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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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政策

一、什么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是施工企业按照承建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它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过去主要用于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后,劳保费用改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然后按照建安企业的等级和负担程度,由行业统筹机构实施统一调剂后,再分配给企业主要用于缴纳在职职工养老金和支付离退休人员职工养老的生活费用。

二、为什么要统一管理:

建筑行业是微利性行业,在建筑产品未完全成为商品时,预算取费是国家规定建筑业费用的唯一来源。过去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是由施工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由于多种原因难以收足,而在职职工养老金和离退休退职费用等支出又增长较快,大部分建安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有的企业缴纳在职职工养老金困难或无力发放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费用,形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新老企业由于离退休退职人数多寡悬殊,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不利于把企业推向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后,由统筹机构向建安企业支付劳动保险费用,使在职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和离退休退职费用有了可靠的保障。建安企业不再担心参加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问题并为准确评价建安企业经济效益,为建安企业深化改革,参与市场竞争等

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实行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哪些政策依据?

1.国务院(1988)45号文件关于“职工的退休福利金要从施工企业工程造价中划出来实行统筹”的精神

2.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关于“可以先在建筑业实行行业保险试点”的精神

3.建设部(1986)城劳字131号文件《关于建筑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试点的通知》

4.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5.陕政函(1993)130号文件关于《建筑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批复》

6.省建设厅、省计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建行陕西省分行联合颁发的《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7、陕建政发(1993)483号

8、陕建政发(1995)389号

9、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0、陕建建发(1999)50号文)《陕西省建筑、市政、装饰、安装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

11、陕政办发[1999]7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

12、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13、陕建发〔2016〕290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4、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7〕386号)

四、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取费是不是新增加的收费项目?

劳动保险费用历来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取费的项目之一。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省建筑经济定额办规定的分类标准,随工程预(决)算编入工程总造价中,随工程价款一同向建设单位收取。这种取费办法在历史上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也形成了新老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为了克服这种缺陷,将劳保基金取费方式改由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而费用的性质和用途未做改变,施工企业也不向建设单位重复收费,所以,行业统筹取费既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是新增加的收费项目。

五、旧政策:

企业结算劳保基金需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进度联系单或决算书

以上资料审查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7日内结转资金。每月1-25日上午办理劳保基金结算划转业务,下午为内部办公时间,其他时间为内部对账时间。

施工企业工程劳保基金拨付等级核准

施工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成立的上级批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提供《公司章程》)(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资质证书(副本)(2份)

5.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养老金缴费单

6.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外省企业提供《法人委托证明书》和《外埠企业注册证书》(各2份)

8.西安市建筑业劳保基金统筹企业申报表

9.陕西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返还级别审批表(3份)

10.西安市统筹建筑企业施工项目调查表

以上1至7项资料审查原件,留复印件;后注“2份或3份”是指提供复印件份数。

办理时限:以上资料齐全,每月25-30日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返还依据劳保统筹基金建安造价 3.55%×80%(一级)陕建政发(1993)483号陕建政发(1995)389号 3.55×60%(二级) 3.55×40%(三级) 3.55×20%(四级)外省企业按照上述标准的50%返还。

六、新政策:陕建发〔2016〕290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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