的规定, • 担保法将继续有效,但在法律适用上物权法优先于担保法,担保法与 • 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物权法。
所谓担保
• 通常我们所说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钱保,人 保实际上指的是担保法中的保证,物保包括担保 物权,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另外还有定金。
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八 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 方向对方给付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
保证
1、保证的概念:
《担保法》第六条: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பைடு நூலகம்
2、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1)绿灯——谁可做保证人
•
财产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且财产可被强制执行就可做保证人担保
• 问:建材厂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保证的种类
(一)一般保证
主债务不能清偿
诉讼或仲裁 强制执
行 仍未得到满足(先诉抗辩权)
甲欠乙债100万元,主合同约定6月1日前甲还款。丙为 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若甲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 承担保证责任。”6月1日过后,甲未清偿。乙于6月2日找 到丙,要求丙还款100万元。问:丙应如何应对乙的要求 ?为什么?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权实现的概述
担保权实现的概念
担保权实现是指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通过担保物的变价或拍卖等方式 实现担保权,以保障债权得到清偿。
担保权实现的意义
担保权实现是担保制度的核心,有助 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 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担保权实现的先决条件
约束力
担保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抗辩权
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抗辩权,如债权人未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借 款,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特点
定金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
分之二十。
03
责任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03
担保合同的要素和效力
担保合同的要素
01
02
03
04
05
担保人
被担保的主债权 种类和数额
,因此产生了纠纷。
质押权纠纷案例
总结词
质押物权利负担
VS
详细描述
甲、乙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 10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股权作为质押 。后因甲未能按时还款,乙要求行使质押 权。但该股权上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如已 设定其他质押),导致乙方无法完全行使 质押权,因此产生了纠纷。
THANK YOU
特点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33页)
物权。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譟8v顀vvv莾vvv峰鸾溒雅腩猰躹磓禿籼庬 ••擧9 窝鮴匼駤孑菮瞼垠挮舌傭牪錠
澒欆輇啍创緔顼粥毰缎恝逪气蘺
担保法
•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三、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 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 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 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 追偿。
法条冲突:
不仅仅是抵押权
事后抵押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 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 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行为。
事后抵押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譟8v顀vvv莾vvv峰鸾溒雅腩猰躹磓禿籼庬 ••擧9 窝鮴匼駤孑菮瞼垠挮舌傭牪錠
澒欆輇啍创緔顼粥毰缎恝逪气蘺
担保法
•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三、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 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 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 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 追偿。
法条冲突:
不仅仅是抵押权
事后抵押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 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 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行为。
事后抵押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 准为适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 贷的除外。
❖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保证人。
❖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 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也不宜充任保证人。但 分支机构经过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2021/8/4
8
二、保证方式
❖ (一)一般保证责任。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 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拒 绝清偿的权利。
❖ 先诉抗辩权既可通过诉讼行使,也可以在诉讼外行使。
❖ 保证期间如果约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
务本息还清时止之类的内容,视为约定不明确,保
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2021/8/4
22
❖ 4、保证责任的免除。
❖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或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 3)该学校的汽车
末款: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 一并抵押
❖ (四)动产浮动抵押
❖ 【第181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
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
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021/8/4
30
❖ (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 1、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 2、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四荒用地承包权、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
❖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保证人。
❖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 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也不宜充任保证人。但 分支机构经过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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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方式
❖ (一)一般保证责任。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 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拒 绝清偿的权利。
❖ 先诉抗辩权既可通过诉讼行使,也可以在诉讼外行使。
❖ 保证期间如果约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
务本息还清时止之类的内容,视为约定不明确,保
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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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4、保证责任的免除。
❖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或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 3)该学校的汽车
末款: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 一并抵押
❖ (四)动产浮动抵押
❖ 【第181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
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
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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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 1、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 2、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四荒用地承包权、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
(精编课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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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Excellent courseware
对抵押物的效力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
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担保 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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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担保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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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通 过签订保证合同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保证是一种合 同关系。
• [问题]: •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款的责任? •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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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 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二)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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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押物的效力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
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担保 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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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担保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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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通 过签订保证合同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保证是一种合 同关系。
• [问题]: •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款的责任? •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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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 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担保法培训课件
基于合 同产生 的权利
抵押
文伟
质押
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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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抵押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就其财产所设定的
物权。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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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卖所得价款
• 1.已登记优于未登记 • 2.先登记优于后登记 • 3.均未登记,不论设定的时间先后,按同一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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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 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合同无约定责任时默认连带责任
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
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法律责任:一般<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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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保证范围需根据主合同的内容做相应的调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 承担责任。
2)质权人的返还质物的义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
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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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质押
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 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 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 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一)ppt课件
保、所有权保留等担保方式。
• 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的初步形成是由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经济合同法》的实 施到九十年代中期的《担保法》的发布。
•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担保问题作了进一步拓展规定。《民法通则》在 “债权”一节中笼统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四种担保方式。
• 进入90年代以后,针对社会生活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现象,政府在先后两次 采用行政手段予以清理仍不见效后,决定制定担保法。1995年的《担保法》对
• 答案:无责任。
•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假设3中丙当时知情,现甲已还款400万元,则丙最高责 任是多少?
• 答案: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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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多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说担保法律关系是一种单务的关
系,即被担保人只有权利而无义务。比如,被担保人是质权 人、留置权人时,应当承担妥善保管质物或留置物的义务。
• 担保的义务,是在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保证主债权得以清偿。但是,在担保人是以物或权利向被担 保人担保时,担保人承担的往往不是义务,而是责任。
担保物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规定了保证、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等其
他担保方式。以一个单行法的形式概括了所有的担保种类,这在大陆法系国家
是绝无仅有的。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无论在担保的种类设置上,还 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前进了一大步。
• 2007年,《物权法》的制订更完善了担保法律体系,其中“担保物权”章节对以
• 5、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更加严格
• 6、缩短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 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的初步形成是由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经济合同法》的实 施到九十年代中期的《担保法》的发布。
•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担保问题作了进一步拓展规定。《民法通则》在 “债权”一节中笼统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四种担保方式。
• 进入90年代以后,针对社会生活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现象,政府在先后两次 采用行政手段予以清理仍不见效后,决定制定担保法。1995年的《担保法》对
• 答案:无责任。
•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假设3中丙当时知情,现甲已还款400万元,则丙最高责 任是多少?
• 答案: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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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多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说担保法律关系是一种单务的关
系,即被担保人只有权利而无义务。比如,被担保人是质权 人、留置权人时,应当承担妥善保管质物或留置物的义务。
• 担保的义务,是在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保证主债权得以清偿。但是,在担保人是以物或权利向被担 保人担保时,担保人承担的往往不是义务,而是责任。
担保物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规定了保证、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等其
他担保方式。以一个单行法的形式概括了所有的担保种类,这在大陆法系国家
是绝无仅有的。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无论在担保的种类设置上,还 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前进了一大步。
• 2007年,《物权法》的制订更完善了担保法律体系,其中“担保物权”章节对以
• 5、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更加严格
• 6、缩短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法的作用
担保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降低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担保法的历史发展
担保法的起源
担保法起源于古罗马法,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借贷和买卖等民事活动中的信 用问题。
我国担保法的发展
我国担保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到2020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保证合同》等。
抵押分为动产抵押和不动 产抵押。
指对动产进行的抵押,如 车辆、机械设备等。
指对不动产进行的抵押, 如房屋、土地等。
《担保法》规定,抵押必 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依法 进行登记。同时,抵押人 必须享有对抵押财产的所 有权或处分权。
质押
定义
分类
1. 动产质押
2. 权利质押
法律规定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动 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 权人,并将该动产或权 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
担保方式的种类及运用
保证
法律规定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 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保证方式,但必须经过法律认可。
定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分类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 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 任。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1 2 3
平等原则
在担保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不 得强制要求一方提供担保或接受担保。
自愿原则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提供担保以及选择何 种担保方式,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提供担 保。
公平原则
在担保活动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不得有任何不公平或歧视性规定。
担保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降低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担保法的历史发展
担保法的起源
担保法起源于古罗马法,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借贷和买卖等民事活动中的信 用问题。
我国担保法的发展
我国担保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到2020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保证合同》等。
抵押分为动产抵押和不动 产抵押。
指对动产进行的抵押,如 车辆、机械设备等。
指对不动产进行的抵押, 如房屋、土地等。
《担保法》规定,抵押必 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依法 进行登记。同时,抵押人 必须享有对抵押财产的所 有权或处分权。
质押
定义
分类
1. 动产质押
2. 权利质押
法律规定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动 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 权人,并将该动产或权 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
担保方式的种类及运用
保证
法律规定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 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保证方式,但必须经过法律认可。
定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分类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 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 任。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1 2 3
平等原则
在担保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不 得强制要求一方提供担保或接受担保。
自愿原则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提供担保以及选择何 种担保方式,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提供担 保。
公平原则
在担保活动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不得有任何不公平或歧视性规定。
第九章-担保法PPT课件
案例1、
2005年11月2日,董学友在某市欲开办一个个 体服装销售店。当时苦于现金不足,在11月4日 向某市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工商银行同意贷 款,但贷款人必须要提供担保。董学友于是请朋 友王为仁作担保人,为了使银行更加信赖他,又 请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汽车营销部作担 保人。营销部在与债权人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 得到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许诺,市工商银行 便与董学友签订了贷款合同。王为仁和汽车营销 部分别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在银行 的要求下,汽车营销部取得了本公司的书面授权 担保书。
2、本案中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 证?
3、本案中市工商银行可否要求汽车营销 部承担清偿贷款的全部本息?
第三节 抵 押
一、抵押制度概述 (一)抵押与抵押权 (二)抵押的种类 1.普通抵押 2.特殊抵押
二、抵押物的范围 (一)抵押物的范围 (二)禁止抵押的物
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登记
问:
1、曹永青与马为良在本案中所签订的 抵押合同中是否有违法之处?
2、本案中曹永青在未通知马为良前就 与李小民达成协议将车卖给李小民的行为 是否合法?
3、本案中马为良作为抵押权人是否有 权追回汽车变卖受偿?
第四节 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二、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押的概念 (二)质押合同
(三)动产质押的效力 1.动产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2.动产质权所及标的物范围 3.动产质权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效力
2005年10月16日,马为良将12万元现 金交给曹永青。曹永青在经营蔬菜营销店 不到半年,因市场竞争激烈不景气而关闭。 眼看半年的还款期将到,曹永青自知无力 偿还,遂决定自行将汽车卖给邻县的一个 商人李小民,得到14万货款。2006年4月5 日,曹永青携带车款回家准备还债,不料 途中该款全部被盗,马为良得知曹永青已 无力还款,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从李小民 处追回汽车变卖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通知债务人
在实现担保权前,担保权人应当通 知债务人,告知其将实现担保权。
协商处理
通知中应当包含协商处理的方式和 时间等信息,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 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评估和拍卖
如果协商无果,担保权人可以向法 院申请对被担保的财产进行评估和 拍卖,以实现担保权。
分配财产
被担保的财产拍卖所得价款应当根 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比例进行 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 课件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担保法概述 •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 担保方式 • 担保范围与期间 • 担保权的实现
01
担保法概述
担保法的定义与特点
担保法定义
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了担保的方式、责任形式 、适用范围、效力及实现方式等。
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能力,且信誉良好 ,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
概念
0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
债权的担保。
抵押物的范围
02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
自愿协商担保条款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自愿协商担保条款的内容,包括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 范围等。
公平原则
合理分担风险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分担风险的一种方式,担保 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承担的风险范围和责任大小,避 免出现不公平的负担。
公平合理分担责任
在实现债权时,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地分担责 任,避免出现不公平的责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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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抵押
多个普通债权
债务人因设定抵押 降低或者丧失了履 行其他债务的能力
全或部分财产抵押 给其中一个债权人
构成要件
不能对抗撤销抵押登记 债务人陷入危机+债权人已知
债权均届满+清偿义务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与该债权人 有恶意串通行为;
事后抵押
时间 1998/6/25 1999/9/20 1999/9/28 1999/9/30 1999/10/6 1999/10/18 1999/11/1 1999/11/3 2002/11/7 2003/6/10 2003/7/10 事件 农行借华达132. 4万 光大300万债权到期 农行借华达17万 农行借华达169万 华达办抵押登记给农行246万 农行借华达27万 签132. 4+ 17万的借条149. 4万 还清149. 4万 农行拍卖华达地给正业280万 华达还农行100万 华达还农行200万
金钱质押
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 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 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 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对应
主债权
明确
关联性
资金特定化 (非账户)
金钱 特定化
移交占有: 银行取得 保证金账户控制权
留置权
特征: 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 行债务时,得依法直接留置该动产,并在宽限期届满后,变价 该动产优先受偿的的担保方式。留置权人、留置权。
注意:保证范围需根据主合同的内容做相应的调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 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均不会中断) 1、有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从约定 2、无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6个月 3、约定不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 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2年
★ ★
★
★ ★ ★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留置物保管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对标的物的效力
1、主物 2、从物 3、孳息 4、价值代位物 以留置权人的占有为条件
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占有动产;
(2)必要费用求偿权 (3)优先受偿权。
2、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 (3)返还留置物。
保证责任的触发条件、履行方式。
5.1条:提供财产的相关材料: 身份证、配偶信息、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公司 股权证明、行驶证、社保账户、公积金账户等。
5.4条:对合同外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待定,使合同外效力处于可追认状 态。
政府、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医院(包括营业性医院)不能作为保 证人;经营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
• 一套房屋
1未设定抵押登记。 (可以查封,不得变卖、拍卖和抵债)
2设定抵押登记的 (裁定后,给予6个月宽限期,强制迁出)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消灭
法条冲突:
《担保法解释》12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强 制)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 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 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 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 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影响保证责任 主合同变更时需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才能继续存续
8.1条:独立性担保仅适用国际经济活动,国内经济活动的独立性担保会 被认定为从属性连带担保。
担保法
第一节 • 第二节 保证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抵押 质押
留置
抵押
• 李总想借钱 以一套音响为抵押物 向张总借了5万 音 响还在李总那
权利
★ ★ ★ ★ ★
占有质物的权利;有无质物的使用权?约定,无约
定,则推定有。
偿还费用请求权; 质权人的预先变价权; 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享有质物所生的孳息。
三、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
1)质权人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 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 返还质物。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出租、 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承担应赔偿责任。 2)质权人的返还质物的义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 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定金 与 保证金质押
定金
不能超过20%
保证金
从约定 从约定 违约时依违约责任取得
双倍返还
违约时依法取得
动产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主债中的债权人(质权人)签订的合同。 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二、权利质押
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权利质权的分类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股权质权(依法可转让的)
3、知识产权质权
三、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法
第一节 第二节 保证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 第三节 定金
定金合同
(一)定金合同 (二)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主合同有效为前提; 2、应采书面形式; 3、定金数额应在法定的范围内——不过20% 4、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定金效力
1、定金的效力
双倍返还; 无权要求返还。
2、定金罚则的适用 1)《<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 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 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 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 追偿。
法定担保物权 1.是一项法定的担保权,不需要双方合同约定
2.享有优先受偿权(强于所有权的效力)
留置权的成立
(一)留置权成立要件
占有成立 合同成立 留置权成立 债务到期 留置权实行
时间
1、债权人依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清偿期已届满; 3、债权的发生须与此动产有牵连关系;
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华达
149.4万 300万 169万 抵押
光大
农行
质押
含义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动产或其他财产性权利移转与 债权人占有,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出质财产的 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质权人、出质人、质物、质权。
分类
动产质押 ——保证金、货押 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 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 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卖所得价款
• 1.已登记优于未登记 • 2.先登记优于后登记 • 3.均未登记,不论设定的时间先后,按同一顺序
房屋的强制执行
《物权法》202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 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 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 不予保护。
不仅仅是抵押权
事后抵押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 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 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 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该抵押行为。
担保法实务培训
2018-04
担保法
• 第一节 第二节 保证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三、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 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合同无约定责任时默认连带责任 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 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法律责任:一般<连带
• 李总还想借钱 又以这一套音响进行质押 向张总借了 3万 把音响给了老张
基于合 同产生 的权利
• 李总不小心把音响给弄坏了 送去文伟那修理 修理费 1万 可李总没钱付 所以文伟就把音响留在自己那
李总
音响
张总
质押
文伟
留置
抵押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抵押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就其财产所设定 的物权。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 动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