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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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甘政办发[2009]227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27号2009年12月3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工程。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

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价格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确定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职责。

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农民用水者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

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供水总站、分站直接管理或委托乡镇水利管理站、灌区管理处(所)负责管理。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州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州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州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凉政办发〔2017〕263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州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凉政办发〔2017〕26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凉州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0日凉州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凉州区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全区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及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是区、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区、乡(镇)政府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区水务局是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监督管理、技术指导,水费征收管理,以及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区级维修基金,并对维修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区卫计局负责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环境污染防治监管。

区物价局负责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水价及供水服务价格核定和监督。

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

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

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2022版)总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及用水计量收费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饮用水,是指供农村居民的生活饮水和生活用水。

本条例所称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窖、小电井等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供水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村饮用水供水投入,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延伸,解决农村饮水,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教育、乡村振兴、林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管护等工作,调处居民、村民供用水纠纷,落实相关措施,积极组织居民、村民和单位参与农村饮用水供水、节水等活动。

第八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和用水应当厉行节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在供水和用水中对节约用水的管理。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金区政办发〔2019〕164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金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8日金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规范金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川区区域内所有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市生态环境局金川分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

区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水源保护及节约用水知识,拟定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加强水质监测和水源地保护,对供水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宁远堡水务管理所、双湾水务管理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等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18•【文号】办农水〔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4〕55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成果,支撑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决定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聚焦建立健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链条全过程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目标,全面推行“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优先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建设,因地制宜实施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实施县域统管专业化管护全覆盖,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以县域为单元,系统谋划,梯次推进,由点带面,全面推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标准1.体系布局完善。

优先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建设,规模化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高。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明显提升,用水方便。

小型供水工程实现规范化建设和改造。

只能通过水窖、水柜供水的地区,全部采取净化消毒措施。

2.设施集约安全。

集中供水工程实现24小时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采取相应措施)。

乡镇级及规模化工程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划定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

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总体达到当地县城供水水质水平。

不同规模供水工程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水质自检、巡检。

积极使用先进成熟的农村供水设备和技术。

建立健全平急两用的应急供水保障体系,做好抗洪旱灾害保供水工作。

3.管护规范专业。

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实现标准化管理。

完善水价形成和供水工程(水窖、水柜除外)计量水费收缴机制。

完善节水措施,健全节水制度。

会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

会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

会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
文旭亮
【期刊名称】《新农业》
【年(卷),期】2024()2
【摘要】会宁县位于甘肃省中部,地形复杂,土地梁峁起伏、沟壑纵横,属于半干旱气候,年平均蒸发量远远超出年降水量,会宁县境内虽然有祖厉河、葫芦河、清水河等河流,但是河水水质矿化程度高,不能进行饮用,严重影响当地人们的生活,会宁县曾是我国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已经建立了二十多个饮水安全工程。

【总页数】4页(P73-76)
【作者】文旭亮
【作者单位】会宁县水利建设工作站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相关文献】
1.甘肃省中部干旱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现状与建设发展思路探讨——以甘肃省会宁县为例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解读
3.合理配置创新机制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效运行——浅谈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
4.会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现状调查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模式及成效分析——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典型模式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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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甘政办发[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0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州级、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市州级、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本区域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划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经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从中央对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2%,划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兰州市、崆峒区、麦积区、武都区、临夏市,每年须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甘肃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措施

甘肃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措施

甘肃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措施
甘肃是我国西北地区的一个省份,农村地区的饮水安全一直是该地区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甘肃省采取了多种措施。

首先,甘肃省加大了农村饮水工程的投入力度。

该省制定了饮水工程建设方案,增加了投资额度,加大了财政支持力度。

通过修建水源地、水处理设施等,为农村居民提供干净的饮用水。

其次,甘肃省加强了农村饮水安全的监管力度。

该省建立了饮水安全监测体系,定期对农村饮水水源进行检测,确保水源的安全和水质的合格。

对于水质不达标的地区,甘肃省会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

此外,甘肃省还加强了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知识普及。

通过开展饮水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意识。

同时,该省还加强了对饮用水桶等饮水设备的检测和管理,确保居民使用的饮水设备符合卫生标准。

最后,甘肃省还加大了对农村居民的经济扶持力度。

该省通过提供补贴、贷款等方式,帮助农村居民改善饮水条件。

将资金投入到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中,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饮水条件。

总之,甘肃省通过加大投入、加强监管、普及知识和提供经济扶持等措施,不断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力地解决了农村饮水问题,保障了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甘水办建管发〔2024〕61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水办建管发〔2024〕61号各市(州)水务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全省水利工作会议以及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年度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现将《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2024年5月6日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全省水利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基调,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水利建设管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激发水利建设市场活力,推动全省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1.强化建设管理。

督促各市县水务部门、各单位严格落实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按照水利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切实提升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强化建设进展调度。

紧盯省政府确定的景电二期提质增效等重大水利工程,以及中小河流治理、新建小型水库、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项目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加大跟踪调度工作力度,实行进展月报,确保如期实现、年度建设目标。

3.推进项目验收工作。

有序推进已完工重大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完成引洮供水二期等省列重大水利项目验收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及工程建设管理技术措施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及工程建设管理技术措施

四、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管理技术措施
㈠前期工作是农村饮水_ 程建设 的基础 T - 靖远县对于农村
饮 水 安全 工程 项 目非 常 重 视 , 项 目的规 划 、 测 、 计 等 前 期 从 勘 设 工 作 开始 抓 起 , 托 有 专 业 资 质 的 单 位 , 织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委 组 根
而不均 , 多年 平 均 降雨 量 2 4毫 米 , 年 平 均 气 温 8 8 。水 资 4 多 .℃
三、 饮水安全工程项 目的完成情况
基 于 以上 存 在 的 问题 , 远 县 平 堡 农 村饮 水 安全 供 水 工 程 , 靖 经甘 肃省 发 改 委 、 省水 利 厅 批 准 , 20 于 0 9年 5月 1日开 工 ,0 9 2 0
甘肃 农 业
21 00年第 0 期 ( 2 0期) 9 总 9
农柯 水安 全 问 题及 工程 建设 管 理技 术措 袍
滕怀波 ( 靖远县水务局 , 甘肃 白银 7 00 ) 3 60
摘 要 :分析 了靖远 县平堡 乡农村饮水安全现状和存在的 ㈢感 官性状差
异 味 比较 明显 。
水 中悬 浮物 多, 浊度 高, 、Z程建设管理技术措 施进行 了论述。通 对 -
过 采取 了一 系列 的质 量控 制 、 督 和 管 理 技 术 措 施 , 程 项 目得 监 工
质及有机物等影响水的感 官性状和色度,水中高矿化度造成 的 ㈢细 菌学指标超标 据 白银水质监测站 2 0 0 0年细菌检测
以顺 利实施 , 有效地改善 了当地群众 的饮水条件和生活质量 , 解
决 了该 地 区饮 水 安全 问题 。
数 据 , 肠 杆 菌 数 高 达 每 升 5 7 2 , 菌 总 数 和 大 肠 菌 群 远 大 0 2 2个 细 远 超 过 国 家 《 活 饮 水 卫 生标 准 》 G 5 4 - 8 ) 生 (B 7 9 5 的规 定 范 围 。人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甘肃省水利网站|添加时间:2015-12-16|点击次数:78 次各市(州)水利(水务、水电)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为了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的要求,特制定《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

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人口,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农垦区和农村学校)饮水不安全的人口,即《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确定的饮水不安全范围和人口。

凡因开矿、采油、发电、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饮水安全范围内,需提高饮水标准的,由受益农户或管理部门自筹解决。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领导,把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明确职责、靠实责任,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修整和复原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负总责。

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各自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项目质量正数终身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质量安全建议,遴选挑选存有适当资质的勘测(测)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

项目法人必须在招标文件及与以上单位签定的合约文件中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做出明晰的责任和义务规定。

在合约文件中,必须存有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条款,明晰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约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拟派驻现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或合格证书已超过有效期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订科学可取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全面落实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及时非政府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专家对施工图展开审查,对施工图审查出来的问题或与实际相符等情况,通告设计单位展开表述和修正。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控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各阶段的工程验收、签证,并对有关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农村饮水工程方案的初步设计报告1

农村饮水工程方案的初步设计报告1

1.综合说明1.1项目编制背景和依据1.1.1项目背景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以提高农村供水质量,改善农村饮水条件,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为目标,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快解决因生活用水严重影响农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饮水安全问题,是全面适应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

根据《XX市XX区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XX市XX区“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XX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程设计为机井供水,设计日供水能力1633.4m3/d,计划解决XX镇XX、二闸、天桥、韩家墩、高寨、符家堡、杨家寨、瓦窑村的76个合作社,3659户,14999人(包括集镇人口2000人)的饮水水质问题;解决四所学校1207人师生饮水困难的问题(其中:XX小学294人、天桥小学236人、符家堡小学249人、瓦窑小学428人)。

受XX区农村人饮项目办公室委托,XX市XX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编制完成了《XX市XX区XX 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1.1.2编制依据本初设报告依据以下文件进行编制:(1)《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文本》;(3)《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4)《XX市XX区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5)《XX市XX区“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7)《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8)《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1.1.3编制原则本初设报告编制原则是:(1)其他饮水水质问题,让群众吃上干净、卫生、水质良好的自来水。

(2)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多方案合理选择工程措施,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3)集中连片,供水到户,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的用水要求,切实解决缺水、用水不方便等问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28•【字号】甘政办发〔2018〕140号•【施行日期】2018.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4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良性运行保障机制,确保如期实现农村饮水安全有保障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十三五”规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思路目标聚焦“两不愁,三保障”,确保到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达到国家贫困退出现行标准。

坚持吃水为先,按照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要求,认真落实各县市区制定的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三年实施方案,优化调整年度计划,加快工程建设,2018年争取完成50%以上的建设任务,较大规模工程全部开工;2019年底基本完成工程建设任务;2020年扫尾验收。

与此同时,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护机制,不断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二、资金筹措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估算总投资43亿元,其中58个片区县36亿元。

58个片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由各县市区在省级整合下达的各类涉农资金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中,中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资金、中央和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不含高效节水项目资金)、省级水资源费、专项国债等资金均可纳入整合范围,用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58个片区县之外的其他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由各县市区自筹解决。

三、建设管理(一)合理制定建设方案。

各地要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群众意愿,科学合理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方案,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3号令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

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一)市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对建成投运的农村饮水工程,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分和规范管理工作。

(二)市发改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三)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管。

(四)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五)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

(六)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水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七)电力部门负责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八)三镇政府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组织、协调等工作,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受益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本办法,对任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管理单位举报。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职责,推行专业化管理和村集体组织(或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水源工程、泵站工程、电力设备、高位水池、供水干支管(以供水干支管管道与村级管网“t”接点为界)的所有配水工程属国家所有,由嘉峪关水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使管理权,入户工程水表以后(含水表)由用水户负责。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问题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问题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问题郭晓红(甘肃省渭源县水务局,甘肃定西748200)摘要: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是一项真正惠及人民的一项好政策,通过采取有效措施,能够使得农村饮水安全符合水源安全和水质标准。

文章主要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相关内容进行和分析,以提高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质量,更好地促居民生产生活质量的提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农村姒安全工程是解决农村生活科问题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有必要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33行详细分析,以确保工程建设讨戈J和实施管理更加的高效和合理。

1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现状及重要性1.1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现状当前,我国农村安全饮水现状相对之前来说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总体现状不是特别好。

当前,我国现阶段已经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上投入了大量人力和物力支持。

但是,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的基础总体较为薄弱。

受农村传统生活生产方式的影响,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尚未充分发挥其优势,处于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传统的和落后的供水方式、安全饮水工程项目规模小以及农村地区自来水渗透率相对较低等。

当前,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特点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安全饮水工程总体规模大,面积相对广,也包括大量零散供水和单个村供水工程等;二是安全饮水项目形式多样,但多数规模较小;三是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

农民用习惯了自家水井,几乎不需要支付多余的成本,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下,农民需要缴付水费,对于经济条件不是特别好的家庭来说,会产生一定的经济负担。

除此以外,还包括农村自来水供应管道不易规划、很多家庭外出工作,自来水管道废弃造成浪费等问题,都是影响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的不利因素。

1.2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重要性近年来,伴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农村垃圾处理压力增大。

对于不能及时处理的垃圾会对当地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对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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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实施细则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卫生厅以甘发改农经〔2007〕981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村人口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农村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林、牧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采油、发电、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地要以落实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充实技术力量,逐级落实责任,保证前期工作经费,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管。

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查,初步设计审批;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行业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者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部门要参与饮水工程的审查,加强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农民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水平;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督促经营管理单位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申报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要特别加强对水源的可靠性论证,因地制宜选择工程类型和技术方案,确保方案技术适用、经济合理、便于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促进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长效解决。

优质水水源缺乏或工程成本高的地区,为了节水或降低工程成本,提倡实行饮用水和其他生活用水分质供水,优质水主要用于饮用和做饭,洗涤以及其他生活用水仍可利用原有供水设施或其他水源。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申请取水许可证,日供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Ⅲ型集中供水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进行水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八条各地要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统筹规划、一次批复、分步实施”的原则合理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目标,确保在建工程的连续性,使工程尽快建成,及时发挥效益。

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分批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每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央投资不应超出3000万元。

规模较大的单项工程尽可能在一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九条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初步设计经市(州)水利部门初审后报省水利厅批复;总投资50万元—500万元的集中供水工程初步设计由市(州)水利部门审查批复,报省水利厅备案;50万元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或分散工程初步设计由市(州)水利部门打捆分工程审查批复,报省水利厅备案。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要明确实施范围、建设标准、工程措施及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投资及资金筹措、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严格按照《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文本的要求编制。

集中供水工程解决范围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小电井等分散供水工程细化到户。

工程供水按到户设计,投资估算(概算)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核定总投资和补助资金,总投资含入户费用。

第十一条每年7月上旬各市(州)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联合编报下一年度项目建议计划,规模小的单项工程建设所需投资应尽可能在一批计划内申报。

申报文件应附所列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市、县有关部门对计划内地方投资的承诺文件,上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文件以及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优先安排内配资金落实、前期工作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好、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和我省列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的县(区)。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三条创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机制,在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同时,鼓励和引导多种形式的直接和间接融资,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积极组织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加快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农民投入为基础、其它各方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步伐。

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整合力度,以批准的工程规划为依据,以县为基础,逐步形成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的机制,切实解决资金分散和可能重复投资的问题,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中央补助资金按年度计划下达,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市、县和受益群众按中央年度投资计划要求的配套比例落实,其中省级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的30%,市、县和受益群众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的70%。

地方配套资金可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技术审查、专题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等项目管理工作,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为保证饮水安全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中央补助资金、省上筹措的配套资金和市级筹措的配套资金由市(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设立专户,封闭运行,实行市级报帐制。

县级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在县级水利部门设立专户,封闭运行,实行县级报账制。

饮水安全资金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现金大额支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

中央、省级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要严格执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单位要同水利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层层落实领导责任、技术责任和安全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饮水安全工程和其它村镇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市、县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为项目法人。

集中供水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管理;分散工程(水窖、小电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材料招标制。

无论是施工招标还是物资采购招标,应严格执行《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相关规定。

由市(州)项目法人组织招标的,招标方案应按照项目管理程序,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采取县级招标的,其招标活动由市(州)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要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

省级、市(地)级公示通过政府网站、发改和水利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县、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

公示内容应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项目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工程水源、供水方案、供水规模发生变化、变更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批复预备费的属重大设计变更,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属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动用工程预备费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全面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涉及防病改水的,应有卫生部门参与。

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检查和调研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价格的调查核算以及水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落实水价决策听证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及广大用水户对水价制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经营管理者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验收实行县级、市级、省级分级验收的办法进行。

集中供水工程竣工一项,审计一项,验收一项;对当年不能竣工,分年度实施的集中供水工程,待工程按批复的初步设计全部建成审计后一次验收,年度只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督查工程进度、任务完成和资金到位情况;水窖、小电井工程以村、组为单位,逐户验收。

第二十三条县、市、省级项目验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况,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批复情况,项目变更情况及变更批复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效益,饮用水卫生安全检测情况,工程质量评价,工程财务决算及审计结论,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明细表,验收组名单等。

第二十四条各级验收要从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附表1)进行。

第二十五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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