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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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 ★ ★ ★ ★
占有质物的权利;有无质物的使用权?约定,无约
定,则推定有。
偿还费用请求权; 质权人的预先变价权; 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享有质物所生的孳息。
三、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
1)质权人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 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 返还质物。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出租、 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承担应赔偿责任。 2)质权人的返还质物的义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 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 李总还想借钱 又以这一套音响进行质押 向张总借了 3万 把音响给了老张
wk.baidu.com
基于合 同产生 的权利
• 李总不小心把音响给弄坏了 送去文伟那修理 修理费 1万 可李总没钱付 所以文伟就把音响留在自己那
李总
音响
张总
质押
文伟
留置
抵押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抵押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就其财产所设定 的物权。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 动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定金 与 保证金质押
定金
不能超过20%
保证金
从约定 从约定 违约时依违约责任取得
双倍返还
违约时依法取得
• 一套房屋
1未设定抵押登记。 (可以查封,不得变卖、拍卖和抵债)
2设定抵押登记的 (裁定后,给予6个月宽限期,强制迁出)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消灭
法条冲突:
《担保法解释》12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强 制)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 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 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 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 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影响保证责任 主合同变更时需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才能继续存续
8.1条:独立性担保仅适用国际经济活动,国内经济活动的独立性担保会 被认定为从属性连带担保。
担保法
第一节 • 第二节 保证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抵押 质押
留置
抵押
• 李总想借钱 以一套音响为抵押物 向张总借了5万 音 响还在李总那
金钱质押
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 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 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 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对应
主债权
明确
关联性
资金特定化 (非账户)
金钱 特定化
移交占有: 银行取得 保证金账户控制权
留置权
特征: 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 行债务时,得依法直接留置该动产,并在宽限期届满后,变价 该动产优先受偿的的担保方式。留置权人、留置权。
注意:保证范围需根据主合同的内容做相应的调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 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均不会中断) 1、有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从约定 2、无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6个月 3、约定不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 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2年
保证责任的触发条件、履行方式。
5.1条:提供财产的相关材料: 身份证、配偶信息、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公司 股权证明、行驶证、社保账户、公积金账户等。
5.4条:对合同外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待定,使合同外效力处于可追认状 态。
政府、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医院(包括营业性医院)不能作为保 证人;经营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
《物权法》202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 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 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 不予保护。
不仅仅是抵押权
事后抵押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 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 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 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该抵押行为。
华达
149.4万 300万 169万 抵押
光大
农行
质押
含义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动产或其他财产性权利移转与 债权人占有,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出质财产的 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质权人、出质人、质物、质权。
分类
动产质押 ——保证金、货押 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 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 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
第一节 第二节 保证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 第三节 定金
定金合同
(一)定金合同 (二)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主合同有效为前提; 2、应采书面形式; 3、定金数额应在法定的范围内——不过20% 4、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定金效力
1、定金的效力
双倍返还; 无权要求返还。
2、定金罚则的适用 1)《<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 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 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 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 追偿。
法定担保物权 1.是一项法定的担保权,不需要双方合同约定
2.享有优先受偿权(强于所有权的效力)
留置权的成立
(一)留置权成立要件
占有成立 合同成立 留置权成立 债务到期 留置权实行
时间
1、债权人依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清偿期已届满; 3、债权的发生须与此动产有牵连关系;
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动产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主债中的债权人(质权人)签订的合同。 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二、权利质押
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权利质权的分类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股权质权(依法可转让的)
3、知识产权质权
三、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法实务培训
2018-04
担保法
• 第一节 第二节 保证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三、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 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合同无约定责任时默认连带责任 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 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法律责任:一般<连带
事后抵押
多个普通债权
债务人因设定抵押 降低或者丧失了履 行其他债务的能力
全或部分财产抵押 给其中一个债权人
构成要件
不能对抗撤销抵押登记 债务人陷入危机+债权人已知
债权均届满+清偿义务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与该债权人 有恶意串通行为;
事后抵押
时间 1998/6/25 1999/9/20 1999/9/28 1999/9/30 1999/10/6 1999/10/18 1999/11/1 1999/11/3 2002/11/7 2003/6/10 2003/7/10 事件 农行借华达132. 4万 光大300万债权到期 农行借华达17万 农行借华达169万 华达办抵押登记给农行246万 农行借华达27万 签132. 4+ 17万的借条149. 4万 还清149. 4万 农行拍卖华达地给正业280万 华达还农行100万 华达还农行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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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留置物保管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对标的物的效力
1、主物 2、从物 3、孳息 4、价值代位物 以留置权人的占有为条件
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占有动产;
(2)必要费用求偿权 (3)优先受偿权。
2、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 (3)返还留置物。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卖所得价款
• 1.已登记优于未登记 • 2.先登记优于后登记 • 3.均未登记,不论设定的时间先后,按同一顺序
房屋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