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认定与处理
房屋执行异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作为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所,具有极高的价值。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房屋所有权纠纷时常发生。
为了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房屋执行异议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房屋执行异议的概念、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审查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执行异议的概念房屋执行异议是指房屋被执行人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法院作出的房屋执行裁定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的行为。
房屋执行异议的提出,旨在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错误执行。
三、房屋执行异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被执行人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法院作出的房屋执行裁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因房屋被执行,被执行人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对裁定提出异议的,可以申请执行异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房屋执行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房屋执行异议的申请条件1.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必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有权利请求的人。
2. 裁定涉及房屋的执行行为,包括房屋的查封、拍卖、变卖等。
3. 提出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4. 依法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五、房屋执行异议的审查程序1. 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2. 法院受理:执行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审查:法院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包括对异议人主体资格、异议事由、证据等进行审查。
4. 裁定:法院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的裁定。
5. 送达:法院将裁定送达当事人。
六、房屋执行异议的几种情形1.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主张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此时,法院应当对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认定,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2.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主张房屋抵押权:此时,法院应当对抵押权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三)一、案外人基于租赁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1. 承租人基于不动产或动产被抵押或查封之后与被执行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停止对执行标的的处置或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该不动产或动产的,不予支持。
2. 承租人基于不动产或动产被抵押、质押或查封之前与被执行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或动产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停止执行作出裁定。
因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理:(1)承租人在租赁物被查封之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已按约支付租金,且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承租人要求阻止交付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停止对执行标的处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承租人在租赁物被抵押之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已按约支付租金,且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抵押权人或首查封法院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该租赁物,承租人要求阻止交付的,应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停止对执行标的处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租赁物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分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认定租赁合同的效力: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③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的;④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效力的。
执行异议与复议
执行异议与复议一、什么是异议和复议1. 异议的定义异议是指对特定决定或裁决提出质疑、反对或不满的行为。
在法律领域,异议通常指对法院的判决、仲裁裁决或行政机关的决定提出的不满意见。
2. 复议的定义复议是指对特定决定或裁决进行再审查的行为。
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不公或违法行为,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异议与复议的适用范围1. 异议的适用范围异议适用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行政机关决定等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当事人可以对决定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提出异议。
2. 复议的适用范围复议适用于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出再审查的请求。
当事人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合理、公正等方面提出复议。
三、异议与复议的程序和要求1. 异议的程序和要求•提出异议: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递交书面异议申请。
•审查异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的资格、异议的内容和理由进行评估。
•决定异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审查的结果作出决定,可以确认原决定、部分改变或全部撤销。
•异议的上诉:当事人对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异议决定不满意时,可以提起上诉。
2. 复议的程序和要求•提出复议: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递交书面复议申请。
•复议审查:行政机关将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的资格、复议的内容和理由进行评估。
•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将根据审查的结果作出复议决定,可以确认原决定、部分改变或全部撤销。
•复议的上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满意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异议与复议的意义和作用1. 维护当事人权益异议和复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异议或复议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不公或违法行为,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
2. 促进司法公正异议和复议制度的存在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当事人有权利对决定进行质疑和申诉,这可以迫使决策者更加慎重和公正地进行决策,减少错误和不公的发生。
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程序
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程序执行异议申请是司法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当执行主体对执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通过申请执行异议来维护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执行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程序。
一、异议的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的提出应满足以下条件:1. 异议必须是针对具体的执行行为或结果提出的,不能是对整个执行案件的异议;2. 异议必须是在执行期限内提出的,普通执行期限为两年,特别执行期限为五年;3. 异议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执行行为或结果存在错误或不合法。
在提出异议前,执行主体应当详细梳理异议理由,并收集相关证据,确保异议申请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法性。
二、异议的提出方式执行异议的提出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 书面申请:执行主体可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书面申请应包括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由执行主体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2. 口头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执行主体也可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但在口头申请后,执行主体仍需要书面形式补充相关材料和理由。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主体都应确保申请的明确性和完整性。
三、异议的处理程序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申请的处理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受理与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受理与审查。
受理时应确认异议申请书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审查时应核实异议的事实依据和合法性,并与被执行人核对相关情况,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2. 调解与裁决:人民法院会在审查期间积极推动执行异议双方进行调解,并在调解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裁决。
裁决结果应明确具体,裁决书应当详细说明异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处理结果和期限。
3. 上诉与执行:如对人民法院的裁决结果不满意,执行主体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在上诉期间,执行异议的执行暂停,但需要向法院提供适当的担保。
如果裁决结果已经生效,人民法院将依法执行和落实裁决结果。
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程序在特殊情况下,执行异议的处理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浅谈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浅谈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郑淼
( 州鹿 城 法 院 温
浙 江 温4I 3 5 0 ) ' 2 00 1 、
[ 】本 文对 执 行 案 件 中存 在 的 异议 条件 与要 求 进 行 分 析 ,并 结 合 其 审 查 方 式和 处 理 方 式进 行 阐 摘要 述。对执行 工作 中的各种 案外人的执行 异议 ,执 行人 员要从 多方 面、多角度去观 察分析 。 【 关键词】执行 异 议 条件 审 查
【 中图分类号 】D 2 . [ 90 0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5 4 ( 0 0 1 —0 2 —0 0 9 3 9 2 {) 0 0 0 1
通 常 意义 上 ,执 行 异 议 是 指 案 外 人对 执 行 标 的全 部 或 者 部分主张 自己享有实体权利,提出要求人 民法 院停止或变 更 执 行 的请 求 。执 行 异 议 制 度 , 赋 予 了案 外 人 保 护 自己合 法 权 益 的救 济 手 段 , 对 于 保护 案外 人 的合 法 权 益 ,纠 正 人 民法 院 和 其他 机 关 制作 的生 效 法 律 文 书 的错 误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但 这 一 为 保护 善意 案 外 人 合 法 权 益 而 设 立 的制 度 , 却 常 常 被 恶 意 案外 人和 被 执 行 人 联 手 利 用 ,作 为 阻 碍 法 院 执 行 , 拒 不 履行 自身 法 律 义 务 的 挡 箭 牌 。因 此 , 建立 健全 执 行 异 议 的 审 查和处理制度是保障执行顺利进行 的关键环 节之… 。
一
一
、
在执行 中启动执行异议的条件和一般要求
民事 诉 讼法 第 2 4 规 定 : “ 行 过 程 中 ,案 外 人 对 执 0条 执 行 标 的提 出 书 面 异 议 的 , 人 民法 院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异 议 之 日 起 十 五 日内 审 查 , 理 由成 立 的 ,裁 定 中止 对 该 标 的 的执 行 : 理 由 不成 立 的 ,裁 定驳 回 。案 外 人 、 当事 人 对 裁 定 不 服 , 认 为 原 判 决 、 裁 定 错 误 的 ,依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办 理 ; 与 原 判 决 、裁 定 无 关 的 ,可 以 自裁 定 送 达 之 日起 十 五 日内 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规定较为含糊,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很 难把握执 行,民诉法适用 意见第2 7 5 条作 了一些解 释: 民诉 法第2 4 0 条规 定的中止执行 ,应当限于案外人依 该条提 出异 议 部 分 的 财 产 范 围 。 对 被 执 行 人 的 其 他 财 产 , 不 应 中 止 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 (2014年12⽉29⽇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问题的规定〉等⼗⼋件执⾏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规范⼈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利害关系⼈和案外⼈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法院执⾏⼯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 异议⼈提出执⾏异议或者复议申请⼈申请复议,应当向⼈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异议⼈或者复议申请⼈的⾝份证明; (⼆)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式。
第⼆条 执⾏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或者第⼆百⼆⼗七条规定条件的,⼈民法院应当在三⽇内⽴案,并在⽴案后三⽇内通知异议⼈和相关当事⼈。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民法院应当⼀次性告知异议⼈在三⽇内补⾜,逾期未补⾜的,不予受理。
异议⼈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级⼈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法院⽴案或者对执⾏异议进⾏审查。
第三条 执⾏法院收到执⾏异议后三⽇内既不⽴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可以向上⼀级⼈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级⼈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的,应当指令执⾏法院在三⽇内⽴案或者在⼗五⽇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 执⾏案件被指定执⾏、提级执⾏、委托执⾏后,当事⼈、利害关系⼈对原执⾏法院的执⾏⾏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的⼈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民法院是原执⾏法院的下级⼈民法院的,仍由原执⾏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异议流程
执行异议流程执行异议流程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执行结果提出异议,要求对执行结果进行更正或撤销的一种法律程序。
执行异议流程是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执行异议的概念、适用范围、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执行异议的概念执行异议是指被执行人对执行结果提出异议,要求对执行结果进行更正或撤销的一种法律程序。
执行异议是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司法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执行异议的提出,可以有效地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执行结果对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执行异议的适用范围执行异议适用于以下情况:1.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标的不属于自己的财产;2.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标的已经被执行或者已经被查封、扣押;3.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标的已经被转让或者已经被抵押;4.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标的已经被冻结或者已经被判决为无效;5.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三、执行异议的程序执行异议的程序如下:1.被执行人应当在执行结果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2.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书后,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3.执行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支持异议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4.如果执行法院支持异议,应当及时更正或者撤销执行结果;如果执行法院不支持异议,被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四、执行异议的注意事项在执行异议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异议申请应当及时提出,逾期将无法受理;2.异议申请应当具备充分的证据,否则将难以获得支持;3.在异议申请未得到支持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但上诉期限为十五日,逾期将无法受理;4.在执行异议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积极配合执行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执行异议是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司法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执行异议法律规定
执行异议法律规定执行异议法律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对判决结果有异议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要求重新审判或者抗诉的一种诉讼程序。
执行异议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被告对判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审判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重新审判或者抗诉。
”根据这一规定,执行异议的范围包括请求重新审判和抗诉两种情况。
首先,请求重新审判是指被告对原判有异议,认为有重大事实或者证据被忽视或者错误适用了法律,导致判决结果不正确的情况下,可以请求重新审判。
在重新审判的过程中,可以产生新的证据或者重新审查旧证据,以便更公正地审理案件。
而且,重新审判程序需要重新组成审判庭,由新的审判人员审理,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其次,抗诉是指被告对判决结果有异议,认为原判的适用法律或者法律适用的解释错误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抗诉。
抗诉程序是检察机关对刑事判决结果进行审查的一种特殊程序,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和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判断原判是否存在法律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等情况。
如果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或者改判无罪。
在执行异议过程中,被告可以委托辩护人代理,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证据和理由支持异议请求。
原审审判机关或上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被告和辩护人,并将决定书送达给相关当事人。
总之,执行异议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被告在执行异议过程中,可以请求重新审判或者抗诉,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等方式,进一步审查原判是否存在错误。
只有确保被告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合法权益,并能得到公正审判,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二)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益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规则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排除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一般应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审查:1. 审查执行法院是否为执行标的首查封法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1)执行法院采取首查封措施,但已丧失处置权的;(2)执行法院既未采取保全措施,也未获得处置权的;(3)执行法院采取轮候保全措施,但未获得处置权的;(4)执行法院为受指定或受委托执行的法院,但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行为系上级法院作出的;(5)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为执行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受让,且已执行终结的;(6)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由执行案件当事人受让,该执行案件已经执行终结的。
裁定驳回起诉后,案外人的权利救济以及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应当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以下简称《指引(一)》)相关规定处理。
2. 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行为还是针对实体权益,并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1)案外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执行异议裁定错误告知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所涉执行异议裁定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纠正;(2)案外人基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实体权益提出执行异议的,应根据其异议所依据的实体权益类型,判断其是否属于《指引(一)》第三条第1款第(1)至第(10)项所规定的能够排除执行的民事实体权益。
江西高院发布《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13)》
江西高院发布《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13)》第13期《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主要围绕执行异议的处理进行解答。
下文将就此展开阐述,分别从执行异议行为的法定基础、执行异议的有效性以及如何处理执行异议等方面进行阐述和解答。
一、行为法定基础1、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指当被执行人对执行主体、标的或其他执行事项有异议而提出的一种救济。
执行异议的主体包括原审当事人、连带责任人、第三人和法官本人等。
执行异议行为的法定基础主要有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
二、异议的有效性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1、主体身份符合法定要求;2、异议提出时效符合要求;3、异议提出的内容符合当事人配合执行的原则;4、异议提出的理由符合法律或者规定的要求。
三、如何处理执行异议1、异议处理原则执行异议应当从以下几个原则方面出发进行处理。
1)快速处理原则:异议处理应当尽快、便捷地处理完毕。
2)协商处理原则:执行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进行协商解决。
3)公开处理原则:异议处理过程应当经过公开或者相关方面知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4)结果兼顾原则:异议处理应当尽可能满足当事人的权益,达到对所有当事人公正、合理、平衡的效果。
2、异议处理程序1)异议受理:异议必须由执行法院受理后才能进行处理。
被异议对象可以提供意见提交异议受理。
2)异议审查: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初审,处理唯一、特别性、可执行性的异议,同时执行法院也可以进行裁定式审查处理。
3)强制执行:如果异议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4)撤销异议:被异议方和异议申请方可以达成协议,请求执行法院进行异议撤销。
总之,执行异议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救济手段,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执行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
因此,在执行异议处理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严格遵循处理原则,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各类问题,最终达到保障当事人权益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释义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条文理解】一、执行异议的消极立案(一)执行异议立案难的现状司实践中,存在对异议人所提异议即不予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而是完全置之不理,对当事人不作出相应书面答复,消极对待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现象。
执行异议立案难的现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有所反映:一是有的地区信访申诉案件与该地异议案件的数量相比来看,存在较大反差。
例如,根据201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08~2012年5年间广东全省法院执行异议案件办理情况所做的相关调研,该省每年处理涉及信访案件大约为2600余件,而全省法院立案受理的执行行为异议案件,每年却不足2000件。
二是有的地区法院没有或者很少有异议案件,但却是执行信访的高发地区,信访内容往往集中反映法院违法执行的有关情况,还有的地区其异议率远低于该省份其他地区的异议率。
三是从信访申诉的内容来看,一些信访人到上级法院反映的都是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不处理、不答复、不说明和不立案问题。
(二)执行异议立案难的主要原因1.地方保护主义。
有的法院由于行政干预、保护本地企事业单位当事人或人大代表等因素,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漠然处之、不予理睬,长期不立案也不答复。
2.对执行异议制度不重视。
个别法院及执行人员对执行异议制度缺乏正确认识,认为执行异议制度是阻碍执行、给执行工作“添麻烦”,从思想上抵触和抗拒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受理,对相关法律不遵守、不执行,存在消极抵触的情形。
3.对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缺乏流程管理。
有的法院没有把执行异议案件纳入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对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随意、混乱,有的地区甚至没有做到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由执行实施人员审查是否决定立案,而这些实施人员为了尽快执行案件,从动机和根源上不愿意对异议立案受理,有的执行异议案件甚至成了“抽屉案”。
执行异议的程序
执⾏异议的程序执⾏异议是我们执⾏过程中常常遇到的问题,很多朋友可能还不清楚执⾏异议的作⽤以及它的程序,其实规范执⾏异议的审查、处理,对执⾏⼯作具有⼗分重要的实际意义。
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编写的有关于“执⾏异议的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
执⾏异议的程序1、⼈民法院在接到案外⼈的执⾏异议后,应当在3⽇指定⼀名执⾏员对异议进⾏审查。
案外⼈对法律⽂书指定交付的特定标的物提出执⾏异议或其他异议标的数额较⼤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审查。
2、对案外⼈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召集有关单位或个⼈包括案件当事⼈进⾏辩认、质证。
对辩认、质证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签名或盖章。
3、案外⼈因客观情况不能直接举证的,执⾏员应当根据案外⼈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调查,也可根据案件需要⾃⾏调查举证。
4、主审⼈或合议庭应在接到异议后的七⽇内把执⾏异议审查清楚,并将审查情况和审查结果写出书⾯报告,附驳回执⾏异议或中⽌执⾏的裁定书草本报送院长审批。
情况复杂,证据⼀时难以认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局⾯申报院长审批。
院长接到审查报告后,认为事实清楚的,应在前⽇内签发驳回执⾏异议或中⽌执⾏的裁定书。
5、认为案外⼈对执⾏上级法院⽣效的法律⽂书指定交付标的物提出的异议成⽴,需要裁定中⽌执⾏的,应分别进⾏处理。
属本院⼀审判决、上级法院维持的,根据本院院长批准;属上级法院改判或指令、交办执⾏的,把会议庭意见写成书⾯报告,附提请准予裁定中⽌执⾏意见表⼀式⼆份,报送上级法院审批。
上级法院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5⽇内作出是否准予裁定中⽌执⾏的决定,并把意见表⼀份送回执⾏法院。
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准予裁定中⽌执⾏的意见后,应⽴即以本院名义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异议⼈及有关协助执⾏的单位和个⼈。
6、对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执⾏异议,⼈民法院可以采⽤⼝头裁定,由书记员记⼊笔录。
7、案外⼈对⼈民法院执⾏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书提出异议的,执⾏员应按法定程序报告院长裁定中⽌执⾏,然后把执⾏异议交由法律⽂书发布机关审查。
执行异议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异议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或者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异议案件的法律规定如下:二、执行异议的范围1. 对执行标的物提出的异议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执行标的物属于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债权人等有权提出异议的人;(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如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等权利存在争议或者已被其他权利人主张;(3)执行标的物存在无法执行或者执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 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如未依法送达、未依法评估、未依法拍卖等;(2)执行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3)执行行为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三、执行异议的提出1. 提出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或者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异议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2. 提出异议的方式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四、执行异议的处理1. 执行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2. 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询问当事人、证人;(2)查阅相关证据材料;(3)调查取证;(4)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3. 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审查结束后15日内作出决定。
4. 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处理决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适用法律正确;(3)程序合法。
五、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1. 执行异议成立,执行法院应当:(1)裁定中止执行;(2)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执行行为;(3)对异议人提出的权利瑕疵进行确认,并依法进行处理。
2. 执行异议不成立,执行法院应当:(1)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2)继续执行原执行行为。
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执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一),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一、审理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效率优先原则。
执行异议案件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均衍生于执行程序。
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主体、执行标的财产的确定以及执行程序的顺利推进,其审理原则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也应提高效率。
1、坚持审限法定,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案期限,原则上不得扣除或者延长审限。
执行异议案件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公开听证为例外。
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法律或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当听证的案件,应进行听证。
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坚持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主要根据执行标的的权利外观表征来判断。
2、坚持有限救济,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通过执行监督予以救济。
(二)权利救济法定原则。
当事人、案外人及利害关系人是否享有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
除此之外,不得授予其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并明确告知复议权:(1)《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五)项、第七条;(2)《变更追加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之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分析
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之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地发展,民事诉讼情况越来越复杂化,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案外人实体权利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但是相应法律条款建设在现在阶段还存在一些欠缺,具体内容还不够完善,需通过科学方式,以国情为基础,解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难题,提高我国法治建设水平。
关键词:诉中排除;民事权利;认定标准中图分类号:D473.61文献标识码:A1执行异议之诉现状案件审批质效不断提升,整体上看,法律执行中,对一些存在的问题已经能够达成相应共识,但是裁决尺度依然不能够完全统一的情况,案件审理难度较大,不利于后续工作开展,需根据执行异议内容,对法律执行程度进行深入调整,保证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再分配方案上比重较小,在后续工作中应给予案外人更多利益上的保护,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法律范围,妥善化解各方矛盾。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律制度内容不断优化,群众相关权利得到了最基本的保障,例如不动产保证。
权利类型多样化为案件审批带来问题,也推动了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执行异议之诉法律规定内容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仅仅法律法规存在执行异议之后,针对异议之诉相关规定提出诉讼向法院,是相关工作的正常顺序,案件涉及人需给予相应重视,而执行程序若干问题。
相同案件在审核过程中,需给予相应注意力,保证审理工作质量。
司法内容中针对相关问题细致解释,从立法角度而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学习和研究实际法律案例,能够有效提升相关工作经验,而且对案件涉及内容不能曲解。
实际工作中法律证据内容可能会相对分散,案件审理需从两个主要角度进行,在法律范围内通过不断深入学习,提高法律执行效力。
对社会发展而言,法律法规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要将其中存在的民事实体权利进行精准判断,并给予相应保护。
选择是否正确,针对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其他法律法规对案外人权利救济进行判断。
执行异议与复议
执行异议与复议摘要:1.执行异议的定义和类型2.执行异议的提出和审查3.执行复议的定义和程序4.执行异议与复议的法律效果5.执行异议与复议的案例分析正文:一、执行异议的定义和类型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具体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
执行异议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如对执行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提出的异议;另一类是对执行法院的执行结果提出的异议,如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款额、执行期限等提出的异议。
二、执行异议的提出和审查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应当在十日内进行审查。
如果执行异议成立,执行法院应当撤销或者改正原执行行为;如果执行异议不成立,执行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执行复议的定义和程序执行复议是指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异议审查结果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程序。
执行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和决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执行异议审查结果通知后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四、执行异议与复议的法律效果执行异议和复议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和申请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执行法院的错误执行行为对自己造成损失。
二是可以促进法院执行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的设立,可以促使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证执行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五、执行异议与复议的案例分析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后因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100 万元。
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甲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对法院的查封、扣押措施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查封的财产超出了执行标的范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执行异议的认定与处理执行异议是没有参加诉讼或执行程序的案外人,为保护自己利益免受执行侵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确立执行异议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及时纠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失误。
然而,对执行异议认定与处理的程序和规定,诉讼法没有详尽,一直体现不出较强的监督力度,造成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甚至引发执行乱。
本文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全面对执行异议提起的条件、执行异议审查的组织、审查内容、审查程序以及执行异议的处理进行全面构思,并提出了一些中肯意见,旨在建立规范执行异议的审查、认定与处理程序办法。
一、前言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变卖执行标的物或者变更执行主体时,经常出现案外人或被变更的执行主体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侵害了第三人权益或被诉侵害第三人权益。
虽然不排除执行人员主观上的因素,但应该说执行工作自身的特点已决定了这种情况的不可避免性。
对执行异议认定与处理的程序和规定,诉讼法没有详尽,造成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对执行人员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的监督,一直体现不出较强的监督力度,造成执行乱。
因此,建立更加趋合理、完善的审查认定与处理,对执行工作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提出来的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而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执行异议如何审查,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可循,审查方法不一,而口头审查处理的为数较多,笔录在案的为数较少,久拖不决、延误案件执行的现象也有之。
对案件的处理无卷可查,质量就没有标准可衡量,对于错案也无人监督。
为了填补这一空白,做到及时正确处理执行异议,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准确度,本文拟对执行异议提起的条件、执行异议审查的组织、审查内容、审查程序以及执行异议的处理进行论述,旨在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异议审查、认定与处理规范。
二、执行异议提起的条件1、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我们知道,引起执行程序完结的因素有多方面,债务履行、债权实现,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民事强制根据失去效力等等。
其中,债务履行、债权实现是最理想的执行程序终结方式,其最主要功能就是终结执行程序。
执行目的一经达到,民事强制执行机构就没有必要继续采取执行措施,执行程序也没有必要继续下去。
执行完毕和和和解协议履行就是基于这种原因而完结执行的。
因此,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
执行程序完结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属于新的法律关系,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或按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提出申诉。
2、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执行异议主体是没有参加诉讼程序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限于案外人。
因此,执行异议的行使权专属于案外人。
即除当事人之外,因强制执行行为,执行标的涉及到自己权益而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
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的,不能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以执行申诉形式而为之。
执行当事人提出执行申诉,可能在处理方式,程序上与执行异议相同,但不是执行异议。
3、执行异议的内容必须是对执行标的的主张自己权利执行异议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
案外人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对执行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要求法院撤销对争议标的的执行,确认为案外人所有。
如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内容不是针对执行标的而主张自己的权利,则不属于执行异议。
三、执行异议的审查与认定(一)执行异议的审查的组织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但这个法定程序究竟是什么程序,法律法规没有作详尽的规定。
导致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外人异议时无章可循,各行其是。
常见的主要有这几种做法:一是将原执行异议交原审判庭审查,执行机构以原审判庭的审判结论为准,来处理执行与否的问题;二是将执行异议交原承办的执行员审查,案外人向原执行员提交异议,并由执行人员对异议作出认定与处理;三是交由承办该案的以外的执行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由不参与案件执行的审判人员进行认定。
笔者认为,第三种做法比较好,也是我国各级法院运作的主要模式。
[2]]因为原承办的执行员对异议审查,只能是自我的复查,有的原执行员对案外人异议不作认真审查,甚至根本不予理睬。
执行权运行中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执行法官个人权力过大,如果不加以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易产生执行秩序混乱,不能体现真正的司法公正,所以执行异议应该由承办该案以外的执行员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已经明确了执行局下设执行裁判庭和执行庭,目前,各级法院上述机构设置正在逐步改革到位,裁执分离已经得到公认,这些为不参与案件执行的审判人员审查执行异议提供了现实的可能。
(二)对执行异议形式与内容的审查没有参加诉讼或执行程序的案外人认为其对法院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对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异议书、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有关证据材料。
执行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认真审查处理,具体方法如下:1、对执行异议形式要件的审查审查案外人提交的异议书是否规范。
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包括手机、电话等通讯号码);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即异议的范围;取得该项权利的时间和方式等事实和理由;异议人签名或盖章(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名后,盖单位公章)等基本情况。
除紧急情况,当事人可在事后补充提交执行异议书外,一般不接受案外人的口头异议。
异议书不符合规格要求的,应当退回重写。
异议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自然人应当提交有原件核对的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本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提交有关营业执照、营业许可证副本核对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必须与异议人相吻合,不得移花接木,冒名顶替。
继承人、权利人、承受人或监护人提出异议的,还应当提供异议人与所有权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的证明文件。
证据材料是否齐全。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件;证人的身份应当明确,并愿意直接向法院说明事实情况;无法直接举证的,列举的证据线索应当准确可查;只提供复印件的,对原件存放地点应当清楚,并提供线索由法院查对。
2、对执行异议内容的审查审查主体。
执行异议的主体是案外人,也就是正在执行的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或本案第三人对法院执行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属于执行异议。
委托执行案件的受托法院对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标的物的执行有不同意见的,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证据审查。
应当辨认证据本身是否客观存在。
证据内容有涂改、伪造等现象或内容不客观的,应作为疑证,不能直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之间必须关联,能够起到相互印证的作用。
对相互矛盾的证据,应当加以分析,去伪存真。
所有证据证明的内容应能够说明异议人与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有直接利害关系。
异议人提供证据所证明的实体权利与其身份无关的,应当给予排除。
证明范围应当具体明确。
证据内容应当体现明确的权利义务范围和界限,有准确的时间和地点,客观上能与事实相符。
证据来源应当清楚。
对需要知情人或其他相关证据印证才能确认的证据,如异议人不能提供债主人、或其他印证材料的,视为证据来源不明,作为无效证据处理。
举不出原件或原物核对的复印件或复制品,以及身份不明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证据内容违法或其所证明的权利已失效的证据,应作无效证据给予否定。
常见的情况有:其证明内容已被新的有效证据所取代,或被国家法律(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法规、政策性规定所否定,或者证据内容损害公共利益等,都应认定为无效的证据。
证据以书证、物证以及历史资料为主,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为辅。
必要时,应召集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证或质证。
(三)执行异议的审查程序1、审查程序人民法院在接到没有参加诉讼或执行程序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后,应当在三日内指定一名执行裁判庭有关审判人员对异议进行审查。
案外人对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或其他异议标的数额较大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对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口头裁定,由书记员记录笔录。
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进行执行听证。
执行裁判庭听证时召集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进行辨认、质证。
对辨认、质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案外人因客观情况不能直接举证的,执行裁判庭有关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也可根据案件需要自行调查取证。
主审人或合议庭应在接到异议后十五日内把执行异议审查清楚,并将审查情况和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附驳回执行异议或中止执行的裁定书草本报送院长审批。
院长接到审查报告后,认为事实清楚的,应在七日内签发驳回执行异议或中止执行的裁定书。
认为案外人对执行上级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标的物提出的异议成立,需要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分别进行处理。
属本院一审判决、上级法院维持的,报本院院长批准;属上级法院改判或指令、交办执行的,把合议庭意见写成书面报告,附提请准予裁定中止执行意见表一式二份,报送上级法院审批。
上级法院应在收到报告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裁定中止的决定,并把意见表一份送回执行法院。
执行法院收到上级法院准予裁定中止执行的意见后,应立即以本院名义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异议人及有关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按照法定程序报告院长裁定中止执行,然后把执行异议交由法律文书发布机关审查。
认为异议成立的,依法需由执行法院再审的,由院长决定中止执行的一个月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法需由上级法院再审的,由审委会讨论后,把需要再审的意见报上级法院处理。
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执行法院提请再审意见书后的一个月内,把处理结果(决定是否再审)复函执行法院。
2、审查期限目前,由于法律上对执行异议的审查答复期限未作规定,使得少数执行法院失去必要的约束,审查答复的期限可长可短,还常常出现久拖不审、审而无果或有结果而不答复情况,严重损害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执行效率。
因此,笔者建议:审查异议的期限应参照民诉法一百五十九条裁定上诉的审理期限,应当在一个月内给异议人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