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实施日期】2020.12.3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明远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法律法规立改废和机构改革情况,经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以下45部政府规章作出修改(一)西安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1.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建设”修改为“住建”。
2.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按照国家和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执行”修改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4.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规定1.将第三条中的“GB6944-86”修改为“GB6944-2012”。
2.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环保、水务”修改为“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3.将第九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将第十一条中的“环保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删去第十四条。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5.24【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5月13日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04年5月24日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每年度审核一次。
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劳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必须落实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人事、民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残联等组织,应当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社会统筹。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发布《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陕建政发【1993】483号各地市建委(局)、计委(计经委)、劳动局(劳人局)、财政局、建设银行,省级各委、办、厅、局,有关单位:《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办公室反映。
附刊: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深化建筑业改革,解决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正确反映和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能在市场中平等竞争,更好地保证建筑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稳定,结合建筑业劳保费用从建设项目投资中收取和建筑产品微利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筑行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以下简称行业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
实行这个办法后,各类建筑安装企业仍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各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第二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的范围包括:1.全省登记注册的国有建筑安装企业和建筑企业中国有工业企业、运输企业、供应企业。
2.全省登记注册的省、地、县各级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3.其他预算内国有专业施工企业(暂不包括已参加其他行业统筹的企业)。
第三条劳保费用统筹项目I.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的工资,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放的生活补贴;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4.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5.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6.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7.《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8.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 1 - / 11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企业参加社会养⽼保险等的费⽤来源,维护从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改⾰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在本省⾏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实⾏全省⾏业统筹管理,统⼀定额计取标准、统⼀向建设单位收取、统⼀向施⼯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以下简称“劳保费⽤”),是指在建筑⼯程费⽤组成中列项的,⽤于施⼯企业为从业⼈员(含农民⼯)缴纳社会养⽼保险费和⽀付离休⼈员离休费⽤、六⼗年代精简职⼯⽣活补助费、遗属⽣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活补助及统筹机构⼯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中列⽀的其他费⽤。
第四条劳保费⽤实⾏收⽀两条线管理,收⼊全额纳⼊省级劳保费⽤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劳保费⽤⾏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业统筹管理的具体⼯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作经费在劳保费⽤中列⽀,按照⾃收⾃⽀事业单位⼈员管理及岗位聘⽤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统筹管理⼯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年终进⾏决算。
第⼆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应当在⼯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劳保费用支付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保费用。
第四条建筑企业应切实加强劳保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劳保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其他非法使用。
第五条陕西省建设厅负责制定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政策和规定,并指导建筑企业的实施。
第二章劳保费用的征收和支付第六条建筑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收取劳动者的劳保费用。
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建筑企业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劳保费用的具体金额,并在每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前将劳保费用以电子方式上报给陕西省建设厅。
第九条建筑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劳保费用支付给相关部门,并及时核实支付情况。
第十条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者的劳保福利政策,确保劳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三章劳保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负责劳保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劳保费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定期对劳保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报告,并向陕西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接受陕西省建设厅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劳保费用的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劳保费用管理规定的建筑企业,陕西省建设厅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等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陕西省建设厅所有。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的修订和解释,由陕西省建设厅负责。
本实施细则共计xxx字。
关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
关于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原标题:关于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按照省住建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收缴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7]386号)精神,为进⼀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收缴管理,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劳保费⽤的统筹管理⼯作,现就建筑⾏业劳保费⽤统筹管理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什么是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统筹?建筑⾏业劳动保险费是建筑⼯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主要⽤于建安施⼯企业向社保部门缴纳基本养⽼⾦,是确保其离退休职⼯基本⽣活的唯⼀来源。
按照陕西省⼈民政府《关于建筑业实⾏劳保费⽤统筹管理的批复》(陕政函[1993]130号)规定,全省实⾏建筑业劳保费⽤统筹管理后,劳保费⽤由统筹管理机构统⼀向建设单位收取,并专户储存,由统筹机构统⼀按⼯程项⽬收缴劳保费⽤的85%返还企业,⽤于企业缴纳在职职⼯养⽼保险,15%实施全省统⼀调剂,⽤于离退休⼈员等专项⽀付和养⽼保险缴费困难补助,做到专款专⽤。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为什么要实⾏统⼀管理?建筑⾏业是微利性⾏业,在建筑产品未完全成为商品时,预算取费是国家规定建筑业费⽤的唯⼀来源。
以前,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由施⼯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由于多种原因难以收⾜,且离退休、退职费⽤等⽀出增长过快,导致⼤部分建安企业劳动保险费收不抵⽀。
⼀⽅⾯,有的企业已⽆⼒发放离退休、退职⼈员⽣活费⽤,形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即便是参加了社会统筹的企业,也因效益⽋佳⽆⼒缴纳养⽼保险费⽤,⽆法保证离退休职⼯的基本⽣活;另⼀⽅⾯,新⽼企业由于离退休、退职⼈数多寡悬殊,劳动保险费⽤负担畸轻畸重,不利于把企业推向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实⾏统⼀管理后,由统筹机构通过调剂余缺向建安企业⽀付劳动保险费⽤,使离退休、退职费⽤有了可靠保障,妥善解决了建安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来源,促进建安企业深化改⾰,维护社会稳定。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是不是新增加的收费项⽬?劳动保险费⽤历来是建筑⼯程造价的⼀个组成部分,建筑施⼯企业根据省建筑经济定额规定的分类标准,随⼯程预决算(⼯程量清单计价)编⼊⼯程造价中,按照建安⼯程造价向建设单位收取。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10.26
•【字号】陕建发〔2016〕290号
•【施行日期】2016.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
陕建发〔2016〕29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财政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财政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5月10日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暂不修订,继续执行”决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统筹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建筑业劳保
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6日。
陕西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陕西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
为推进陕西省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水平,陕西省建设厅制定了《陕西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细则的目的、管理层次、统筹管理机构、费用的调配和使用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细则目的二、管理层次三、统筹管理机构陕西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机构包括建筑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劳保费用调配中心和劳保费用使用监督机构。
建筑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评定劳动者的工伤等级和工械护理等级,劳保费用调配中心负责统筹管理劳保费用的收入和支出,劳保费用使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劳保费用的使用情况。
四、费用的调配和使用1.费用调配:建筑业劳保费用的调配应当按照就业人数、工伤等级、工械护理等级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建筑企业应按照行业统一标准缴纳劳保费用,费用按月度计算并按季度统一调配。
2.费用使用:劳保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建筑业劳动者的工伤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失业补助等保险待遇。
劳保费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确保建筑业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五、监督和惩处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对于劳保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责令退还违规支出的费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劳保费用使用许可证等处罚。
六、考核与奖励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对于按时足额缴纳劳保费用、正确使用劳保费用的企业将给予奖励。
奖励的方式包括财政补贴、荣誉称号、信用评级等,鼓励企业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工作质量。
以上是关于陕西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简要介绍。
通过建立统一的管理机制和规范的管理流程,能够有效提高建筑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水平,推动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陕西省即将出台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近日,省法制办通过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省住建厅起草的《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由住建部门统一收取、返还劳保费用,未缴纳劳保费用不发施工许可证《办法》所称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安工程造价中列支的,用于建筑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六十年代精简人员专项支付项目的费用。
劳保费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建筑企业返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办法》指出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中单独列支,不得列入竞争性费用。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都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劳保费用的收缴标准,按照本省建安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计价费率3.55%执行,计价费率调整时,应适时执行。
劳保费用实行开工前缴纳,竣工后结算的方式,未缴纳的,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办法》修订调整的重点内容此《办法》修订稿,按照当前我省建筑市场国有、集体、民营建筑企业并存的实际,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参考外省返还标准,将现行三级工程项目返还标准调整合并为一个,即本省建筑企业一律按工程项目收缴额的85%返还。
具体为:收缴的劳保费用,85%作为工程项目返还,用于建筑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15%作为风险积累金,用于建筑企业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及补贴、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生活补助费等专项支付返还,以及用于返还的劳保费用不足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筑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调剂返还。
《办法》规定,建筑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
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人员,可以按工程项目计价规则随工资计发劳保费用,由个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工作,加强劳保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提高劳保待遇水平,保障广大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二、征收范围1.建筑业涉及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
2.建筑业各企事业单位在联合体承揽或互为分包的情况下,由联合体负责代为缴纳劳保费用。
三、费用标准1.建筑业劳保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收。
2.具体费用标准由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在依法进行测算、评估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四、税费征收建筑业劳保费用征收应遵守国家有关税费征收政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五、费用使用1.建筑业劳保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建筑工人的医疗费用和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建筑工人的健康和养老权益。
2.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工伤补助、残疾津贴等特殊待遇。
3.具体费用使用标准和办法由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六、费用管理1.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费用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各企事业单位的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费用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劳保基金账户,将征收的劳保费用及时存入账户,确保费用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七、违规处罚1.对拒不按规定缴纳建筑业劳保费用的企事业单位,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对违规使用建筑业劳保费用,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公开通报。
八、附则1.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解释权归省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所有。
以上为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以确保建筑工人劳保待遇的有效保障和管理。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劳保费用拨付项目:为提高劳保费用使用效率、公平分配劳保费用,将工程项目返还三个不同比例合并,统一按收缴的劳保费用85%用于工程项目返还,15%用于离休人员等专项支付和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为改善和提高施工企业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施工企业对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需要,施工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由省统筹机构核发的《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企业申办“手册”不负担任何费用,只需提交以下资料:
第十六条申请工程项目返还规定。建设单位投资项目按规定已缴纳劳保费用,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时,施工企业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工程项目返还,统筹机构应当按照收缴额的85%向施工企业返还。
申请返还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建安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
(三)《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
第十一条统筹机构收缴劳保费用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开具由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统一收款票据》,作为缴费和结算的凭证。
第十二条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8号)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无权减免劳保费用。
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
关于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劳保基金后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省建设厅文件陕建政发[1995]389号各地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我省已实行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
为了有利于企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更好地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目前的困难,根据省政府陕政函[1993]130号文件及国务院国发[95]6号文件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计划委员会陕建建发[1995]361号颁发的《陕西省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已将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劳保统筹基金中(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基金),并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统一收取、按规定标准拨付给施工企业,作为在职职工的养老金积累和待业期间生活费用的来源。
现就合并后的两项保险基金收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两项保险基金的费率合计为3.55%。
其中,劳动保险基金仍为3.2%,新增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为0.35%。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在报建工程相关手续时,均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5%,向行业统筹机构预算两项保险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三、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标底或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不分施工单位的级别和隶属关系,一律以工程直接费的3.55%的费率(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一律以定额人工费的35.5%)计算两项保险基金,并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以此作为施工单位统计报量的依据。
四、有关两项基金的收取、结算等具体事项,仍按省建设厅陕建统发[1994]141号、515号和省建设厅、省计委陕建建发[1995]3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关于发布《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政发(1993)483号1993年7月15日各地市建委(局)、计委(计经委)、劳动局(劳人局)、财政局、建设银行,省级各委、办、厅、局,有关单位:《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建统发〔1995〕0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证《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统筹办)具体负责西安市辖行政区域内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工作。
第二章统筹基金收缴第三条建设单位在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审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前,应到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收费办公室办理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预缴手续。
规划部门在验证《建设工程联合审核通知书》后,方可发放“两证一书”。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下列公式向市建统筹办预缴劳保统筹基金:预缴数额=工程基本造价×3.2%。
工程基本造价由市建统筹办根据本实施细则附件《建设工程基本造价表》核定。
建设投资如有增减,竣工时按实际工程造价结算。
第五条市建统筹办委托市辖城郊六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范围内下列工程项目劳保统筹基金的收缴工作:(一)二层及二层以下(200平方米以内)建设项目;(二)维修项目;(三)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后开工的,经查验未向市建统筹办缴纳劳保统筹基金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西安市建设银行及各有关经办银行在查验市建统筹办开具的劳保统筹基金收款票据后,方可拨付工程款。
如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劳保统筹基金,银行可按规定费率代扣。
第七条对于拖欠劳保统筹基金的建设单位,市建统筹办根据陕西省建设厅和陕西省人民银行陕建统发〔1994〕50号文的规定,采取银行委托收款变通处理的方式办理收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
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拖欠额2‰的滞纳金。
所收款项和滞纳金应即时转入市建统筹办劳保统筹基金专户。
第八条审计部门在审计工程决算时,对建设项目决算中工程造价增加部分的劳保统筹基金可代市建统筹办收缴,并即时转入市建统筹办劳保统筹基金专户。
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
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的正常收缴,规范统筹费的使用,提高劳动保险行业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国家和地方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和地方劳动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保证统筹费的收缴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统筹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劳动保险行业”是指劳动保险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劳动保护机构等,包括国家和地方。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统筹费”是指劳动保险行业的统筹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用,以及其他与劳动保险事业有关的费用。
第六条: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各地劳动保险行业的统筹费管理工作,严格保障统筹基金的安全与稳定。
第二章统筹费的收缴第七条:国家和地方劳动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地收取各项统筹费用,妥善保管收据并制定其财务收支账务制度。
第八条:国家和地方劳动保险机构应当定期发布收费标准和执行细则,确保所有企业和个人都能清晰了解费用明细和收费手续。
第九条:劳动保险行业应当通过现代化管理手段,推动电子化票据和社会保险电子支付,减少人为干预和机构错误,提高收费效率。
第十条:国家和地方劳动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统筹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制度,保障统筹费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统筹费的使用第十一条:国家和地方劳动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制度规定,规范统筹费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劳动保险行业的统筹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支付,以及其他与劳动保险事业有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劳动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统筹费用,保证其使用合法、公正、透明、高效。
第四章监管和评估第十四条: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全国各地劳动保险行业的统筹费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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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市政发[1994]65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5.07
【实施日期】1994.05.0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9)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发[1994]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保障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行业实行劳保基金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
建筑企业实行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后,仍按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
第三条本市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工作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管理,市劳动、建工、规划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应按其职责,配合管理。
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日常管理,由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统筹办)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支付、管理和调剂;
(二)审查统筹范围内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开支、拨付和结算;
(三)指导和监督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管理工作;
(四)编报劳保统筹基金及管理费的收支预决算和财务报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单位和区县以上建筑企业(含市级建
筑修缮单位)。
第二章统筹基金收取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维修工程和独立的机械土石方工程、构件、安装工程、装饰装潢工程、桩基础工程、道路桥梁堤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和热力工程(不含城乡私人建筑建设),均按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取费标准,以建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点二,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建统筹办缴纳。
第六条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城郊六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其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统筹办缴纳;
(二)市辖县(含阎良区、下同)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