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按照建设部的统一布署,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以来,通过改革、改制和重组,企业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动。
为使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政办函(1992)249号及《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加强领导,确保劳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
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征收,狠抓新开工项目劳保基金的收缴,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建设单位(业主)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征收劳保基金。
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分年度投资的项目,可采取签订协议分期征收方式。
由政务中心(收费局)代收劳保基金的地区,要明确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和政务中心(收费局)各自职责和工作时限,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为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各政务中心(收费局)收取的劳保基金直接汇入劳保基金专户。
征收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基金专用票据。
为了维护全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1992)20号文明确的:建筑企业职工劳保基金管理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具体经办的规定执行。
宁夏劳动和社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宁劳社办发[2008]6号
宁夏劳动和社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宁夏劳动和社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宁劳社办发[2008]6号)2008年工伤保险工作,以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为指导思想,继续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完成“平安计划”、扩大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加强基础管理、落实依法行政工作,健全和充实机构人员队伍,拓展工作领域,对全年工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
一、大力推进参保扩面,全面完成“平安计划”各项工作任务1、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发[2007]17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按照自治区或统筹地区出台的具体实施意见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实行“承建项目参保、造价提取保费、一次性缴纳,工地金员覆盖”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力争年内基本实现全区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2、继续做好煤矿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加大县属小煤矿、非煤矿山及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乖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高风险企业参保的工作力度,做到应保尽保。
3、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248号)精神,积极推动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
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改进工伤保险各项管理服务,努力扩大服务业农民工参保覆盖面。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双强六好”党组织创建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双强六好”党组织创建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银党办发[2012]90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双强六好”党组织创建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党办发〔2012〕90号)各县(市)区党委,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经市委研究同意,现将《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双强六好”党组织创建活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落实中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市委组织部。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2012年8月15日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双强六好”党组织创建活动实施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双强六好”党组织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组发〔2012〕29号)和全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以生产经营好、企业文化好、劳动关系好、党组织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社会评价好为标准的“双强六好”党组织创建活动。
一、“双强六好”党组织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一)指导思想开展“双强六好”党组织创建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积极探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引领作用的有效途径与方法,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引领建设先进企业文化、创先争优推动企业发展贯穿党组织活动始终,使党组织真正成为党在企业中的坚强战斗堡垒。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银政办发[2009]16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城镇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银川市城镇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城镇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社区工作者是指市辖三区各街道社区居委会经过社区居民或居民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民主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
第三条城镇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配备按照城镇社区居民户数核定社区工作者职数,以科学合理适用为原则,其中3000户以下的社区核定为5人,3000户以上的社区核定为7人,对1000户以下的社区原则上要进行撤并整合。
实行城镇社区党支部书记与社区居委会主任“一肩挑”,城镇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
市辖三区要建立完善社区居委会设置、规模调整和工作人员配备的审批制度,并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如遇社区居委会数量、人员发生变化,辖区民政及财政部门要在每年10月10日前将增减情况分别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
第四条市辖三区的城镇社区居委会工作者月生活补贴标准按照银川地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确定,并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每三年调整一次,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具体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3.09•【文号】人社厅函〔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实施两年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分省区市项目参保率情况详见附件1)。
但工作中还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工作进展不平衡,有12个省份新开工项目参保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地区过于依赖行政强制力的集中推动,确保项目参保工作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尚未启动等。
为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建筑项目“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成效,完成“ 同舟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这不仅是当前工伤保险扩面的中心任务,也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围绕项目参保模式积极推进政策创新和管理服务创新,着力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同时,为灵活就业人员、分享经济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管理工作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银政发〔2017〕94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银政发〔2017〕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6日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精神,改革财政资金扶持产业方式,提高财政和金融的融合水平,进一步提升财政产业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根据我市“金融强市”战略,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特指通过政府预算安排,由银川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出资发起设立,吸引社会资本,用于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待被投资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通过转让其股权实现资本增值并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除政策明确规定、兑现已出台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特殊事项外,市政府用于支持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科技、文化、体育、旅游、创业、扶贫、产业园区设施建设等资金,均应通过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方式,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运作。
第四条市政府出资发起和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统一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负责组织,并运营管理。
第二章设立、运作和清算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预算在“十三五”期间每年拨付不少于5亿元资金到银川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增加金控公司的资本金。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市辖三区安置非在编复退军人劳动报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市辖三区安置非在编复退军人劳动报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3•【字号】银政办发[2013]18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市辖三区安置非在编复退军人劳动报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3〕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市辖三区安置非在编复退军人劳动报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3日银川市市辖三区安置非在编复退军人劳动报酬管理暂行办法为建立市辖三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复员退伍军人劳动报酬长效增长机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民政局按规定政策性计划安置在市辖三区,由市辖三区人民政府直接接收,安置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岗位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
政策性安置后未按时报到、自动离职或辞职、辞退等原因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就业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劳动报酬构成市辖三区安置非在编复员退伍军人劳动报酬执行统一制度。
其劳动报酬主要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绩效工资四部分构成。
(一)岗位工资按照每人每月540元标准执行。
(二)薪级工资按照《银川市市辖三区非在编复退军人基本工资标准表》和《银川市市辖三区非在编复退军人薪级工资套改表》进行套改,套改工龄按虚年计算。
入伍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三)艰苦边远津贴按照每人每月125元标准执行。
(四)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1.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每人每月900元标准执行。
2.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人均900元标准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发放,不得平均发放。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措施》的通知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银人社函〔2022〕143号•【施行日期】202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关于印发《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措施》的通知银人社函〔2022〕143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队、院:为认真落实《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银政公开办发〔2021〕1号)要求,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公开实效,现将我局《银川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6月27日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措施2022年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银政公开办发〔2022〕1号)要求,结合人社实际,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紧盯关键领域,突出公开重点(一)主动公开稳就业保增长政策信息提振企业信心。
打好已出台发布的各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等“政策集成包”,特别是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各项惠企惠民政策,秉持把政策文件“传达到、讲清楚”的宗旨,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等各类平台多元化发布推送相关信息,让各项政策文件落得快、落得准、落得实。
根据管理或服务对象的不同特点,以非信息化的传统方式和手段,针对特定领域、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开展多样化、个性化、精准化传递政策信息,帮助群众更好就业创业,让更多群众知晓并得到就业培训机会。
(人才专业科,社保中心、就创中心负责落实)(二)全面公开劳动力市场监管信息促进公正执法。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银川市委员会,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9•【字号】银党办[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银党办〔2014〕41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度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迎检工作,现将考核任务细化分解,并将《自治区市县2014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一并转发各单位参阅。
请各县(市)区、各部门按照要求,切实抓好各项目标任务落实。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凡承担工作任务的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将每一项工作任务细化、量化、责任化,把任务、目标、措施分解落实到人,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工作标准明确、完成时限明确。
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督查反馈机制,对本单位的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防止工作滞后和延误。
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不定期进行暗访或抽查,对工作推进有力、任务完成情况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拖拉、不作为、不落实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二、加强联系,做好对接。
自治区2014年度考核方案采用新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此,做好与自治区对口厅局对接工作至关重要。
我市各指标责任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积极进行联系沟通。
考核中要及时了解考核方式和重点,定期请示汇报工作,经常邀请对口厅局检查指导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对口厅局的支持和帮助;考核后要准确评估考核位次和结果,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要反复进行沟通和对接,全力争取考核位次靠前。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资料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四联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7•【字号】银政办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七日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工作部门,现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职能调整增加职能:(一)指导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职能;(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三)拟定并组织实施农转非人员及村干部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制度;(四)享受就业再就业相关优惠政策,对商贸服务型企业税收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及劳务派遣组织资格的认定。
下放职能:(一)在各县(市)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的、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市辖区非公经济组织的劳动保障执法检查调整由辖区承担;(二)民办初级职业资格培训、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批调整由辖区承担;(三)职业介绍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调整由辖区审批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并依法处理;指导、监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工作;组织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普及及宣传教育工作和信访工作;(三)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政策、措施;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核准招工、就业培训广告资格;建立和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制度,拟订本市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规划和政策,解决体制转轨遗留问题;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指导城乡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转移培训、劳务输出和市内公民境(国)外就业工作;负责境(国)外人员在本市就业管理;(四)拟定职业技能开发培训规划,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组织农村劳动力、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五)执行劳动关系调整规则;鉴证劳动合同,核准集体合同,调处、仲裁劳动争议,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六)负责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工作;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核定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监督实施企业年度工资增长指导线;拟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则;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度并组织实施;(七)研究提出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的意见;严格执行退休制度;承办职工工(公)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与疾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定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八)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和内部审计;(九)研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政策和措施;指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推动县、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十)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工作,定期发布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十一)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银政办发[2007]151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办发〔2007〕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强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及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2006〕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在全市逐步建立以公安现役消防队为主体,以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农村专(兼)职消防队和单位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为建设“两个最适宜” 城市,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基础。
二、工作原则(一)政府负责,齐抓共管。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职责,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健康发展。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银川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银川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银川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各县(市)住建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银产业园管委会,各建设、施工、监理、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企业: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和银川市十五届八次、九次全会及“1+37+8”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春季开复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坚决消除因冬季停工期间带来的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督促项目各参建企业落实相关责任,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银川市房屋市政工程春季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银住建发〔2024〕39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度建设工程开复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
压实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取得实效,扎实落实开复工有关要求,确保我市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检查时间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5月15日。
三、检查方式及对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银川市市辖三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受检项目按照项目总数量40%,建筑业企业和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企业总数的10%进行抽查。
两县一市建设工程开复工检查工作由各县(市)住建部门负责实施,市住建局予以指导。
四、检查内容(一)项目级检查1.安全生产条件管控情况(1)开复工程序落实情况。
开复工前,施工企业是否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工作计划,是否召开复工复产安全生产专题部署会,是否严格按照“六个一律”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08.06•【字号】银建通[2014]91号•【施行日期】201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建通〔2014〕91号)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号令)和《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银川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银川市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二、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建设单位必须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并由建设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三、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属工程质量监督分站提交下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3、地质勘察报告4、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报告5、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6、施工中标通知书7、监理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8、工程概况表9、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10、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签字人员授权委托书11、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12、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13、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1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5、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总结报告16、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17、工程竣工验收申请18、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意见表1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工程竣工报告21、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22、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2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验报告2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审表25、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2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27、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2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意见书29、环保验收意见书30、银川市建筑工程二次供水设施申报表(存在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31、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证明3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33、“住户开放日”活动情况报告33、参加“住户开放日”活动住户信息统计表3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35、其它文件、资料监督人员在审核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时,上述资料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已提交的,可不再重复收纳。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三)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
决定(三)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11
•【字号】银政办发[2010]180号
•【施行日期】2010.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续(二)
附件3:
银川市人民政府第四批决定取消、合并、调整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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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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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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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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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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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5: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行政审核目录。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社区网格信息采集标准及规范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社区网格信息采集标准及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3•【字号】银政办发[2014]121号•【施行日期】201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社区网格信息采集标准及规范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银川市社区网格信息采集标准及规范》印发。
请各县(市)区政府、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3日银政办发【2014】121号附件银川市社区网格信息采集标准及规范目录前言1.1 引言1.2 前言1.3 范围及规范1.3.1 范围1.3.2 规范性引用文件1.4 声明信息采集原则2.1 可靠性原则2.2 完整性原则2.3 实时性原则2.4 准确性原则2.5 易用性原则网格社区信息采集标准及规范3.1 规范制定原则3.2 采集范围3.2.1 房屋信息3.2.2 单位信息3.2.3 城市部件3.2.4 流入人口3.2.5 常住人口3.2.6 其他人口3.3 采集方式3.4 信息审核3.5 信息录入3.6 更新维护3.7质量标准3.8 质量监控3.8.1 建立常态化业务培训制度3.8.2 建立三级巡查工作制度3.8.3 建立四级信息质量监控制度3.9 问题发现处置机制3.10 案(事)件责任倒查机制信息采集内容及解释4.1 实有人口基础信息数据项4.1.1 实有人口基本信息4.1.2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4.1.3 实有人口居住地址登记信息4.1.4 户信息4.1.5 流动人口基本信息4.1.6 境外来华人员基本信息4.1.7 失业人员信息4.1.8 参加社保人员信息4.1.9 参加低保人员信息4.1.10 老年人信息4.1.11 残疾人员信息4.1.12 已婚育龄妇女信息4.1.13 社区矫正人员信息4.1.14 刑释解教人员信息4.1.15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员信息4.1.16 重点上访人员信息4.1.17 治安危险人员信息4.1.18 需要救助人员信息4.1.19 重点青少年人员信息4.1.20涉毒人员信息4.1.21流浪乞讨人员信息4.1.22 党员基本信息4.1.23涉法涉诉人员信息4.1.24涉嫌参与邪教人员信息4.1.25正在服刑人员信息4.1.26 退役人员基本信息4.1.27 饲养动物人员基本信息4.1.28 未落户人口4.1.29 危险品从业人员4.1.30 优抚对象4.1.31 其他人员4.1.32 参加工伤保险人员4.1.33 参加失业保险人员4.1.34 参加医疗保险人员4.1.35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4.1.36 参加生育保险人员4.1.37 学生信息4.1.38 民办代课教师4.1.39 收养人基本信息4.1.40 送养人基本信息4.1.41 被送养人基本信息4.1.42 专业士官安置信息4.1.43 婚姻登记-结婚登记4.1.44 婚姻登记-结婚登记4.1.45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业人员4.2 城市房屋基础信息数据项4.2.1 城市房屋登记信息4.2.2 门(楼)牌编号信息4.2.3 承租情况登记信息4.2.4 建筑物信息4.2.5 地址(房屋)信息4.2.6 房地产抵押登记信息4.3 法人单位基础信息数据项4.3.1 企业法人基本信息4.3.2非企业法人基本信息4.3.3安全生产重点单位4.3.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4.3.5治安重点单位4.3.6学校信息4.3.7危险化学品单位4.3.8上网服务单位4.3.9其他场所4.3.10服务团队4.3.11服务团队成员4.3.12个体工商户4.3.13社会组织4.3.14兴趣点4.3.15兴趣点相片4.3.16非公经济组织4.3.17幼儿园4.4 城市部件基础信息数据项4.4.1 城市部件信息4.4.2 事件信息4.4.3 城市部件基础数据项4.4.4 巡防车基础数据项1 前言1.1 引言本标准按照银川市信息网设计方案给出的规则起草。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委托建筑活动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通知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委托建筑活动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3.06•【字号】银建通[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委托建筑活动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通知(银建通〔2013〕37号)市建筑行业管理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活动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委托你单位行使市建设局建筑活动管理等部分行政执法权。
请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做好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书银川市建设局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行政执法委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现将建筑活动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委托如下:一、受委托单位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赵守成,职务:主任。
二、执法范围对本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三、执法权限(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建筑市场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对委托的执法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三)规范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负责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建筑节能管理具体工作,推广建筑节能技术规范、标准、科技成果,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监督管理节能工程;(五)负责建筑行业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商品砼、墙体材料改革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缴、拨付、催缴管理工作;(七)负责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八)依法查处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市场行为、建筑节能等违法违规案件。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24年银川市市本级事业单位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24年银川市市本级事业单位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24年银川市市本级事业单位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银人社函〔2024〕60号)要求,结合住建工作实际,现将2024年银川市市本级事业单位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银川市市本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申报工程系列(专业)中级、初级职称。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一)正常申报1.学历资历和任职年限(1)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
(2)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双证的硕士研究生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毕业。
2.继续教育学时(1)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全日制大专及非全日制本科学历,继续教育学时不做硬性要求。
(2)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验近4年(2020-2023年)继续教育学时,总学时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72学时,专业课不少于240学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继续教育学时根据任职年限要求计算。
(3)学时说明①在审验年限期间取得高一级学历或第二学历的教育,可视为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在审验期内入学并毕业的,视同完成审验期继续教育任务,只需提交学历证明;跨审验期入学并毕业的,具体学时需由院校提供学时证明,并需完成审验期内的公需科目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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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
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10]41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16
【实施日期】2010.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劳动保险基金收缴拨付工作,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
知》(宁政办发[2009]22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劳保基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从“保民生、促稳定”的高度抓好劳保基金管理工作
银川市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收缴工作始于1999年,在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劳保基金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缴纳职工
养老保险基金资金来源和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基金收缴规模不断扩大,2009年市级收缴额历史性地突破亿元,占全区劳保基金总收入的一半以上。
当前,我市劳保基金收缴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拖欠劳保基金和办理缓交程序不规范等情况还比较普遍,对此,我们必须从思想上、认识上予以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实现保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抓手。
劳保基金收缴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努力在完善制度、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上有新的突破,在推进劳保基金的收缴、拨付、管理上实现新的跨越,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加强劳保基金征缴管理,提高收缴率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