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各项工作,促进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培植厦门市电子商务集聚载体、培育壮大网络零售业、扶持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扶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对贸易模式、贸易流程进行创新再造及具有对台特色的电子商务服务等其它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点的项目。
第四条扶持资金实行无偿使用、定向使用,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
市商务局负责提出年度扶持资金安排建议,受理项目申报并会同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监督项目实施,负责资金兑现;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财政管理,主要是参与扶持项目评审、确定扶持资金总额、审核拨付资金以及组织监督检查。
第六条扶持资金采取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发放。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所投入的技术、设备,推广、物流配送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
企业应将一定比例的扶持资金用于延揽人才、奖励对业绩有突出贡献的团队及个人。
第二章使用方向及标准第七条扶持资金使用包括下列范围及方向:(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集聚;(二)培育壮大网络零售业,鼓励开展台湾商品网络零售;(三)支持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业务;(四)鼓励传统工业企业和传统流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对贸易模式、贸易流程进行创新再造;(五)支持完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服务体系;(六)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七)支持政府、行业协会及科研院校开展电子商务公共性项目,包括:大型电子商务活动、人才培训、规划制订、论坛、对外招商及行业表彰等;(八)支持其它经市政府批准,或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确认,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点的项目。
广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001]
广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4〕54号)精神,推进我市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市商务委、市工信委每年在各不超过25000万元内根据实际申请预算资金,用于培育电子商务企业、平台,推动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和行业应用,完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商务委、市工信委(下称“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一)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拨付专项资金,配合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编制并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分别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商贸流通领域、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年度扶持方向、重点和下达资金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资金分配、报批、项目实施管理以及验收;负责专项资金安全、项目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统筹安排、强化监督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扶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企业法人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
(三)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一)商贸流通领域:1.电子商务企业模式创新或升级改造项目,包括电子商务企业商业模式创新项目。
东城街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东城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2017〕2号)、《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1号)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特别是跨境电商创新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城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支持东城街道电子商务销售、服务、创新型企业以及传统制造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做大做强,支持东城电子商务特色产业园区及园区电商的建设和发展,加快东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中心园区、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建设,扶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拓展业务活动,以及支持其他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销售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官网、网上商城)和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网店)等进行销售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综合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电子商务策划设计和咨询服务、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电子商务安全服务、电子商务认证和信用服务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是指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互联网金融、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家政、娱乐等服务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城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东城街道产业专项资金”切块管理,专项用于扶持东城电子商务发展。
电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08-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贸发〔2009〕54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粤府办〔2012〕131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加快推动松山湖高新区电子商务发展,建设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设立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商专项资金”)。
第二条电商专项资金来源:由园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额度。
第三条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在松山湖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行业机构。
具体包括:(一)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信息服务或网上交易等商务活动为主营业务,提供安全认证和网络支付服务,具备相应行业经营许可资质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二)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开展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的机构或企业;(三)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具备第三方支付服务资质,从事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代运营和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等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四)应用电子商务的园区其他企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1)当年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财政全额拨款单位;(3)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4)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欠租、拖欠员工工资及社保等不良记录;(5)未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报表。
第四条电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三)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绩效评价、公开透明。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电子商务【发文字号】财企[2017]11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发布日期】2017.03.01【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7〕116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商安徽”建设的指导意见》(皖发〔2016〕33号),全力支持“电商安徽”建设,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2017年3月1日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力推进“电商安徽”建设,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商安徽”建设的指导意见》(皖发〔2016〕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电商安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根据《指导意见》确定的“渠道不乱、合力推进”原则,财政支持“电商安徽”建设的有关资金,既包括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也包括省级科技、经信、农业、旅游、供销等方面涉及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
本办法仅规范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省级科技、经信、农业、旅游、供销等方面涉及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合力推进我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第四条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商务办法】佳木斯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办法】佳木斯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我市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发展的激励作用,有效落实市政府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政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佳木斯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市县两级共同出资,其中:市级筹集300万元、每县(市)筹集100万元、每区筹集50万元,年初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扶持对我市电子商务与物流发展及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商务部门提出项目支持方向,负责组织对申报企业的筛选、审核、上报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透明规范、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同时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及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市本级出资用于扶持工商注册、税费缴纳在市本级的电子商务企业;各县(市、区)所出资金用于奖励和支持本行政区域电子商务企业。
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对在我市市域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平台类、应用类、服务类企业及配套服务电子商务发展的快递物流企业进行扶持。
第六条关于优先支持下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参照《佳木斯市电子商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七条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按照《佳木斯市电子商务管理办法》和《佳木斯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奖励资金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将符合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的申请资料向市商务部门报送;市本级企业可直接向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只奖励1次;对于符合享受两项以上补贴奖励条件的县(市、区)、平台、基地(园区)及企业,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临沂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主要包括(1)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2)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3)综合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4)专业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5)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6)移动电子商务平台等。
(二)电子商务服务业。
致力于为企业(包括个人)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提供第三方公共服务,且能够在信息、订单、支付、物流、培训等方面为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和机构。
(三)电子商务应用企业。
加入第三方平台实现网上交易的企业、自建或共建电子商务营销渠道的企业。
(四)电子商务重点项目。
重点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省支持开展的电子商务项目、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基础设施项目、电子商务规制建设研究项目、拓展国内外市场的电子商务重点工作和项目。
(五)符合《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明确优先支持的其他电子商务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扶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资及其他方式进行支持,每个项目单位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比例确定。
对当年已获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安排。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一)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奖励。
同一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二)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自建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对我市影响力大,对电子商务发展起引导、带动作用的龙头电子商务平台,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设备购置、系统开发等活动给予补助。
对技术领先、发展前景良好、正常运营的社区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优先给予补助。
(三)支持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
对在临沂当地注册的,由本地政府或企业独资或控股,具有独立的第三方支付牌照且结算中心总部设在临沂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设备购置、系统开发、应用推广、物流信息发布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活动给予支持。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0.02.20•【字号】厦商务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规〔2020〕1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厦门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2号)文件,我们制定了《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2月20日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2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商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独立核算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分为应用企业、平台企业及服务企业。
第四条电商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
(一)市商务局负责电商发展资金的管理,编制电商发展资金年度预决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统筹电商发展资金的实施,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修订电商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拨付电商发展资金,开展电商发展资金绩效管理。
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19号),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和质量提升,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加大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工作力度,促进传统产业利用电子商务实现转型升级,提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水平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第五条市财政和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条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二)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三)会同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会签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四)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五)组织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工作,提出改进预算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二)发布申请指南,开展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等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建立项目备选库;(三)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牵头组织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四)建立资助项目档案,跟踪管理项目实施、验收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五)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部门预算管理。
电子商务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宁波市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有效推动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6号)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甬政发〔2014〕6号文件精神设立,从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中安排。
2014年度安排40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年度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贸易局、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透明规范、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以下3类主体:(一)在宁波市域范围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服务等3类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运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专业的公共与增值服务,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是指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包括工业、农业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商业务提供电商园区运营、网络营销、代理运营、咨询策划、物流快递等服务专业服务商,不包括提供与电子商务业务不直接相关的后勤保障等服务的企业。
(二)各类示范项目创建主体。
包括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基地运营机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等。
(三)浙江省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项目单位。
第三章电商企业扶持政策第六条市重点电子商务平台融资贴息补助。
四川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提升电子商务事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产业优化布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省范围内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和范围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定额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项目:(一)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网购网销)平台建设。
(二)支持我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
(三)支持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四川省完成工商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单位(企业);(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三年内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申请资料报送至所在市(州)和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省级单位(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七条市(州)、扩权县(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扩权县(市)的材料在报省厅的同时,抄报所在市(州)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确定采取专家评审制度,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评审小组,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
**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相关建设项目,以及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投资电商企业、园区等相关项目或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的,实施“一事一议”政策。
(二)对提供电子商务企业运营办公使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网络、物流等配套服务,且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电子商务楼宇管理运营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平台奖励(一)对新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年网络交易超过2元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5万元。
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年网络交易额超过5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50万元。
(二)支持电商产业园做大做强。
运营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3年内委托运营管理公司运营管理,每年给予园区基本运营管理费60万(2)对电子商务网络年零售额(B2C、C2C类型)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按10万元、5万元、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首次超1500万美元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每年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实现销售收入突破1000万元以上,同时年纳税额达到销售收入1%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将按照5万元为基数给予奖励,销售收入每超过基数2000万元,再额外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60万元。
(5)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园区管理运营企业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里政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园区,分别给予园区管理运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除外)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建设鼓励培训机构开展电商知识培训,经县商务局、人社局认定,对当年实现本县电子商务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不低于300人,同时排名前3名的重点培训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五篇模版)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五篇模版)第一篇: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和省商务厅等十四部门印发的《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晋商电【2014】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省范围内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配合商务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监管要求,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商务厅提出项目支持方向,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向单位(企业)公共服务型项目倾斜。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一)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支持我省企业新建和升级改造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支持产业集群骨干企业建设为上、下游关联企业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支持重点行业、优势产业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引进全国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区域总部、服务中心和运营中心到山西注册。
(二)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建设。
支持各类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销售渠道;支持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山西产品专区”和集中推广、促销活动;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
(三)支持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
支持电子商务支付、认证、信用、物流配套体系建设项目;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和培训;支持重点学科项目建设;支持电子商务基地和示范企业建设。
(四)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建设。
支持移动电子商务、物联网、位置服务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项目,支持软硬件及系统集成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大力提高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及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自主研发能力建设。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3•【字号】三府规〔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3〕15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于2023年7月31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及标准第三章申报材料与审批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三亚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发展,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形成外贸发展新动能,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对《三亚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1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三亚市依法注册、登记纳税的独立法人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商和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运营主体等),具体要求如下:(一)在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试区平台”)注册登记和开展业务且纳入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按要求报送数据。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咸政办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商务信息化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市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7日咸宁市市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4〕21号),鼓励和支持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广电子商务应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4〕4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在每年年初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透明规范、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五条市直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以下六类主体:(一)在咸宁市直(含高新区)范围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和市外新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服务等三类企业。
(二)各类电子商务人才建设项目。
(三)各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四)各类示范项目创建主体。
包括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基地运营机构等。
连云港市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连云港市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和产业布局,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连政办发〔2015〕1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连云港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市区(包括赣榆区)范围内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及区财政与商务(经发)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年度预算和使用计划,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参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市商务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商务发展工作需要,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和支持重点;制定和下达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类别和条件;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使用建议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开展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协调。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和商务(经发)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与初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以及市级财政、商务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重点突出的原则,向单位(企业)公共服务型项目倾斜。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一)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建设鼓励电子商务园区建设,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园区吸引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和配套服务企业入驻,形成集商品交易、平台建设、物流快递、融资支持、研发设计、配套服务等于一体的多功能、多业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具有孵化功能的电子商务创业基地,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产业集群。
(二)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电子商务应用,推进电子商务在工业、传统商贸业和农村等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商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商品销售服务类、消费服务类等综合平台建设;支持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加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类项目建设;完善电子商务信息采集汇总和分析体系。
常平镇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指南
常平镇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指南目录第一章申报须知 (2)第二章申报项目 (6)一、电子商务企业销售奖励 (6)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奖励 (9)三、知名电商企业总部落户奖励 (8)四、制造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奖励 ................................... .9五、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 (10)六、跨境电子商务相关境外项目补贴 (11)七、常平特色本土电子商务运营企业补贴 (12)八、电子商务园区奖励 (13)九、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奖励 (14)十、初级电商人培训机构补贴 (15)十一、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奖励 (16)十二、电子商务领军人才奖励 (17)十三、电子商务服务机构落户补贴 (18)十四、电子商务人才实训基地应用项目补贴 (18)十五、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服务项目补贴 (19)十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的相关活动补贴 (20)十七、未列入本办资金补贴的其他项目 (21)第三章名词解读 (22)附件1常平镇科技创新及产业扶持资金申报审批表 .................. 附件2承诺函. (23)附件3常平镇电子商务园区备案登记表 (24)第一章申报须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常平镇电子商务实现跨越式发展,按照市统一部署,根据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南作为政策文件解读,就相关政策作详细的说明。
一、申请条件(一)在常平镇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设立、依法纳税、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类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经济组织。
(二)在常平镇辖区有合法固定的经营或服务场所,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单位法人或负责人无生效中的重大信用不良记录。
(三)符合本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奉化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奉化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区电子商务发展,更好发挥本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包括区财政安排的由区商务局集中统筹使用的专项资金和宁波市级用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科学、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好资金的分配拨付、监督检查、跟踪问效、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扶持对象第五条截止资金申报日,在奉化区域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满一年的,依法经营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服务、电子商务产业园等4类企业(以下简称电子商务企业)。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引进;(二)支持电子商务招商引资工作;(三)支持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布局;(四)支持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五)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六)支持村社电子商务工作推进;(七)支持电子商务统计工作开展;(八)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电子商务发展事项。
第四章具体政策内容第七条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引进。
(一)经省市认定的我区电子商务培训机构,且由区商务局安排为电子商务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除享受宁波市每人500元的补助资金外,按考核合格人数予以每人200元的补助。
(二)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培育)取得电商类高级证书的精英人才(与本地电商企业签订全职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每引进(培育)一人给予企业3000元补助。
(三)经区商务局备案同意,在我区举办参会人数100人以上的电商论坛、电商大讲堂等,按实际举办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3期,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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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和省商务厅等十四部门印发的《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晋商电【2014】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省范围内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配合商务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监管要求,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商务厅提出项目支持方向,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向单位(企业)公共服务型项目倾斜。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支持我省企业新建和升级改造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支持产业集群骨干企业建设为上、下游关联企业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支持重点行业、优势产业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引进全国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区域总部、服务中心和运营中心到山西注册。
(二)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建设。
支持各类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销售渠道;支持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山西产品专区”和集中推广、促销活动;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
(三)支持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
支持电子商务支付、认证、信用、物流配套体系建设项目;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和培训;支持重点学科项目建设;支持电子商务基地和示范企业建设。
(四)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建设。
支持移动电子商务、物联网、位置服务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项目,支持软硬件及系统集成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大力提高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及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自主研发能力建设。
(五)其他省委省政府明确需要投入的方向。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西省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四)按要求及时向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信息。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申报按照属地划分原则,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申请资料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
省级单位(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九条申报单位(企业)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项目单位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无误后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确定采取专家评审制度,由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
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3%提取,从严控制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省商务厅按照评审结果和当年资金规模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照省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报送书面验收申请,省级单位(企业)可直接向商务厅、财政厅报送书面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各地已建设完成的项目由各市商务、财政部门自行组织联合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15日内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于资金拨付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完毕,如项目无法在一年内实施完毕,项目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具体原因,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具体时间,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同意后组织阶段情况验收。
第十六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同级商务、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或存在弄虚作假、欺骗行为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自同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下达通知后3个月内,应当将全部资金如数缴回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补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各市商务、财政部门应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将所辖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资金
的资格。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专项资金工作要求,并报省财政厅、商务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