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消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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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8•【字号】盘政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发展规划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2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盘锦市“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8日目录第一章规划基础及面临的形势第一节“十三五”时期总体评价第二节“十三五”时期发展存在的问题第二章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十四五”时期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第三章主要任务第一节着力建设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创新消防执法改革,提高消防工作第三节壮大消防救援队伍,加速推动全市第四节瞄准城市发展特点,加大专业人才培养,第五节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完善联勤联训联动机制第六节加快政府和企业专职消防队站建设,第七节铸牢公共消防安全基础,保障灭火救援顺利开展第八节搭建信息化支撑体系,第九节依法落实消防经费保障,推进战勤保障体系建设盘锦市“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本规划依据《盘锦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编制,提出了“十四五”时期盘锦市消防救援事业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等,是未来全面推进全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

第一章规划基础及面临的形势第一节“十三五”时期总体评价“十三五”期间,盘锦消防救援事业紧紧围绕服务和保障社会发展大局,在盘锦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大力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城乡抗御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和水平,连续五年未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较好地实现了“十三五”目标任务。

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县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目录第一章规划基础 (3)第一节“十三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成果 (3)第二节“十四五”消防工作面临的主要挑战 (5)第三节典型灾害事故的教训警示 (8)第二章总体要求 (9)第一节指导思想 (9)第二节基本原则 (9)第三节主要目标 (10)第三章主要任务 (11)第一节强化政府统一领导责任 (11)第二节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12)第三节强化社会单位主体责任 (13)第四节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14)第五节深化消防监督执法改革 (15)第六节扩大便民利企服务措施 (16)第七节提升消防执法能力建设 (17)第八节夯实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18)第九节提升灭火救援能力建设 (20)第十节推进智慧消防体系建设 (21)第十一节完善基层消防综合治理 (22)第十二节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 (23)第十三节加强战勤保障体系建设 (24)第十四节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25)第四章实施保障 (26)- 强化组织领导 (26)二强化用地落实 (26)三强化建设措施 (27)四强化人员落实 (27)五强化监督检查 (27)六、强化工作问责 (28)附件1 (29)县“十四五”期间消防站建设规划表 (29)附件2 (30)县“十四五”期间市政消火栓建设规划表 (30)附件3 (31)县“十四五”期间消防救援队伍执勤车辆、器材装备建设规划表 (31)附件4 (32)县“十四五”期间县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征召规划表 (32)附件5 (33)县“十四五”期间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达标规划表 (33)附件6 (34)县“十四五”期间志愿消防队建设规划表 (34)附件7 (35)县“十四五”期间微型消防站建设规划表 (35)附件8 (36)市“十四五”期间消防信息化建设规划表 (36)刖B为加强和改进'‘十四五”时期全县消防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本规划实施期为2021年至2025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赣府厅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8月27日江西省“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承前启后的历史交汇期,是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开局起步期。

编制实施“十四五”时期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对于加快推进全省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江西省“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关于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有关法律、文件编制,主要提出“十四五”时期全省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总体定位、主要目标、建设重点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未来五年全省消防救援事业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审批核准消防救援事业发展重大项目及安排政府投资、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

一、基础与环境(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是全省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五年。

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工作方针,持续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积极创新消防治理机制,逐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不断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消防救援事业改革发展迈出坚实步伐,取得显著成效。

消防工程项目建议书

消防工程项目建议书

消防工程项目建议书【篇一:“十三五"规划重点-消防工程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十三五”规划重点-消防工程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定义及作用定义:项目建议书又称立项报告,是由项目投资方向其主管部门上报的文件,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的战略' 市场和销售、规模、选址、物料供应、工艺、组织和定员、投资、效益、风险等,把项目投资的设想变为概略的投资建议。

目前广泛应用于项目的国家立项审批工作中。

作用: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发展周期的初始阶段,是国家选择项目的依据,也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发展周期的初始阶段基本情况的汇总,可以减少项目选择的盲目性,是国家选择和审批项目的依据,也是制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涉及利用外资的项目,只有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才可以开展对外工作。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以着手成立相关项目法人。

民营企业(私人投资)项目一般不再需要编写项目建议书,只有在土地一级开发等少数领域,由于行政审批机关习惯沿袭老的审批模式,有时还要求项目方编写项目建议书。

外资项目目前主要采用核准方式,项目方委托智博睿等有资格的机构编写项目建议书即可。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区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前期两个不同的阶段,其内容、深度、作用都是不一样的。

很多项目在报立项时,条件已比较成熟,土地' 规划' 环评' 专业咨询意见等基本具备,特别是项目资金来源完全是项目法人自筹,没有财政资金并且不享受什么特殊政策,这类项目常常是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合为一阶段。

以上基本是在传统的项目审批制环境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的大致要求和区别。

随着我国投资体制的改革深入,特别是随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出台和落实,除政府投资项目延续上述审批要求外,非政府投资类项目一律取消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十三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

“十三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

“十三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为深入推进“十三五”时期我市消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X〕46号)、《X省消防条例》、《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市消防事业发展现状,编制本规划。

一、消防事业发展背景和面临形势(一)“十二五”时期消防工作成效。

“十二五”时期,全市消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大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扎实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巩固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显著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社会抗御火灾能力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不断增强,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整体平稳,为保障社会和谐、服务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重要内容,定期督导,年终考核,兑现奖惩。

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大力开展行业系统标准化建设,政府消防安全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二是社会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部署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大排查大整治、夏季消防检查、冬春火灾防控等专项行动31次,检查社会单位21万家,整改火灾隐患59万余处,责令“三停”单位1839家,拘留846人,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160家,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十二五”期间,全市共发生火灾2927起,死亡14人,受伤13人,直接财产损失1450万元,未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火灾形势总体平稳可控。

三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明显加快。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8•【字号】鄂政办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6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18日湖北省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目录一、现状和形势(一)取得的成效(二)面临的挑战(三)发展的机遇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主要目标三、主要工作任务(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二)优化社会消防治理体系(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四)强化消防救援力量体系(五)增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六)完善消防队伍保障体系(七)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四、重点工程项目(一)重大火灾风险防治工程(二)消防站建设优化工程(三)消防救援力量扩充工程(四)消防训练基地升级改造工程(五)车辆装备物资综合保障工程(六)应急救援机动支队及专业队建设(七)调度指挥体系建设(八)战勤保障基地(战勤保障站)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九)智慧消防建设(十)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加强经费保障(三)加强监督评估附录附录1 城乡消防规划修编任务分解附录2 消防水源建设任务分解附录3 重点场所消防专项整治任务分解附录4 普通消防站建设任务分解及进度计划附录5 水上消防救援基地及水上消防站建设规划附录6 政府专职消防员增补任务分解附录7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新增任务分解附录8 消防训练基地建设任务分解附录9 消防站车辆装备规划任务分解附录10 应急装备物质储备规划任务分解附录11 跨区域综合救援机动支队建设任务分解附录12 应急救援专业队建设任务分解附录13 战勤保障单位建设任务分解及进度计划附录14 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年度计划附录15 名词解释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消防救援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提高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渝府办发〔2021〕133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2021年11月目录第一章形势分析第一节“十三五”时期发展成果第二节“十四五”时期面临的形势第三节“十四五”时期发展机遇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三章主要任务第一节构建消防安全共建共治格局第二节健全消防法规标准体系第三节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第四节提升城乡抗御火灾能力水平第五节深化指挥控制、作战力量和作战保障“三大体系”建设第六节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第七节建立消防救援职业荣誉和保障体系第八节实施一批重点工程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强化经费保障第三节落实环保要求第四节实行考评问效第一章形势分析第一节“十三五”时期发展成果第二节“十四五”时期面临的形势第三节“十四五”时期发展机遇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三章主要任务第一节构建消防安全共建共治格局第二节健全消防法规标准体系第三节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第四节提升城乡抗御火灾能力水平第五节深化指挥控制、作战力量和作战保障“三大体系”建设第六节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第七节建立消防救援职业荣誉和保障体系第八节实施一批重点工程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强化经费保障第三节落实环保要求第四节实行考评问效重庆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十四五”时期全市消防救援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编制本规划。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07•【字号】石政函〔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消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7日石家庄市消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目录前言1一、“十二五”期间全市消防事业取得成就2二、“十三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面临形势4三、指导思想5四、基本原则5五、主要目标6六、主要任务8(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8(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10(三)提升火灾防控能力和水平12(四)加强基层消防组织建设15(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16(六)提升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19七、保障措施22(一)加强党委政府领导22(二)强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22(三)落实经费保障22(四)加强督导检查23前言“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时期。

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提高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对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深入推进“十三五”时期我市消防事业发展,全面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城市消防规划(2009-2020)》、《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全市消防事业发展现状,编制本规划。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周政办〔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周口市“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31日周口市“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目录前言第一章规划背景(一)“十三五”时期消防工作回顾(二)“十四五”时期消防工作形势第二章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发展目标第三章主要任务(一)着力构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二)着力构建公共消防基础体系(三)着力构建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四)着力构建新型消防监管体系(五)着力构建多元消防力量体系(六)着力构建灭火应急救援体系(七)着力构建消防职业荣誉体系第四章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二)明确责任分工(三)严格督导检查前言“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我国“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是新时代全面推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开局期,也是我国越来越靠近世界舞台中央、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键期。

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周口市“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是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内在需求,对加快推进全市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是“十四五”时期全市消防救援事业科学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各级履行公共消防安全职责、审批消防救援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2•【文号】安委〔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的通知安委〔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2年2月12日“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环境(一)取得的新进展。

“十三五”时期,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消防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面加强和改革消防工作,大力提升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成效显著。

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全面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实施,消防安全治理不断创新,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多元共治格局逐步构建,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十三五”时期,火灾起数、亡人数、伤人数较“十二五”时期分别下降3.7%、12.2%、18.7%,重特大火灾起数、亡人数分别下降45.8%、62.7%,未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凸显。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顺利改革转制,组建中国救援队和一批地震、山岳、水域等专业救援队,练兵比武培训深入开展,积极投身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显著提升。

十三五发展规划

十三五发展规划

“十三五”发展规划基础测绘规划是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基础测绘项目、实施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是落实XX 市“十三五”期间测绘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XX省测绘管理条例》、《XX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XX市测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XX市基础测绘工作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要求,制定本规划,规划年限为5年,自2016年至2020年。

第一章“十二五”期间基础测绘工作回顾一、“十二五”期间的基础测绘工作“十二五”以来,我市基础测绘工作在XX市规划局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十二五基础测绘规划》,实现了小平板测绘向数字化测图的转变,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基础测绘成果在政府决策、城镇建设管理、重大工程等方面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都得到一定的提升,基本满足了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主要有:(一)测绘基准体系建设1、XXGPS控制网及高程基准建设的基本情况描述XX市的基础控制在2013年以前,主要依靠精度不高的XX 市独立坐标系统的22个平面点和几十年没有更新的的等级GPS控制网(三等GPS点44座、四等GPS点63座)和三等水准网(100座)的扩展已经基本布设完毕,XX市的基础控制基本覆盖完毕,能够满足市域内各种建设项目对测绘的要求。

2、等级控制点的保护和维护情况根据省测绘局要求完成了29座国家控制点的维护工作,这些点位除了二等水准点IIXX20由于电力部门的建设失去效能以外,其它点位均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市域内也抽取了59座(49座平面、10座水准)有代表意义的控制点位,按照省重点维护的标准进行了实地维护。

(二)各种基础数据源的采集1、经过将近五年的发展,我市基础地理信息获取速度逐步加快,1:500数字地形图的采集与更新工作原则上根据各乡镇的总体规划要求,各乡镇建城区除XX镇外基本完成了首次的1:500数字地形图的覆盖;2、旅游开发重点项目的1:1000地形图采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社会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社会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社会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宁政发〔2021〕104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社会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十四五”社会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日南京市“十四五”社会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南京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后的第一个五年,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着力增强省会城市功能作用和提升中心城市“首位度”的关键期,也是“强富美高”新南京建设的冲刺期。

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和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南京社会消防救援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协同发展,切实提高我市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消防工作“十四五”规划》《江苏省“十四五”社会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南京市“十四五”应急体系建设(含安全生产)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一)“十三五”消防事业发展成就“十三五”时期,全市消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南京市“十三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为指引,紧密围绕消防工作“六大工程”建设计划,完成“一年小灶”专项整治和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等重大任务。

各板块、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采取一系列有效举措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

全市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稳步提升,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向好,消防救援事业取得明显发展。

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一、“十三五”时期全省消防工作取得的主要成就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细化责任,强化领导,修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出台《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逐级逐年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每年对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省、市、县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修订《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调整充实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至36个,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重大问题。

在国务院对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中,我省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

推动各行业建立消防安全行业标准化管理体系,部门消防安全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不断加强“网格化”管理、深化“四个能力”建设,提升微型消防站建设水平,全省13080家消防重点单位全部落实“6+1”火灾防控措施,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升级。

消防经费投入逐年递增,消防站点逐年新建改造,灭火救援装备逐年配置更新。

“十二五”期间,全省共争取各类经费57.79亿元;全省新、改、扩、迁建消防站95座,投入执勤87座,全省投入执勤消防队站达到293座;新购消防车辆877部,淘汰超期服役消防车辆280部,全省消防车辆总数达到1853 部;新购消防装备38.28万件(套),全省消防装备总数达到52万件(套);新建消火栓15440座、消防水鹤355个,城市抗御火灾能力不断增强。

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提升。

以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为辅助的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快速发展,公安现役消防官兵和政府专职队伍同管理、同训练、同执勤。

“十二五”期间,征召专职消防队员4300名、消防文员2632名,消防力量不断发展壮大。

依托公安消防部队搭建综合应急救援平台,推进消防信息化深度建设应用,广泛开展多警种多部门多行业联动联勤演练,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增强。

国有林场森林防火“十三五”规划

国有林场森林防火“十三五”规划

××林场森林防火“十三五”发展规划一、“十二五”期间森林防火发展简要回顾长期以来,××林场党委、管委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逐年增加资金投入,特别是“十二五”时期,将森林防火基础建设纳入林场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规范依法治火行为,完善群防群治措施,全面提高森林防火综合能力,森林防火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十二五”期间,林场森林火灾年发生率低于0.1次/万亩,受害率低于0.5‰,未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一)森林防火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完善一是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一级对一级负责,真正做到林地有人看、火源有人管、责任有人负,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力,通力配合,整体联动,构建起权责明确、协作有力、上下贯通的森林防火管理体系;二是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管理全面实施,应急处置快速有效,指挥得当,连年举办森林火灾实战演习,通过实践不断完善应急处置预案;三是完善长效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纳入林场资金预算。

四是完善生态管护机制,大力加强对护林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岗位管理,不断提高素质水平和履行职责能力;五是完善群防群治机制。

(二)森林防火基础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 1 -一是逐步形成高山瞭望、地面巡逻、定点检查的林火监测体系。

二是建设比较完善的森林防火道路阻隔网;三是指挥扑救体系建设稳步加强。

五是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成效显著,逐渐形成了分布合理、点面结合的扑救体系格局。

2、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成果显著每年开展森林防火月宣传活动,以学习和宣传《森林防火条例》为主题,集中开展宣传活动,设立森林防火宣传站、出动宣传车、设置宣传牌、警示牌、发放宣传单、挂横幅、插彩旗、防火年历、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把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推向高潮。

5年来,免费发放各类宣传品3万多份。

通过创新宣传教育载体,强化宣传教育手段,拓宽宣传教育领域,在全社会营造关注防火、参与防火、支持防火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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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起草结核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依法制定结核病技术规范、标准;(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三)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四)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五)组织指导结核病防治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并指导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三)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四)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对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三)对辖区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预防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对下列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应当将肺结核检查纳入体检项目:(一)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从业人员;(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五)接触粉尘或有害气体的企业人员;(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七)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第十四条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应当遵守医嘱,避免可能传播结核病的行为。

任何单位不得允许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从事可使该病传播扩散的工作。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感染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下的感染控制措施:(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感染发生。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障职业健康。

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生产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生物安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肺结核疫情一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一)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二)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对其实施预防性化疗;(四)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第四章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第十九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并将筛查出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一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

第二十二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试验。

第二十三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患者诊断、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治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登记内容。

第二十四条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

地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置。

第二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样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二)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教育、推荐可疑症状者和结核病患者治疗管理工作;(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三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故意泄露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的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的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五)故意泄露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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