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执行异议如何处理

合集下载

申请仲裁的法律后果(3篇)

申请仲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仲裁具有高效、便捷、保密等优点,因此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申请仲裁并非无风险,其法律后果也是需要当事人充分考虑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申请仲裁的法律后果。

二、仲裁申请的法律后果1.仲裁程序的启动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员会将依法受理仲裁申请,并启动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仲裁证据的收集、仲裁庭的开庭审理、仲裁裁决的作出等环节。

2.仲裁费用的承担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的报酬、仲裁委员会的管理费等。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应按照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者根据仲裁庭的裁决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3.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仲裁裁决的不可撤销性仲裁裁决具有不可撤销性。

一旦仲裁裁决作出,当事人不得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5.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仲裁裁决的追溯力仲裁裁决具有追溯力。

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仲裁裁决对仲裁程序开始前发生的争议具有约束力。

三、申请仲裁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1.仲裁程序的复杂性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较为复杂。

当事人需要了解仲裁规则、仲裁员的选任、仲裁证据的收集等事项,否则可能导致仲裁程序的延误或仲裁裁决的撤销。

2.仲裁费用较高仲裁费用通常高于诉讼费用。

对于一些小额纠纷,仲裁费用可能占据争议标的额的较大比例。

3.仲裁裁决的不可撤销性仲裁裁决具有不可撤销性,当事人一旦申请仲裁,就面临仲裁裁决的约束。

关于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关于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仲裁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仲裁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处理纠纷。

2. 公开原则: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公开仲裁活动,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 自愿原则:仲裁协议应当由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程序的进行等均应遵循自愿原则。

4. 独立原则:仲裁机构、仲裁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 等待原则: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机会。

6. 简便原则:仲裁程序应当简便、高效,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仲裁机构1. 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决。

2.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送达和执行等工作。

4.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和仲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组成。

三、仲裁程序1. 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及有关证据。

2. 仲裁答辩: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3.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指定。

4. 仲裁审理:仲裁庭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地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终结后,应当作出仲裁裁决,并送达当事人。

6. 仲裁调解: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邀请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1. 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 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仲裁裁决的异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80个劳动仲裁案例的异议处理经验总结与分享案例解析

80个劳动仲裁案例的异议处理经验总结与分享案例解析

80个劳动仲裁案例的异议处理经验总结与分享案例解析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主要手段,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总结80个劳动仲裁案例的异议处理经验,并通过案例解析的方式与读者分享。

通过学习这些案例,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劳动仲裁的相关规定,并掌握一些实用的处理技巧。

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某公司与劳动员工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约定支付赔偿金,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判决原告胜诉,但被告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验总结:1. 异议处理程序:应在劳动仲裁裁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2. 异议申请要求:异议申请应明确列明异议事项、理由、证据等,并附有原仲裁书、证据材料复印件。

案例二:加班费纠纷一名劳动者因加班未得到加班费,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庭认定员工确实加班,但未提供加班记录,导致仲裁庭无法判定具体加班时间和工作量,最终裁决不支持员工的诉求。

经验总结:1. 加班记录的重要性:劳动者应自觉保留加班记录,确保在仲裁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加班时间和工作量。

2. 合法加班认定:加班应在法定工时范围内,并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案例三:工伤认定争议一名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了事故受伤,但用人单位认为事故并非工伤,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职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将事故认定为工伤。

经验总结:1. 工伤认定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应满足事故与职工因工作受到的外来因素有因果关系的条件。

2. 提供充分证据:职工在劳动仲裁中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医疗证明、事故相关材料等,以证明事故与工作有直接关系。

通过以上的案例解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经验总结:1. 重视异议处理程序,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确保维护合法权益。

2.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明确约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从源头上避免劳动合同纠纷。

3. 加班记录的保存和证明非常重要,劳动者应自觉保留相关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六个实务观点(李用华律师)

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六个实务观点(李用华律师)

一、在执行异议案件中,人民法院作出不得执行或者准予执行的判决,是否应判决撤销执行裁定?答:执行异议案件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判决不得执行特定执行标的,则应该终结执行程序、解除执行措施,此时就需要处理执行法院先前作出的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

同理,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则需要处理执行法院先前作岀的中止执行裁定。

对这两种情形的处理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执行异议裁定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或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执行标的执行的,相当于推翻了执行异议裁定,否定了执行异议裁定的效力,因此,在判决中应一并撤销执行异议裁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支持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已经否认了执行异议裁定的效力,没有必要在判决中撤销执行异议裁定。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可见,司法解释已经规定,在执行异议案件的判决结果和执行异议的裁定结果相反的情况下,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因此,在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中无须另行撤销执行异议裁定。

二、案外人针对仲裁机构作出的确权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的执行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答:案外人针对仲裁机构作出的确权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根本目的在于否定仲裁裁决书与调解书本身,这种情形应通过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解决。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可被撤销的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问题的处理

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问题的处理

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问题的处理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决定着仲裁庭是否对当事人争议事项有管辖权,是其后仲裁程序能否继续进行的依据;同时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决定着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因此,探讨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问题对于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不尽相同。

仲裁程序开始前,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只能由法院来决定;裁决作出后,如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或撤消、要求不予执行,对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自然只能由法院来实施。

这两种情况是法院对仲裁支持和监督的重要表现,各国的做法并无大的不同。

从仲裁程序开始到裁决作出前,一些国家和国际立法规定仲裁庭有权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法院仍保有必要的干预权;另一些国家则将认定权赋予仲裁机构或法院,法院的认定优先。

比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9年《瑞士国际私法草案》、《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都确认了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管辖权。

一种流行的学说是“自裁管辖”学说,该说认为,由仲裁庭决定其对案件的管辖权,是仲裁庭固有的权力;此项权力对于仲裁庭履行其职责,至关重要,法院不宜进行干预。

同时,像《纽约公约》、《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及英国法都规定了法院对仲裁管辖权有最终决定权。

英国法中对仲裁管辖的做法的理论依据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而法院对法律问题具有专属管辖权,此权力不能被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剥夺。

我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这说明,我国规定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确认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有管辖权的机构有三:仲裁庭,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中对三者的关系问题规定也各有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法释〔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5号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第三条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仲裁裁决法律后果(3篇)

仲裁裁决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途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仲裁裁决是仲裁机构根据仲裁规则和事实、法律对争议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裁决的生效与履行;二是裁决的强制执行;三是裁决的司法审查。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对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仲裁裁决的生效与履行1. 裁决的生效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内容。

2. 裁决的履行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1.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2. 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后,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执行人是否具有执行主体资格、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等。

审查合格的,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执行;审查不合格的,裁定驳回申请。

3. 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时,可采取以下措施:(1)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2)强制被执行人支付金钱;(3)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4)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其他义务。

四、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仲裁裁决违反法律规定、仲裁程序违法、仲裁员有违法行为等。

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 当事人应如何进行救济

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 当事人应如何进行救济

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应如何进行救济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或者执行程序存在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法》的规定,当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时,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救济。

下面将从申请复议、申请再审、申请抗诉和提起行政诉讼四个方面分别进行说明。

一、申请复议当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可以对下一级法院的执行程序作出的具体行为进行复议。

申请复议的时限为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原审法院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在复议期限之内,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但书面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求。

对于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法院应当按照情况作出支持、改变或者撤销的复议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申请再审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适用于下列情况:一是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不服,需要在原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生效之前提出的再审申请;二是当事人对本判决、裁定或执行裁定不服的,或者经过执行后未履行执行标的的,需要提出的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的时限为两个月。

在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当提出与执行程序有关的新的证据或事实;或者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确有错误,可以影响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结果的,还应当提交针对事实、证据的详细说明和剖析,要求再审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的内容;对于未执行标的或已执行标的未履行的情形,申请再审时还应当提交与未执行或未履行有关的证据。

三、申请抗诉当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抗诉。

申请抗诉是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改变原审法院已经作出的有关执行程序的具体行为,或者要求上一级法院立案规定执行程序的一种救济途径。

申请抗诉的时限为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原审法院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审理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法律适用,省法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和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作出解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将另行研究并适时作出疑难问题解答。

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执法尺度,江苏高院民一庭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并于2015年7月2日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审理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法律适用,省法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和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作出解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将另行研究并适时作出疑难问题解答。

1、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办理流程

执行异议办理流程

执行异议办理流程一、执行异议案件包括:1.执行行为异议,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规定,向执行法院做出的书面异议;2.案外人异议,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情形;3.执行管辖权异议;4.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5.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6.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对该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案件执行人员提交书面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提交的材料包括:1.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而明确的异议请求、相关案件事实、理由等内容,数量为当事人人数加一份;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相关委托手续;3.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执行依据、异议所指向的生效法律文书、用以证明异议人异议请求的证据材料;4.所有涉案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和联系方式。

四、案件执行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核,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不补足的,不予受理。

五、案件执行人员初核后,将齐全完备的申请材料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所在庭室负责人审核。

六、庭室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三个工作日报送至执行局,执行局对案件进行登记,并作出分别处理:认为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条件的,在三日内立案受理,并立即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七、执行异议案件受理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之后的法律后果(3篇)

仲裁之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本文将从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执行、司法审查以及仲裁失败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仲裁之后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1. 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不得有异议。

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对第三人的效力仲裁裁决对第三人也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人如果认为仲裁裁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仲裁裁决。

3. 对国家机关的效力仲裁裁决对国家机关也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机关在执行仲裁裁决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1. 当事人自愿履行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愿履行。

当事人自愿履行仲裁裁决,是仲裁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2. 强制执行当事人未自愿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并作出执行裁定。

3. 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执行异议,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四、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撤销或维持仲裁裁决的裁定。

2.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不予执行或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3. 仲裁裁决的变更或撤销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如果仲裁裁决存在违法、不当等问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

五、仲裁失败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承担仲裁费用仲裁失败,当事人应当承担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的报酬、仲裁委员会的办案费用等。

2. 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仲裁失败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执行裁定有异议要怎么办

对执行裁定有异议要怎么办

对执行裁定有异议要怎么办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的,权利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强制执行。

当事人是可能对强制执行有异议的,那么,对执行裁定有异议要怎么办呢?下面,我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对执行裁定有异议要怎么办对法院强制执行有异议,可以向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的适用范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客体是法院执行机构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执行异议的提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除当事人以外,还包括因强制执行而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

依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对执行案件立案时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强制执行。

如《民诉意见》、《执行规定》规定的对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执行规定》规定的变更或追加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等等,法院执行机构可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对与被执行人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采取执行措施,从而对其财产等其他权利的处分造成影响,若第三人认为此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与异议处理

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与异议处理

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与异议处理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涉及到管辖权和异议处理等问题。

下面将从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和异议处理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是指劳动仲裁机构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地域范围和权限。

一般来说,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管辖范围:劳动仲裁案件通常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2. 管辖对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只对劳动关系存在的纠纷进行仲裁,其他非劳动关系的争议不在其管辖范围之内。

3. 管辖权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裁决,并且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异议处理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对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异议处理是指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和解决异议的问题。

一般来说,异议处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异议: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存在异议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同时提出相关证据和理由。

2. 调查核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异议后,需要进行调查核实,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并就异议提出方的理由进行审查。

3. 审理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查完异议理由后,将作出是否接受异议的决定。

如果接受异议,可能会将案件移交给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如果不接受异议,将继续处理案件。

4. 裁决生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仲裁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裁决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总之,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和异议处理是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能够依法公正、及时高效地解决争议,为劳动争议的化解提供有力支持。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应该怎么办、仲裁和解后采取什么方式更可靠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应该怎么办、仲裁和解后采取什么方式更可靠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应该怎么办仲裁协议的异议,在实践中主要是两种情形,一是对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有异议。

如果仲裁协议不存在,那么当然就无效力可言。

所以,当仲裁协议存在于往来的函电中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往往就仲裁协议是否存在各执一词,一方认为协议已经达成,而另一方则认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

二是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存在异议。

即双方对仲裁协议的客观存在都予以承认,但一方认为仲裁协议不符合有效要件,是无效的,另一方则认为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应该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

仲裁协议事关当事人对诉权的处理,其效力牵涉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对仲裁协议的异议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

当事人一方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由一方提出;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均有异议的,双方均可以提出。

当事人还可以依法授权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

除此之外,非当事人、仲裁委员会等都不能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

第二、须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主要原因在于:仲裁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它的效力只能由享有合同确认权的机构来确认。

依照我国的法律,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享有合同效力的确认权;而仲裁协议的有效与否,关系到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问题,所以,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与确认权;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仲裁加以审查和监督,所以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权进行确认,但是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权是被动的,即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

根据司法解释,可以向以下法院提出异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文书法律后果(3篇)

仲裁文书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仲裁文书是仲裁过程中产生的重要法律文件,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文将就仲裁文书的法律后果进行详细阐述。

二、仲裁文书的概念仲裁文书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根据仲裁规则和程序,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件,包括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等。

三、仲裁文书的法律后果1. 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文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仲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 对仲裁机构具有约束力仲裁机构在制作仲裁文书时,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和程序。

仲裁文书一旦作出,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

3. 对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仲裁文书对国家机关也具有约束力。

国家机关在处理涉及仲裁文书的事项时,应当尊重仲裁文书的效力,不得干预仲裁机构的独立行使仲裁权。

4. 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仲裁文书对与仲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人因仲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获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时,应当遵守仲裁文书的规定。

5. 对仲裁机构具有证据效力仲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机构审理案件时的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仲裁文书可以作为证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

6.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文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仲裁文书存在瑕疵为由拒绝履行仲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仲裁文书一旦生效,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7. 对仲裁机构具有执行力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未履行仲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仲裁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在接到仲裁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依法对仲裁裁决书进行审查,并作出执行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

四、仲裁文书法律后果的例外情况1. 仲裁文书存在明显错误如果仲裁文书存在明显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撤销仲裁文书。

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执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一),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一、审理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效率优先原则。

执行异议案件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均衍生于执行程序。

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主体、执行标的财产的确定以及执行程序的顺利推进,其审理原则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也应提高效率。

1、坚持审限法定,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案期限,原则上不得扣除或者延长审限。

执行异议案件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公开听证为例外。

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法律或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当听证的案件,应进行听证。

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坚持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主要根据执行标的的权利外观表征来判断。

2、坚持有限救济,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通过执行监督予以救济。

(二)权利救济法定原则。

当事人、案外人及利害关系人是否享有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

除此之外,不得授予其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并明确告知复议权:(1)《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五)项、第七条;(2)《变更追加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仲裁裁决的上诉与执行异议

仲裁裁决的上诉与执行异议

期限
执行异议的提出有一定的期限限制,通常是在知道或应当知 道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具体期限根 据法律规定或法院规定而定。
程序
提出执行异议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向执行法院提交书 面异议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受理异议申请后,会 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 复议。
加强程序监督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上诉与执行异议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进 行监督,确保程序的正确实施。
提高上诉与执行异议的审查效率
简化审查程序
在保证公正性的前提下,简化审 查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
续,提高审查效率。
加强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电子 化提交申请、在线审查等,提高
审查效率和质量。
02
仲裁裁决的性质为终局性,一经 作出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除非被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力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所确定的 义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力等同于法院判决,可以通过强制执行 程序实现。
仲裁裁决的上诉
Chapter
上诉的主体与条件
上诉主体
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即申请人和 被申请人。
上诉条件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裁 决存在错误或违法情形,且符合 法定上诉条件。
上诉的期限与程序
上诉期限
通常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一定期 限内(如15日或30日)提起上诉, 否则将丧失上诉权。
上诉程序
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上诉 状,并缴纳上诉费用。法院将对上诉 进行立案审查,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理。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的司法解释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的司法解释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的司法解释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的司法解释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中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执行进行规定和解释的司法行为。

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有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首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裁决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该履行义务。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具有等同于法院判决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得抗诉。

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尊重仲裁裁决的结果,积极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责任。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裁决的执行程序。

具体包括申请执行、裁定执行、不予执行等环节。

当劳动争议发生并经过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审查核实后,作出执行裁定。

在申请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暂扣行为、罚款等措施来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如果裁决的执行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此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的司法解释还涉及到执行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对执行裁定有异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决定。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公平的执行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的司法解释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合同精神的落实,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的司法解释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权威的司法解释,增强了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提高了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用工的意识。

同时,也增强了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责任感和威信。

然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的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仲裁裁决是否真正具有法院判决等效的效力,是否彻底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仲裁裁决执行异议如何处理
裁决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项由仲裁庭作出裁决。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一经仲裁即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如果对仲裁裁决执行异议如何处理?仲裁裁决的执行方法有哪些?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接下来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仲裁裁决执行异议如何处理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方法
1、仲裁裁决适用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法解释》第29条、《》第201条
2、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第258条
3、不得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法解释》第28条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法解释》第26条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
行。

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5、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1、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实重新申请仲裁。

我国条例规定:我国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生效后的裁决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的最后决定,不得再争议。

2、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生效后,已是期满不诉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争议。

如当事人再起诉,法院可不受理。

3、当事人必须遵照生效裁决的条款和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

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申请仲裁裁决的程序
1、申请执行的法院
仲裁法规定: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因此,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

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依法设立的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二是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此,所说的申请执行的法院一般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申请的形式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

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或者口头申请执行的,应当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书。

3、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提出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同而不同。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一年。

双方是或者是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