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应急预案【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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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为保证美丽阳光家园(井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有督促承包人履行工程质量保修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总承包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其他土建工程为贰年;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部位)的防渗漏及外墙保温为伍年;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贰年;
5、供热及供冷为贰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6、场内综合管网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贰年;
7、机械、电气设备的安装为贰年;
8、装饰装修工程为贰年;
9、其他约定:其余项目均为贰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120%)不经承包人认可,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所留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的,承包人须补足余额。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H11]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保修费用
本工程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建筑工程质保金为最终审定结算价的3%、精装修工程质保金为最终审定结算价的5%。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一周内,按土建、
安装、屋面防水等所占投资比例将保修金退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1、在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2、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3、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4、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无银行利率。质量保证金的付清不能免除承包人在上述质量保修期内须承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5、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要求延长质量保修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6、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主动每月回访一次,每次必须签署保修回访单,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质量保证金。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保修期结束
并结算完毕后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