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制用工及协议用工有关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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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县人民医院关于合同制用工及协议用工
有关待遇的规定
为维护合同制用工及协议用工人员队伍的稳定和管理工作,规范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本地有关最低工资批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工资制度
1.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用工岗位的不同,临时工工资分为两类:一是专业技术工种岗位;二是普通工种岗位;三是见习岗位。
(1)专业技术工种岗位:医生、护士、药剂、收费员、水电工、驾驶员、计算机工程师、文秘等。
(2)普通工种岗位:门卫、清洁工、食堂工等。
(3)见习岗位:大中专毕业就业见习生。
2.工资结构
临时工工资由基础工资(800—1200元)和科室绩效考核组成,根据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实行日工资标准,日计月发,不工作不发的支付原则,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如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中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二、最低工资标准及基本生活费
临时工实行岗位工资,其标准根据岗位、工种情况确定,但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工作失误造成待岗,在待岗期间,医院按照本地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费。
三、工资待遇的确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
1.聘用专业技术合同制人员的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800元/月,不享受电话费、误餐费及劳务提成。
2.试用期满后,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根据本专业学历发放,中专1000元/月;专科及四年制护理中专学历1100元/月;本科1200元/月;每满一年增加基本工资20元。
3.试用期满后签订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奖金分配:能独立按质按量完成各班工作职责者,工作不满一年者占40%;工作满一年,不满两年者占60%;工作满两年,不满三年者占70%;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占 100%,护理组按此比例结合工作量化分值、三基考试分数、学历进行科室考核兑现。
(二)清洁工工资待遇
1.严格遵守我院的规章制度及科室的管理规定,已签合同人员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
2.我院按规定为清洁工缴纳农村社会保险,属于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基础工资中代为扣缴。
3.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700元/月,不享受电话费、
误餐费及劳务提成。试用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签订合同,工资 900元/月,劳务提成由科室自行处理。
(三)其他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1.严格遵守我院的规章制度及科室的管理规定。
2.在临床科室工作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700元/月,不享受电话费及劳务提成。试用期满后,根据本专业学历调整为:中专:800元/月;专科:900元/月;本科:1000元/月,参加科室劳务提成考核,考核方案由科室自行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0%)。在功能科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不论学历,工资900元/月,参加科室劳务提成考核,考核方案由科室自行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0%)。
(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工资待遇
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后,每月由省、市财政补助及医院发放,但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正常增加工资办法
(一)正常升级增加工资
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正常升级。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凡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合同制职工,每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下一年度的1月起执行。
(二)工作年限增加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基本工资20元。
(三)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为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凡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参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差额增加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我院按劳动法规定为聘用合同人员缴纳养老、医疗、
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属于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
由医院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2.表彰奖励、节日慰问金、夜班费、营养补助及其它福
利等单列发放。
3.在履行合同期间,休假、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患
职业病、退休、死亡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医院规章制度执行。
六、考核及奖惩
1.被录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合同制用工,二年之内必须
考取相应资格,未取得者解除合同或调整岗位。
2.合同制用工必须参加医院组织的年度考核,考核标
准参照正式职工同类人员的要求,考核结果报院办档案室
登记备案。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合同制用工,终止劳动合
同。
3.其他奖惩参照医院规章制度执行。
马龙县人民医院
200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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