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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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管理北京市的流动人口,保障流动人口的权益,推进城市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流动的人口,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学生等。

第二条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流动人口享有基本的生活、工作、教育、医疗等权益。

第二章流动人口登记管理第三条凡是打算在北京市居住超过一个月的流动人口,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流动人口的登记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等。

第五条登记信息应由居住地社区或单位进行收集、储存和管理,个人信息保密,并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措施。

第三章流动人口社保保障第六条在北京市就业的流动人口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参加社会保险。

具体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动人口应享受与当地常住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教育等。

第八条北京市应加强流动人口社保信息共享与协调,提高流动人口社保保障水平。

第四章流动人口安居条件改善第九条北京市应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居住环境改善,提高流动人口的居住条件。

第十条北京市应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房屋的管理,防止违规出租和居住,确保流动人口的住房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总结通过《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我们可以看到北京市对流动人口管理的重视程度。

从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社会保障、安居条件改善等多个层面,都为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保障和规定。

同时,该办法也强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以确保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我们相信,在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下,流动人口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将会不断改善,为城市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北京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来京人员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需要证明居住事实的,应当出示其《北京市居住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来京人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核验来京人员的《北京市居住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负责注册和“北京居住证”接受,生产、分配、签证和其他文件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北京市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和《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在北京的人员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国务院住人委托当地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到社区服务机构宣布临时登记。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应当为来京人员提供暂住登记服务。

第七条来京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一)住在北京超过6个月;(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随着北京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流动人口的数量日益增多。

流动人口为北京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为了加强对北京市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管理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因户籍、身份等因素对其进行歧视或差别对待,确保每一位流动人口在北京市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服务与管理并重原则既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也要注重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服务,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增强其对北京市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3、动态管理原则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掌握流动人口的信息变化,实现对流动人口的动态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问题。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1、设立专门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指导、监督各区县和相关部门的工作。

2、明确各区县政府的职责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服务活动。

3、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流动人口登记与信息管理1、流动人口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到达北京市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或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居住情况。

2、信息采集与更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采集流动人口的信息,并定期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信息共享与安全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

同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流动人口的个人隐私。

四、居住管理1、房屋租赁管理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房东出租房屋时,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对承租人的信息进行登记。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规范和管理城市流动人口的身份认定、居住登记、社会保障以及教育医疗等相关事务。

该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了更加便捷和合法的居住环境,并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

一、流动人口的身份认定根据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流动人口包括但不限于本市户籍人口外的居民、境外人员以及港澳台胞。

对于流动人口的身份认定,主要依据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北京市居住的重要证明文件,需要持有者进行有效登记和维护,同时享有与本市户籍人口相同的权益和福利。

二、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根据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是确保城市管理的重要环节。

所有流动人口必须在居住地址办理登记手续,并获得居住证。

居住登记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登记、居住证申办等环节,要求流动人口按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手续,以便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三、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根据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流动人口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口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

这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福利。

流动人口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此外,流动人口还可以申请社会救助、低保等特殊救助措施,对于生活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四、流动人口的教育医疗根据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与本市户籍儿童相同的义务教育权利。

流动人口必须按规定向当地学校提交相应的材料,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同时,流动人口也可以享受本市公共医疗服务,可以参加医疗保险以及享受定点医院的诊疗服务。

五、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强调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提高流动人口的融入程度和生活质量。

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协同工作,确保流动人口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要加强流动人口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北京市流动人口暂住证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北京市流动人口暂住证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北京市流动人口暂住证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以下是8 条主题为北京市流动人口暂住证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的内容:1. 嘿,你知道吗,在北京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超重要!就好比你没钥匙进不了家门一样。

办理流程呢,先准备好各种材料,像身份证、租赁合同啥的。

你想想,没这些材料咋给你办呀!注意要把材料都准备齐全咯,不然可就白跑一趟啦!例子:就像做菜少了盐,那这菜能好吃嘛,材料不全可办不成暂住证哟!2. 哎呀,办理暂住证的第一步可得搞清楚,那就是去所在地的派出所。

这就跟出门得先找对路一样重要!到了之后按要求填表、提交材料。

可别马马虎虎填错了呀!例子:填错表就好像走路走岔了道,还得绕回来多麻烦呀!3. 办理暂住证流程中还有个审核呢,你说这是不是跟考试等成绩似的,有点让人小紧张呢!这时候就得耐心等一等。

别急别躁,肯定能等来好结果。

例子:就跟等花开一样,时候到了自然就成啦!4. 哇塞,审核通过后就能拿证啦!这心情是不是跟中了奖一样开心呀!但拿证的时候也得注意哟,别弄丢了啥的。

例子:好不容易到手的暂住证,可得像宝贝一样护好呀!5. 咱再说注意事项哈,材料一定得真实有效,要是弄假的被发现了,那不就完蛋啦!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哟。

例子:就像走路要走正道,可别想歪门邪道呀!6. 办理暂住证得按规定时间去,晚了可不行!这就好比约会迟到,那多不好呀。

所以一定得记好时间。

例子:按时去办理,就跟按时上班一样重要嘞!7. 还有哦,在办理过程中要是遇到不懂的,就得赶紧问工作人员呀,别不好意思!他们就像老师一样会告诉你怎么做。

例子:别自己在那瞎琢磨,问问专业的多好呀!8. 总之呢,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暂住证虽然有一定流程和注意事项,但只要你认真对待,就一定能顺利办好!加油吧!观点结论:办理暂住证要重视流程和注意事项,准备充分并认真对待,就能成功办理,这对在北京生活的流动人口很有必要呀!。

北京市流动人口方案

北京市流动人口方案

市建委系统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基础调查推进“平安北京”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市流管办关于集中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基础调查推进“平安北京”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建设房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市建委成立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基础调查领导小组,苗乐如副主任任组长,孙乾副主任、朱和平委员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成员单位由房屋市场管理处、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物业管理处、建管中心、执法大队、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人事处等部门组成。

办公室设在房屋市场处。

(一)房屋市场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展基础调查工作、并做好对经纪机构摸底调查的培训工作;(二)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负责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并对区县建设(房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三)物业管理处负责指导、督促房屋管理单位落实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和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基础调查工作;(四)建管中心负责外地来京建筑施工企业成建制务工人员摸底调查登记汇总和上报及流动人口调研等相关工作;(五)执法大队负责房屋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对区县建设房管部门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组织执法培训;(六)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市建委机关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基础调查工作,人事处予以协助。

(七)市建委各直属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基础调查工作。

二、加强工作指导,落实工作任务根据市流管办基础调查工作要求,各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内容,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一)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制定相应的落实工作方案,并于3月15日前报市建委房屋市场管理处。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建委直属各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单位基础调查工作,并将采集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街乡流管办。

(三)各区县建设房管部门要发挥专业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指导基层服务站开展出租房屋租赁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调查摸底工作和出租房屋安全使用的巡查等工作。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民会议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民会议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民会议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京民基发〔2006〕230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民会议规则》的通知京民基发〔2006〕230号各区县街道工作办公室、民政局:为健全完善本市社区民主决策制度,现将《北京市居民会议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居民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社区居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居民会议是本居住地区居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在居民会议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

第五条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对全体居民负责,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六条居民会议有三种组成形式:(一)由本居住地区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二)由每户派代表组成。

(三)由居民小组代表组成。

居住在本居住地区的流动人口是否参加居民会议、流动人口代表的比例和名额,由居民会议决定。

第七条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事务,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讨论、决定事项不得有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政策的内容。

第二章居民会议的任务第八条居民会议的任务:(一)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北京流动人口

北京流动人口

北京市流动人口的特征、需求和公共政策的思考054020537 张帆一、北京市流动人口特征(一)北京市流动人口总量特征北京市大规模流动人口变化是上世纪80年代以后出现的,在这之前流动人口的变动一直处于比较平稳的发展阶段,这主要与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政治政策的变动有关。

本研究认为北京市人口流动的历史发展可以大致分为两个历史阶段:1.1978—1992年是快速增长时期从上世纪7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北京市流动人口总量现大幅度上升,这也与这段时期特殊的经济政策和发展特点密切相关。

70年代后期,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农业的迅速发展产生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加之80年代初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执行,城市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北京市作为祖国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对城市建设和发展投入了相当大的力量,因此对外来人口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加之城乡差距的加大,城市更多的就业机会和高质量生活水平的吸引,更多的农村人口愿意到城市中谋求生路。

这样就形成了这段时期北京市流动人口数量的迅速增加。

数据显示1977—1992年问北京市流动人口数量的年均增长率为23%,是低水平发展阶段增长率的近4倍。

2.1993一现今是震荡上升时期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北京市流动人口总量出现更大幅度的增加,并且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震荡上升的特点。

90年代后期北京市流动人口呈现出下降的趋势,而且下降幅度较大,年均降幅达到8%。

是由于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到位,加之这段时期内遭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流入北京市的外来人口数量减少。

2000—2008年北京市流动人口的年均增长速度达到了12.5%(见图1),升幅与90年代末流动人口下降的速度相当。

从总体发展趋势上来看,北京市流动人口数上升趋势明显,并可能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继续维持扩张趋势。

图1 北京2000年—2008年流动人口数量(二)北京市流动人口分布特征北京市共有18个区县,这些区县按照城市功能的差别可以划分为四个功能区,其中首都功能核心区包括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和宣武区;城市功能拓展区包括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和海淀区;城市发展新区包括通州区、顺义区、房山区、昌平区和大兴区;生态涵养发展区包括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

北京市户籍管理办法_办法_

北京市户籍管理办法_办法_

北京市户籍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规定。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户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户籍管理制度户籍管理制度就是中国在户口管理方面的规定。

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自由迁徙期、严格控制期、半开放期三个阶段。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

1958年01月09日,经全国人大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七项人口登记制度。

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

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40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

1998年0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户籍管理办法内容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监察暂行规定》、《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监察程序》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监察暂行规定》、《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监察程序》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监察暂行规定》、《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监察程序》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1.07.19•【字号】京劳外管发字[1991]210号•【施行日期】199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监察暂行规定》、《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监察程序》通知(京劳外管发字[1991]210号1991年7月19日)各区、县劳动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89年第37号),现将《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监察暂行规定》、《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监察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监察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地务工人员的管理,严格控制本市流动人口的数量,根据《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雇用外地人员务工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工单位”)。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监察外地人员务工的机关,依照《办法》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地人员务工情况行使管理监察职权。

劳动管理监察员由市、区、县劳动局任命,市劳动局统一发放监察证。

第四条劳动管理监察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佩带《北京市劳动管理监察》胸章,向被检查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出示《北京市劳动管理监察证》。

第五条市、区、县劳动局依照《办法》和本规定对用工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出具有关手续、证件。

第六条市、区、县劳动局进行管理监察的主要内容是:(一)监察用工单位是否按照劳动部门规定的范围和计划雇用外地人员。

(二)监察用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雇用人员《外地来京人员做工证》(以下简称《做工证》)和年度检验手续。

(三)监察务工人员的《做工证》是否真实,与其《身份证》、《暂住证》以及注册情况是否一致。

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7号

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7号

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办法(1989年12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外地人员)的管理,维护劳务市场管理秩序,严格控制本市流动人口数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雇用外地人员务工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工单位)和在京务工的外地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局是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全市外地人员务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地人员务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市允许雇用外地人员务工的行业、工种范围,以本市城乡社会劳动力不能满足用工需要为原则,具体范围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五条用工单位雇用外地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每年申报雇用外地人员劳动力计划:一、在京的中央所属单位、军事单位,向市劳动局申报。

二、市属单位,由其归口主管的市级机关、部门(含总公司)向市劳动局申报。

三、区、县属单位和乡镇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申报,由区、县劳动局核报市劳动局。

四、建筑企业,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报,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统报市劳动局。

第六条雇用外地人员计划,经市劳动局批准后,由用工单位按照本市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雇用人员《暂住证》;凭《暂住证》和雇用外地人员计划批准证明向市、区、县劳动局申领雇用人员《外地来京人员做工证》(以下简称《做工证》)。

使用外地人员的建筑企业,凭《暂住证》、雇用外地人员计划批准证明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在京施工的证明,向市、区、县劳动局申领雇用人员的《做工证》。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京公人管字[201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10〕1015号)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保密协议书2.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及填表说明3.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查验律师注册印章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相关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工作原则对外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户籍地址服务工作应坚持促进社会管理、方便群众生活、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

第三条受理机构各分县局户籍大厅、各户籍派出所户籍接待室负责受理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受理对象不受地域限制。

由被查询人现住地派出所负责与被查询人联系核实工作,由接待查询受理地派出所负责最终答复查询人查询结果。

市局人口管理处负责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被查询对象范围本市户籍人口和已经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过暂住证件的暂住人口。

第五条适用范围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工作公务需要;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工作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需要;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公民因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需要。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7]18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7]18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7〕18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大兴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23日第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大兴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工作、居住、生育等为目的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本区以及本区外出已婚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监督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区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实现资源共享。

公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时,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并将婚育证明持证情况通报给计划生育部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7月18日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流动人口逐渐增多,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服务流动人口,北京市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并制定了《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本办法将有效解决流动人口在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问题,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加便利的生活环境。

一、居住证登记制度根据《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流动人口在北京市居住满30日以上的,需要申请居住证并在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居住证的办理将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多的便利,拥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在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等方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二、教育保障流动人口的子女在北京市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

根据《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市级财政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权利,并根据学生人数和需求,增加教学资源和师资队伍。

同时,相关部门还会加大对孤儿、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和援助力度。

三、就业支持鼓励流动人口参与市场经济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支持是《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关政府部门将加大对流动人口的就业培训力度,提供就业指导和岗位推荐等服务,促进流动人口实现就业和创业的机会。

四、社会保障为了更好地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权益,《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明确了流动人口享受社会保险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流动人口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并享受相关的医疗、养老等服务。

同时,相关部门还将加强与其他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接,确保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创新管理方式除了以上措施,《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还提出了创新管理方式的要求。

通过推行信息化管理,建设完善的管理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将更好地实现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城市管理的现代化进程,更好地解决流动人口的问题,提高城市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这是一项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好服务、营造更好生活环境的重要法规,将为实现流动人口和本地居民共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史略(1978-2008)

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史略(1978-2008)

根据历史背景、 方针政策 、 工作手段等因素的不同, 可 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 应当返回常住地。这实际上意味着非 ” 以将改革开放以来的北京市流动人 口服务管理工作分为 四 户籍人口在常住地之外的有限居留权, 从而为国家行政管制 个阶段: 第一阶段(98 18)为严格户籍管理阶段; 17- 94 , 第二 手段限制外流人口铺平了道路。在 15 年条例颁布之前 , 98 阶段(95 19) 为暂住证管理阶段 ; 18- 95 , 第三阶段 (95 19— 国家就使用过行政管制手段限制农村人 口外流, 其内容包括 20)为系统证件管理阶段 ; 01 , 第四阶段(02 20 至今)为调整 城市劳动力优先、 , 招收农村劳动力的行政审批制、 目流入 盲 转型阶段。这四个阶段前后更迭, 其政策指 向、 工作内容 、 价 人员的收容遣返制、 严格限制农民经商等。户口登记制度与 值目标逐渐变迁。
[ 关键词 ] 流动人 口; 服务 ; 管理 [ 中图分类号 ] 9 3 C 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5—39 (0 9 0 O 1 0 [ 10 4 2 20 )7一 l3— 6 收稿 日期 ] 2 0 0 9—0 5—1 7
[ 作者简介 ] 张真理 , 湖北宜 昌人 , 男, 北京市社 会科 学院助理研 究员, 博士。

粮油供应制度、 就业制度和社 会福利制度相配套形成了 集社 会治安、 统计和社会管理于一身的中 人口 国户籍制度。
18 年, 92 鉴于当时社会上有一大批长期流浪乞讨人员 ,

17w18: 98 94严格户籍管理阶段
尽管 17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我国走上了改革 98
开放的轨道, 但是严格的户籍制度及其上附加的各种社会功 影响城市稳定, 为了救济、 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维 能仍然全面维持着城乡二元分治的格局, 口的自由迁移 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 国务院 为人 结, 发布了《 城市流浪乞讨 设置了重重制度障碍。北京市流动人 口管理的最主要的制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流动人口的登记、居住、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事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规。

以下是对该管理办法的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现代化的进程,北京市吸引了大量的流动人口涌入。

这些流动人口主要以农民工、务工人员、务农人员以及外来人员等为主,他们旨在寻找更好的就业机会和生活环境。

然而,大量流动人口的快速增长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例如住房紧张、社会保障不完善以及个体随意流动等。

因此,制定和实施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

二、主要内容1. 登记管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要求所有流动人口在到达北京市后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登记过程需要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证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登记手续。

登记信息将作为流动人口享受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基础。

2. 居住管理流动人口在北京市的居住将依照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对于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他们可以租赁房屋或者居住在工作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

同时,相关部门将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规范租赁行为,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3. 就业管理流动人口在北京市寻找就业机会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

他们应该选择合法的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获得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同时,相关部门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防止非法用工和侵犯流动人口权益的行为。

4. 社会保障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权益,北京市将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流动人口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他们的子女可以享受相应的教育机会。

北京市将加大资金投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确保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监督与惩处北京市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的监督和惩处机制。

对于不按规定进行登记、居住和就业的流动人口,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视情况限制其在北京市的居住和就业权益。

对于涉及非法用工、侵害流动人口权益的用人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随着北京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流动人口数量日益庞大。

流动人口为北京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北京市的和谐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流动人口的定义及范围本办法所指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北京市居住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外来务工人员、经商人员、投靠亲友人员、求学人员等。

二、流动人口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对流动人口应一视同仁,保障其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和待遇,不得歧视或差别对待。

2、服务与管理并重原则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注重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的服务,解决其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3、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流动人口在北京市的实际居住地,由所在地区的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服务工作。

4、综合治理原则充分调动政府各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和流动人口自身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三、流动人口的登记与备案1、流动人口到达北京市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 3 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2、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和房屋中介机构等,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或就业后的规定时间内(一般为 7 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

3、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流动人口的登记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定期更新。

四、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1、就业权益鼓励和支持流动人口在北京市依法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劳动条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歧视性规定。

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其就业能力。

2、教育权益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其子女在居住地附近的学校就读,并享受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的教育资源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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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一、引言
流动人口管理是北京市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
速和人口流动的增加,流动人口管理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环节。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并为他们提供合理的服务,北京市
制定了《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二、背景介绍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国际大都市,吸引了大量人口涌入。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流动人口管理问题的增加。

流动人口涉及就业、教育、
医疗、住房等多个方面,需要更加细致和有效的管理措施。

三、主要内容
1. 流动人口登记管理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提出,流动人口应进行登记管理。


动人口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务工经商人员以及其他非户籍人口。

他们
在进入北京市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并获取居住证等相
关证件。

2. 就业服务保障
为了提高流动人口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对就业服务保障作出规定。

一方面,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符合条件
的流动人口提供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加强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提
高流动人口的就业技能。

3. 教育资源平等分配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和地方要加大对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投入。

建立完善的流
动人口子女入学和就近入学制度,确保每个流动人口子女都能享受到
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教育机会。

4. 医疗保障措施
流动人口在卫生健康方面面临诸多困难,《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规定加大对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力度。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为流动
人口提供医疗服务,建立流动人口医疗补助和保险制度,确保流动人
口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

5. 住房保障政策
住房是流动人口关注的重点问题,《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明
确了住房保障政策。

通过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推进流动人口集
中居住区建设等措施,提高流动人口的住房保障水平。

四、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强调,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将
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部门应建立流动人口管理监督机制,确保管理办
法的有效实施。

结论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北京市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重要举措。

通过引入登记管理、就业服务保障、教育资源平等分配、医疗保障措施和住房保障政策等多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加便捷和平等的社会服务,促进了城市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同时,建立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对于有效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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