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确保城市规划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城市环境和生态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当以规划计划编制、规划设计审查、规划实施和管理监督四个环节为主要内容,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划计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计划编制应当坚持总体规划编制与专项规划编制相结合的原则,重视城市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调查和研究城市自然、人文和社会经济基础数据,科学界定城市发展战略方向和空间布局,制定合理的城市发展目标和指标。
第七条专项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专业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科学界定专项规划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城市规划计划编制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重视社会公众的参与,形成公众意见反馈机制,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第九条城市规划计划编制应当实行多部门协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者专门机构,加强沟通和合作,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规划设计审查第十条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科学、公正、公平地进行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应当重点关注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环境效应,注重与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和一致性。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应当及时反馈审查结果,明确修正要求,并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机制。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统一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规划实施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建立有效的实施机制,确保规划得到切实的推进和落地。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内容和设计意图。
贵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正(2)
贵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正(2)第十七条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 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米;(二)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四)高层建筑的山墙面小于或等于15米时与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3米;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挑阳台。
第二十条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一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三条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24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2023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1日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规划管控,协调空间布局,确保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市辖各区城镇范围内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乡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国防动员、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制定相关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城镇用地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三)容积率;(四)建筑密度、建筑系数;(五)建筑控制高度;(六)绿地率;(七)停车位;(八)市政配套设施;(九)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十)城市设计要求;(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性质,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在保障安全、避免功能冲突的前提下,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混合利用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兼容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小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0%,并且在详细规划中明确各类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需配套建设的各类设施以及规划控制指标。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范围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章规划实施第五章规划监督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推动城市发展与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依法进行,科学规划,公正审批,有效实施,严格监督,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提高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注重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突出城市特色和效益。
第五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民主参与,公开透明,多方共治,加强社会管理与服务,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
第二章规划范围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总体框架和基本指导,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基础设施规划、保护与开发利用等内容。
第七条城市详细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规划,包括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绿地公园、市容环境等内容。
第八条城市专项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特定领域或特定问题的规划,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更新规划是指对老旧城区、城市功能区、棚户区等区域进行改建和提升的规划。
第十条城市设计是指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排布、功能划分、景观塑造等内容的规划。
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提出初步方案后,需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正式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生效。
第十二条城市详细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要的城市详细规划要在编制前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城市专项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要的城市专项规划要在编制前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黔府办函〔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承接好国家授权的用地审批权根据国务院授权,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政府按城镇批次用地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审批权属省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审批权属国务院的,农用地转用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二、委托下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将省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权限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市(州)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权限,由市(州)政府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县级政府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批复文件开头要冠以“受省政府(××市政府、××自治州政府)委托行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字样。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阳市的城市规划建设,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创新实践、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协调性和有机统一性,推进城市美丽宜居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科学规划、民主参与、公开透明,依法合规、从严管理,着力提升城市规划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规划指导思想、规划编制程序、规划编制内容、规划编制组织等基本要求,依法按照国家和省份的规划编制时间节点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四个层次,其中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2.1 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贵阳市的城市发展方向,规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行政区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内容,提出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为下一步城市规划编制提供指导。
2.2 区域规划第八条区域规划应当遵循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因地制宜,根据区域实际情况,明确规划边界、承载能力、分区规划目标和规划重点,提出现代化区域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布局,为下一步编制详细规划提供依据。
2.3 详细规划第九条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中的有关规划内容落到实处的具体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要求,明确城市各类用地、城市道路、交通、绿地、公共设施、建筑物等内容。
2.4 专项规划第十条专项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对某一特定领域进行编制的规划,如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
第三章规划审批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审批,审核机关应按照国家和省份的规定程序,对规划方案逐项进行审核。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二篇)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根据贵阳市的城市规划相关法规和政策,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1. 城市总体规划:贵阳市需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2. 详细规划:贵阳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详细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地规划等,确保城市发展有条不紊。
3. 土地管理:贵阳市对土地的使用和开发有一系列规定,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使用权管理等,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4. 建筑管理:贵阳市对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有一系列规定,包括建筑设计规范、建筑用地规划与设计标准、建筑施工管理规定等,确保城市建筑的品质和安全。
5. 城市环境保护:贵阳市对城市环境的保护有相关规定,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方面的防治措施,以优化城市环境质量。
6. 城市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贵阳市会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城市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包括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管理。
以上是一些贵阳市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随时调整,请以相关政府文件为准。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____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2023年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023年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贵阳市的城市建设和规划能够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境内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活动,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城市用地管理、城市建设控制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各项发展方向和规模的规划、布局、设计、控制等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人民利益至上、社会公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分步进行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机构应当配齐专业人员,保证编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评价,确保规划方案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广泛的民意和专家的建议。
第十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城市用地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用地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城市用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城市用地的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城市用地管理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和规划设计,合理划定城市用地的功能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用地管理应当制定用地规划和计划,确保城市用地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城市用地管理应当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对于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城市建设控制第十六条城市建设控制是指对城市建设工程的规模、高度、容积率、绿化率等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控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确保城市建设的和谐、美观、功能完善。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控制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质量。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控制应当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一、总则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保护环境资源,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规划编制管理1. 规划编制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等各级城市规划。
2. 规划编制机构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自然资源、人文环境、社会经济等因素,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发展布局。
3. 规划编制机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划编制重要环节的论证和评估,确保城市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4. 城市规划编制应公开透明,听取公众意见,并依法进行听证,对关键问题进行广泛征求意见,争取各方参与和支持。
三、规划实施管理1. 城市规划编制完成后,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 实施城市规划应注重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和防治措施。
4. 规划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的质量和进度。
四、规划监督管理1. 市政府应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2. 规划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3. 规划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五、规划信息公开1. 城市规划编制机构应及时公开城市规划编制过程、规划方案和规划实施情况等信息。
2. 市政府应建立规范的城市规划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方式和途径。
3. 规划信息公开应充分尊重公众知情权,接纳公众意见,推动规划实施更加民主透明。
六、违规处罚1.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以并处相应罚款。
2. 对于故意破坏城市规划、规划实施阻碍、违规占地等情况,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正文:----------------------------------------------------------------------------------------------------------------------------------------------------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条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第六条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按照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的建设。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通[2011]6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通〔2011〕6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贵阳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我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严格建筑物外立面设计、报审、装修及监管的规划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以及《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明确要求。
三、建设项目单体设计方案报审阶段,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设计方案外立面效果图应包括鸟瞰图、立面效果图、各方向外立面渲染图等图件和色彩、材质、装修等详细说明。
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需夜景照明设计的建设项目,还须包括夜景效果图和夜景照明设计图。
四、建设项目单体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及《贵阳市中心城区建筑色彩专项研究》规划,对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夜景照明效果等内容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老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老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筑府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老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筑府发[2006]4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若干政策措施按照中共贵阳市七届十五次全会“贵阳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要立足新起点,增创新优势,实现新跨越,为率先在全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奠定坚实基础”的总体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筑党发〔2005〕31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上新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措施:一、基本原则1、适宜居住原则。
城市规划建设既要考虑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又要考虑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坚持城市建设与合理利用各种资源、保护环境相结合,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坚持职能转换与用地结构调整,为贵阳建设生态经济市打下良好基础。
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在特色、功能、环境上下功夫。
以优美的自然环境为依托,实施人文贵阳建设,形成具有环境优势和地方特色的城市景观,提高贵阳在全国的知名度;既要坚持继承传统,又要提倡提升创新,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城市环境和生态建设为核心,以创建最适宜人居和创业城市为目标,不断加快城市建设和管理,着力提高城市品位,逐步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2、经营城市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为主,多元投入,对城市资源进行聚集、重组和运营,实现城市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大财团、企业参与投资城市建设和管理。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筑府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筑府发〔2008〕5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贵阳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贵阳市规划管理局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分局按照职责负责所属辖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小河区、金阳新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委托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制度。
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申请规划核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合格后,核发由贵州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原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项目,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合格的,同时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第三节排水设施第四节电力设施第五节管线综合第六节其他设施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附则附录一计算规则附录二名词解释附录三公建配套设施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
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他重要区域;(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结合贵阳市的城市定位,以及贵阳市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且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是行政规划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现代行政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下文是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欢迎阅读!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生态文明理念,人文和谐,合理布局,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二)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三)节约用地,集约发展,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统一;(四)科学决策,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强化监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辖各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委会应当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且对重要城乡规划进行论证、审查。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并且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服从规划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一、总则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了规范贵州省境内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活动,保证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规定制定的。
二、施工管理责任1.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工作经验,负责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组织部和安全监控部,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督。
三、施工文件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施工文件。
2. 施工图纸应经审批后方可使用,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展示。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日志、施工记录等文件,记录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和关键节点。
四、施工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控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质量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制定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标准规程。
2. 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巡查和抽查。
3. 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不得弄虚作假。
六、工程验收和资料归档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成工程施工,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2.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接受验收。
3. 完工后,施工单位须将工程验收资料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阅和审核。
七、违规行为和处罚1. 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顿等。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自愿接受贵州省范围内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遵守,并适用于贵州省境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20328(颁布时间)20020328(实施时间)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02年1月1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按照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的建设。
2024年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后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法建设行为,根据《____城乡规划法》、《____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监察____在规划行业开展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批后管理范围批后管理是指对建设业主取得规划行政许可手续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建设过程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是确保建设项目按规划行政许可要求实施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批后管理模式批后管理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两种。
1、批后日常管理由规划建设局负责。
局长为批后日常管理第一责任人。
建立批后日常管理分片包干管理责任制,签订岗位管理责任目标书;2、定期检查由市局法规监督科负责____,邀请____或政协委员参加,每年不少于两次。
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批后日常管理内容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1、用地复核。
建设业主不得随意变动规划行政许可的用地范围;2、用地检查。
检查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广告设置)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包括:建筑物定位、平面布局、建筑间距及退让、出入口位置、建筑层数、层高及高度、建筑总面积、建筑使用性质、外墙材料及色彩、立面造型及建筑风格、停车泊位、道路、盲道、大门、停车场、围墙、临时设施、给排水、道路中心线、电力、电讯、燃气、竖向标高或桥梁____高度、公厕、配电间、垃圾站及其他公共建筑、绿地率、集中绿地面积、应拆除建筑等。
三、工程管线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1、道路。
主要包括道路规划方案的地面定线;道路设计与施工的红线控制要求,道____高、走向的核定,以及因管线工程需要时道路开挖的审批情况。
2、管线。
主要包括对各种管线工程类别、截面、线型、坐标、标高、水平距离、架设高度、埋置深度、立体交叉关系等。
3、堤防。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安全。
4、应当按规划建成或保留地区的规划执行和控制情况。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1•【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2016年7月21日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和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规划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需要编制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前款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贵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辖区范围内的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范围,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领导和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和市辖区范围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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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7-09-30 16:48:31 来源:局办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建设,预防和防止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的发生,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规范建设与管理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批后管理是指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验建筑灰线、验基槽、验基础、验地下(半地下)层顶层、裙楼和顶层主体封顶、规划竣工验收。
第四条实施规划批后管理,跟踪检查的内容应当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图纸相一致,包括用地范围、拆迁范围、建筑间距、出入口、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停车位、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单体等。
第五条贵阳市规划管理局与城市综合执法局共同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批后管理,按照平时不定时跟踪检查与工程建设固定阶段检查验收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平时不定时跟踪检查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在建项目实施不定时跟踪检查,对永久性建设工程不得少于三次;对户外广告设置、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少一次。
建设工程固定阶段检查验收由局项目责任人牵头与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项目
责任人共同实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同时领取《贵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管理表》(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跟踪表》),《建设工程跟踪表》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前,项目经办人应完成用地范围内的拆迁核查及建设工程放、验灰线,完成用地范围内拆迁,建筑灰线检验合格后,方可按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八条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基槽开挖完毕后,委托原放线测绘单位进行验槽,持验槽资料书面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验槽,第九条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基础施工完毕准备进行首层(含地下室)施工前,书面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验基础。
第十条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完成地下(半地下)层顶层、裙楼和主体结合封顶进入下层施工前,书面向规划部门申请检验。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部门项目责任人在接到建设单位阶段检验申请后,应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事项,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完成
检验,并将阶段检验结果现场填入批后管理跟踪表,并与建设单位双方在批后管理跟踪表上签字认可。
经检验合格的,现场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继续下步施工;检验不合格的,项目经办人应现场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违规建设行为进行处理;经过整改检验合格并完成相关处理后,再在批后管理跟踪表上双方签字认可,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继续下步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批后跟踪管理所有阶段检验,经检验合格;对有违规行为的,已接受并完成相关处理;
2、完成项目范围内所有单体建筑、室外配套设施、道路硬化、环境绿化、配套公建等施工;
3、完成规划拆迁范围内应拆迁的旧建筑和临时建筑的拆除;
4、委托测绘部门完成竣工测量;
5、申请换发正本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换发正本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图原件;
(三)1:500竣工实测地形图;
(四)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跟踪表;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预登记证(含图)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一套。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进行整改,并对其违规行为根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个人)未申请中间查验或未按查核处理意见整改后,违反城市规划不履行行政处罚,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四条对单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多栋总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包括个人危旧私房)的建设工程项目,只进行建筑灰线、基础及首层封顶检验,项目竣工后直接申请规划竣工验收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批后管理
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项目,经我局审批同意后,给申请单位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筑规管(广)字第*号)复印件(原件随档案资料),由城市综合执
法部门按照《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负责督促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审批要求完成户外广告设置。
申请单位在完成设置后向我局申请验收,项目经办人应及时会同城管部门项目责任人组织验收,验收时应根据原审批设置要求,核查设置位置、形式及尺寸和设置期限是否与原审批一致,经验收合格的,发给申请单位户外广告《规划建设许可证》(筑规管(广)字第*号)原件。
第十六条临时建筑经市规划局审批同意建设后,建设单位凭临时建筑《规划建设许可证》(筑规管(临)字第*号)复印件(原件随档案资料)进行开工建设,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临时建筑建设过程的跟踪检查。
建设单位完成临时建筑建设后向市规划局申请验收,规划部门项目经办人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协调城管部门项目责任人组织验收,验收时应根据原审批设置要求,核查建设位置、平面尺寸、层数及高度是否与原审批一致,经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单位临时建筑(构筑物)《规划建设许可证》(筑规管(临)字第*号)原件。
临时建筑期满,建设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自行拆除,如需延期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如不按规定在期满前予以拆除,将根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规定(试行)》按违章建筑予以处理。
临时建筑期满前,规划部门项目责任人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拆除或完善相关手续,如不按期拆除或完善相关手续的,应及时按违章建筑上报处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场地的主要入口处明显位置,按规定形式公开展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放大复印件、规划批准的1:500建筑总平面图等内容,接受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规划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后,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贵阳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区、县(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开展规划批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