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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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林地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一、甲方山现有地出租给乙方。

二、租赁林地基本情况

1、林地位置:

2、租赁用途:畜牧养殖、农家乐、酒店等休闲项目、林果苗木种植。

3、林地性质:

4、林地四至:

东至:沙田湾枫香寨田土界。

西至:许家院。

南至:白林湾。

北至:干田稍。

5、承租土地面积:约为亩。

三、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2052年月日止。合同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应提前壹年通知甲方,甲方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四、出租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1、30年总租金为(大写):万元整,小写:¥元)。

2、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所租赁林地的土地使用权,承租期间帮助乙方协调处理好与当地村民的关系。

2、甲方在出租期满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3、甲方承诺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林地提出任何权属异议,并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在租赁区域内开荒建设、砍伐与建坟,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

4、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随意收回林地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征用外),如违约,则须全额退还乙方租金,并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同时承担总租

金20%的违约金。

5、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6、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山林。

7、本合同签订后原有的租赁合同,由甲方负责解除,保证甲方出租权的完整性,如甲方没处理好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保证现有山林地无第三者开荒用地,如甲方未能解决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获得林地的土地使用权后,拥有自主组织规划的权利,在征得当地政府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开挖水渠、水池、道路,并建设经营管理用房等。

2、租赁期满后,乙方投资在大银脑的建设固定资产不得转移和拆除,应原封不动主动移交给甲方,归甲方所有。

3、租赁期间内产生的相应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4、林地开发利用的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费用自理。

5、因建设所需搭建的水电管网由乙方自行负责,费用自理,乙方可自行开户亦可搭接于甲方的水电管路。

6、乙方可适当砍伐租赁区域内的林材,砍伐出的空地由乙方平整以用作建设用地。

7、乙方自行培育的苗木对外出售时,甲方允许乙方挖坑带土球。

8、乙方不得砍伐租赁区内木材出售,甲方一经发现200%罚款乙方。

9、乙方租赁期间不得私自转让或拍卖林地。

七、特别约定

1、乙方所承租林地的原有林地的所有权归属甲方,但甲方在承租期间内不得砍伐林材自用或出售,如乙方建设需要可砍伐承租区域内的林材,所砍伐的林材只能用于乙方建设所需,不得出售。

2、乙方在平整所需用的山地上可以开荒砍伐,以种植和建设。为保持生态环境,每户山地开荒不超过10亩。

3、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全部开荒与大批量砍伐,如乙方需全部开荒和砍伐,双方另行协商。

4、如遇政府征收或征用,合同自然终止,互不赔偿,乙方投资在大银脑的建设由政府政策解决,山林地赔偿归甲方。

5、因本合同甲方为12户,只要其中有一户违约,则视为甲方全部违

约。

6、乙要为甲方12户山林地立界线碑或桩,免生态受破坏后分不清界线。

八、违约责任

甲方应保证乙方的权益不因甲方林地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争议而遭受损害,如果违约,则须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租赁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

十、合同终止与解除:

1、期限满时终止。

2、在合同使用期间如遇国家征收合同自然终止。

3、甲方和许家院有互换土地的农户合同期满后互换终止。

1、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各执份,送施秉县城关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备案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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