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保基金返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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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鲁政发[1993]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鲁政发[1993]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1993年1月15日鲁政发〔1993〕6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省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保障企业离、退休职工生活和社会的稳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市地要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实施。

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各项物价、生活补贴、补助,以及丧葬补助费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市地统筹期间,企业为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从一九九二年十月起,职工个人都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暂定为个人标准(基本)工资的3%(或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的2%),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职工工资变动时,企业应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备案,并办理个人缴费变更事宜。

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根据企业的经济能力合理确定。

企业效益好,可以多补充一些,但一年的提取额一般不超过一个半月的工资额。

经济效益差,可以少补充或暂不补充。

具体数额由企业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决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潍政字〔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8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促进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

突出中小企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等重点,大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加大基金征缴、稽核和监察力度,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费,鼓励灵活就业人员长期稳定缴费,努力实现参保人数和基金征缴同步稳定增长,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增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抵御各种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挑战的能力。

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实现精确管理和便捷服务。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企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参保、缴费、转移接续、退休核准、待遇核定、养老金发放等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待遇计发和调整政策,统一基金归集时间,统一养老待遇发放时间。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下同)不得自行出台社会保险费减收增支政策,不得自行扩大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或提高标准,不得违规办理一次性补缴及其他社会保险业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鲁人社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自2021年12月31日起,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养老保险归集地(即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全省通办系统查验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并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归集,归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

归集前,参保人员在各地保留的个人账户由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息。

原则上,参保人员在省内的最后一个参保地作为其养老保险归集地;省内参保缴费期间曾有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3年)的情况,且补缴地不能提供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补缴所需材料的,原补缴地作为归集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不同市之间养老保险归集地争议。

二、规范参保人员缴费指数计算办法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后,参保人员在我省省内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以参保职工各月份缴费工资占缴费时所在参保地执行的月平均工资比重确定;省外转入人员在省外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根据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各单位在养老保险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在政策上予以明确。

经研究,并请示劳动保障部同意,就当前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企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问题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都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为他们办理转接手续。

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从事个体经济或自由职业的,如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与单位签订基本养老保险代办协议,委托原单位代缴养老保险费。

个人按原单位执行的标准缴足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原单位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缴费基数可按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执行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重新就业的人员退休后,其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由退休前最后一个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为其代管档案的机构按规定申报退休,并由失业前最后一个为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待遇计发问题1、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正常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以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计发养老保险金。

建筑业养老金返还

建筑业养老金返还

目前,山东、江苏、内蒙古等不少省、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2003年以前称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筹集后再拨付建筑企业的管理方式,即建筑企业在承接建筑工程时,由建设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养老保障金,然后按照一定比例拨付建筑企业,专门用于建筑工人办理劳动保险。

以山东省为例,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建筑业的决定》(鲁政发〔1995〕101号)中有关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提取办法的精神、《转发省建委、省计委、省劳动厅、省建工局四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77号)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等资料,按工程总造价的2.6%向建筑管理部门预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施工企业可依据建筑管理部门为其核定的拨付等级和所承接工程的施工进度,每季度向建筑管理部门申请拨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获得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返还已经成为常态化的收入。

这部分收入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一、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营业税;以其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以山东省和济南市为例,1996年山东省下发的《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劳保费用是建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造价时,仍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价程序计算,并计入造价内。

施工单位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

甲方与乙方办理工程财务结算时,应扣除该项费用。

《济南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40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应当按现行《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将建筑劳保费用计入工程总造价内。

由此可见,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比例统一提取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建安工程总造价的组成部分,建筑企业收到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返还是建筑劳务营业额的一部分,应当计算并申报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1.07•【字号】鲁人社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厅对2012年1月1日前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含原省人事局、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局、原省劳动厅、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目前,清理工作已经结束。

经2015年12月31日第22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198件,失效39件,废止92件,现予公布。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月7日附件1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劳动就业(一)就业部分1.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外事办公室、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6〕72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3。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劳社〔2005〕38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4。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5。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当前部分地区就业中结构性短缺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2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4.05•【字号】鲁劳社[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4〕15号2004年4月5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精神,为规范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程序,便于各地参照制定各项标准,我厅制定了《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加快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点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厅反映。

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2003〕115号),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在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失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失地后人均农业用地较少(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在册人员,均应列入保障对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区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等列入保障范围。

以前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遗留问题,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二、参保的申报和手续办理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障。

具体保障人员,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填写花名册,连同保障人员缴费金额(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经村(居)民大会或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公示3日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确定;以村(社区)为单位,持已经确认的参保失地农民花名册及其身份证、户口簿、照片到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农保处)办理参保手续。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鲁人社规〔2019〕1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参保缴费行为(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稽核意见书或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督促用人单位补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的欠费时段,各地按原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利息数额低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可按就低原则执行。

各欠费时段加收的滞纳金,不滚动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二)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等规定,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符合《社会保险法》有关缓缴规定的,也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鲁政办发[1995]77号养老保证金

鲁政办发[1995]77号养老保证金

鲁政办发[1995]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省政府:为解决建筑行业企业之间劳保费用不均衡的问题,使建筑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改革的范围和内容凡在我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建筑安装、机械化施工、市政、建筑装饰、隧道、园林绿化、古建筑、房屋修缮等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和职工,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属改革范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并在当地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的指导下,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帐户、手册的管理工作。

劳动保险的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供养直系亲属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二、劳动保险费用的费率标准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础,全省按统一费率计取。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率由省建委会同省计委测算后确定,并视具体情况定期予以调整。

从1995年10月1日起,全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一按建安工程费的2.6%提取。

三、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一)凡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道路桥涵堤防等工程项目,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及所有制形式,均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1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筑业主管部门交纳劳动保险费,并凭交纳证明办理开工手续。

工程投资有增减的,应于工程竣工前20日内按工程实际造价到建筑主管部门结算。

办理工程竣工手续时,必须交验结算清单,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手续。

大型工程或跨年度的工程,一次性交纳劳动保险费用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征得当地建筑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分段交纳。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6月1日)现将《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实际步骤,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对于逐步克服企业退休费负担畸轻畸重的状况,正确考核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活力,保障退休职工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配合,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要将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报省劳动局。

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推进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切实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促进社会安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凡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不分企业隶属关系(中央部属企业国家规定不参加地方统筹的除外),均应参加所在地退休费用统筹。

职工退休费用以市、县(市)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全省统筹。

国营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的统筹,按省政府鲁政发[1986]127号文件规定办理。

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制工人,按有关规定执行,均不作为统筹对象。

第二条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项目暂定为:(一)职工的离休费、退休费和长期支付的退职生活费;(二)上述人员按规定应发放的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以及生活补贴费;(三)其他需要列入统筹的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1995年9月25日)省政府同意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省政府:为解决建筑行业企业之间劳保费用不均衡的问题,使建筑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特别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改革的范围和内容凡在我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建筑安装、机械化施工、市政、建筑装饰、隧道、园林绿化、古建筑、房屋修缮等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和职工,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属改革范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并在当地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的指导下,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帐户、手册的管理工作。

劳动保险的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供养直系亲属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二、劳动保险费用的费率标准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础,全省按统一费率计取。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率由省建委会同计委测算后确定,并视具体情况定期予以调整。

从1995年10月1日起,全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一按建安工程费的2.6%提取。

三、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一)凡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道路桥涵堤防等工程项目,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及所有制形式,均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1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筑业主管部门交纳劳动保险费,并凭交纳证明办理开工手续。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鲁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24〕13号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就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聚焦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失能老年人照护、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等重点领域,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可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精准实施、注重实效,坚持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形成合力,科学设置补助项目,优化资金支出方向,促进养老服务资源统筹、政策集成和资金整合,引导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持续增加有效供给、健全服务制度、补齐发展短板、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补助项目各地要统筹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及当地有关资金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补助标准和条件,重点对以下领域进行扶持:(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类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对投入运营满1年且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经评估达到1级及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和时间,参照每名老年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指导标准,结合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奖补。

鲁政发号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鲁政发号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鲁政发[1995]101号为更好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改革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转发省建委、省计委、省劳动厅、省建管局四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做好我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改革建筑企业劳保费用提取办法,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状况,由过去施工企业按定额2.6%计(三)在建筑企业中实行劳保费用预收联系单制度。

预收联系单是行业管理结构掌握在建工程和拨付施工企业劳保费的主要依据。

此单由省统一制发,市地、县(市)行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凡在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的建安企业,均应执行。

第六条劳保费用是确保离退休职工生活稳定的基本资金来源,必须不折不扣的缴纳。

各级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也不能以减免劳保费用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对擅自开工及有意瞒缴少缴,扩大项目提高标准不补缴或者拒缴劳保费的建设单位,要视其情况,认真查实,除按规定补缴外,并按省政府77号文规定按日加收2‰滞纳金。

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并处以应缴额20%的罚款(罚款上缴财政、补缴款及滞纳金及时存入劳保费专户)第七条劳保费用是建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造价时,仍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价程序计算,并计入造价内。

施工单位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

甲方与乙方办理工程财务结算时,应扣除该项费用。

第八条劳保费用的提取执行时间按照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规定,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由于已开工工程中间结算有一定困难,因此,凡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前已开工的工程到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仍按原办法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后新开工项目,均按77号文规定时间执行。

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工程项目(含续建、跨年度工程项目)一律按77号文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计算劳保费用。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电力部、水利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煤炭部、民航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精神,保证以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为原则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二、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劝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1)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2)利息每年按上年个人缴费累计额(本息之和)乘以当年各省(部门)、市发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当年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半息。

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缴费额,调出地区(部门)只转本金不计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部门)对职工调转当年个人全年缴费一并计息。

(3)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管理费。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计算起始时间,从调出地区(部门)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日算起。

对至1996年1月1日仍未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地区(部门),职工调出时,其基金转移额为从1996年1月1日起职工(按调出地区(部门)规定的比例)累计个人缴费额(本息之和)。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2018)【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8]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7.25【实施日期】2018.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8号)省直各部门,各省属国有企业:现将《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7月25日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应按照因企制宜、依法操作、分类实施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处理劳动保障有关问题。

第三条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制订职工安置实施方案,要广泛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改制企业原则上应当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改革的不同方式,分类确定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改制企业以资产评估基准日为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解散或撤销的企业,以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或撤销之日为计算职工安置。

鲁政发(1995)101号--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鲁政发(1995)101号--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鲁政发[1995]101号为更好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改革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转发省建委、省计委、省劳动厅、省建管局四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做好我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改革建筑企业劳保费用提取办法,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状况,由过去施工企业按定额直接向建设单位取费,改为由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用的一种行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统筹的补充。

实行这种办法后,各类建安企业仍按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第三条劳保费用的提取标准按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规定,各类建设工程全省统一按建安工程总造价的 2.6%计取劳保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的范围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建筑安装、装饰装潢、桩基础、古建筑、单独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工程等,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及资金来源,均应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用。

本办法未包括的工程项目,按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收取劳保费用的部门是专门设立的各级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结构(以下简称行业管理结构)。

第五条劳保费用的提取办法(一)劳保费用采取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开工报告、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然后凭行业管理机构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费用专用收款票据领取《施工许可证》,领取后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加盖“劳保费用已缴”印章,已备检查。

(二)建设项目工期在二年以内的劳保费用,原则上一次预缴。

劳保统筹返还交流材料

劳保统筹返还交流材料

劳保统筹返还交流材料劳保统筹返还是指在劳动者参保期满后,根据一定的规定和程序将其缴纳的劳保统筹费用予以返还的一种制度安排。

下面将从劳保统筹返还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1000字的详细介绍。

一、背景劳保统筹返还制度的实施是为了让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积累的劳保统筹费用能够得到合理的使用和保障。

此前,一些地区的劳动者劳保统筹费用被集中使用在社会保险基金上,导致参保的劳动者在退休后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劳保统筹返还制度应运而生。

二、目的劳保统筹返还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退休后能够及时、合理地获得劳保统筹费用的返还,并能在需要时使用这些资金来支付医疗费用、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等。

通过劳保统筹返还制度的实施,能够实现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参加劳保统筹的积累,增加其养老保障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三、适用范围劳保统筹返还制度适用于所有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劳动者。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退休前需缴纳一定的劳保统筹费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退休后可以申请返还已缴纳的劳保统筹费用。

具体的返还金额由每位劳动者的实际缴费情况和年限决定。

四、申请流程劳保统筹返还的申请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材料:劳动者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缴费证明以及相关医疗费用发票等。

2. 填写申请表格:劳动者需填写完整的劳保统筹返还申请表格,将被申请人的个人信息、缴费情况等详细填写清楚,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 提交申请材料:劳动者将填好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提交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如有其他要求需要满足,需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 审核处理: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将对劳保统筹返还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计算出应返还的金额。

5. 返还资金:审核通过后,劳保统筹返还资金将以一定的方式汇入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劳动者可凭证登陆相关平台查询返还金额以及使用规则。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1]3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6.16
【实施日期】2011.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满后有关问题的
通知
(鲁人社发〔2011〕3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及其有关文件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完全执行新的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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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保规定2012-01-07 11:16:02| 分类:劳保基金|举报|字号订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工劳〔1996〕01号为更好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改革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转发省建委、省计委、省劳动厅、省建管局四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我们制订了《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公室。

附:《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为更好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改革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转发省建委、省计委、省劳动厅、省建管局四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做好我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改革建筑企业劳保费用提取办法,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状况,由过去施工企业按定额直接向建设单位取费,改为由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用的一种行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统筹的补充。

实行这种办法后,各类建安企业仍按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第三条劳保费用的提取标准按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规定,各类建设工程全省统一按建安工程总造价的2.6%计取劳保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的范围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建筑安装、装饰装潢、桩基础、古建筑、单独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工程等,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及资金来源,均应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用。

本办法未包括的工程项目,按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收取劳保费用的部门是专门设立的各级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结构(以下简称行业管理结构)。

第五条劳保费用的提取办法(一)劳保费用采取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开工报告、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然后凭行业管理机构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费用专用收款票据领取《施工许可证》,领取后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加盖“劳保费用已缴”印章,已备检查。

(二)建设项目工期在二年以内的劳保费用,原则上一次预缴。

对于投资额较大,工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征得市、地行业管理机构同意,并签订《建设工程劳保费用缴纳合同书》后,可分段缴纳。

首次预缴劳保费用不能少于应缴总额的50%。

对没有缴纳劳保费用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招投标,合同鉴证部门不办鉴证,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建筑企业应拒绝施工。

(三)在建筑企业中实行劳保费用预收联系单制度。

预收联系单是行业管理结构掌握在建工程和拨付施工企业劳保费的主要依据。

此单由省统一制发,市地、县(市)行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凡在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的建安企业,均应执行。

第六条劳保费用是确保离退休职工生活稳定的基本资金来源,必须不折不扣的缴纳。

各级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也不能以减免劳保费用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对擅自开工及有意瞒缴少缴,扩大项目提高标准不补缴或者拒缴劳保费的建设单位,要视其情况,认真查实,除按规定补缴外,并按省政府77号文规定按日加收2‰滞纳金。

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并处以应缴额20%的罚款(罚款上缴财政、补缴款及滞纳金及时存入劳保费专户)第七条劳保费用是建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造价时,仍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价程序计算,并计入造价内。

施工单位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

甲方与乙方办理工程财务结算时,应扣除该项费用。

第八条劳保费用的提取执行时间按照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规定,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由于已开工工程中间结算有一定困难,因此,凡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前已开工的工程到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仍按原办法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后新开工项目,均按77号文规定时间执行。

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工程项目(含续建、跨年度工程项目)一律按77号文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计算劳保费用。

第九条劳保费用拨付补贴的项目劳保费用拨付补贴项目,包括建筑企业依照法律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应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工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按规定在劳保基金中列支的其他部分费用。

第十条劳保费用拨付补贴的对象和条件各级行业管理机构要按照“管理、取费、拨付”相一致的原则,从严掌握。

劳保费用拨付补贴的对象和条件是:(一)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确定了资质等级,并取得了资格证书的企业;(二)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建立健全并实行了劳动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制度;(三)企业按行业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了登记管理认可手续。

第十一条劳保费用拨付标准劳保费用实行行业提取管理后,目前起步阶段,主要通过拨付加补贴的方式。

即暂按1995年《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劳保基金取费标准并依据企业性质、资质等级、完成产值和工程进度等,分别拨付给建安企业。

(一)国有建安企业(六十年代初国营企业,现改为集体按国营管理的企业由市、地核查报省审定)拨付后如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生活费仍达不到当地最低保证数,企业可向当地行业管理机构申请补贴。

其补贴数额由各市地行业管理机构每年(或半年)一次汇总审查后,报省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批。

部属、省属企业劳保费用的拨付管理均由企业所在地行业管理机构办理。

(二)县级集体建安企业,已建立健全并实行了劳保制度和社会统筹制度的,市地可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参照对国有企业标准拨付。

(三)其它未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和未参加社会统筹的建安企业,由行业管理机构督促建立。

未建立前可视企业离退休人员情况按实际收取额的20%以内拨付企业包干使用;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后,可适当提高拨付比例,其具体标准和方法由市地制定,报省批准后执行。

(四)省内跨地区施工企业劳保费的拨付,均由工程所在地行业管理机构按本条(一)、(二)、(三)项标准直接拨付企业。

(五)省外进鲁施工企业劳保费的拨付均由市地行业管理机构按其施工项目所收取劳保费用的一定比例返还。

(六)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其劳保费用由收取费用的行业管理机构按分包单位具体情况和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计算拨给总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劳保费由总包单位划拨。

第十二条劳保费用拨付的方法和时间各级劳保费用行业管理机构,要按拨付标准及时给建安企业拨付劳保费用,一般应每季拨付一次,除企业提出要求外,不得滞后拨付。

否则造成不良后果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拨付额度按下列方法计算拨付:(一)属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分四次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企业包干使用,即基础工程完工时拨付20%,主体封顶时拨付40%,竣工交验时拨付30%,竣工结算时全部结清,多退少补。

(二)属跨年度工程的,根据工程进度每季拨一次,工程进度由企业申报,当地行业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劳保费用的管理劳保费用是离退休职工的血汗钱、生命钱,各级行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要严格管理,合理使用;要及时收取,按时拨付、上解,不准截留、挪用,否则要按违反财经纪律惩处,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一)劳保费用行业管理按照“三极管理、两级核算,统一标准、分别提取,统收拨付、适当积累,平衡调剂,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并在全省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实行“五统一”制度,即“统一机构设置”、“统一费用专户”、“统一收费票据”、“统一会计核算”和“统一管理经费的拨付管理”制度。

(二)各级行业管理机构统一在银行开立“建筑企业职工劳保费用”专户和“银行存款”帐户,专项储存劳保费用和经费核算。

劳保费用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其劳保费和管理费均不计征税费,“劳保费”专户存款利息按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存款利率及实存期限计算,并入劳保费专户。

(三)县及开发区劳保费专户由市地统一确定设置,劳保费专户的支出只限于支付劳保费用和上解上级规定费用。

第十四条建立调剂周转金为确保行业劳保费用改革制度顺利运行,本着“促进征收、节约使用,略有积累、以丰补欠、调剂余缺”的原则,建立调剂周转金。

各市、地管理机构,应于每月10号前将上月实际收取额的7%,上解省管理机构,作为全省调剂周转金及各级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和工作经费(一)根据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由省建委和省建管局成立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全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在省建管局办公,具体负责全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管理工作。

(二)市地设行业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依据全省关于劳保费用的管理办法和具体规定,提出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意见,负责本地区劳保费用的审查、收取、结算、上解和下拨工作。

(三)县级市设行业劳保费用管理站,在市、地行业劳保管理机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市劳保费的收取、拨付和管理,其收取和拨付方案,须报经市、地行业管理办批准。

(四)行政县及开发区由市地视情况设行业劳保费用收费管理站,负责本县劳保费用的收取和管理,代理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的拨付工作。

各级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应于年初向省申报年度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经省行业管理机构统一审查,财政厅批准后(基建项目、大型固定资产要专项呈文上报),由省行业管理机构拨入市地行业管理机构。

年度计划下达后,要严格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一)负责行业劳保费用的收取、管理、拨付、调剂;(二)负责对企业劳保费用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编报劳保费用收支报表、工作经费预决算并及时报告;(四)负责向上级和本地行业管理委员会定期汇报管理和工作情况;(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劳保费用。

第十七条行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所需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表册、凭证等由省统一制发。

第十八条《行业劳保费用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由省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发。

第十九条劳保费用实行行业提取管理后,企业离退休、退职职工的费用发放、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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