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中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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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论 新 探
海运中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免责事由
◎刘 文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北京 100088)
摘 要 国际贸易海运中, 无单放货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理论界也一直存在争议。对此问题的分析, 对实践具有较 大的指导意义。本文在界定无单放货性质的基础上, 结合实践中的案例, 具体分析了无单放货的免责是由, 并对副本提单 加保函放货的效力加以论述。 关键词 海运 无单放货 规责
参考文献: [1]我国 《海商法》 71 条规定:提单, 第 “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 货物的单证。 ” [2]宁波海事法院 (2006) 甬海法商初字第 28 号 《民事判决书》 . [3]宁波海事法院 (2006) 甬海法商初字第 143 号 《民事判决书》 . [4]金正佳.中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8. [5]Mr. G. Huyghe.承运人对提单真实性的控制.海商法研究,2000 年第 2 辑. [6] 郭国汀等. 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律师实务.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4. [7]王伟.论无单放货保函的相对有效性.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第 4 辑. [8]广州海事法院编.海事审判实务.海天出版社,1992. [9] 《提单持有人对于承运人无单放货寻求司法救济可能遭遇的抗 辩》 ,作者佚名,载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 http://www. .
一、 无单放货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 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 据。 无单放货, 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承运人把其承运的货物 交付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 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1.承运人签发提单, 则与提单持有人形成运输合同。 若承运 人在未获提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给收货人, 构成违约责任。 2. 鉴于提单是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物权凭证, 无单放货也 侵犯了该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物权。 二、 相关案例 (1) “慈溪市天顺文具有限公司诉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 [ (CMA CGM)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2006] 原告慈溪文具公司与多米尼加买方 PMD 公司签订外贸 合同, 原告收到预付款后通过货运代理如期交货给被告达飞 轮船公司承运, 被告的代理船务公司签发了提单, 卸货港为多 米尼加 Caucedo 港。货物出运后, 原告因收货人未支付余款 一直持有全套正本提单, 而该批货物已被他人提走。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成立, 《海商法》 71 条的规定及有关国际惯例, 依据 第 被告违反 了其凭单放货的义务,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及相关损失。 (2) “宁波保税区汉光工贸有限公司诉俄罗斯远航国际运 [ 输有限公司(Russian Express T.S.)无单放货纠纷案”2006] 原告宁波工贸公司将一批灯具交由被告俄罗斯运输公司 自宁波运至莫斯科(FOB 宁波, 卸货港汉堡,交货地圣彼得 堡) 但在原告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 , 涉案货物已被 拆箱放行。宁波海事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最终判决被告 按照原告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所载明的货物总价值向原告赔偿 货款损失及其利息。 三、 无单放货的免责事由 责任承担的总的原则是: 除非承运人有免责事由, 否则其 将对无单放货承担全部责任, 而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但有 如下免责律事由: (一) 明确合理的特殊地方法规、 实践作法 如果货物交付地或港口的法律法规或实践作法要求货物 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也必须交付, 那么船东或船长也就不 必对其错误交货行为负责。然而, 这种特殊作法必须是严格 意义上的明确、 合理, 不得违背当地法律, 且必须与合同相符、 并已被广为接受。 案例 中, (1) 承运人主张, 多米尼加共和国强制规定由港 口当局放货, 被告将货物交给港口当局后失去对货物的控制, 故对放货并无过错。 但宁波海事法院未将被告主张的港口特 殊实践作法采纳为其免责事由。 (二 提单持有人所作的明示安排使提单丧失其物权凭证功能 ) 若提单持有人已就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做出了明 确约定, 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了实际收货人, 则提单已经丧失了 物权功能, 提单持有人虽持有提单, 但不具有对提单项下货物 的所有权 。 (三) 提单持有人的事后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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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第
7期
默认承运人的无单放货 行为、 并确认提货人的合法性的, 则意味着卖方放弃依提单主 张货物所有权的权利, 从而使承运人无单交货责任归为消灭。 (四) 承运人已尽了适当谨慎的核单义务 如果承运人在尽了适当谨慎检查提单真实性的义务后, 而将货物交付给持有正本提单之人, 则承运人得以解除责任。 (五) 提单遗失、 被盗、 灭失或因金融上的原因未能得到提单 提货人如能证明其是提单受让人, 而且对正本提单去向 做出满意解释, 承运人有权将货物交给提货人, 但一般应经法 院公示催告程序后凭担保提货 。 另外, 根据我国 《海商法》 51 条的规定, 第 承运人主张免 除赔偿责任的, 除火灾外, 应当负举证责任。所以, 承运人履 行抗辩时, 应提供证据。 四、 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的效力 保函担保的主债是承运人与无单提货人之间的不当得利 之债, 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 如恶意串通、 欺诈第三人, 其债权 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 然而, 承认保函效力并不等于免除承 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保函的效力都仅在承运人、 保证人以及 提货人之间发生保证赔偿的作用, 承运人仍应对正本提单的 合法持有人负法律责任。 当提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 主张权利时, 承运人首先应予赔偿, 然后根据保函效力确定能 否从出具保函者处得到补偿 。 五、 结语 由于各个环节形成不可分割的链接, 使得提单本身的功 能出现重合与交叉, 也即出现多种法律关系。涉及不同国家 与地区的多方当事人主体, 就产生了不可避免法律与利益冲 突。这就要求不能机械单一地简单定义提单, 而应当按照提 单所代表的不同法律关系来决定各自对应的法律原则与法律 条文, 避免不适当地扩大或缩小承运人的责任, 正确保护提单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海运中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免责事由
◎刘 文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北京 100088)
摘 要 国际贸易海运中, 无单放货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理论界也一直存在争议。对此问题的分析, 对实践具有较 大的指导意义。本文在界定无单放货性质的基础上, 结合实践中的案例, 具体分析了无单放货的免责是由, 并对副本提单 加保函放货的效力加以论述。 关键词 海运 无单放货 规责
参考文献: [1]我国 《海商法》 71 条规定:提单, 第 “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 货物的单证。 ” [2]宁波海事法院 (2006) 甬海法商初字第 28 号 《民事判决书》 . [3]宁波海事法院 (2006) 甬海法商初字第 143 号 《民事判决书》 . [4]金正佳.中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8. [5]Mr. G. Huyghe.承运人对提单真实性的控制.海商法研究,2000 年第 2 辑. [6] 郭国汀等. 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律师实务.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4. [7]王伟.论无单放货保函的相对有效性.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第 4 辑. [8]广州海事法院编.海事审判实务.海天出版社,1992. [9] 《提单持有人对于承运人无单放货寻求司法救济可能遭遇的抗 辩》 ,作者佚名,载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 http://www. .
一、 无单放货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 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 据。 无单放货, 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承运人把其承运的货物 交付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 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1.承运人签发提单, 则与提单持有人形成运输合同。 若承运 人在未获提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给收货人, 构成违约责任。 2. 鉴于提单是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物权凭证, 无单放货也 侵犯了该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物权。 二、 相关案例 (1) “慈溪市天顺文具有限公司诉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 [ (CMA CGM)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2006] 原告慈溪文具公司与多米尼加买方 PMD 公司签订外贸 合同, 原告收到预付款后通过货运代理如期交货给被告达飞 轮船公司承运, 被告的代理船务公司签发了提单, 卸货港为多 米尼加 Caucedo 港。货物出运后, 原告因收货人未支付余款 一直持有全套正本提单, 而该批货物已被他人提走。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成立, 《海商法》 71 条的规定及有关国际惯例, 依据 第 被告违反 了其凭单放货的义务,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及相关损失。 (2) “宁波保税区汉光工贸有限公司诉俄罗斯远航国际运 [ 输有限公司(Russian Express T.S.)无单放货纠纷案”2006] 原告宁波工贸公司将一批灯具交由被告俄罗斯运输公司 自宁波运至莫斯科(FOB 宁波, 卸货港汉堡,交货地圣彼得 堡) 但在原告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 , 涉案货物已被 拆箱放行。宁波海事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最终判决被告 按照原告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所载明的货物总价值向原告赔偿 货款损失及其利息。 三、 无单放货的免责事由 责任承担的总的原则是: 除非承运人有免责事由, 否则其 将对无单放货承担全部责任, 而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但有 如下免责律事由: (一) 明确合理的特殊地方法规、 实践作法 如果货物交付地或港口的法律法规或实践作法要求货物 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也必须交付, 那么船东或船长也就不 必对其错误交货行为负责。然而, 这种特殊作法必须是严格 意义上的明确、 合理, 不得违背当地法律, 且必须与合同相符、 并已被广为接受。 案例 中, (1) 承运人主张, 多米尼加共和国强制规定由港 口当局放货, 被告将货物交给港口当局后失去对货物的控制, 故对放货并无过错。 但宁波海事法院未将被告主张的港口特 殊实践作法采纳为其免责事由。 (二 提单持有人所作的明示安排使提单丧失其物权凭证功能 ) 若提单持有人已就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做出了明 确约定, 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了实际收货人, 则提单已经丧失了 物权功能, 提单持有人虽持有提单, 但不具有对提单项下货物 的所有权 。 (三) 提单持有人的事后追认
376
2008 年第
7期
默认承运人的无单放货 行为、 并确认提货人的合法性的, 则意味着卖方放弃依提单主 张货物所有权的权利, 从而使承运人无单交货责任归为消灭。 (四) 承运人已尽了适当谨慎的核单义务 如果承运人在尽了适当谨慎检查提单真实性的义务后, 而将货物交付给持有正本提单之人, 则承运人得以解除责任。 (五) 提单遗失、 被盗、 灭失或因金融上的原因未能得到提单 提货人如能证明其是提单受让人, 而且对正本提单去向 做出满意解释, 承运人有权将货物交给提货人, 但一般应经法 院公示催告程序后凭担保提货 。 另外, 根据我国 《海商法》 51 条的规定, 第 承运人主张免 除赔偿责任的, 除火灾外, 应当负举证责任。所以, 承运人履 行抗辩时, 应提供证据。 四、 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的效力 保函担保的主债是承运人与无单提货人之间的不当得利 之债, 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 如恶意串通、 欺诈第三人, 其债权 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 然而, 承认保函效力并不等于免除承 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保函的效力都仅在承运人、 保证人以及 提货人之间发生保证赔偿的作用, 承运人仍应对正本提单的 合法持有人负法律责任。 当提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 主张权利时, 承运人首先应予赔偿, 然后根据保函效力确定能 否从出具保函者处得到补偿 。 五、 结语 由于各个环节形成不可分割的链接, 使得提单本身的功 能出现重合与交叉, 也即出现多种法律关系。涉及不同国家 与地区的多方当事人主体, 就产生了不可避免法律与利益冲 突。这就要求不能机械单一地简单定义提单, 而应当按照提 单所代表的不同法律关系来决定各自对应的法律原则与法律 条文, 避免不适当地扩大或缩小承运人的责任, 正确保护提单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