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附表)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一、出台和实施《实施方案》有何重要意义?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今年省政府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庄重承诺。
《实施方案》的出台和实施,妥善解决这部分未参保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省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按照《实施方案》参保,遵循哪些基本原则?1.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
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坚持统账结合的原则。
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保持政策平稳衔接;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实行参保缴费与待遇计发相挂钩,先缴费、后享受待遇。
三、《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2.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城镇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的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可参照《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在原单位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什么是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实施方案》中城镇小集体企业,是指由城镇街道、劳动服务公司、企事业单位主办并管理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武政办2010 169号 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方案
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方案武政办[2010] 169号武汉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明年起可缴养老保险2010年12月22日17:58荆楚网荆楚网消息(通讯员彭燕娥、实习生李澄)12月21日,武汉市政府召开全市未参保集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实施大会。
该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家属工”、支农返汉人员只要符合条件,即将可以申请缴纳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
按照规定,此次纳入参保范围的对象要求同时具备三项条件:拥有本市城镇户籍,截止2010年12月31日男性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未满55周岁(简称大龄人员)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简称超龄人员),并曾在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生产自救和辅助性岗位工作,或在街道居委会生产自救组织中从事过季节工、轮换工、临时工,工作时间3年以上,未被劳动部门录用,不具备企业正式职工身份,且目前尚未参保或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
在汉中央、省属企业同类人员,根据自愿原则,纳入我市统筹实施范围。
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可由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各区政府、各主管部门、所在企业及单位、街道及社区的身份认定后,即可按政策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人员可采取多种缴费方式,一是统一缴费办法及标准,按照超龄人员和大龄人员分类,市本级和各远城区分别实行统一的缴费办法及政策;二是所有人员缴费80%,具体标准见附表,市本级(中心城区)最低2.65万元、最高4.09万元,各远城区最低2.12万元,最高3.27万元。
三是困难群体分期缴费。
经批准的困难群体参保时,可先缴费60%,余下40%在参保后的一年内缴足,逾期未缴纳的,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缴费到位后再予以补发。
从2011年1月1日起,此类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统一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其中,中心城区超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统一为710元,远城区超龄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统一为568元。
“五七工、集体工、家属工”参保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1]70号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 10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2011]29号)精神,参照《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 1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基本原则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个人自愿、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参保人员应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或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纳入现户籍地参保。
2010年12月31日前户籍已迁往外地的,不再纳入本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中央和省属驻我市企业同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参保范围。
曾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五七家属工
五七家属工“五七家属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等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如何认定“五七家属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文章作者:佚名发布日期:2021年5月3日阅读数:940近日,随着省厅《关于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转发,社会上对五七家属工问题越来越关注,那如何认定“五七家属工”呢?首先,应当由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向原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
原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五七家属工”本人可直接向原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其次,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五七家属工’’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
2、“五七家属工”《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本人页复印件。
3、能够证明本人工作经历的原始证明材料。
如果档案资料不全或无档案资料的,可提供下列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原始材料(一种以上):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职工花名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名册原件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书、奖状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的户籍底案原件及复印件,配偶、子女档案能反映其从事“五七工”、“家属工”的有关原始记载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以上材料就可以进行五七家属工的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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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鄂人社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13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含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人社部规〔2016〕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规定的“当时工作地”,应理解为本人曾经工作过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地。
三、参保人员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参与确定待遇领取地。
四、参保人员补缴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对应时间段的个人账户存储额按照补缴资金记入个人账户的本息转移,统筹基金按照规定转移。
五、依据《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3〕125号)、《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鄂劳社发〔2008〕60号)文件参保的农垦企业和农牧渔良种场职工,按个人账户规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段,在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按规定转移统筹基金。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导的城镇企业省内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的,在职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离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转移,统筹基金按转移时点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的负担比乘以12%确定转移比例、以各年度单位实际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并转移。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各相关人员:
根据省《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于转发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1]4号),我校将配合洛阳市开展此项参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自愿自费的原则,申请纳入洛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履历、自愿申请按政策纳入社保、联系电话等内容);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一式3份),户口簿原件及户主页、个人页复印件1份,
人事处
2011年4月14日
一、参保条件
按照文件规定,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洛阳市城镇户籍;
2、1995年1月1日以前在我校从事临时性工作满5年,或1995年1月1日以前在我校从事临时性工作、目前累计工作满10年;
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3、对经公示无异议人员,学校将按照参保要求行文上报。
4、上级社保部门审批后,个人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具体要求
此项工作涉及到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的切身利益,希望有关部门和人员高度重视,实事求是,认真对待。为顺利完成认定、公示、行文、报批等系列工作,符合条件人员请将个人申请等相关材料于2011年4月22日前交至人事处工资与社保科(河南科技大学西苑校区南院3号楼三楼333室),联系电话:64231426。
3、1寸免冠相片1张;
武汉市五七工家属工政策问答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及操作问答(一)一、参保人员身份认定表中“单位编号”如何填写?单位编号为单位的社保号。
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武汉市的单位请填写医保号,未在武汉市参保的单位可暂不填写单位编号。
二、参保人员无身份证或只有一代身份证怎么处理?在身份认定阶段,此类人员需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将证明附在卷宗的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后即可;在参保登记阶段,必须补办二代身份证。
三、判刑、劳教、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刑事行政处分人员如何确定人员类别?此类人员按照有无原始档案进行分类:如果具有原始档案,则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进行归口;如果不具有原始档案,则按照原“五七工”、“家属工”进行归口。
四、工作单位与户籍所在地分属中心城区和远城区的人员如何进行身份认定和确认参保属地?(一)工作单位在远城区,户籍所在地在中心城区。
按照社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及统筹管理体制,统一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执行中心城区缴费及待遇标准。
由原工作单位协助进行身份认定工作,并将卷宗资料移交给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由社区、街道受理卷宗移交,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工作单位在中心城区,户籍所在地在远城区。
凡原工作单位养老保险关系隶属市人社局及经办机构管理的单位(含中央在汉及省属单位),按照社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及统筹体制,统一规定在户籍地所在的远城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执行远城区缴费及待遇标准。
由原工作单位协助进行身份认定工作,并将卷宗资料移交给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由街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凡原工作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关系隶属省养老局管理的中央在汉、省属单位相关人员,不论户籍所在地为远城区或中心城区的,均统一按照执行中心城区缴费及待遇标准。
身份认定、卷宗移交及参保登记工作由中央、省属在汉单位统一组织实施,该类人员需要单位提供户籍与单位分离的情况说明,并放入卷宗中。
(四)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的相关人员,统一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相应确定其中心城区或远城区的缴费及待遇标准。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5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27日武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和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自2019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下同),全市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8699元、下限为3739.8元。
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下同)已经核定的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可以继续执行至2019年6月30日。
四、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全市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划分为7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1998]6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11日武政〔1998〕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部属、省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现将《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组织实施上述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确保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1998年7月1日起与国务院决定建立的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下简称统帐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企业和在职职工共同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退休人员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包括其它个体劳动者,下同)业主、帮工和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企业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武政办[2006]69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4.11【实施日期】2006.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6]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劳动保障局拟订的《武汉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武汉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方案(市劳动保障局二○○六年四月十二日)为落实2006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为民办实事的目标任务,积极做好全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特制订本方案:一、援助对象和援助目标“零就业”家庭是指同一城镇户口家庭成员中,无1人处于就业状态,且家庭生活仅靠政府或企业发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维持的家庭。
“零就业”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通过就业援助,达到“零就业”家庭每户至少有1人就业的目标。
二、援助政策对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确定1名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注明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享受国家、省、市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如下:(一)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二)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
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三)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
对公益性岗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安置“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武政办[2010]169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20【实施日期】2010.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0〕1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特拟订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如下:一、范围及对象本市统筹范围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为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其中: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为止,男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 45周岁未满 55周岁的人员统称为“大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统称为“超龄人员”。
(三)曾在本市国有、集体企业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同类人员可参照本方案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2-部分在汉中央、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同类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可一并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渭人社发〔2011〕26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渭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核认定程序(一)个人申请个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并提供本人相关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交原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不存在的,为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指定的相关机构,下同)。
(二)单位申报原工作单位依据本人申请、公示结果及相关资料,中、省及县属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市属单位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申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个人书面申请。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试点前的户籍资料。
3.相关原始资料: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和在原单位工作时间满3年的其它原始资料;确实找不全原始材料的,要有3名以上(含3名)原单位同期人员(原单位负责人或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期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出具的书面证明,经过不少于7天的公示后,对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审。
没有任何原始资料的人员,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4.单位资料: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审核认定1.中、省及县属单位:由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对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初审结果及所有申报材料报市人社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2.市属单位:由申报单位直接报市人社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二、经办程序(一)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及市属各单位在市人社行政部门完成认定后,依据市人社行政部门核发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附件1)、《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附件2)及《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在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完参保缴费、待遇计算等手续后,中、省及县属单位由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市属单位由原申报单位统一将《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
武政办2024169号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方案
武政办2024169号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方案该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未参保的集体企业职工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
根据武汉市人社局的数据分析,目前武汉市仍有一大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家属尚未参加养老保险,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因此,该方案旨在解决这一问题,让这部分人员享受到应有的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文件的内容,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关于参保范围的规定。
方案明确了参保对象的范围,即未参保的集体企业职工以及退休人员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对于这些人员,方案规定了具体的申请条件和手续,包括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填写申请表等。
第二,关于缴费问题的规定。
方案明确了参保人员的缴费方式和标准。
参保人员可以选择一次性缴费或者分期缴费,缴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为了解决一次性缴费困难的问题,方案还提出了可以通过分期缴费的方式,分为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等不同的缴费周期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三,关于待遇享受的规定。
方案明确了参保人员在退休后享受的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等。
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对上述方案的解读,我认为该文件是一项积极的政策,有利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
首先,该方案为他们提供了参保的机会,确保他们享受到应有的养老保险待遇。
其次,方案灵活多样的缴费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了选择的权利,更好地适应不同人群的实际情况。
最后,方案明确了待遇享受的规定,为参保人员在退休后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然而,根据文件的内容,我还发现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首先,文件中并未对参保人员的待遇进行明确的说明,例如养老金的发放方式和标准等。
这些细节应该在方案中明确规定,以避免对参保人员的权益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关于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文件铁煤人发[2012]2号关于“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1] 385号、《关于印发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2011]399号及铁岭市铁市人发[2011]195号文件精神,现开始办理“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认定、审批等相关手续。
为妥善完成此项工作,能源公司人力资源部临时组建“五七家属工”参保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参保相关工作。
基层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承办具体参保业务。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五七家属工”参保工作由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及待遇发放工作。
经请示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对曾在我能源公司所属单位工作过的“五七家属工”(含临时工)参保的相关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条件“五七家属工”申请参保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上世纪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末曾在铁法能源公司所属国有或集体企业中工作累计满三年以上,未取得正式企业职工身份,现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2011年10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三)2011年10月31日前,已取得省内城镇常住户籍;(四)户籍迁出我省的“五七家属工”,在迁出时已达到或超过此次规定参保年龄的,可纳入参保范围;(五)1972年1月1日至城镇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期间,曾在铁法能源公司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临时工,符合“五七家属工”参保条件的,可按“五七家属工”规定参保,享受“五七家属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申报程序(一)参保报名登记地点鉴于“五七家属工”、临时工的原工作单位大部分已经“关、停、并、转”,为方便其参保登记,按下列方法报名登记:1、配偶在铁法能源公司单位工作或离退休的(含已死亡的),到配偶单位报名;2、配偶未在铁法能源公司单位工作的,到子女所在单位报名;3、子女也未在铁法能源公司工作的,到建设社保中心报名;4、“临时工”参保的,按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工作时所在的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9•【字号】武政办[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39号2004年7月19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25号),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农垦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农垦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结合我市农垦企业的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参保办法按照“整体纳入、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从2003年7月1日起,将我市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一)国有农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单独参加当地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国有农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应纳入国有农场整体参加当地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上述企业或单位的在职职工,随所在企业或单位参保。
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上述企业或单位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国有农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应纳入国有农场整体参加当地统一的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
五七家属工
1.什么是原“五七工”、“家属工”?--------------------------------------------这是指城镇居民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组建“五七”连、组、厂,或者进国有、集体企业单位不同岗位工作的人员,他们当中既有城镇居民,也有职工家属,因此统称“五七工”、“家属工”。
这些人员的共同特点:一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劳动者群体;二是没有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没有劳保。
三是年龄偏大,不符合现行参保范围及条件,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2.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保的实施范围及对象如何界定?---------------------------------------------------------------------------------------------------------------------(一)具有北京市城镇户籍;(二)截止2010年12月31日为止,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三)曾在本市国有、集体企业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
3.对有原始资料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如何进行身份认------------------------------------------------------------------------------------------------------------------定?-----凡具有原始职工档案的,其身份认定由单位根据个人原始档案作出确认;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的,可将以下资料作为身份认定的依据:(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集团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统筹各单位:根据中平会纪…2011‟88号《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会议纪要》,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关于转发人社部…2010‟107号文件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1‟4号),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贯彻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养老局…2010‟35号)、《关于贯彻豫人社养老…20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养老局…2011‟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集团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进行调查并建立参保档案㈠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目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本行政区域外的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人自愿。
㈡个人申报申请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携带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本人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3张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张(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一寸彩色近照3张,到所在申报单位领取并自愿填写《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附件1,A4纸一式3份)。
为保证基础资料准确规范,申请纳入人员申报资料需单面A4复印纸复印。
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20日。
㈢申报单位初审并建立参保档案申报单位按照文件规定,对申请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工作经历、城镇户籍、是否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资料进行审查。
在提供工作经历资料时,应遵循历史性、真实性原则,有原始档案的提供原始档案;无原始档案的,可根据用工协议(劳动合同)、工资调整表或工资发放表、由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历史资料复印件等可以证明工作经历的历史资料,为申请纳入人员补建参保档案。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鄂人社发[2011]29号三大类人员可办理养老保险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29号)文件规定,上述三大类人员可按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具体操作由本人向原用人单位和社区进行申报。
参保对象和原则享受此次政策覆盖的参保人员要坚持个人自愿、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应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纳入现户籍地参保。
2010年12月31日前户籍已迁往外地的,原则上将不再纳入本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参保缴费办法和标准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年龄),以黄石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数,按20%的费率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男年满45周岁但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但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之日到退休年龄期间,按照黄石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逐年缴费。
待遇核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在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位后次月,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本人参保缴费时的年龄。
2011年1月1日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从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位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参保人员身份认定针对29号文件,阳新县将准备召开相关的工作专题会议,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对全县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和摸底测算。
从今年7月1日起,不符合29号文件规定的人员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12月31日停止执行。
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眷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大体养老保险
二、身份认定及参保缴费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眷工"的身份认定工作,由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市直各成员单位协助配合,各区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单位具体负责,具体认定方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经身份认定后本人志愿申请参保的,依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大体养老保险的大体政策规定,由所属主管部门及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参保记录手续,采取一次性缴纳必然年限大体养老保险费的方法,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大体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大龄人员"先由本人一次性缴纳距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不足15年缴费年限的大体养老保险费,后续再依照规定逐月缴费;"超龄人员"由本人一次性缴纳15年的大体养老保险费。
五、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由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全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眷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大体养老保险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本区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眷工"的身份认定、申报记录和参保组织工作,并配合做好信访维稳和政策宣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订实施细那么、配套方法及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参保记录、缴费核定、待遇计发等各项经办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基金预算治理及监监工作,核定拨付专项工作经费;市地税局负责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户籍信息并参与身份认定相关工作;市档案局负责提供原始档案资料并参与身份认定相关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工商记录注册信息并参与身份认定相关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此项工作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市信访局负责和谐处置工作中显现的突出问题,化解矛盾、保护稳固;市直其他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单位严格依照身份认定责任、程序及方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人员的身份认定、卷宗移交和参保组织工作。
精品“五七工”“家属工”年内将纳入养老保险
“五七工”“家属工”年内将纳入养老保险
今年我市将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五七
工”“家属工”将在年内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这是3月3
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的。
据悉,“五七工”“家属工”等群体曾为国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参保或未续接养老保险关系。
“五七工”“家属工”主要指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为解决缺工难题,或职工家庭困难而计划外聘用的员工,他们未被人社部门正式录用。
为解决这些问题,今年内,我市将把“五七
工”“家属工” 和未参保的困难集体企业人员一道纳入基本
养老保险。
此外,我市还将全面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今年上半年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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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调查表
单位名称:各区政府、主管部门、大型国有企业或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填表说明:
1、超龄人员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2、本表由本人填写,各区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主管部门、大型国有企业劳资部门和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审定,选择性项目,请在“□”内打“√”。
3、个人声明:需本人确认所填写内容真实无误;企业主管部门、大型国有企业、区政府工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意见:需审定确认个人所填内容是否属实。
大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调查表
单位名称:各区政府、主管部门、大型国有企业或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填表说明:
1、大龄人员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
2、本表由本人填写,各区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主管部门、大型国有企业劳资部门和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审定,选择性项目,请在“□”内打“√”。
3、补足年限是指大龄人员延迟5年交费后仍不足15年的年限。
补足年限(男)=15-(65-现有年龄);补足年限(女)=15-(60-现有年龄).现有年龄按本人截止2010年12月31日时的周岁确定。
3、个人声明:需本人确认所填写内容真实无误;企业主管部门、大型国有企业、区政府工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意见:需审定确认个人所填内容是否属实。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
“家属工”参保登记表
此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申请书
本人XXX,女,1920年6月11日出生,于1967年3月至1970年6月期间,在武汉市XXXXXXXXXX工作,现无任何生活来源,特申请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此次身份认定,只适用于本次按照是上述文件规定参保资格,不涉及其他任何问题。
申请人:
二○一一年六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