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五种情形会引起”前期盈利后期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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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 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
经审查: 1.市地税局与市国税局选择了100户企业进行 平均利润率测算,又选取了10户企业就计税毛利 率问题进行了实地调研测算并征求了意见。 2. 津地税企所【2010】1号文件符合《房地产 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 【2009】31号)关于直辖市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 目计税毛利不得低于15%的规定。而且,再减除 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期间费用后,企 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占预售收入的比例仅为 2.34%。
1300
5、应纳税所得额:1200万
6、缴纳税款: 300万元
天津市M房地产公司: 1、2014年完工收入1亿元; 2、计税成本9000万元; 3、毛利转回2500万; 4、2014年期间费用; 460万 5、应纳税所得额: -1960万
1、项目合计收入:1亿元 2、项目合计成本:9000万元 3、期间费用合计:1000万元 4、税金及附加:760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760万元 6、2003年:1200万元 ;2014年:-1960万元,合计:-760万
第二,完全同意贵局的检查结果
目公司,以后也么有收入了!
第三,根据31号文件第34条规定,2012年未取得发票,
同意补税;2013年取得发票后,按“规定”计入计税 税务说:的确有点儿不合理,可税法就这么规定
成本。这里的规定是指“权责发生制的规定”
的,这叫做“法不容情”,我“爱莫能助”!
第四,按照以上理解,2012年补税,2013年追溯退税,
二十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竣工结算以后 年度取得成本发票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 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 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 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 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 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 1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 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 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 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 年。”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竣工结算 以后年度取得成本发票的应进行追溯调整。
2.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非经济适用 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 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 15%。因此,我市计税毛利率定为25%符合国家税务总 局的规定。
另外,对销售未完工的房产,企业将预售收入按照 25%的计税毛利率,减除5.65%的营业税及附加、2-5% 的土地增值税和期间费用(经测算全国费用率为8%, 我市为9%)等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利润 率最高约9.35%),待完工后再进行调整。最终企业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占预售收入的比例仅2.34%。应当说, 我市确定25%的计税毛利率并不高。 .
五种情形引发的前期盈利后期亏损!
(一)预计毛利率高于实际毛利率。 (二)完工年度以后取得发票(税务稽查)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缺乏收入配比 (四)车位、车位、车位!(文章) (五)“公共配套后建”引发的不配比问题
“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计算方法异同的比较!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34条 PK 2012年15号公告第6条
本机关认为:津地税企所【2010】1号文件制 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不予废止。
房地产公司 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
2013年11月15日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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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税务机关对M公司进行检查: M房地产公司2012年完工,由于完工年度未 取得发票4000万元部分已经全部计入销售成本。 但是,在稽查期间,M公司客服困难,将 4000万元的发票全部取得。
坚决要 求退税!
做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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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查回复书
房地产公司
申请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申请审查内容:审查废止津地税企所 【2010】1号文件 申请人认为: 1. 津地税企所【2010】1号文件没有征求 纳税人意见,不符合《税收规范性文件制 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 号)第16条的规定,程序违法;
不再缴纳税款;
第五,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第6条规定了追
溯调整的基本规则。
第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河北国税的冀国税
函【2013】161号文件明确规定可以追溯调整。
第七,我公司愿意缴纳1年时间的滞纳金。
第八,如贵局一意孤行,我公司将启动听证、复议、
诉讼三项法律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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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 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 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 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 计税成本。(国税发【2009】31号)
2.津地税企所【2010】1号文件讲计税毛 利率定为25%,严重脱离天津市房地产经 济发展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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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
被申请人答复:
1.为合理确定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毛利率,市地 税局与市国税局做了深入调研,选择了100户企业进行 平均利润率测算,又选取了10户企业,就计税毛利率问 题进行了实地调研测算并征求了意见,将计税毛利率定 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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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认为:根据31号文件34条规定,由于发票是
2013年取得的,只能在2013年扣除。
因此,企业应当补缴2012年度所得税款1000万元,
《对税务机关检查问题的回复意见》
允许2013年将4000万元发票计入成本。
尊敬的XX税务局:
企业认为:哇,我2013年没有收入啊,难道2012
第一,感谢贵局的检查,使我公司提高了纳税遵从度 年补缴税款,2013年增加4000万元亏损?我是项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9号公告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33条 土地增值税“春秋战国乱悠悠”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32条 预提配套设施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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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M房地产公司:
1、2013年未完工收入1亿元;
2、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5%;
3、2013年期间费用 540万 4、税金及附加合计为76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