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城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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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8)》的通知各分支行:现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8)》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银行2018年*月*日****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提高本行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结合本行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贷款经营行是指本行所属的各分支行。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是贷款人对借款人申请借款进行一次性审批、并且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贷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分次归还贷款。
- 2 -第六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流动资金贷款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第七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有按期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能按要求提供符合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或抵(质)押物品;(六)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八条总行有关部门职责(一)总行公司管理总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制度建立和维护,对分支行经营活动的指导、管理和咨询;负责拟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相关标准合同文本;负责制定流动资金贷款- 3 -利率管理政策和定价制度,确定利率浮动比例范围,对利率超限进行审批,组织检查利率执行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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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文件,该文件旨在规范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和使用,维护银行资产的安全和稳定,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
以下为详细介绍:一、文件制定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贷款成为市场化的融资方式之一,由于商业贷款具有发放速度快、灵活性高等特点,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商业贷款方式进行资本运作。
而这种贷款方式涉及到大量的流动资金使用,若管理不当将会给银行和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和损失。
为了加强对商业贷款流动资金的管理和监管,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二、管理要求1.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必须明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贷款的用途必须明确,借款人必须向银行提交使用资金计划,并保证所借贷款资金不用于政治和赌博等违法活动。
在这个基础上,银行才能考虑贷款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如是否为实体经济服务,是否符合银行风险防控要求等等。
2.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应严格审查。
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程序应当严密、严格。
银行在审批贷款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是否符合法规要求以及风险评估,确保贷款风险可承受范围内,并避免操作失误和违规操作所带来的巨大损失。
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要科学。
银行贷款业务涉及到贷款申请、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一系列流程和程序。
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银行应根据贷款类型和期限等因素,进行科学管理和分配,定期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关注,及时调整贷款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规模等。
三、意义和作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推行,对于保护银行资产安全,降低风险成本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非常重要。
通过科学的管理和分配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可以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效益的提升,在满足企业资金需求的同时,避免发生违规操作带来的损失和风险。
银监局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银监局流动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0930b5f27d3240c8547ef24.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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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银监会对于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监管,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1.3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放贷;(2)风险可控原则:合理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确保贷款风险可控;(3)审慎经营原则: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确保贷款业务稳健发展;(4)服务实体经济原则: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借款人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
二、贷款对象与用途2.1 贷款对象:具备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良好的信用记录;(3)经营状况稳定,具备还款能力;(4)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2.2 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3)支付生产经营所需税费;(4)补充流动资金。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3.1 贷款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3.2 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3 贷款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利率水平、贷款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四、贷款申请与审批4.1 借款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企业基本信息;(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3)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4)贷款用途证明材料;(5)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5cbbab7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b4.png)
流动资⾦贷款管理暂⾏办法颁布单位: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号: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颁布⽇期:2010-02-12执⾏⽇期:2010-02-1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受理与调查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四章合同签订第五章发放和⽀付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流动资⾦贷款管理暂⾏办法》已经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发布之⽇起施⾏。
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银⾏业⾦融机构流动资⾦贷款业务经营⾏为,加强流动资⾦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的银⾏业⾦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经营流动资⾦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贷款,是指贷款⼈向企(事)业法⼈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的其他组织发放的⽤于借款⼈⽇常⽣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开展流动资⾦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贷款全流程管理,全⾯了解客户信息,建⽴流动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应合理测算借款⼈营运资⾦需求,审慎确定借款⼈的流动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贷款。
贷款⼈应根据借款⼈⽣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借款⼈⽣产经营的资⾦需求,实现对贷款资⾦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应将流动资⾦贷款纳⼊对借款⼈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授信管理,并按区域、⾏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条贷款⼈应根据经济运⾏状况、⾏业发展规律和借款⼈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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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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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提高贷款使用效益,加强对贷款的风险监控和风险防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企业日常运营、产品生产、营销等活动的贷款。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制度,按照信贷审查流程和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做好贷款业务的监督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保障借款人合法权益,提高贷款使用效益。
第二章审查和批准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规定,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制定贷款方案,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贷款申请资料,核实贷款用途和还款保障措施,做好资料保存工作。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审批权限,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依法审查和批准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贷款风险较大的借款人,应当拒绝贷款。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审批期限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借款人,告知贷款额度、利率、担保要求等贷款条件。
第三章贷后管理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确保贷款的安全。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拖欠还款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催收措施,促使其履行还款义务,并加强风险控制和再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对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的监测和评估机制,不断提高风险监控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健全对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的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发现和传递风险信息,制定应对措施,保障贷款的安全。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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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绪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壮大,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规范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行为,制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二、资金贷款管理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银行在进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时,应始终把控好风险。
在借款人资信状况不明朗或者还款能力存疑时,应慎重考虑是否给予贷款支持。
同时,加强对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的风险评估,确保银行资金安全。
2. 适度支持实体经济原则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应当侧重于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和企业发展。
银行在给予贷款支持时,需审慎评估借款人的真实需求,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3. 透明度原则银行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透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借款人应当真实提供相关信息,银行对贷款管理的决策也应当公正透明,确保整个流程的公平性。
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流程1. 申请贷款借款人向银行递交贷款申请书,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资料。
2. 评估资信状况银行评估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包括债务偿还能力、信用记录等。
3. 审批贷款银行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
4. 签订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5. 放款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金额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流程完毕。
四、贷款管理措施1. 信用评估银行在进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时,要进行借款人的信用评估,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2. 利率浮动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利率变化和借款人信用等级情况,对贷款利率进行浮动调整。
3. 还款监控银行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还款行为监控,确保还款计划的落实和资金回笼。
五、结语《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银行贷款管理水平,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稳健发展。
银行在履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职责时,需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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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Ⅹ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种类与额度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四章贷款利率、计结息、收费与核算第五章贷款流程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ⅩⅩ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表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单独管理的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已有专项产品管理制度的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应同时执行本办法和专项产品管理制度,二者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符合ⅩⅩ银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贷款种类与额度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国内贸易融资类和法人账户透支等产品品种。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正常合理需求,并以其综合现金流偿还本息的贷款。
国内贸易融资是指专门用于满足借款人具体的国内贸易项下资金需求,并主要依靠该贸易本身所产生的相关现金流偿还的贷款,主要包括国内信用证融资(备货融资、应收款买断、赎单融资)、国内保理、应收账款(交易类)质押融资、订单融资、保单融资等。
法人账户透支是指由借款人在约定的账户和额度内发起透支,用于满足其临时性融资和结算便利的短期贷款。
第七条所有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分别纳入ⅩⅩ银行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授信额度项下相应产品额度管理。
第八条经办机构在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时,应将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贷款的差额作为重要参考因素,防止过度授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是指根据本办法附件1方法测算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总额度。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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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0年2月12日制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2018年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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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为了能够更好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制定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0一0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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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2•【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0.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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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额度纳入本行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部门职责(一)公司业务部:负责建立和完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操作程序;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管理及贷后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办法后评价及修订完善工作。
(二)风险与授信管理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授权,风险预警和监控、重大风险事件处置、风险检查等工作。
(三)信息技术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行内系统开发、维护、升级等工作。
(四)计划财务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定价工作。
(五)会计运营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及业务参数维护。
(六)法律合规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制度、办法、各类合同协议的合规审核工作。
(七)资产保全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资产保全工作。
(八)审计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一级分支机构职责参照总行部门职责,做好辖内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负责辖内流动资金贷款日常管理及贷后管理工作。
(二)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授权,负责辖内流动资金贷款风险预警和监控、重大风险事件处置、风险检查、资产保全等工作。
(三)负责辖内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定价及收费管理,并对低于定价标准的费率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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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绪论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提高贷款使用效率,加强风险控制,保障金融机构及借款人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资格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金融机构规定的贷款条件,提供真实、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第四条贷款额度与期限1.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贷款额度。
2.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应根据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条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市场利率水平、风险评估结论以及监管规定等因素确定。
2.贷款利率调整应当及时、合理,避免对借款人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条贷款管理1.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包括贷前审查、贷中监管和贷后管理等环节。
2.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条风险控制1.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的监测和控制。
2.对于风险较高的贷款,金融机构应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监管与报告1.金融机构应遵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保证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贷款业务相关报告,确保信息透明度和监管有效性。
第九条处罚与奖励1.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
2.对符合规定、贷款运营良好的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可以给予奖励或优惠政策。
第十条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并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以上暂行办法,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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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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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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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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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保障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提供的用于日常运营资金或经营活动的贷款。
二、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合法注册的个体企业; 2.有稳定的经营收入或经济来源,且具备一定的偿还能力; 3.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4. 符合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要求。
三、申请流程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流程如下: 1. 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人需按要求提交个人或企业的身份证明、财务报表、经营计划等相关资料。
2. 评估审查:金融机构将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评估审查,包括对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方面的评估。
3. 审批决策:经评估审查合格的申请人,金融机构将根据自身风险控制能力作出审批决策。
4. 签订合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达成贷款意向后,将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
5. 放款发放:根据合同约定,金融机构将按时将贷款金额发放至借款人的指定账户。
四、贷款利率与期限1.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将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
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贷款利率的计算方式与变动规则。
2.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及经营性贷款的特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贷款管理与监督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与监督,确保风险可控、贷款合规。
具体要求如下: 1. 建立健全内部贷款审批流程,保障贷款审批的透明、公正、合规。
2. 定期进行贷款风险评估,及时调整贷款策略,防范风险。
3. 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跟踪与监督,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
4. 定期报告贷款风险及资金运用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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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为了能够更好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制定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0一0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
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合同签订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