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
1.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1)具有本县户籍;
(2)申请前6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申请当月共同生活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18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3321元);
(3)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我县对于经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核对发现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县同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倍,或家庭货币财产总额低于3万元的家庭。
2.申请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经办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表》(经办人员在低保信息系统填写),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及法院判决书等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学生在读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残疾人证等;
(3)依法应当提供的相关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经办窗口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3.救助标准
从2018年1月起我县提高了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20元即城市低保补助水平由2018年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350元;农村低保补助水平由2018年每人每月均补差170元提高到190元。我县农村低保A、B、C类补助水平,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特别困难(A类)240元/月,比较困难(B类)200元/月、一般困难(C类)160元/月,月人均补差190元。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条件
1.救助的对象:
1、低保对象;
2、五保户;
3、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城乡特殊困难家庭重病患者(2017年我市低收入标准:城市月人均收入低于1122元以下,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4674元以下)
2.救助的病种:
重症慢性病种
一类慢性病:
1、恶性肿瘤
2、系统性红斑狼疮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帕金森氏综合症
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6、精神病
二类慢性病:
1、高血压病
2、糖尿病
3、肺结核病
4、慢性肝炎
5、类风湿关节炎
6、风湿性心脏病
7、脑卒中后遗症
8、慢性肾小球肾炎
9、慢性阻塞性肺气肿10、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1、痛风
(1)恶性肿瘤或障碍性贫血;(2)急性脑中风;(3)急性胰腺炎;(4)肾功能衰竭(尿毒症);(5)严重心脏病;(6)重型肝炎及并发症;(7)重症艾滋病;(8)晚期血吸虫病;(9)重症精神病;(10)重症慢性病;(11)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可补偿(报销)医疗费用的其他特殊病种重症。
申请临时救助条件
1.救助范围
2.救助标准:(1)家庭救助
(2)个人救助
申请特困救助供养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六条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
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