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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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厦商务〔2018〕213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通知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厦商务〔2018〕95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单用途预付卡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力度,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具体通知如下:一、排查年度2017年度二、排查范围全市规模发卡企业三、排查方式通过企业自查、企业访谈、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排查等多渠道方式开展深度排查。

四、排查时间安排(一)6月29日至2018年7月15日,发卡企业收集并整理好相关备查资料。

(二)现场排查时间:2018年7月16日至7月31日(见附件1,如有变动以临时通知安排为准)。

(三)2018年8月初至8月中旬,发卡企业反馈意见并补充佐证材料。

五、排查内容(一)是否利用预付卡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排查发卡企业有无针对不特定对象以超出国家规定的利率回报消费者和以货币、实物、预付价值等形式回报消费者等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发卡行为。

(二)排查发卡企业发卡折扣情况。

排查发卡企业有无以超低折扣发售预付卡行为。

(三)资金管理情况排查1.预收资金用途排查。

排查企业是否有将预收资金用于非主营业务,即是否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及借贷等投资。

2.预收资金余额有无超限额排查。

(1)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2)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4)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9.01•【字号】厦财企[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1〕6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厦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我市传统商贸向现代商贸转型步伐,提升我市商贸发展水平,增强我市商贸企业竞争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07〕57号)及财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企业实施挖潜、改造、提升项目,创新经营业态,提高商贸流通管理水平和促进消费、构建区域性消费购物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联审;会同市商务局开展拟支持项目的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部门预算审查和批复等工作;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组织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联审;会同市财政局开展拟支持项目的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执行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发展现代商贸服务业,提升我市流通业现代化水平,形成区域商贸中心;(二)有利于促进我市商贸企业调整经营结构;(三)重点保证已建项目、在建项目;(四)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五)市区联动,共同支持发展。

厦门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

厦门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

厦门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利用直播电商的新业态模式,培育直播电商新经济,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2号),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发展目标 推动实施我市直播电商带货“五个一”工程:到2022年,在我市打造1个以上直播电商产业集聚园区,构建10家以上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发展100家以上具有影响力的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孵化1000家以上网红品牌,培育10000名以上直播带货主播,力争实现直播电商年交易额突破百亿元,将我市打造成为全国直播电商中心城市。

二、重点任务 (一)打造直播电商产业载体 1.全市重点打造1-2个产业链完整、专业性强、配套齐全、集聚效应明显的区域性直播电商产业园。

鼓励各区优化招商政策,支持国内外知名网络平台和品牌企业在厦门建立各类直播电商基地,聚集直播电商上下游资源,打造一系列“直播+”集聚区。

(1)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入驻有纳税的直播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的直播电商园区的主办方予以奖励,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2)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予的直播基地牌照,直播基地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直播间数量30间(含)以上,签约品牌数量超过10个,基地合计完税年营收达到3000万以上的(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给予每年100万元的奖励,取消授牌的不予奖励。

(1)、(2)两项奖励按就高原则申请,但不重复享受。

(3)鼓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对一定规模的直播电商基地给予优惠政策和鼓励支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厦府办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第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26日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三条除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五条发展改革、工信、商务部门,以及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为项目备案机关。

具体分工为:(一)新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二)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工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工信部门备案;(三)外商投资项目(含新建及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商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商务部门备案;(四)属于管委会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厦商务规财[2012]505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商务规财[2012]50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有关建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厦门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2012年12月17日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53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下达2012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1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以及市级预算财政安排的统筹用于支持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列入试点的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回收站点、回收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等项目,支持建设行业信息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形成多渠道回收、集中高效分拣、安全环保运输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专项资金扶持采用直接补贴方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8•【字号】厦府办〔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厦府办〔2022〕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8日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全国“两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致厦门经济特区建设40周年贺信重要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统一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把数据汇聚共享和开发利用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围绕智治、兴业、惠民三大方向,加快推进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建设,为厦门打造高质量发展引领示范区、更高水平建设“两高两化”城市注入更加强劲的数字动能。

一、打造协同高效的数字政府(一)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1.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实施政务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向上对接省网上办事大厅和闽政通App,横向联通各区各部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实现全市审批业务统一管理、统一反馈、统一查询、统一监督。

(牵头单位:市审批管理局、市工信局(大数据局)、市信息集团;责任单位:各审批服务部门,各区)2.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

在市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平台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向上对接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横向联通市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和各区各部门业务系统,汇聚政务服务事项、电子证照等数据,并与人口、法人等基础数据库共享共用,支撑业务系统获取信息。

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闽商务〔2024〕78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4〕78号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根据《关于推动福建省电子商务保稳提质增效若干措施》(闽商务〔2022〕75号)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现将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在福建省(不含厦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的企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申报截止日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

(三)2023年度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不得申报。

(四)同一企业只能在所有4个支持项目中选择1项申报。

(五)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申报本年度项目,择优支持1家(“关联关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定义)。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一)促进电商平台发展,服务实体经济(1)总部在闽的电商平台,2023年实现平台实物商品(不含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矿石等行业原材料)年国内网络交易额超过5亿元(B2B、B2C交易额可合并认定)。

(2)对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山区地市按申报条件75%执行并单列评比。

(3)全省共择优支持10家平台。

项目按沿海、山区报送的项目数比例分配,分别按交易额排序择优(三明、南平、龙岩、宁德为山区地市,其他均为沿海地市。

下同)。

支持标准:给予每家平台运营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0•【字号】厦府办〔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厦府办〔2023〕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2023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10日2023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字福建部署要求,以持续深化数字化改革与发展为主线,以激发数据要素价值为根本动力,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建设引领作用,加快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数字社会和数字生态,为我市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数字力量。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一)推动国家改革试点任务出实效进一步推动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试点、数字人民币应用试点、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智能建造试点城市、中国(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海峡两岸集成电路产业合作试验区等国家改革试点任务做实、做精、做细。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大数据局)、市公安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市金砖办、市建设局、自贸委、火炬管委会、集美区政府、文广传媒集团。

(二)加快建设数据资源体系1.加强数据汇聚治理。

开展公共数据治理顶层设计,研究制定“一数一源”、数据汇聚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标准规范和配套制度。

加快经济基础数据库和城市人口动态感知库建设。

推动建设商务、工信、国资监管等专题库,丰富完善医疗健康、政务服务、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等主题库。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厦商务内贸[2011]375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厦商务内贸〔2011〕375号)各有关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876号)等文件精神,对预付卡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我市购物卡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多用途预付卡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单用途卡仍进行备案根据《通知》要求,各有关企业若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须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报请人民银行批准,不再实施我市的备案程序。

所有已备案的涉及第三方支付的购物卡,在9月1日后相关购物卡公示信息将全部撤消。

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仍按照我市《关于加强零售业购物券(卡)管理的通知》(厦贸发内贸〔2008〕617号)的要求执行备案。

如商务部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则按照新管理办法执行。

二、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发卡行为各发售单用途预付卡的有关企业要尽快落实以下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

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8年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商贸流通方向)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8年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商贸流通方向)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8年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商贸流通方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厦商务〔2018〕170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8年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商贸流通方向)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根据《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2017〕201号),现将2018年商贸流通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未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

(三)按规定及时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申报范围:商贸招商项目(重点流通产业链)、商贸项目升级改造(包括流通设施、流通现代化、绿色消费等)、商贸冷链、消费促进活动、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

三、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

消费促进活动项目于2018年6月30日前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

2018年度发生的项目,按照该通知执行,申报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度消费促进活动项目于2019年3月31日前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

商贸流通储备项目(详见附表3-7)随时申报,符合申报方向的,将纳入市商务局项目储备库,优先考虑纳入以后年度扶持。

四、申报程序(一)各管委会、各区商务局组织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管委会、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消费促进活动项目向市商务局申报。

(二)申报单位在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http://202.109.244.108:8888/login.jsp)填报相关信息并报送相关资料。

各相关受理部门在系统上对材料进行预审,申报单位待相关部门在系统中确认后报送纸质材料。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政策兑现,强化重点项目保障、重点企业服务,推动我市2024年经济运行实现平稳开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月16日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工作部署,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推动我市2024年经济运行实现平稳开局,特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1.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落实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和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2.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7.5%调整为6.5%。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9.5%调整为8.5%。

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3.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鼓励民营企业在厦设立总部,打造总部经济集聚区。

优化提升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破除市场准入、招投标、融资服务等“玻璃门”“隐形门”“旋转门”,加快创新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用好“慧企云”等政企协同服务平台,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商联(民营办)、商务局、工信局)4.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9〕1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9〕1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12.27施行日期2019.12.27文号厦府办〔2019〕124号主题类别其他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9〕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27日厦门市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指导意见》(商运发〔2019〕30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9〕4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岛内大提升”的决策部署,立足推进区域消费中心城市提质升级,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潜力,促进商业繁荣,推进我市商业消费高质量发展,努力争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助力厦门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设新型消费商圈(一)推进商圈提质升级。

进一步完善城市商业网点布局。

加快推进岛外城区商圈改造升级,同步规划建设新机场片区、马銮湾新城、环东海域新城、集美新城、集美北站等区域特色商圈。

鼓励老城区现有商圈加快向场景化、体验式、互动性、综合型消费场所转型,努力打造融合销售、体验、休闲、娱乐等多业态集聚的综合性商业地标。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对商贸企业受灾重建及“菜篮子”供应保障给予补助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对商贸企业受灾重建及“菜篮子”供应保障给予补助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对商贸企业受灾重建及“菜篮子”供应保障给予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0.13•【字号】厦商务〔2016〕269号•【施行日期】2016.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对商贸企业受灾重建及“菜篮子”供应保障给予补助的通知厦商务〔2016〕269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企业:为支持我市商贸企业及“菜篮子”保障单位做好14号台风"莫兰蒂"灾后恢复经营和重建工作,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厦府〔2016〕303号)精神,现将《厦门市商贸企业受灾重建及“菜篮子”供应保障补助专项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管委会)商务部门要切实做好组织申报和相关材料的核实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财政部门应做好资金保障,加快补助资金兑付进度。

各区(管委会)应建立补助资金发放台账,避免超期、超额补助及重复补助。

相关企业不得多头申请灾后补助资金,对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或重复享受补助资金的企业,由各区商务、财政部门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取消该企业五年内所有财政资助项目的申报资格。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区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指导各区做好政策兑现工作。

附件:厦门市商贸企业受灾重建及“菜篮子”供应保障补助专项申报指南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2016年10月13日附件厦门市商贸企业受灾重建及“菜篮子”供应保障补助专项申报指南一、扶持对象(一)受灾的我市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是指上年度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在2000万元、500万元和200万元以上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

(二)已取得相应资质或备案的汽车拆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三)受灾的我市“菜篮子”基地、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厦商务〔2017〕332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商务局、各有关企业: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秩函〔2017〕360号)要求,为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有效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建立长效机制,我局拟在近期开展全市单用途预付卡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目的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通过检查各发卡企业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掌握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现状,规范法人企业预付卡发卡行为,推动发卡企业建立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确保实名购卡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限额发卡制度等落实到位,积极应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各类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专项整治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一)发卡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11月3日(二)商务主管部门检查阶段:11月6日-11月15日三、组织机构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商务局党组副书记周山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流通处、市场秩序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区商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流通处和市场秩序处共同负责市区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市区同步开展专项行动。

四、检查范围在我省备案的本市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含分支机构)、在我市备案的规模发卡企业(名单见附件1)、各区备案的其他发卡企业以及不在本地区备案,但在本地区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企业及分支机构。

五、检查内容重点检查企业发卡备案、发行和服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制度执行情况,规范法人企业预付卡发卡行为,严禁擅自将单用途预付卡转为多用途预付卡。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老字号认定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老字号认定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老字号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厦商务〔2017〕349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老字号认定办法》的通知厦商务〔2017〕349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市相关行业协会:《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已于2017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为认真贯彻《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努力提升厦门老字号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传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切实加强厦门老字号的规范化管理,努力扩大品牌效应,我局根据《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制定《厦门老字号认定办法》并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厦门老字号认定办法厦门市商务局2017年11月9日附件:厦门老字号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扶持和保护“厦门老字号”,提升“厦门老字号”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传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进一步加强对“厦门老字号”的规范管理,以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厦门老字号”,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等,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认定的称号。

第二章认定第三条认定名称:厦门老字号(中文)Xiamen Time-honored Brand (英文)第四条认定范围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或组织。

第五条认定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认定条件申报“厦门老字号”的商事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登记设立、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二)字号或者商标传承不少于30年;(三)具有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四)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五)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厦府办[2012]125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1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商务局(加挂"厦门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贸易发展局的职责。

(二)划入原市外商投资局的外资企业货物进口及加工贸易审核管理等职责。

(三)增加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的经贸政策、法规;拟订全市对外经贸、国内商品流通、副食品供应和保障的发展战略和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归口指导全市对外经贸企业和内贸企业。

(二)负责组织开展WTO相关事务的政策调研、信息咨询、技术援助和培训宣传;开展应对国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承担市反补贴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全市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及我国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的相关工作;协助全市产业和企业对进口产品的贸易救济措施申诉。

(三)指导管理全市商品进出口和加工贸易,执行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核发进出口许可证、产地证、加工贸易批件;审核并申报重点进出口商品企业经营资格,负责相关进出口商品配额的编报及实施;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登记;规范货物进出口经营秩序,协调口岸部门做好"大通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促进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及管理工作;负责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走私、打击出口骗退税、打击逃套汇的工作。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度重点外贸企业认定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度重点外贸企业认定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度重点外贸企业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6.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度重点外贸企业认定的通知各有关企业:为打造良好外贸发展环境,通过对重点企业的精准支持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全市外贸综合竞争力持续提升,助力厦门建设新发展格局节点城市,现启动2024-2025年度厦门市重点外贸企业认定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厦门市重点外贸企业的定义厦门市重点外贸企业指在厦门市辖区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对外贸易,具备健全的财会审计和管理制度,依法纳税,诚信经营,在进出口规模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国有、民营、外资等大型企业。

重点外贸企业按进出口规模分为龙头、骨干、中坚、成长四类。

二、基本认定条件(一)在厦注册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物流企业、融资租赁进口企业除外);(二)有固定办公场所及5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厦缴纳社保半年以上;(三)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四)未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涉黑涉恶企业及虚假贸易高风险企业;(五)未在广交会因展位违规情形导致厦门交易团被大会扣减展位。

三、优选认定条件(一)龙头型企业前三年年均及前一年进出口额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骨干型企业前三年年均及前一年进出口额不少于5亿美元。

(三)中坚型企业前三年年均及前一年进出口额不少于1亿美元。

(四)成长型企业前三年年均及前一年进出口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以上前三年指2021-2023年;前一年指2023年。

四、有关支持经认定的重点外贸企业,可在进出口信用保险、AEO高级认证等方面予以叠加支持。

五、申报流程重点外贸企业采用名单制管理,由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基础信息表(见附件),市商务局进行资格认定。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厦商务〔2017〕201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2017〕20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2017年6月27日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民间有效投资任务清单的通知》(厦府办〔2017〕33号)、《厦门市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办〔2017〕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

本办法中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以下简称“流通服务”)包括商贸流通业、生活服务业两大类,其中:商贸流通业是指商品流通和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产业,主要包括商品批发(不含农产品市场)、零售,再生资源回收、商贸冷链物流等以及相关消费促进活动;生活服务业特指餐饮、住宿、家政服务等生活服务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4〕20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4〕20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4〕2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1日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为加快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完善我市投资促进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重大投资项目落户我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重大投资项目的认定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产业导向属于符合厦门市现代产业支撑体系,重点包括平板显示、计算机及通讯设备、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旅游会展、航运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文化创意等十大千亿产业链(群),以及总部经济、节能环保、高端医疗、现代商贸及其它符合厦门城市发展方向的新兴产业项目,不包括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和基金类项目。

(二)投资规模和项目质量2015年1月1日后在厦门市新设立、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人民币,以下所提及的实缴注册资本均以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仅包括货币及有形资产出资,外资项目按实缴注册资本结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汇率折成人民币计算,下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并且以下其中一类企业投资比例占25%以上(不含25%):1.世界500强企业,以项目登记设立时《财富》杂志中文版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2.中国500强企业,以项目登记设立时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3.台湾百大企业,以项目登记设立时台湾《天下杂志》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项目登记设立时全国工商联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5.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包括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以及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相关企业等;6.境内外上市公司;7.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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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0.03.10•【字号】厦商务〔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2号)文件精神,根据《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商务规﹝2020﹞1号),2020年我市继续对电子商务发展项目予以支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账证健全、依法纳税、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不得弄虚作假。

(四)项目已获得或已申请其他市级及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申报单位及法人代表、财务审计机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

(六)其他(详见申报指南)。

二、申报范围电子商务平台奖励、网络销售奖励、电子商务园区主办方奖励、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奖励、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奖励、电商直播基地奖励、电子商务活动补助等。

三、支持方式事后无偿奖励或补助,企业自愿申报。

四、申报时间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奖励、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奖励、电子商务活动补助,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 电子商务平台奖励、网络销售奖励、电子商务园区主办方奖励、电商直播基地奖励,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4月3日。

五、申报流程(一)申报单位自愿向属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行业协会、高校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

1.登录http://202.109.244.108:8888(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点击“我要申报”跳转登录页取得i厦门的账号密码,点击登录。

2.登录网站后点击“项目申报”,依序如实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及申报信息。

(若申报时系统尚未开放,可先报送纸质材料,4月10日前到系统补录)。

3.填写完成后提交并打印“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奖励申报表”及相应表单。

4.填报、提交的相关信息、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支持热线:5397711(二)各区受理部门在系统上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申报单位待系统预审通过后,报送纸质申请材料一式3份至区商务主管部门。

申报单位对纸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主体责任,并保证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

各区受理部门对项目申报资料、数据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三)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正式行文报市商务局,附送申报单位申报的纸质材料2份(A4纸、简装成册,加盖边缝骑缝章),并报电子版至邮箱:*******************。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奖励、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奖励请于2020年3月25日前完成,电子商务平台奖励、网络销售奖励、电子商务园区主办方奖励、电商直播基地奖励请于2020年4月10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咨询思明区商务局:联系人:陈两福电话2667450湖里区商务局:联系人:许雯霞电话5726985集美区商务局:联系人:罗良栋电话6108985海沧区工信局:联系人:王莉电话6082978 6896917同安区工信局:联系人:陈玉萱电话7020056翔安区商务局:联系人:王顺正电话7889962火炬管委会:联系人:周德照电话5380972自贸委:联系人:蔡伟强电话2621661。

七、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指南。

八、其他事项(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一个项目申报,且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不得以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扶持。

(国家级示范奖励除外)(二)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并将按照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通知及附件可从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四)厦门市商务局视审核情况,如需要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工作,请各相关单位给予配合支持。

(五)受市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六)市商务局联系人:电子商务处: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605室李伟婷电话:2855839 谢晓芳电话:2855836特此通知。

附件:1.厦门市2020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厦门市商务局2020年3月10日附件1厦门市2020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一、电子商务平台奖励(一)奖励对象1.本指南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仅限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为交易主体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搭建的虚拟网络空间,应具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分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自营交易平台和混营交易平台三类。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平台。

自营交易平台是指为企业、企业集团或所属品牌自身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平台。

混营交易平台是指同一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同时作为自营交易平台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使用。

(注:同一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平台类型申报。

)2.本指南中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为商品类或服务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其中商品类是指销售实物商品,服务类是指提供在线服务,如在线餐饮、旅游、住宿、文娱等生活服务类交易平台,但软件、游戏、广告及互联网增值服务、各类充值、缴费业务除外。

3.本指南中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包含以下平台:(1)大宗商品、产权、文化艺术品等合约类电子交易平台;(2)互联网出行、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等互联网平台。

4.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营业收入是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所提供交易服务而产生的营业收入,包括平台交易服务费和相关增值服务费,不包括平台自营产品所赚取的差价部分。

(二)奖励标准1.对2019年度本企业纳统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分别给予平台经营主体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2.第二次及以上超过,且2019年度纳统营业收入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5%以上,按比上一年度增量的1%给予平台经营主体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

3.2019年度以前享受过我市电子商务平台奖励政策的企业适用第2条。

(三)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必须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主体。

2.申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企业需取得ICP经营许可证,自营交易平台需取得ICP备案许可证。

3.申报平台若为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必须在商务部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备案。

(操作说明详见:)4.申报单位营业收入以企业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内2019年度年报表填报的数据为准。

(营业收入及增长证明材料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审核确认)5.申报单位2019、2020年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内的企业类别应为以下类别之一:“限额以上服务业”或“规模以上商贸服务业”。

6.申报单位必须如实填报数据。

凡填报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均需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

(四)申报材料(一式2份)1.《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电子商务平台奖励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取得业绩成效、所申报扶持内容和扶持金额)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3.在平台上开展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家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与商家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发票等,提供免费服务的无需提供发票)、电子商务销售证明材料;4.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有条形码的单位的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告无法体现电子商务经营情况还需辅助提供电子商务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6.有效期内的增值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许可证复印件;7.申报平台若为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需提供在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备案网页截图;8.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9.企业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10.纳统证明截图材料(年报及最新月报截图,申报时需仍在库,若企业未报2019年月报,但报了2019年年报,则提供年报截图);11.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网络销售奖励(一)支持对象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实物商品销售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1.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1亿元以下的企业,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

2.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同比正增长的,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200万元。

(三)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应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电子商务销售额以企业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2019年度年报表填报的数据为准。

(电子商务销售额及增长证明材料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审核确认)2.申报单位2019、2020年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的企业类别为“批发和零售业”。

3.自营交易平台需取得ICP备案许可证;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开设网络商店的项目申报单位,其网络商店注册的公司应是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四)申报材料1.《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网络销售业务奖励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取得业绩成效、所申报扶持内容和扶持金额)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有条形码的单位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告无法体现电子商务经营情况还需辅助提供电子商务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1)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两个年度的电商销售收入明细表,列明销售日期、销售金额、销售平台、付款方式、相关单据等内容;(2)电商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4.与第三方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和第三方平台开具的服务费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如果是自营交易平台销售则提供有效期内的增值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许可证复印件;5.企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自营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上线页面复印件和网址)、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材料(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的销量、销售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情况后台截图;自营交易平台附平台交易量、交易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额支付证明材料);6.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7.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8.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9.纳统证明截图材料(年报及最新月报截图,申报时需仍在库,若企业未报2019年月报,但报了2019年年报,则提供年报截图);10.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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