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珠海工程招投标办法
珠海工程招投标办法一、引言珠海市作为中国经济特区之一,工程建设领域发展迅速。
为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珠海工程招投标办法,以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标与投标程序,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实施。
二、招标范围1.珠海市政府及其部门直接负责的工程项目;2.珠海市国有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工程项目;3.其他需要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三、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向社会公开招标,接受符合条件的各类投标单位报名;2.邀请招标:按规定程序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
四、招标条件1.招标单位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如拥有相应资质证书等;2.投标单位应具备相关工程承包资质,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金实力。
五、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投标书、担保书、资格证明等;2.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格式准备,投标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文件内容。
六、投标流程1.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2.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单位指定地点;3.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评选中标单位。
七、中标公示1.招标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公示中标结果;2.中标单位需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应义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
八、违约处理1.若中标单位逾期未履行合同,将被处以违约金等处罚;2.若投标单位提供虚假文件或参与串通行为,将取消其竞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招标单位有权随时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以上为珠海工程招投标办法,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确保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促进珠海市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启用《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启用《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珠建招[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启用《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珠建招〔2008〕11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及管理水平,经研究,我局决定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现就启用《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文件备案(采用网上招标的除外)等与招标及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相关的业务须通过访问珠海建设信息网(http:///)登录《系统》(点击珠海建设信息网首页右下角的“招标代理机构登录”),通过《系统》提交申请,根据《系统》返回的提示信息办理相关业务。
二、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使用《系统》之前,须从市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科获取登录账号和初始密码,凭登录账号和初始密码登录《系统》(联系人:石斌、赵忠平,联系电话:25838801、2538842)。
三、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首次登录《系统》之后应当首先将初始密码修改为使用密码,并妥善保存登录账号和密码,尽量指定专人负责《系统》操作和管理,确保《系统》应用的安全。
四、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首次登录《系统》之后应当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经市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科确认身份之后,才能获得使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权限。
五、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之前应当详细阅读《招标代理机构系统快速操作指南》(登录《系统》之后可在下载专区下载),熟悉《系统》的使用方法。
六、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意见、建议可向服务部门(联系人:滕东静,联系电话:134****6609)或市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科(联系人:石斌、谭海滨,联系电话:2538801、2538802)咨询、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指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2.04.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招投标管理科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8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0年2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作出如下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其他招标不得超过一百万元。
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的土石方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最高可以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五,且不受上述五百万元最高数额的限制。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至少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限三十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现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市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九届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施行。
市长姚奕生2017年10月20日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珠海招投标法
珠海招投标法一、背景珠海作为中国一线城市之一,其招投标法规对于促进投资发展、保障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珠海招投标法的相关内容,包括法规适用范围、招标流程、投标人资格要求等内容。
二、法规适用范围珠海招投标法适用于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商品和服务采购等领域。
法规的制定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三、招标流程1.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依法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以便吸引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标。
2. 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按照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投标文件提交时间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招标人需按照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结果将在确定后公示,以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能力和经验、具备良好的信誉等条件。
投标人须遵守招投标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其资格合法有效。
五、法律责任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牌、司法诉讼等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投标人被列入不良记录,影响其今后的招投标参与权利。
六、结语珠海招投标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推动经济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法规,提升自身能力,不断完善经营管理,助力珠海经济社会发展的进步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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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招标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投标招标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有形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组织处理有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部运作的投诉、举报。
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
市行政监察部门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八条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列入国家、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服务合同估算金额15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珠建招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建招规〔2022〕3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管理,规范招标代理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及披露第三章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公布第四章异议处理第五章评价信息应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电子管理平台招标代理模块(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招标代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信息化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采集等工作。
第四条招标代理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本市依法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国家和省对交易平台适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01.20【实施日期】1999.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02)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龙云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的交易行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珠海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属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性质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均应按本规定组织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施工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本规定所称业主为建设项目的投资者。
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的,业主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
第五条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肢解工程进行发包。
第六条施工招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凡按规定应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均应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第八条为了提高招标评标工作质量,保证评标工作公平、公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评标工作需要聘请精通工程建设管理和技术的人员组成评标专家库,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由交易中心负责。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颁布机关: 市府[1999]22号执行日期: 1999-02-01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经1998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维护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者、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设计水平,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全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工作。
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均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分别采用下列两种方式:(一)公开招标:通过珠海市城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或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向资质等级和行业范围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四条下列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一)详细规划:1.市(区)级行政、金融、商贸、文化、科技、展览、娱乐中心区规划;2.商业步行街、主要道路街景、主要城市广场规划;3.主要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大、中型公园规划;4.城市门户地区、重要景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5.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含五万平方米)的工业小区、居住小区和综合小区规划。
(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1.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市(区)级行政办公楼、体育馆、大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大型商场、大型游乐场、火车站、飞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的主体建筑;2.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含二万平方米)和高度十八层以上(含十八层)的大型住宅楼、写字楼和综合楼;3.位置显著、对城市景观影响大的建筑:城市制高点、城市门户、重要城市广场、风景园林区等的主要建筑;4.有纪念性、标志性和特殊要求的建筑:文物、大型城市雕塑等建筑;5.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建设工程。
珠海招投标规定
珠海招投标规定一、总则1.1 目的与依据珠海市招投标规定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统一珠海市境内各类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其他涉及招标投标的领域。
二、招标程序2.1 招标范围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确定招标的范围,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定向招标等方式。
2.2 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招标文件并予以公告,明确项目要求、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
2.3 投标报名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与招标。
2.4 投标评审招标人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
三、投标保证金3.1 缴纳方式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一般可选择银行汇款或担保函等方式。
3.2 保证金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当取回其保证金,中标的投标人应按照约定条件取回保证金或将其抵扣为履约保证金。
四、中标与履约4.1 中标公示招标人根据评审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并进行相关程序的公告。
4.2 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按照中标文件的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履约义务。
4.3 履约检验招标人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检验,确认合同内容并进行支付结算。
五、违约与监督5.1 违约处理对于招标人或中标人的违约行为,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扣除保证金、责令停工、罚款等措施。
5.2 监督机制建立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促进公平竞争和法律合规。
结语以上是珠海招投标规定的基本内容,相关各方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1.24•【字号】珠建招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珠建招规〔2019〕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月24日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受理和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官网公布投诉受理方式。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就招标文件、开标现场情况、评标结果、定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和处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异议和投诉受理方式。
第七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一)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二)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开标现场情况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三)对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定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分别在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和中标公示期间提出。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3.16【实施日期】2005.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顺生二○○五年三月十六日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有形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组织处理有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部运作的投诉、举报。
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
市行政监察部门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核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核准实
行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公布日期】2014.10.21
•【字号】珠发改公〔2014〕188号
•【施行日期】2014.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关于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核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
珠发改公〔2014〕18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行政区(功能区),市直属各单位:
为简化项目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各部门和企业依法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市政府72号令)》等法律法规关于招标核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需进行招标核准的情形(负面清单)(2014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负面清单以外的招标情形(含非建设工程的所有招标情形和实行备案制建设工程的所有招标情形),不再进行招标核准,由招标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工程仍按《关于实行备案制企业投资项目招标问题的通知》(珠发改资〔2013〕60号)文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需进行招标核准的情形(负面清单)(2014年)》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10月21日附件。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重点]办法xx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xx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9年07月28日16时06分741主题分类:建设建筑工商行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xx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XX人民政府令第67号《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9日七届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XX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XX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市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市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珠海工程招投标法
珠海工程招投标法
一、概述
珠海工程招投标法是指在珠海市范围内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标和投标所遵循的法律法规。
二、招标范围
珠海工程招投标法适用于珠海市境内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范畴。
三、招标主体
在珠海市进行工程项目招标的主体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四、投标条件
1. 资质要求
投标人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信誉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在往期工程项目中表现良好。
3. 财务实力
投标人需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能够承担工程项目所需的资金。
五、投标流程
1. 投标公告
招标方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工程项目的概况、要求和投标时间等信息。
2. 报名资格审核
投标人提交相关资料进行报名,招标方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名单。
3. 投标文件准备
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4. 开标评标
招标方组织开标评标过程,公正、公平地评选出中标人。
5. 中标通知
招标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签订合同并开展工程项目。
六、违约与处罚
对于违反招标规定、操纵投标市场、弄虚作假等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参与招标等惩罚措施。
七、结语
珠海工程招投标法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规范工程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利益,促进工程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希望各方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珠海市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对珠海工程招投标法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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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发布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日期】2010-02-23【生效日期】2010-02-2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珠海市【文件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经七届1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钟世坚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作出如下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其他招标不得超过一百万元。
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的土石方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最高可以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五,且不受上述五百万元最高数额的限制。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至少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限三十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现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总则第一章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第二条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的招标。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市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市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第四条 3.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反对恶意低价竞争。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概算、预算、招标投标、建设过程当中的重大变化、竣工验收、结算支付等情况,在相关工作发生或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政府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中标人以及招标人、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按照各自责任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方式及范围第二章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
第七条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列入国家、广东省第八条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单项承包合同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二)单项服务合同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三)单项合同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
各区(含经济功能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招标的范围按照以上合同金额的50%执行,各镇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招标的范围按照以上合同金额的20%执行,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除外;多级政府共同投资的,按照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认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指定的强制审查、检验、测绘等服务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占第九条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以及列入国家、广东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4.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情形之第十条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报请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四)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并且国有、集体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情形之第十一条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一)市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或市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二)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并且中标人未发生变更的;(三)企业或单位自建自用,并且企业或单位或者其全资下属企业或单位资质等级符合自建要求的;(四)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并且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六)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公开、公平、第十二条公正的原则自行择优选择承包人。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发包情况以及承包合同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
签订合同之后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发展改革部门及财 5.政部门应当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招第十三条标方式进行核准。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核准;无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可以单独核准。
单独核准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核准工作。
核准之后需要改变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核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将核准文件抄送市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第十四条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分解成为招标范围之外的若干标段或若干单项合同进行直接发包的行为均可视为规避招标。
招标第三章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第十五条(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及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三名以上熟悉招标工作的人员;(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的能力;(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不能满足以上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的法人或第十六条其他组织。
6.除了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规定及双方的第十七条约定支付服务费。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及招标人委托范围之内代理招标事项,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反相关规定进行代理,不得接受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及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第十八条或发出投标邀请、接受投标报名、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及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以及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应当办理项目批准文件的已经按照规定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二)已经取得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文件;(三)相应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建设工程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除了符合以上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经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二)具有符合规定同时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招标应当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第二十条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当中允许根据招标需要进行设定的相关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将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报第二十一条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备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招标 7.人指出,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
按照规定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办理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经备案之后需要修改的,招标人应当提第二十二条出书面申请,重新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已经发出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五日或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十五日将修改内容或修改之后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至少第二十三条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誉良好的投标人发出书面邀请。
招标人不得随意终止招标。
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终止招标公告,通知所有已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停止投标,并且承担由于终止招标产生的责任。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第二十四条(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址、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概算或预算价格、报价要求、完成时间、质量要求;(三)投标人资格、投标保证金数额及方式;(四)投标报名时间、地址、方式;(五)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址、费用;(六)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