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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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市政发[1994]65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5.07

【实施日期】1994.05.0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9)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发[1994]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保障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行业实行劳保基金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建筑企业实行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后,仍按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

第三条本市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工作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管理,市劳动、建工、规划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应按其职责,配合管理。

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日常管理,由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统筹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支付、管理和调剂;

(二)审查统筹范围内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开支、拨付和结算;

(三)指导和监督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管理工作;

(四)编报劳保统筹基金及管理费的收支预决算和财务报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单位和区县以上建筑企业(含市级建

筑修缮单位)。

第二章统筹基金收取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维修工程和独立的机械土石方工程、构件、安装工程、装饰装潢工程、桩基础工程、道路桥梁堤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和热力工程(不含城乡私人建筑建设),均按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取费标准,以建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点二,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建统筹办缴纳。

第六条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城郊六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其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统筹办缴纳;

(二)市辖县(含阎良区、下同)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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