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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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所谓请求保密权就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请求为自己 保密的权利。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 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第59 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 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第87条也 有规定。由此可见,请求保密权具有法律强制性,它既是法律赋予纳 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纳税人具有请求税 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自己保守秘密的权利,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如果因自己的粗心大意或其他原因,泄露了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 隐私,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个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二)不移交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第六十三条(偷税)、第六 十五条(逃避追缴欠税)、第六十六条(骗取出 口退税)、第六十七条(抗税)、第七十一条 (非法印制发票)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 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 承担的法律责任
江西财经大学席卫群教授、博士
一、行政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法律责 任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税务机 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 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 任人的过错责任:
1.同时犯有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2.同一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根据本办法应追究执法 过错责任的; 3.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 碍、干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4.因执法过错行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 响的。
(三)申辩
对应追究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而敷衍结案、 弄虚作假的,应当对负责追究的责任人员 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 资格。
对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可 同时并处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的经济惩戒。 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 错误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应当予以从 轻或减轻追究。 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对责任人 免予追究。
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追究决定的,可以书面 形式向做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辩,也可以 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 接受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辩 材料次日起两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申辩期间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执行机构
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 步定性由各级税务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机 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该责任人所在的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人事、党委、法 制、财务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六)不按规定征wk.baidu.com税款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 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 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 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 款,退还不用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 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 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 4.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 5.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 6.对达到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立案的; 7.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8.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 9.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 10.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 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1.擅自办理税务登记或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的; 2.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纳税申报的; 3.未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的; 4.未按规定保管、发售、审核、追缴或核销发票的; 5.未按规定稽核增值税进、销项凭证的; 6.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 7.未按规定及时划解税款的; 8.未按规定实施税务检查的; 9.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10.未按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的; 11.未按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不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条规定:“税务人员 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 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 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 规定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五)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1)《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 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 征收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 举人进行打击报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 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4)《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 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 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
某税务稽查局工作人员张某,在对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依 法进行税务检查时,调阅了该公司的纳税资料,发现该公 司的核心技术资料,正是其朋友李某所在的H电脑网络有 限公司所急需的技术资料,于是就将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 的技术资料复印了一套给李某,张某的这一做法给S公司 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发现此事后,认为税务干部张某的行 为,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企 业的商业、技术保密权。 问: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吗?
(七)未按照规定回避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税务人 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 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八)未按规定保密的法律责任
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 位已发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 行政处罚。
二、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执法过错追究责任的原则: 1.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 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 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2.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 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 责任; 3.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复议维持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 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 次要责任; 4.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 责任,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 5.对本单位人员发生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应当予 以责任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连带责 任。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其 执法资格,并取消其两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1.设立税款过渡帐户的; 2.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3.违规异地征收税款的; 4.空转虚收税款的; 4. 5.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的; 6.因执法过错被责令限期改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改正的。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 者责令待岗,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1.违规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 2.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违规使用或管理税控装置的; 4.违规实行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5.违规批准减、免、退税的; 6.违规少征、预征或多征税款的; 7.违规提退代征手续费的; 8.不如实上报欠税的; 9.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案件不移送的; 10.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的; 11.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的; 12.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三)不依法查封、扣押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税 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 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税务 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追究的形式和范围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 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 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 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执法过错行为人 的责任: 1.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 导致执法过错的; 2.因执行上级机关的书面决定、命令、文件, 导致执法过错的; 3.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