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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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队伍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院队伍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院队伍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法院队伍建设和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法院队伍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本文将从人才引进、激励机制、晋升机制、培训机制和工作环境等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应对措施。

一、人才引进方面存在的问题1. 人才引进渠道单一:大部分法院仍然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引进人才,导致优秀人才丧失了进入法院系统的机会;而法院也无法引进合适的专业人才。

2. 岗位要求过于刻板:法院对新员工的要求多数限制在本专业,不能从外部引进其他行业的专才。

这将制约法院的科技创新和工作发展。

建议:多样化人才引进渠道,引进各类人才,甚至引进外界优秀的专业人才,打破职业限制,拓展人才获取渠道,增强法院的创新能力。

二、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1. 缺乏科学的激励机制:传统的以年终奖为主的激励方式不能满足员工的个性化需求,缺乏及时、公正、科学的激励机制,导致员工工作积极性低下。

2. 工资和福利待遇较低:法院对员工的福利支持不足,如住房补贴、职业发展等,使得员工缺乏晋升的诱惑,难以提高工作积极性。

建议:除了年终奖外,应该建立科学、公正、灵活的激励机制,以不同的形式和途径奖励员工的贡献。

同时,加大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发展上的投资,提高激励的可持续性和吸引力。

三、晋升机制存在的问题1. 晋升机制不透明、不公平:部分法院的晋升机制缺乏透明度,不够公平,在晋升中发生了“关系”、“门户”现象,挫伤了员工的积极性。

2. 晋升机制的僵化:晋升机制过于刻板,难以满足员工的个性化需求,如就职时间、年龄、个人经验等均作为定量标准,影响个人能力和价值的真正发挥。

建议:建立透明、公正、科学的晋升评价机制,扩大晋升评价的标准和方法,注重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实际工作贡献,打破刻板化模式,实现多样化晋升机制。

四、培训机制存在的问题1. 培训内容单一:法院的培训机制通常只关注员工的业务能力,而忽略了员工个人发展的需求,影响员工的职业前景。

法院队伍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法院队伍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法院队伍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法院队伍管理存在的问题法院是司法权力的实施机构,承担着审判和执行职责,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发现了法院队伍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1. 人员配置和结构方面存在问题在一些法院中,人员配置和结构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

首先,一些基层法院缺乏专业性强、素质优秀的人才。

律师、法官等应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但某些基层法院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这类高素质人才相对匮乏。

其次,部分法院无论是总量还是结构上都没有做到科学配备,导致某些业务领域虽有工作力量却不能满足需求。

2. 组织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组织管理是一个机构运转良好的关键。

在法院队伍管理中出现了一些组织管理上的问题。

首先是权责界定不清晰以及各层级之间沟通协调不畅。

在一些地方性场所里,多个法院之间的合作不够紧密,存在独立性较高的现象,造成了信息孤立和资源浪费。

其次是纪律建设方面的问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的案例时有发生。

3. 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方面存在问题法院队伍中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的提升是非常必要的。

从一些具体案例来看,由于缺乏足够的专业素养以及完善的培训机制,一些法官在处理复杂案件、运用新法规等方面出现了困难。

此外,个别法官处理案件时偏向个人主观意识而不是客观事实,这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与公信力的维护。

二、改进思路与措施针对以上问题和不足,在法院队伍管理中应该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来解决。

1. 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为了优化人员配置和结构,可以通过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来提高队伍质量。

首先,在招聘岗位时要注重选拔专业素质高、经验丰富的人才,并给予合理的薪酬待遇。

其次,对于现有法院队伍中的人员,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通过设立培训计划、开展知识竞赛等方式来激发员工学习的积极性。

2. 完善组织管理机制在组织管理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和流程。

首先,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打破各个法院之间的壁垒,推动信息共享和资源合作。

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探析

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探析

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探析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审判质量、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当前,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针对此情况,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分类管理力度。

针对不同职能、不同岗位的法院人员,应采取不同的分类管理手段。

其中,对于审判人员和行政人员,应采取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并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和晋升途径。

同时,还应加强对各类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履职尽责、公正廉洁。

二、建立分类管理评价机制。

针对各类法院人员的不同工作性质和职能特点,应建立不同的分类评价机制,从而激励不同类别人员在岗位上充分发挥其作用。

具体来讲,应针对审判人员的审判质量、办案效率、法律素养等方面进行评价;对于执行人员,除了加强执行工作的考核与监督外,还应注重个体执行能力的评价。

而对于行政人员,则应考察其管理能力和服务态度。

三、实施多元化人才培养与选拔制度。

在改革分类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应实施多元化的人才培养与选拔制度,吸纳各类优秀人才,从而提升司法系统的整体素质。

具体来讲,可以采取发挥制度优势、吸纳社会优秀人才、拓宽干部人才选拔渠道等方式,全面提高干部人才的素质和能力水平。

四、加强制度创新与完善。

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必须建立在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基础上。

因此,应加大对分类管理制度的探索研究力度,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确保其符合司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发展趋势。

同时,要不断总结、梳理和推广成功的分类管理实践经验,形成一系列科学有效的制度和管理模式,推动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取得更大的成果。

总之,对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需要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注重细节和制度的完善。

只有如此,才能进一步提升司法机构的整体素质,构建更加公正、公平、高效的司法制度体系。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法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法院内的人员,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并实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阐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其中的具体内容。

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背景与重要性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法院的职能和任务也越来越重。

法院人员充当着司法工作的中坚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质量。

为了完善法院内人员的管理,确保司法工作的高效进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分类管理的核心是根据人员的特点和能力,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这样可以更好地激励员工,促进其发展和进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对人员进行分类管理还可以更好地安排工作,确保司法工作的全面覆盖和高效运行。

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1. 分类依据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依据主要包括学历、职务、能力、工作经验等因素。

通过综合考量,将员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比如办案人员、行政人员、辅助人员等,以便更好地管理其工作和职责。

2. 分类标准分类标准主要包括岗位需求、工作职责和能力要求等方面。

根据法院工作的需要,将人员划分到不同的岗位,并对每个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进行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分类管理方式分类管理方式包括评选、培训和考核等方面。

通过评选,可以推动员工竞争意识的提高,鼓励其发挥潜力;通过培训,可以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素质;通过考核,可以对员工的绩效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估,进一步激励和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

4. 分类管理的实施分类管理的实施需要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明确的流程。

法院应该设立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分类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分类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三、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的效果与展望合理的分类管理办法可以充分激发法院内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加强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法院队伍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法院队伍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法院队伍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法院队伍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院队伍管理面临着许多问题。

本文将从人事选拔、队伍培训、绩效评估以及激励机制等方面谈论法院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人事选拔存在的问题法院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然而,在人事选拔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政治任用、关系腐败、能力不匹配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杰出人才的流失和不合格人员的进入。

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推行公正、公平、透明的人事选拔机制。

应该建立起完善的选拔标准和程序,避免政治干预和关系拉帮结派。

同时,还应加强对选拔人员的考察和调查,确保他们的能力和品行符合法院的要求。

二、队伍培训存在的问题法院队伍培训是提升队伍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目前的培训方式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培训内容过于理论化,与实际工作脱节;培训方法单一,没有针对个体差异进行个性化培训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实践培训,确保能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展案例研讨、模拟庭审等形式,增强队伍成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同时,根据个体差异,制定个性化的培训方案,提升每个人的专业水平。

三、绩效评估存在的问题绩效评估是对法院队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改进的有效手段。

然而,绩效评估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评估标准不明确、评估方法单一、评价结果难以量化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制度。

明确评估标准,使其符合法院的工作需要。

采用多样化的评估方法,既能量化绩效,又能考察综合素质。

同时,还应完善评估结果的反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四、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激励机制是激发法院队伍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重要手段。

然而,目前的激励机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激励方式单一、激励对象不明确、激励奖励不公平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建立起多元化的激励机制。

采取多样化的激励方式,如物质奖励、荣誉奖励、晋升机会等。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法官员额制度是指法官的数量和分布由政府根据案件数量和复杂程度来确定的一种管理制度。

在很多国家,法官员额制度一直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议题,它对于司法独立、审判公正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法官员额制度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破局。

本文将从法官员额制度带来的挑战、困境和破局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挑战1. 资源分配不均法官员额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资源分配不均的挑战。

一些地方可能因为案件数量少或者不复杂而无法获得足够的法官人员,而一些地方可能因为案件数量多或者复杂而需要更多的法官人员。

这样就可能导致一些地方的法官人员负担过重,而另一些地方的法官人员闲置。

3. 法官的独立性受到挑战法官员额制度的实施可能会对法官的独立性造成一定的挑战。

由于法官的数量和分布受到政府的控制,政府可能会利用这一制度来影响法官的独立性,对一些具有政治敏感性的案件进行干预和操纵,从而损害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

二、困境1. 法官在任职地点的固化法官员额制度可能会导致法官在任职地点的固化。

由于法官的数量和分布由政府决定,法官可能会在一个地方长期任职,很难进行轮调和调动。

这样就可能导致一些地方的法官人员过剩,而另一些地方的法官人员稀缺。

2. 法官职业发展的困境由于法官员额制度可能导致法官在某个地方长期任职,很难进行异地调动,这就可能对法官的职业发展造成困境。

一些有潜力的年轻法官可能因为调动困难而无法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这就可能导致司法系统人才的流失和浪费。

3. 法官人员的工作压力增加由于资源分配不均和法官在任职地点的固化,一些地方的法官可能需要面对更大的工作压力。

他们可能需要处理更多数量和更复杂的案件,而且很难得到支援和调动。

这就可能导致法官人员的工作压力增加,审判质量下降。

三、破局1. 引入市场机制为了解决法官员额制度可能面临的资源分配不均和法官在任职地点的固化等问题,可以考虑引入市场机制。

即根据案件数量和复杂程度来确定法官的数量和分布,而不是由政府来决定。

法院队伍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法院队伍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法院队伍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法院队伍管理方面存在一些主要问题,如选拔任用不符合实际需要,招聘渠道单一;岗位晋升机制不够科学公正,导致干部层出不穷;专业培训机制缺乏有效性等。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二、选拔任用不符合实际需要,招聘渠道单一目前,法院队伍中存在选拔任用与实际需求不相符的情况。

一方面,由于很多地方法院招聘渠道较为单一,导致其他相关专业人才无法进入系统。

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对考试成绩或字数要求过于苛刻,在选择人才时忽视了其他潜在素质。

针对这个问题,首先应推广多元化的招聘渠道。

除了通过公务员考试来选拔人才外,可以考虑采取校园招聘、内部推荐、社会招聘等方式,引入更多不同专业背景的人才。

其次,应明确选拔标准,既注重笔试成绩和学历背景,同时也要兼顾面试表现、综合素质和工作经验等因素。

三、岗位晋升机制不够科学公正,导致干部层出不穷法院队伍中晋升机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了干部层出不穷,但并非都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和领导素质。

这可能源于评价体系过于注重履历和关系,并缺乏科学化的考核机制。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建立基于业绩和能力的评价体系。

首先,在晋升考核中加大对个人工作业绩和创新成果的考核权重,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激励员工积极进取;其次,在组织上设置培训平台,提供针对性专业培训以及领导力发展课程,并把培训效果纳入晋升评估指标。

四、专业培训机制缺乏有效性在快速变革的社会环境下,法院队伍需要适应新形势并提高专业水平。

然而,现有的培训机制和方式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培养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方面尚未达到理想目标。

为了提高专业培训的有效性,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改进。

一是注重实务操作培训,通过模拟审判、法律案例剖析等方式来培养法官实际工作经验;二是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吸收其他地区和国家先进法院管理经验;三是加强终身学习意识,要求法院人员参加定期职业发展培训,并且提供相关学习资源和支持。

基层法院司法行政人员发展困境及解决对策

基层法院司法行政人员发展困境及解决对策

基层法院司法行政人员发展困境及解决对策摘要: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国家审判重任,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审判部门的服务者担负着审判机关的服务管理职能,其效能直接影响着审判质效。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方向和路径的进一步明晰,审判部门法官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和保障,审判辅助人员的职业发展前景也更加广阔,同样作为法院分类管理人员的司法行政人员却面临诸多发展困境,如何在新时代新形势下,让司法行政人员获得职业荣誉感,拓展职业发展渠道,成为基层法院亟待面对和解决的课题,本文从基层法院司法行政人员现状出发,从优化人员结构、拓宽职业发展渠道,增强职业荣誉感等方面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发展;人员分类管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定了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顺应了司法规律,提高了法院队伍工作的积极性,是实现法院人员职业化的有效路径。

通过人员分类管理既保障办案法官的数量,又进行了责任分工,使优秀法官能够真正充实在办案一线,同时让行政人员能更好的为审判员人员服务。

随着司法改革日趋完善,对于法官的考核晋升日趋明确化、体系化,但是基层法院司法行政人员的队伍结构、能力素养、发展方向仍然较为模糊,司法行政人员作为法院审判业务的服务者,其职能重要性不言而喻,仅仅参照同类公务员管理,容易导致行政人员产生心里落差,职业荣誉感缺失,进而导致工作效能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业务质效,所以解决基层法院司法行政人员面临的现实问题,优化人员结构,进一步拓宽晋升渠道,切实增强职业荣誉感认同感尤为重要。

一、基层法院司法行政人员的运行现状(一)基层法院行政部门基本职能目前基层法院因内设机构改革,原本的司法行政部门拆分合并为两大部门,主要分为综合办公室、政治部。

具体职能如下:综合办公室:负责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公务;负责党组、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起草综合性材料;负责文秘、印鉴、督查、保密、机要、档案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物资装备管理和计划财务工作;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指按照法院工作职能和岗位要求,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配置。

然而,目前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其中部分问题如下: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分类标准不明确。

当前的法院人员分类标准多为岗位职能划分,但往往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

这导致不同法院在人员分类上存在差异,规范性不足,难以形成统一的分类管理模式。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法院为了简化管理,往往将不同职能的人员划分到一个类别中,从而造成了人员的重复或冗余,难以充分发挥其专长和才能。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类别之间的流动性差的问题。

目前法院人员分类管理较为刚性,一旦人员被划分到某个类别,往往难以调动到其他类别。

这使得一些人员无法得到更好的发展机会,也制约了法院人员资源的合理配置。

尤其对于一些有潜力和能力的法院工作人员而言,缺乏流动的机会和空间,容易产生职业瓶颈和不满情绪。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缺乏灵活性。

当前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模式较为僵化,很难适应法院工作的日新月异和多变性。

由于法律环境和案件类型的变化,需要不同类型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工作。

然而,现有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往往无法及时调整和配备适应新任务的人员,造成了人员配置的问题。

这一问题在一些基层法院尤为突出,由于人员限制和分类要求,无法灵活组织工作,导致工作效率的下降。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还包括不同类别之间的待遇差异和晋升机会不均。

当前法院中不同类别的人员往往存在着待遇差异,例如薪资水平和福利待遇等。

这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此外,由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中各类别之间职位晋升机会不均,往往会导致一些工作人员的晋升困难,甚至造成了人才流失的情况。

这不利于法院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综上所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如分类标准不明确、流动性差、缺乏灵活性和存在待遇差异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明确分类标准、建立灵活的人员流动机制、调整薪资待遇和晋升机制等方面入手,以提高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当前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的突出问题及解决路径

当前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的突出问题及解决路径

当前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的突出问题及解决路径当前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的突出问题及解决路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四项基础性改革措施之一,在促进司法公正、建设正规化、专业化及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当前,司法人员分类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改革在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探寻解决问题的路径,促进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的顺利落地,是当前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

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及其现实推进2014年以来,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紧锣密鼓、扎实推进。

上海、广东、吉林、湖北、青海、海南、贵州7个省市作为首批司法改革先行试点,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同意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重庆、云南、宁夏开展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这是继2014年7个试点省市后的第二批试点。

今年,包括**在内的我国14个第三批司法改革试点省份(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正式启动司法人员分类改革,这意味着我国所有省份已全部启动改革。

以**为例,**市作为全国第三批试点地区开展试点改革,2016年3月,**法院系统召开会议,全面部署司法改革工作。

2016年5月**法院完成首批法官入额工作,经过遴选与考核,全市法院共有2019名法官入额。

2016年8月,**法院完成第二批法官入额工作,全市法院共有704名法官入额。

**法院在进行人员分类管理试点改革后,审判资源向一线集中的趋势正在形成,成果初步显现。

据统计,按中央确定的法官员额不超过政法专项编制的39%计算,全市法院将有1400多名法官无法入额。

以全市法院2015年案件总量55万件为基数,入额法官人均结案要达200件左右才能基本完成审判任务。

[1]二、当前司法人员分类改革推进中的突出问题(一)员额外法官如何协助办案尚不明确员额制改革的推行、员少人多的现状在客观上决定了员额外法官将成为员额制改革进程中一个具有相当规模且不容忽视的群体。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与机制转型探讨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与机制转型探讨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与机制转型探讨一、我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回顾( 一) 我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理念与文本我国的法院系统对分类管理并不陌生。

1999 年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1999- 2003)》(下称《一五纲要》) 就已包含分类管理的理念,如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和配备法官助理等。

法院系统官方文件正式启用分类管理这一术语大致可追溯到2002 年。

该年度,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祝铭山在一次讲话中提及对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党政工作人员和司法警察等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分类管理。

同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意味着法院系统正式启动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 年、2009 年和2015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 - 2008)》(下称《二五纲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 - 2013)》(下称《三五纲要》) 和《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2014 - 2018)》(下称《四五纲要》)均有明确的关于人员分类管理的规定。

不过,长达15 年的分类管理试点改革离预期仍有显著差距,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再次强调便是明证。

在此,笔者将简要回顾一下这15 年间最高人民法院着力推进有关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 二) 书记员单独序列改革的回顾书记员单列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法院系统推行人员分类管理的一个突破口。

1999 年的《一五纲要》就已确定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

作为对《一五纲要》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 年推出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设定了专门针对聘任制书记员的选任程序和晋升通道,它意味着聘任制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机制的全面推行。

传统而言,书记员是法官的预备役,二者虽属于不同岗位,但在管理上高度混同。

故而,聘任制书记员改革的核心就是建立一支单独序列的书记员队伍,阻断书记员向法官的晋升路线,分类管理的理念彰显无遗。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1.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问题之一是分类标准的不明确。

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中,缺乏统一的分类标准,导致不同法院可能会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情况制定不同的分类标准。

这样一来,不同法院之间的人员分类管理就会产生差异,难以进行相互比较和评估。

此外,缺乏明确的分类标准也会导致在人员分类过程中出现主观判断和随意性,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2. 另一个问题是分类管理的层级不够清晰。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通常包括从高层次到低层次的多个层级,例如法官、书记员、调研员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层级之间的界限和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导致人员在层级之间流动和转岗的问题。

此外,缺乏明确的层级管理机制也容易导致一些职位重叠和混淆,影响工作效率和人员的发展。

3.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晋升机制不公平。

在法院中,晋升是人员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现行的晋升机制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现象。

例如,有些法院在晋升时更看重个人的政治背景和人际关系,而忽视了个人的能力和业绩。

这样一来,优秀的法院人员可能因为缺乏政治资源而无法得到应有的晋升机会,影响了人才的激励和积极性。

4. 最后一个问题是分类管理的信息化程度较低。

在现代社会,信息化已经成为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中,信息化的应用还不够普及和完善。

由于缺乏信息化系统的支持,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往往还是依靠传统的手工操作和纸质文档,效率较低且容易出现错误。

同时,缺乏信息化系统也导致了人员分类管理的数据收集和分析不够及时和准确,难以为决策提供有效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分类标准不明确、层级不清晰、晋升机制不公平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制定统一的分类标准,明确各个层级之间的职责和界限,建立公平公正的晋升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分类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改进和发展。

法院队伍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院队伍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院队伍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的描述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平公正的重要机构,而法院队伍的管理问题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管理上的问题。

1. 缺乏高素质人才目前,我国法院队伍中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人才短缺问题。

一方面,有些地区法院难以吸引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加盟;另一方面,现有法官中也存在晋升速度慢、晋升标准低等现象。

这导致了在一些关键岗位上无法配置到具备充分专业素质和经验的人员。

2. 职称评聘过于功利化当前,有部分地区和单位过于追求外表的形式主义对待职称评聘。

在教育背景、论文数量和项目成果等方面设置了很多条条框框,却忽视了实际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对于一个法官来说更为重要的事实。

因此,出现了不少学历虽高但实务能力不强、群众意识较差的情况。

3. 工作压力过大法院队伍在公职岗位上工作,任务繁重且高度紧张。

很多法院由于案件数量多、工作量大,导致法官不得不超负荷地工作,甚至心理和身体上都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这种情况下,法官的工作效率难以保证,并且容易出现失误。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 人才吸引机制不完善一方面,地方法院的待遇相对低于顶尖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使得有实力的专业人才对从事司法工作缺乏动力;另一方面,在晋升机制上没有明确的职业发展通道,以及无法为优秀人才提供更广阔的发展平台。

2. 职称评聘标准不合理过于功利化的评聘标准使得那些虽然业务能力强但是论文数量、学历等条件稍显不足的法官无法获得应有的落户待遇和晋级空间。

这样既浪费了优秀人才,也降低了队伍整体素质。

3. 工作量大、任务重社会诉讼案件逐年增加,使得法官承担的案卷数量不断攀升。

并且由于工作紧急、判案期限压力大,法官容易在短时间内决策,从而导致错误。

同时,在一些基层法院中,缺乏专业化辅助人员的长期配合,给法官的工作带来了很大不便。

三、改进措施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一些建议来改进法院队伍管理。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法院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角色。

然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在一些地方并不够清晰和有效,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1. 问题的背景在传统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中,对法官和书记员等岗位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然而,随着法院工作的复杂化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单一的分类已经无法满足实际要求。

例如,诉讼助理、执行干警和司法交流员等新岗位的出现,增加了人员的数量和种类。

此外,传统的分类方式过于依赖资历和层次,忽视了个体的能力和潜力。

一些新兴专业人才,由于无法被纳入传统的分类体系,使得他们的发展空间受限,对法院工作的贡献也无法充分发挥。

因此,制定一套前瞻性和灵活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对于优化法院人员结构,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至关重要。

2. 基本原则制定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能力导向:以人才的能力和潜力为核心,进行分类和管理。

(2)多维度衡量:除了资历和层次,还要考虑教育背景、职业背景、专业技能等因素。

(3)差异化发展: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需求,做出划分,为每个岗位提供适宜的培训和培养机会。

(4)激励潜力:通过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升司法人员整体素质。

3. 分类管理办法的框架(1)核心岗位:包括法官、书记员等传统法院工作人员,按照资历和层次进行划分,由专门的考试和评定机构负责管理。

(2)专业岗位:针对一些特定领域需求的人员,如法学研究员、调研员等,需要具备相应专业背景和研究能力,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

(3)支持岗位:包括诉讼助理、执行干警、司法交流员等新岗位,参照相关部门的职业职称评定标准,结合岗位特点进行管理。

(4)管理岗位:涵盖法院行政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职位,根据不同层级和职责进行分类管理,注重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的培养。

4. 实施路径和机制为了顺利实施分类管理办法,需建立一套完善的评审和认定机制。

法院人力资源配置与司法需求匹配的困境与出路——以北京市T基层法院为例

法院人力资源配置与司法需求匹配的困境与出路——以北京市T基层法院为例

法院人力资源配置与司法需求匹配的困境与出路——以北京市T基层法院为例摘要:法院人力资源配置与司法需求匹配要求法院根据司法特点和案件规律科学分配现有人员,实现人力资源与司法需求匹配的最大和谐。

通过对北京市T基层法院人力资源配置与利用状况的实证分析,发现该院存在业务庭室人员配置不均衡、领导职务法官数量设置比例偏大、法官年龄断层、老化问题严重的问题,通过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本文提出通过统筹业务庭室之间的人员配置,人员管理去行政化,提升司法人力资源保障水平的举措,努力建立一个结构、分工、运转更加合理有效的人力资源配置体系,发挥人力资源最大效能。

关键词:人力资源配置;司法需求一、法院人力资源配置与司法需求匹配的困境(一)业务庭室人员配置不均衡基层法院调整综合部门与业务部门人员比例取得一定成果,但在业务部门中,人员配置仍然存在不均衡问题。

第一,立案、诉服、执行指挥中心、信访等部门人员配置与工作量不匹配,有些干警经常下午开始无事可做,与一线业务庭室人员繁忙,经常加班形成鲜明对比。

第二,一线不同业务庭室法官在人均办案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司法便民等方面回应司法需求成果差距明显。

总体来看,法官年人均办案量较少的刑庭、行政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调研宣传、党建队建、司法便民等方面回应司法需求成果显著,而民商庭、速裁庭法官花更多精力从事案件审判,办案以外,从其他方面回应司法需求成果少。

(二)领导职务法官数量设置比例偏大截至2022年底,该院70名员额法官中,有6名院领导,4名审委会专职委员,25名庭长/副庭长,35名普通员额法官。

即具备领导职务的法官合计35名,与普通员额法官人数相同。

2022年该院院领导人均办案65件,审委会专职委员人均办案100件,各业务庭室庭长原则上年人均办案为普通法官的一半,普通员额法官年人均办案量大。

办案之外,各业务庭室都要完成一定的调研宣传、扫黑除恶、党建队建等具体工作,每样工作大多需要经过开会动员、开展工作、撰写报告、开会总结等步骤,这些工作大多由普通员额法官,而非领导职务法官完成,导致从全院全局来看人力资源并不紧缺,而一线做事的人力资源严重紧缺。

工作总结: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前景

工作总结: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前景

工作总结: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前景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而司法体制是否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均与司法人员的管理体制具有紧密的联系。

即使改革举措再完备,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再科学、再符合司法规律,如果没有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司法公正也难以实现。

从这个角度来讲,推进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当属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推进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是深化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中央司改办有关负责同志曾明确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是建设高素质司法队伍的制度保障,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

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把建立科学而又严格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作为新一轮人民法院改革的逻辑起点,可谓以问题为导向,对症下药。

应当强调的是,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人民法院是我国重要的司法机关,法官队伍是我国司法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能背离党管干部的基本原则。

2013年11月12日,三中全会《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的总体要求。

2014年2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对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决定》有关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提出意见,明确了关于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的改革目标、原则,制定了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以及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条件和程序等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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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困境与出路—以一个基层法院为视角作者:李孟文(区法院审委会委员三号井法庭庭长)内容提要:本文试图以一个基层法院的人员现状为视角,分析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的困境及可能的解决路径。

首先解剖一个基层法院的人员构成及运转情况,从中归纳目前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困境有:一是案多人少矛盾日渐突出,人员不堪重负;二是人员职级待遇低,难以留住或吸引优秀人才;三是各类人员职责不清,职业发展前景不畅;四是现有人员难以妥善安置,思想混乱。

建议稳定现有法官队伍,妥善推行员额制;合理界定各类人员职责;建立科学的法官助理及书记员职务体系及职业发展机制;调整改革节奏、凝聚社会共识,有序推进各项举措。

(全文7000字)关键词:法院;人员分类;困境;出路正文:法院系统推动司法改革已逾15年,由法院内部的审判方式改革直至纳入国家层面的全面体制改革。

这一改革本是法院人期盼多年的梦想,如去行政化、地方化,实行人财物的省级以下统管等等。

但自去年上海首批试点改革以来,法院内部渐渐充满了怨气,对改革由欢迎变成软抵制,甚至一些人选择弃法院而去,是什么原因造成在改革春风吹拂下,法院人却感到阵阵寒意呢?1原因无外乎改革没有动员群众、改革过于神秘化。

虽然改革的愿景大家都很清楚和认可,即实行司法员额制、司法责任制、进行人员分类改革及人财物省以下统管。

虽然目标明确,但达到目标的路线图及时间表过于神秘,广大法官作为改革的参与者也是改革的对象,既不清楚自己的未来,也发不出自己的声音。

就司法四项改革而言,员额制是核心,人财物统管及人员分类是保障,司法责任制是要求。

体制外人财物统管是关键,体制内人员分类是基础,因为人员分类管理本质上包含员额制。

人员分类包含现有法官的分流,是最能牵动法院人神经的话题,亦是压倒法院人坚守下去的最后一根稻草。

下面以一个基层法院的人员现状为视角,分析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的困境。

一、一个基层法院的人员现状分析1《一个青年人对司法改革的心声》,牟治伟,来源:2015-06-04法官之家(微信公众号faguanzj)H法院现有政法编制80人,现在岗在编70人,聘用制人员21人。

具体如下:1、具有政法编制的70人,含工人身份6人;有法官职务的48人,其中院长副院长3人、政治处主任及纪检组长各1名;在审判业务部门的31人,在综合部门的12人;法警3人;全院正编书记员11人,其中在审判一线的9人。

具体见下图表。

人员构成图领导岗5人12人31人综合部门2人审判一线9人3人6人210人。

在48名法官中,计有副科级以上职级的225人中,未解决副科级以上职级的2人;50—54岁的法官13人,其中女性4人,未解决副科级以上职级的男女各2人;40—49岁法官21人,其中女性5人,未解决副科级以上职级的13人。

30—39岁法官10人,女性2人,男性8人,仅1人具有法官等级。

3、在48名法官中,以2015年年底为接待,不满5年将退休的有14人,未评定法官等级的年轻法官10人。

4、临聘人员21人,其中书记员9人(审判一线6人、综合部门3人),法警8人,驾驶员4人。

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1、法官占全体人员的52.75%。

2、一线审判法官占全体人员的34.07%,占全体法官的64.58%。

3、书记员占全体人员的21.98%,占法官数的41.67%;一线书记员占一线法官的48.39%。

4、法官中解决副科级以上职级待遇的为45.83%,50岁以上法官占全体法官37.5%,40岁以上法官占全体法官81.25%。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该院法官年龄结构老化,职级待遇解决较差;书记员严重缺乏,一线人员比例较小等特点。

人员部门分布表二、审判执行工作情况2014年全年新收各类案件2688件,旧存93件,其中刑事290件,民商事1940件,执行387件,其他71件,结案2657件。

法官人均结案55.35件,一线法官人均结案85件。

2015年1-6月新收各类案件2162见,执行384件,结案1323件。

收案量较去年增长51%。

除两个法庭外,案件均由立案庭立案,然后依据专业化审判确定到庭,再按法官轮流分办。

每个审判庭基本3名法官,1-2名书记员。

法官除开庭、撰写判决,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卷宗装订外,其他如流程管理、信息录入、文书上网、送达等职责不清,基本由法官包揽。

该院2014年3月份,推动专业化审判:打破庭室界限,把民事案件按照民间借贷、婚姻家庭、房地产、劳动争议、机动车事故等分成几大类,分别由民一庭、民二庭等几个审判庭和法庭办理,收到良好效果;既解决法院内同案不同判现象,又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2014年9月份该院推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把裁判权下放给审理者,规定院庭长不再审核签发其未参与审理的案件;除经过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之外,裁判文书一律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签发。

三、样本基层法院面临的困难1、职级问题。

H法院应有副科级以上编制26人,空编4人,但难以使用。

50周岁以上法官仍有6人未解决职级待遇,40周岁以上法官有19人未解决职级。

45岁以下法官没有1人具有副科级以上职级。

法院干警与政府公务员比,入门门槛高,一般要大学本科毕业,还要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工作压力逐年增大。

但法院人才汇聚,又不受同级组织部门关注,干警职级难于解决,不少法官一生勤勤恳恳,到退休还是科员。

二相同或起点更低的同伴在党政部门均能较早解决职级待遇。

为此,干警中始终窝着一股火,一遇机会就会爆发。

年轻法官多选择离开,去年该院有5名已任命助理审判员和审判员的年轻法官跳槽另谋高就。

此外,以后法院领导的梯队建设也成问题。

2、人员不足。

一是办案法官不足。

尽管人均办案量不高,但真正在一线法官办案量多在100件以上,今年预计部分法官办案量可接近300件。

由于法官司法能力不高、真正办案法官有限以及辅助人员不足等原因,面对迅速增长的案件,一线法官已难以承受。

就该院法官来源看,上世纪均是转业军转干部、教师转行,以及1985年从高中毕业生与其他社会组织招聘等,还有部分司法学校毕业生,没有一名法律本科毕业生。

本世纪以来,通过公务员统一招考及优秀大学生选调,陆续进来十几名法科大学生。

但这部分人,最终留下来的不足一半。

老法官中,有接近退休年龄的法官5人(其中4人为退出领导岗位的老法官)已基本不办案,处于等待退休状态。

而几年来通过降低诉讼费、信访导入司法、立案登记制及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大幅提升等影响,导致基层法院案件剧增,同时法官不增反降。

如果不能有效剥离法官的非审判业务,法官难于完成审判任务。

二是辅助人员不足。

该院政法编制80人,按39%配备员额法官,应配备31人左右,预留10%员额3人,首期应有员额法官27人。

按一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配备辅助人员,除5名党组成员不在一线办案不固定配备外,计应配备54名辅助人员,加上法警3人(现有正编),为59人。

而该院现有正编书记员11人(包括2人在综合部门),加上不能参加选任的无法官等级的年轻法官13人,也仅有24人。

即使算上在一线的聘用制书记员6人,差距仍较大。

目前配备一审一书基本属于奢望。

3、司法行政人员分流难。

该院按编制80人计,按15%配备司法行政人员,应有12个名额。

现在行政岗位有正编人员21名(其中法官12人、书记员2人、工人6人、其他干部1人),另有聘用人员7人。

这6名工人及1名其他干部,计7人,必然留在司法行政部门,还有5个名额,并且要从不能入选法官员额的人员中选任;而这部分人多数素质参差不齐,要完成组织人事党务、调研综治、纪检、财务、档案管理,显然不可想象。

由于法院人员出口不畅,多年来,通过关系、后门进入法院的问题人员,不能淘汰。

其中某些人,与其让其工作,不如让其吃空饷养起来,更利于整体工作2。

4、面对改革,思想混乱。

现在法院队伍中存在“五心”现象:老法官盼改革盼了20年(自1995年《法官法》公布以来,1998年肖杨主政最高法院推动司法改革),在改革具体提速实施时,发现自已要靠边站了,职级待遇没了指望,不甘心;年轻法官怀揣着法官理想踏入法院,经几年努力,刚成为办案主力军,改革要让其就地卧倒,没有法官的名分,还要干原来的工作,前景不明,不安心;中年法官等来改革,多数将走上员额法官岗位,待遇没见提高,责任却已翻番,工作量剧增,裁判责任提高,错案和信访压力剧增,司法公信(权威)不足,不顺心;综合部门法官由于某方面优秀而被选入政治处等综合部门,一干若干年,审判能力不足,又不甘放弃法官身份,在法官选任中,如何不被淘汰,烦心;改革过程必然触动干警甚至自身利益,队伍稳定压力大、队伍管理难度大,院领导入额还要具体办案,忧心。

四、解决问题的路径探索(一)稳定现有法官队伍,妥善推行员额制法官员额制是司法事业发展的方向。

孟建柱指出,员额制是按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是司法责任制的基2《基层法官:我们凭啥高素质,有条件吗?》马中东文,载2015年6月22日法官之家(微信公众号faguanzj)石3。

现在中央规定员额法官不超过政法编制的39%4,司法辅助人员含法警执行员书记员法官助理等为46%,显然法官与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比例达不到1:1:1。

所以法官员额数的比例还是偏多,难以实现法官精英化。

但考虑到由目前法官队伍到精英化法官的过度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尤其是在案件激增的大环境下,要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完成,必须保障社会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工作不乱,人心不散,应设立较长的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接近退休年龄(5年左右)的法官,可以不参加遴选而保留法官身份,享有员额法官待遇和案件承办权。

在这个过渡期内,实行动态的法官员额制,在严格保持法官员额制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可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调整入额法官的人选,对那些虽已入额的法官,但不能适应新的办案机制,或经过一段时间本人自动提出退出员额的,或因其他原因本人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审判工作的,可由元额外法官替补进入员额,这样已入额的额内法官与未入额的额外法官在过度期内的共存就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5。

现在法官未能入额的,已评定法官的等级的,仍保留法官身份,可从事简易案件的审理以及执行、诉讼调解等工作,在过渡期内或经过遴选入额,或转为行政岗位,或转任法官助理。

在基层法院也可以考虑在员额法官之外设简易审法官,类似国外的治安法官或家事法院法官。

逐步减少法院领导职数,院长应由员额法官担任,但过渡期内应允许即将离任的非员额法官担任院领导职务。

(二)合理界定各类人员职责在基层法院,可成立复杂案件审判组合及简易案件审判组合两种审判组织。

复杂案件审判组合由一名员额法官,带领1-2名法官助理及1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团队,去审理约20%的复杂案件。

其他80%的简易案件,由一名法官带领1名书记员组成的简易案件审判组合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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