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安监员行政执法程序及日常监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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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行政执法是增强安监部门监管权威的需 要
计划经济条件下,部门的权威性很大程度上建 立在资源配置权上。权威性的高低与资源配置权的 大小成正比。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权威性必然建 立在行政执法上。
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只能充分发挥行政审批、 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的作用,建立权责 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 体制,从而树立严肃、严格、严明的工作权威。
5、应急处置权。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 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二、行政执法的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时,依照法定职权 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个人或 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2、实体合法。
即要求具体行政执法内容合法。包含两 层意思:
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真实存在, 而事实是否真实存在是由法定证据来证明的, 所以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必须确凿、 充分。
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 确。这就是常说的以法律为准绳。
3、程序合法
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应 遵循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时限的规定。如 果程序违法,将导致行政执法行为的无效。
2、限期整改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 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建议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
4、报告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
行政执法包括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包括 行政命令、禁止、行政许可、免除、行政批准、行 政授予、行政征收、征用、撤销等)、行政强制执 行和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同样也包括行政 监督检查、行政处理、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
(二)意义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安的重要手段,是安 监部门的基本职能,是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尤其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 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秩序的法律保障。做 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尤为重要。
3.合法性。执法文书是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法定的执法
活动而由国家总局统一制作的,不能私自制作和使用。
4.规范性。执法文书是内容合法与形式规范有机结合
的统一体。
5.处置性。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依据、处
罚种类、时效非常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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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宣传性。执法文书下达后,有很强的震撼作用,本
身就是对法律的一种宣传与教育。
新式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变化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政法 [2010]112号)文件,对2006年印发的《安全生 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进行了修订,自2010 年10月1日起使用。
3.安全行政执法是有效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需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稳定状态产生了大量 的事故隐患,诱发了大量的安全生产事故。
我们的工作重心,必须由注重事后查处前移到 事前防范,强化过程监管与过程执法,从而有效制 止、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 制,这就是说,通过行政执法,充分运用国家的强 制力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的重要性
1.安全行政执法是安监部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 设的需要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我党根据新世纪新 阶段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而作出的一项战略决 策。党的执政能力包括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 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和谐社会 的能力;应对国际形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作 为政府部门,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 执政,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执法 能力。
执法程序,视案情的不同按《行政处罚 法》规定分别运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 证程序。
三、安全生产日常监察程序 及文书使用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特点:
1.严肃性。执法文书是确认一定法律行为或者有关法律
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文书,有法律的严肃性。
2.强制性。执法文书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体
现,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
乡镇(街道)安监员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9条规定:乡镇人民 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所辖区域内 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了解掌握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报告和协助处 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办理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
乡镇(街道)安监员五项职权
1、检查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 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乡镇(街道)安监员行政执法 程序及日常监察知识
一、乡镇(街道)安监员安全 生产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法》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 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 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四)行政执法的有效要件
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不是任 务组织任何人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执法,如 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就会导致该行为的无效, 可变更或可撤销。
1、主体合法
即行政执法的主体须是依法成立的,拥 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具体说,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的部门,操 作上,要凭同级政府的“三定”方案,经同 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 格。
《消防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 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 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 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 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 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 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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