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行政事业单位中央党校培训费可以报销吗
中央补助地方民主党派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6〕232号
中央补助地方民主党派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中央补助地方民主党派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9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民主党派培训经费(以下简称民主党派培训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主党派培训补助经费是为支持民主党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开展组织培训工作,由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民主党派培训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规划,专项申请,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民主党派培训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按照中央统战部和各民主党派中央的工作任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统战部门或各民主党派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民主党派培训补助经费的支出范围:开展培训工作中发生的学员伙食费、住宿费、材料费、培训费、聘请教师费和场地费等,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
第六条民主党派培训补助经费的分配(一)民主党派培训补助经费的分配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体现各民主党派培训工作的重点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二)民主党派培训补助经费的分配按照各省提出的培训规划、培训规模和培训经费预算,并结合中央及地方财力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1、培训规划是指省级民主党派委员会根据中央统战部和各民主党派中央的相关要求,对本省的党派会员制定的培训总体计划。
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培训周期等。
2、培训规模是指每期培训班的人数、天数等。
3、培训经费预算是指根据本省培训规划及培训工作中学员的伙食费、住宿费、资料费、培训费、聘请教师费和场地费等相关费用的标准所测算出的经费支出预算。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行政事业单位中央党校培训费可以报销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行政事业单位中央党校培训费可以报销吗篇一:20xx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应于每年11月20日对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出具备案意见书。
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标准,你知道吗?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标准,你知道吗?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1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3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1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关于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历培训报销问题的通知》×××[×××]×号、《关于印发〈×××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的通知》×××[×××]×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有关学习培训经费报销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学习培训经费报销范围一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和批准参加省、市、区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班。
二经单位同意,参加正规考试,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电大、函大、夜大、业大等大专、本科学历学习。
三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考取各类高等院校,脱产就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提高学历学习。
四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脱产报考大学本科第二学历具有本科学历再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提高学历学位学习。
二、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项目及额度一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街道领导批准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学习培训,学习期满凭相关的学习培训文件,按规定给予报销培训费、教材费。
二考取各类高等院校脱产就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待学习毕业,凭有效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给予报销学费60。
三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电大、函大、夜大、业大的学员,学习毕业取得大专、本科学历,凭有效毕业文凭给予全额报销学费。
四不脱产报考大学本科第二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员,学习毕业凭有效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给予报销学费60。
三、培训经费的报销程序一专业培训凭相关的学习培训文件,按街道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违规使用公务培训经费
违规使用公务培训经费背景公务培训经费是政府机关为提升公务员素质和能力而设立的经费,用于支持公务员参加各类培训活动。
由于该经费涉及政府的财务资源和公务员职业发展,因此需要严格管理和合规使用。
违规行为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违规使用公务培训经费的行为:1. 虚报培训费用:个别公务员可能故意夸大培训费用,从而获取额外的经费报销。
2. 私人旅游活动:有些公务员可能利用公务培训经费报销私人旅游的费用。
3. 购买个人用品:违规使用公务培训经费购买个人用品,例如奢侈品、电子设备等。
4. 收受贿赂:公务员可能从培训机构或其他相关人员那里收受贿赂,以获得更多培训经费。
法律后果违规使用公务培训经费涉及财务使用违规和职务违规的问题,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 财务违规:违规使用公务培训经费可能涉及财务造假、虚报报销等行为,违反相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2. 职务违规:公务员滥用职权、违反职责,违规使用公务培训经费可能触犯相关职务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和防范措施为了防止违规使用公务培训经费的现象发生,需要加强监管和采取防范措施:1. 建立制度:建立明确的公务培训经费使用制度,规定经费使用范围、流程和监管责任。
2. 审计和监督:对公务培训经费的使用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公务员和相关人员举报违规使用公务培训经费的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对参与公务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防止培训资源浪费和滥用。
总结违规使用公务培训经费是一种严重的职务违法行为,涉及到财务违规和职务违规的问题,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监管部门和公务员个人应加强制度和行为的规范性管理,确保公务培训经费的合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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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公务员局2016年12月27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_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关于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历培训报销问题的通知》(×××[×××]×号)、《关于印发〈×××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的通知》(×××[×××]×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有关学习培训经费报销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学习培训经费报销范围(一)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和批准参加省、市、区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班。
(二)经单位同意,参加正规考试,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电大、函大、夜大、业大等大专、本科学历学习。
(三)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考取各类高等院校,脱产就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提高学历学习。
(四)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脱产报考大学本科第二学历(具有本科学历再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提高学历学位学习。
二、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项目及额度(一)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街道领导批准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学习培训,学习期满凭相关的学习培训文件,按规定给予报销培训费、教材费。
(二)考取各类高等院校脱产就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待学习毕业,凭有效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给予报销学费 60%。
(三)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电大、函大、夜大、业大的学员,学习毕业取得大专、本科学历,凭有效毕业文凭给予全额报销学费。
(四)不脱产报考大学本科第二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员,学习毕业凭有效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给予报销学费 60%。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是指依法享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规定必须严谨、明确、规范,以确保其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拥有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
一、培训费用范围培训费用是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主要包括培训材料费、教材费、师资费、设备使用费、培训期间餐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
其中,师资费应该是最重要的一项费用,因为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培训是外部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的,因此,师资费应该是其中的重点。
应合理核算费用,做到精打细算,以尽量减小支出。
二、培训费用使用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应遵循国家有关财政管理、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和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培训费用的使用条件作出规定。
1.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报销。
报销培训费用应该严格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和行政管理规定开展。
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支出凭证、课程安排、培训机构名称、培训对象等相关材料,以说明培训在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等各个环节的合法性。
2. 经费使用在合理范围内。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培训费用的使用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合理安排使用经费的范畴,严禁擅自将培训经费用于非法用途,对于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3. 全面核查培训机构。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对培训机构提供的资质和课程内容进行全面的核查,以确保培训资质和课程内容的合规性。
同时,也要严格控制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如果相关机构要求的费用超过了行政事业单位规定的范围,应该立即停止合作。
三、培训费用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费用管理制度,确保培训经费的合规性、安全性。
建立完善的费用管理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合理使用经费的有效保障,也是防范财务风险的一项有效措施。
1. 费用管理团队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成立专门的团队负责培训费用管理、审批、监管和核查工作,加强培训费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培训费用的整体计划、安排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安全。
中央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共中央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共中央党校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财税[2016]11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28
【实施日期】2016.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共中央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016年10月28日财税〔2016〕112号)
中共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现将清理审核后的中共中央党校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全国党校教师进修学院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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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机关部门会议费培训费管理规定
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会议培训工作,提高会议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费用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以及相关会议。
第三条本单位举办会议、培训应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保证质量,节约资源,对会议、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会务费、培训费是指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会务费、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会务费单位:元/人·天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一类会议120 100 100 320二类会议80 80 160三类会议80 80培训费单位:元/人·天住宿费伙食费其他各项费用合计100 80 120 300综合定额标准是开支的上限,伙食费按标准控制,其他两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六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组织会议、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应当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等场所举办会议、培训。
第九条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条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会务费、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公务员【发文字号】财行[2016]540号【发布部门】财政部a05国家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6.12.27【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R12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2016年12月27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中央机关培训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机关培训费用管理,规范培训活动,提高培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培训费用管理。
第三条培训费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二)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三)勤俭节约,防止浪费;(四)权责明确,责任到人。
第二章培训计划与审批第四条中央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方式、培训经费预算等。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应当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培训计划应当明确培训目标,确保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提高培训质量。
第七条培训计划中的培训经费预算应当合理编制,不得超出年度预算总额。
第八条培训计划审批流程:(一)各部门制定培训计划;(二)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三)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四)将批准后的培训计划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三章培训组织实施第九条培训组织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计划进行,确保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培训组织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或专家,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培训费用支出应当符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改变培训内容、时间、地点等。
第十二条培训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培训效果的评估,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第四章培训费用管理第十三条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资料费、其他费用等。
第十四条培训费用预算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计划编制,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五条培训费用支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培训费:按照培训合同约定支付,不得超出合同金额;(二)住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不得超标准支付;(三)交通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不得超标准支付;(四)资料费:按照实际需要支付,不得超出预算;(五)其他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培训费用支出应当及时报销,不得拖欠。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2017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关于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关于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正文:---------------------------------------------------------------------------------------------------------------------------------------------------- 关于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财政部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干部教育工作的决定》,是实现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一项重大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中央级党政机关都应本着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采取多样化的办学形式,努力搞好各类在职干部的教育和训练工作。
为了支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这一伟大历史任务的圆满实现,现根据《决定》的要求,对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暂作如下规定:一、经费来源和开支渠道(一)由中央党政机关各部委开办的干部走读培训班(含中专班和大专班两种)、各部委所属干校开办的干部培训班和干部进修班、各部委单独或联合举办脱产或业余的文化补习学校、中央党校各部委分部,其所需经费凡是培训本部委机关干部的,在各部委的“职工教育经费”内开支;凡是培训本系统干部的,在各部委的"干部训练费"内开支。
几个部委联合举办的,由联合举办单位协商分担,分别按上述原则,在“职工教育经费”或“干部训练费”内开支。
委托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干部培训班,按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在高等学校进修人员经费开支等有关问题的规定》和一九八0年八月三十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由派遣单位缴纳进修培训费,在各自的“职工教育经费”内开支。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会经费中按照规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部分,也应当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安排使用。
中央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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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行政事业单位中央党校培训费可以报销吗篇一:20xx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应于每年11月20日对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出具备案意见书。
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住宿费100、伙食费80、场地费和讲课费70、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50,合计300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原则上不低于3小时)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原则上不低于3小时)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原则上不低于3小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四)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原则上不低于3小时)最高不超过8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下训一级,不得下延至乡镇及以下。
第十二条市直机关开展培训,应当尽量利用本单位内部场所,如本单位场所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和定点饭店承担培训项目。
原则上不安排在市外举办培训。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行政事业单位中央党校培训费可以报销吗)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备案意见书、本单位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弄虚作假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
讲课费原则上划转到授课人员的个人借记卡上。
第十八条培训费应当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九条培训费要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支出功能分类“20508—进修及培训”和支出经济分类“30216—培训费”的相关科目中反映核算。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八项规定出台后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一、经费管理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