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消防及安全生产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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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消防及安全生产责任书
甲方:购物中心
乙方:公民证件号码:(如承租方为自然人填写)
鉴于甲、乙双方就乙方(“租户”)承租甲方“”购物中心商铺(“商铺”)经营品牌事宜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增强租户消防安全责任感,消除租户消防安全隐患,在辖区内现租户指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并对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消防及安全生产责任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一、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以本租户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为领导,其他人员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小组,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为经营商铺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指定商铺内工作人员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其对本商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发生变更时,租户必须于其任职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重新和甲方签署《租户消防及安全生产责任书》。
消防安全管理人为商铺日常消防工作联络人,负责与甲方保持联系,并负责本商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每日巡查;定期组织进行消防知识以及火警逃生、自救技能学习、培训,掌握配备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教育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杜绝损坏、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
三、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商铺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根据所租用的商铺面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配合甲方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甲方所提出的重点消防安全问题必须在24小时内排查并恢复正常,否则由甲方委托专业消防公司处理,维修涉及的费用由租户承担。
四、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本商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甲方对本商铺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于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六、本商铺工作人员发现火灾或火险隐患应当立即报警,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应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甲方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七、发生火灾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甲方许可,不得进入、清除、破坏火灾现场。
八、组织本商铺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并积极参加和发动本商铺人员参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甲方组织的消防演习及宣传活动。
九、应每年至少一次聘请专业公司对租区内电器设备、用电线路进行维护检修,并出具检查维护报告交甲方备案;确保电器设备、用电线路安全,积极配合甲方对电器设备、用电线路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十、严禁乱拉、乱设电线,如需增设线路或用电项目,需由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
不得私自增加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营业结束后员工需关闭电源、水管、燃气管道阀门,检查有无遗留火种,锁好所有门窗后方能离开。
十一、严禁将易燃、易爆以及腐蚀性和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品带入租区内,不得在租区内燃烧废物、纸张,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十二、要求并监督本商铺位工作人员不得在室内区域内吸烟(特定吸烟区除外)。
十三、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取得甲方开具的《动火证》后方可操作;操作时动火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专人监护,并落实安全措施,保证动火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十四、餐饮租户及超市熟食档应每年至少一次聘请专业公司对燃气设施、排油烟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并出具检查维护报告交甲方备案。
十五、餐饮租户及超市熟食档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对厨房炉灶、排烟管道、排烟罩、排烟风机进行清洗,并将相应的证明报告,每季度至少一次,记录、照片等文件的复印件交甲方管理的营运部备案。
十六、若商铺内装有特种设备,应与有资质的专业维修公司签订定期维保合同,做到特种设备每年至少检修一次并满足国家法规要求,电扶梯每两周维保一次,建立相应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检修、维保人员应持证上岗。租户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应将特种设备的有关检测、检修报告复印件送交甲方管理的营运部备案。
十七、租户进场装修、重新装修、改建、扩建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的工程,必须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行政许可,方可进场装修、开业或入驻。租户在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重点消防安全问题,必须在24小时内排除,否则由甲方委托专业消防公司处理,维修涉及的费用由租户承
担。
十八、为保证本责任书的有效执行,甲方有权按此责任书,对相关租户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责任书内容以及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如下情况的,拟发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罚,并且按照情节轻重处以100—5000元/次数额不等的处罚,具体违规情况为:
1、租户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照明设施;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楼梯;
4、发现火灾隐患未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5、乱拉、乱设电线,私自增加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6、营业结束后未关闭电源、燃气管道阀门、遗留火种;
7、将易燃、易爆以及腐蚀性和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商铺内;
8、在内燃烧废物、纸张等杂物;
9、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10、工作人员在区域内吸烟;
11、租户未指定商铺消防安全管理人;
12、租户指定的商铺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履行职责;
13、租户商铺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未在其任职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重新签署本责任书;
14、动用明火未向甲方提出申请,未取得甲方开具的《动火证》动火;动火区未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灭火器材,无专人监护,并未落实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