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的理性与非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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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绝不是简单代表着多数,民意也绝非永恒的代表着正义”这是(沈沛森)局长同志前段时间的个人签名,但是赞同的人不多,反对的人不少。究其原因,恐怕不仅仅是曲解或者片面的理解这句话的含义。而是很多人有这样的一种执念:民主就是按照大多数人的意志去行事,民意就是永恒的正确。我首先要说的是,任何人不能堂而皇之的去否认,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即便是特定时期的领袖人物,也正是因为他们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迎合了人民的最基本需求才得以登上历史舞台。但这绝不代表可以不加思考地把民主与多数,民意与正义划上等号,这也就是我这句话中“简单”“永恒”这两个附加条件被写入的根本。
作为被新时期**家引入并推崇的“德先生”与“赛先生”之一的民主,上升到政治制度上来讲,是指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的。其实从三个点分析就可以诠释清楚民主的意义。
第一:民主的基础是再一定阶级范围内的。拿我国来说,一个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广大工人、农民的根本利益就是需要被保证的利益。如果一个资本家站出来高喊捍卫自己的私人利益,就是与人民利益相违背的,但是我们还要了解到,现在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需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以推动整个国家的发展,但这是暂时的,也是终究会被取代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不是阶级矛盾,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始终存在着阶级矛盾与阶级斗争;
第二:民主来源于希腊文,原意为“人民”,而人民是一个集体概念、一个政治概念,代表推动社会发展的大多数人,不包括同样存在于你我生活之中、却存在危害社会、分裂祖国等政治或行为倾向的中国公民,简言之,一个单独的个体不能被称为人民,一个反对国家的群体也同样不属于人民的范畴;
第三:我们来谈谈大多数,他的前提其实也就是前两者,即在一定阶级范围内,平等、少数服从多数,人民做主,这个多数是有前提条件的,不是说13亿人超过半数人的想法是如何如之何,就是民主的。
中国的13亿人中,很多人仍然存在着极端、反动的政治倾向。崇洋媚外、甚至甘愿为基本主义走狗,也仍然存在很多人,在国内不法之徒的蒙蔽与诱导下,为邪教或者非法组织侵蚀着自己的灵魂。即便是没有受到这些思想侵害的国人,在某些事情上,也有很多人是缺乏法律意识的、容易被煽动的、被欺骗的。所以中国的民主不能是全民公
投,这不现实,更不科学,推举人民代表来表达民主意愿的举措是目前来讲最为合理的,虽然不能排除其存在一定的偏差或者行政制度上的徇私舞弊现象,但作为一种制度,本身是与中国国情相契合的。
我们拿近期的李昌奎案来分析,很多电视栏目都搞民意投票、百姓发言,这种举措是很具有社会现实性的,直接贴近百姓生活的,但最终的结果,绝不是多少票对多少票就真的可以说明问题的。我记得一个电视台栏目打进电话的观众说“李昌奎该死啊,杀人偿命啊,这已经不是法律问题了!”于此,我同时感到了欣喜和悲哀,欣喜的是在面对大是大非的问题时,我们大多数群众还是坚持内心真善美的,还是敢于对不法分子和不法行为表达愤慨的,悲哀的是这种表达的根据是不具备理性的、是缺乏法制观念和残存历史旧观点的混合。当然,在李昌奎这个案件中,虽然这些群众的民意是不具备理性的,但是大的方向上和法律最终的决断却是一致的,这里要说明的一点是,法律判决的最终结果是要依法而不是依人民投票,因为法律是理性的,是维护人民利益和规定人民权力义务的,而民意是自发性的、不成文性的、是不具有永恒正义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