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 1 - / 11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劳保费用支付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保费用。
第四条建筑企业应切实加强劳保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劳保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其他非法使用。
第五条陕西省建设厅负责制定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政策和规定,并指导建筑企业的实施。
第二章劳保费用的征收和支付第六条建筑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收取劳动者的劳保费用。
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建筑企业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劳保费用的具体金额,并在每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前将劳保费用以电子方式上报给陕西省建设厅。
第九条建筑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劳保费用支付给相关部门,并及时核实支付情况。
第十条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者的劳保福利政策,确保劳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三章劳保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负责劳保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劳保费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定期对劳保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报告,并向陕西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接受陕西省建设厅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劳保费用的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劳保费用管理规定的建筑企业,陕西省建设厅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等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陕西省建设厅所有。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的修订和解释,由陕西省建设厅负责。
本实施细则共计xxx字。
关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
关于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原标题:关于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按照省住建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收缴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7]386号)精神,为进⼀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收缴管理,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劳保费⽤的统筹管理⼯作,现就建筑⾏业劳保费⽤统筹管理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什么是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统筹?建筑⾏业劳动保险费是建筑⼯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主要⽤于建安施⼯企业向社保部门缴纳基本养⽼⾦,是确保其离退休职⼯基本⽣活的唯⼀来源。
按照陕西省⼈民政府《关于建筑业实⾏劳保费⽤统筹管理的批复》(陕政函[1993]130号)规定,全省实⾏建筑业劳保费⽤统筹管理后,劳保费⽤由统筹管理机构统⼀向建设单位收取,并专户储存,由统筹机构统⼀按⼯程项⽬收缴劳保费⽤的85%返还企业,⽤于企业缴纳在职职⼯养⽼保险,15%实施全省统⼀调剂,⽤于离退休⼈员等专项⽀付和养⽼保险缴费困难补助,做到专款专⽤。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为什么要实⾏统⼀管理?建筑⾏业是微利性⾏业,在建筑产品未完全成为商品时,预算取费是国家规定建筑业费⽤的唯⼀来源。
以前,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由施⼯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由于多种原因难以收⾜,且离退休、退职费⽤等⽀出增长过快,导致⼤部分建安企业劳动保险费收不抵⽀。
⼀⽅⾯,有的企业已⽆⼒发放离退休、退职⼈员⽣活费⽤,形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即便是参加了社会统筹的企业,也因效益⽋佳⽆⼒缴纳养⽼保险费⽤,⽆法保证离退休职⼯的基本⽣活;另⼀⽅⾯,新⽼企业由于离退休、退职⼈数多寡悬殊,劳动保险费⽤负担畸轻畸重,不利于把企业推向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实⾏统⼀管理后,由统筹机构通过调剂余缺向建安企业⽀付劳动保险费⽤,使离退休、退职费⽤有了可靠保障,妥善解决了建安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来源,促进建安企业深化改⾰,维护社会稳定。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是不是新增加的收费项⽬?劳动保险费⽤历来是建筑⼯程造价的⼀个组成部分,建筑施⼯企业根据省建筑经济定额规定的分类标准,随⼯程预决算(⼯程量清单计价)编⼊⼯程造价中,按照建安⼯程造价向建设单位收取。
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
若在合作过程中,合作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合作方工程项目已缴纳的劳保统筹金不予返还。
各单位不得向合作方作出与本办法规定相违背的承诺,在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与本办法规定相违背的条款。如因此给公司造成劳保费损失的,由该单位自行负担,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2-5万元的罚款。
6.非自营工程所缴劳保统筹金转回公司后,按扣除劳保机构管理费后的余额抵顶其管理费指标(或税金),劳保统筹管理机构所收取的管理费由合作方负担。
合作方对抵顶上述应交款项后的劳保金余额提出返还申请的,须先经所属单位就上述应交款项已足额交清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再准确填制费用返还申请表(附表1),同时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交双方合作合同以及能够证明上述事项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就上述资料进行进一步核对无误后,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按核定金额给予支付。
2. 集团公司对劳保统筹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指定专人办理劳保统筹金的返还工作,所属各单位不得自行办理劳保返还工作。
3. 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劳保统筹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所属各工程项目开工后,及时督促项目经理向建设单位索取“山西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专用票据”第四联原件,并将该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建设施工合同及施工许可证正本的复印件各一份送回本单位财务科室,由本单位财务人员将以上资料送回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关于部分老国有、大型省属及中央在湘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劳保基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部分老国有、大型省属及中央在湘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劳保基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建[2003]414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劳保办(站、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已执行了近半年时间,情况良好。
近期部分老国有、大型省属及中央在湘施工企业纷纷打报告要求将25%的积累调剂金部分调剂补助给上述企业。
经研究决定:一、为维护全省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各施工企业在省内承担的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一律严格按湘建建[2003]265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鉴于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等施工企业均属建国时期组建的大型老国有企业,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社会责任仍由各企业自行承担;加之近几年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任务严重不足,拖欠职工各类费用金额巨大,特别是目前大中型国有企业正处于改革改制的关键时期,为更好地帮助、支持国有企业减轻劳保基金超支的压力,推进企业的改革改制。
上述施工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在省内承担的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拨付后的25%积累调剂金部分,在拨付项目劳保基金时,仍按原倾斜政策一并调剂补助给上述各施工企业,从劳保积累调剂金中列支。
三、各市州劳保办(站、所)在每季度上缴省5%的省级积累调剂金时,在收缴劳保基金入帐额中扣除收取的上述施工企业的劳保基金。
四、省建三公司等上述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劳保基金的管理、使用。
严格按省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湘财[1994]综字158号、湘建建[2003]265号文规定执行,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同时接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劳保机构对劳保基金收支管理的检查与监督。
五、本通知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施工企业名单二○○三年十二月八日主题词:建筑劳保基金通知抄送:各有关施工企业。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3年12月25日印发。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
关于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劳保基金后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省建设厅文件陕建政发[1995]389号各地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我省已实行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
为了有利于企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更好地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目前的困难,根据省政府陕政函[1993]130号文件及国务院国发[95]6号文件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计划委员会陕建建发[1995]361号颁发的《陕西省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已将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劳保统筹基金中(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基金),并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统一收取、按规定标准拨付给施工企业,作为在职职工的养老金积累和待业期间生活费用的来源。
现就合并后的两项保险基金收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两项保险基金的费率合计为3.55%。
其中,劳动保险基金仍为3.2%,新增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为0.35%。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在报建工程相关手续时,均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5%,向行业统筹机构预算两项保险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三、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标底或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不分施工单位的级别和隶属关系,一律以工程直接费的3.55%的费率(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一律以定额人工费的35.5%)计算两项保险基金,并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以此作为施工单位统计报量的依据。
四、有关两项基金的收取、结算等具体事项,仍按省建设厅陕建统发[1994]141号、515号和省建设厅、省计委陕建建发[1995]3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关于发布《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政发(1993)483号1993年7月15日各地市建委(局)、计委(计经委)、劳动局(劳人局)、财政局、建设银行,省级各委、办、厅、局,有关单位:《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的通知-湘建建[2006]213号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的通知(湘建建[2006]2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保险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交纳社会基本养老金的主要来源,是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不是政府基金。
近年来,部分市及县市区擅自将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改变为按照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取,有的甚至以优惠政策为名降低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
这些行为没有政策依据,违背了劳动保险基金的计取原则,造成基础、安装、装饰装修、消防等分包专业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的流失,侵害了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越权行为。
二、根据《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取代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规定,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向业主(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取代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三、为了维护全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确保劳动保险基金足额收取,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市州、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向业主(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取代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工作,加强劳保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提高劳保待遇水平,保障广大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二、征收范围1.建筑业涉及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
2.建筑业各企事业单位在联合体承揽或互为分包的情况下,由联合体负责代为缴纳劳保费用。
三、费用标准1.建筑业劳保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收。
2.具体费用标准由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在依法进行测算、评估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四、税费征收建筑业劳保费用征收应遵守国家有关税费征收政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五、费用使用1.建筑业劳保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建筑工人的医疗费用和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建筑工人的健康和养老权益。
2.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工伤补助、残疾津贴等特殊待遇。
3.具体费用使用标准和办法由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六、费用管理1.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费用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各企事业单位的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费用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劳保基金账户,将征收的劳保费用及时存入账户,确保费用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七、违规处罚1.对拒不按规定缴纳建筑业劳保费用的企事业单位,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对违规使用建筑业劳保费用,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公开通报。
八、附则1.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解释权归省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所有。
以上为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以确保建筑工人劳保待遇的有效保障和管理。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劳保费用拨付项目:为提高劳保费用使用效率、公平分配劳保费用,将工程项目返还三个不同比例合并,统一按收缴的劳保费用85%用于工程项目返还,15%用于离休人员等专项支付和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为改善和提高施工企业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施工企业对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需要,施工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由省统筹机构核发的《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企业申办“手册”不负担任何费用,只需提交以下资料:
第十六条申请工程项目返还规定。建设单位投资项目按规定已缴纳劳保费用,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时,施工企业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工程项目返还,统筹机构应当按照收缴额的85%向施工企业返还。
申请返还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建安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
(三)《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
第十一条统筹机构收缴劳保费用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开具由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统一收款票据》,作为缴费和结算的凭证。
第十二条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8号)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无权减免劳保费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1.14•【字号】湘建建〔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工作是深化建筑企业改革,维护建筑行业稳定和保障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规定, 结合《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要求,我厅对现有的劳保基金管理等一系列文件进行了梳理,将目前仍在执行的政策、规定进行归纳整理,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保基金归集管理(一)劳保基金的收取依据、范围及标准1.收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上述文件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要素所列“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即为本文所述的劳保基金。
2.收取范围及标准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论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基金。
所收的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二)劳保基金的缴纳程序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4〕205号)文件规定,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先按建安工程中标价的3.5%向建设单位预收劳保基金,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由建设单位按工程决算价与当地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结算劳保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建筑公司劳保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公司劳保基金的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等。
第三条劳保基金是指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公司设立劳保基金管理部门,负责劳保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劳保基金筹集第五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公司根据员工工资水平,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公司在员工入职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登记手续,确保员工权益。
第三章劳保基金使用第八条劳保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确保员工权益;(二)合法合规,符合国家规定;(三)公开透明,接受员工监督。
第九条劳保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付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二)支付因工受伤、患病、生育、失业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三)支付员工退休、死亡等福利待遇;(四)支付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费用。
第十条劳保基金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劳保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第四章劳保基金管理第十一条劳保基金管理部门负责劳保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劳保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制度执行;(二)负责劳保基金的核算、支付和监督工作;(三)定期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劳保基金的使用情况;(四)接受员工监督,及时处理员工反映的问题。
第十二条劳保基金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劳保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员工监督。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劳保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劳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劳保基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如下:(一)监督劳保基金管理部门的工作;(二)审核劳保基金的使用情况;(三)提出劳保基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定期对劳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确保劳保基金的安全、合规。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9•【字号】常政办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常政办发〔2006〕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了维护建筑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优化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根据《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得减免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1〕66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完善我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参保缴费,实现应保尽保各类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等用工企业必须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的,也必须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及工伤、医疗保险。
本市统筹的建筑企业劳保基金结算比例与建筑企业职工的参保率挂钩(参保率是指实际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伤、医疗保险的人数占企业资质等级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以及雇用的木工等10个工种的劳务人员人数的比率。
参保率高,则结算劳保基金的比例就高)。
二、完善征收管理,严防劳保基金流失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不得减免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规定,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一)征收程序1、申报。
凡在我市境内的建筑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开工报建手续前,建设单位须持招投标通知书、报建申请表到市(县)社会劳动保险处或政务中心办理缴纳劳保基金的申报手续。
2、核定。
市(县)社会劳动保险处或政务中心根据建筑工程造价和取费标准核定当期工程应缴金额,并对建设单位以前缴费情况进行审查。
[2003]265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3]265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第一篇:[2003]265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03]265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财政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政办函[1992]249号《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按照建设部的统一布署,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以来,通过改革、改制和重组,企业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动。
为使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政办函(1992)249号及《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加强领导,确保劳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
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征收,狠抓新开工项目劳保基金的收缴,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建设单位(业主)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征收劳保基金。
晋城市“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晋城市“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10-13 21:37:11晋市财社字〔2002〕50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管理,根据省建设厅、省计委晋建标字〔1995〕135号《山西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文件精神,参照我市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企业劳保基金的收缴、返还、补贴和机构经费支出按山西省建设厅、财政厅、劳动厅晋建人字〔1995〕237号文件印发的《山西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文件执行。
第三条劳保基金的收缴。
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由市建设局下属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收缴,收缴基金及时缴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收入过渡户”,每季度底将收入过渡户的基金纳入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收入过渡户只收不支。
各县(市、区)的劳保基金收缴照此办理。
第四条劳保基金支出。
劳保基金支出分为劳保基金拨付、上解风险调节金、特困企业补贴和管理经费支出。
第五条劳保基金的返还。
根据山西省建设厅晋建建字〔2002〕237号文件要求执行,由建设部门提出劳保基金支付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从财政局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城建部门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办公室开设的支出户内,支出专户只限核算财政部门拨入统筹基金,该专户只支不收。
第六条劳保统筹管理机构的经费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拨付”的管理办法。
年初,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勤俭办事业”的原则,编制年度收、支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下达批复。
劳保统筹机构根据财政下达的批复定额,包干经费在单位开设的基本户中核算不能和基金专户混用,从收取的劳保基金结余中列支。
第七条建筑企业的特困企业补贴,由市城建部门拿出意见报省统筹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从统筹结余中拨付。
第八条劳保基金的上解。
按照省建设厅晋建建字〔2002〕237号文件要求,按劳保基金收入的2%按季上缴省统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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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按照建设部的统一布署,建筑业企业
资质就位以来,通过改革、改制和重组,企业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动。
为使我
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步伐,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政办函(1992)249号及《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
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特作
如下规定:
一、加强领导,确保劳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会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
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行
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征收,狠抓新开工项目劳保基金的收缴,
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建设
单位(业主)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征收劳保基金。
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分年度
投资的项目,可采取签订协议分期征收方式。
由政务中心(收费局)代收劳保基
金的地区,要明确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和政务中心(收费局)各自职责和工作
时限,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为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各政务中心(收费局)收取的劳保基金直接汇入劳保基金专户。
征收建筑行
业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基金专用票据。
为了维护全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各地要严格按照
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1992)20号文明确的:建筑企业职工劳保基金管理业务由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具体经办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劳保基金的管理政策,调整劳保积累调剂金、管理经费及劳保基
金的拨付办法、标准。
(一)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的提取:
各地劳保积累调剂金按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帐额的25%提取,其中:5%作为省级积累调剂金;20%作为市级积累调剂金。
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所需人员、工作经费,按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帐额分段提取。
年内收取劳保基金2000万元以下的(含2000万元),按5%计提;超过2000万元到4000万元(含4000万元)部分,按2.5%计提;4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计提,提取的管理经费直接汇入管理经费专户,按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提取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后,其余部分为基本部分。
(二)劳保基金拨付办法及标准
1、拨付办法:
劳保基金收取到帐后,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开工后可按工程进度实行预拨,竣工决算时结清。
对不按规定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建筑业企业,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可根据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提供的欠费通知单,将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直接背书到社保部门。
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建筑业企业及省外建筑业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待工程竣工结算时结清、拨付。
建筑业专业、劳务公司分包建设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需双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配比例,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落实。
工程项目劳保基金收取到帐、并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两年,施工企业不来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办理劳保基金结算、拨付的将该工程项目劳保基金转入积累调剂金。
经审查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应将其收取的劳保基金转入积累调剂金,不再拨付给企业。
2、拨付标准:
(1)按国务院国发(1997)第26号、省政府湘政发(1997)第43号文规定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城镇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
(2)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城镇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外省企业使用省内劳务的,视实际情况拨付;
(3)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进湘施工备案登记的外省来湘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
使用省内劳务的,视实际情况拨付。
基本部分拨付后的余额为积累调剂金。
三、建立健全劳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劳保基金的监督,确保劳保基金专
款专用。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是施工企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
劳保
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劳保基金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国家有关财经政策。
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本规定及时、足
额拨付和结算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
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减免、拖欠、截留、
挤占挪用劳保基金,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
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劳保基金征收、拨付、调剂情况监督、
稽查,对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政务中心(收费局)不按规定征收、划拨、管理、使用劳保基金,对拖欠、不足额缴纳劳保基金的建设单位(业主)和责
任人按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定予以处罚。
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要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的管理,劳保基金收
入应存入设立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基金专户。
在确保正常拨付劳保基金有余额时,为基金的保值增值,可适当转存定期。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保基金必
须专款专用。
凡拨付到建筑业企业的劳保基金,企业要优先用于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劳保费用项目建立帐目,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
各建筑业
企业要按规定真实、准确地向所在地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填报报表和有关资料。
要自觉接受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和同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检查。
以上各项,望各地遵照执行。
过去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
执行。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从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