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第269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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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文件的补充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文件的补充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文件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武城建〔2016〕236号•【施行日期】2016.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城建委关于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文件的补充通知武城建〔2016〕236号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有关管理部门:经与市民防办(原市地震办)共同研究,现对我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做进一步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执行《武汉市主城规划区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图》事项原《武汉市主城规划区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图》的计算方法、结果表述方式主要依据上一代《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与现行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不一致。

因此,依据2016年印发的《市城建委市民防办关于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文件的通知》(武城建[2016]154号)文件,市城建委与原市地震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武震办[2007]4号)文件废止。

同时,《武汉市主城规划区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图》暂停执行。

二、关于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要求《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69号)中的“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界定范围是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判别为重点设防类的相应建设工程。

其中学校、幼儿园、医院三类建筑,应先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抗震措施,而后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基础上按峰值加速度提高一档确定地震动参数。

其余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抗震措施。

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制度

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制度

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抗震设防工作,提高建筑物抗震能力,减少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震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建筑物的抗震设计、施工及验收,旨在规范抗震设防工作的组织管理,明确相关责任和要求,确保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

第三条各级地震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抗震设防工作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的保存。

第四条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遵守抗震设防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抗震设防工作,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

第二章抗震设防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建筑物抗震设防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结构形式、地震烈度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抗震设计要求,并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全面执行。

第六条建筑物的抗震设计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采用适当的抗震措施和材料,确保建筑物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震性能。

第七条建筑物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规范。

第八条建筑物竣工后应当进行抗震验收,确保建筑物符合抗震设计要求,达到预期的抗震性能。

第三章抗震设防的组织管理第九条各级地震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抗震设防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抗震设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抗震设计人员,并与相关设计单位签订抗震设计协议,明确各自责任,确保抗震设计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抗震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抗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加强质量检测和监督,确保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抗震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

第四章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各级地震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抗震设防档案,及时核查和评估相关资料,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抗震设防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处理,确保抗震设防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收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收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收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8•【字号】武政办[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收集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08〕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收集管理规定》已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八日武汉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收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以及《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45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建设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城市建设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建设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交通建设、环境生态建设、重点区域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共建筑等建设工程项目。

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是指在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以及文字说明。

第三条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按专业分三级多套异地保存--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专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各一套。

声像档案由建设单位制作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及专业主管部门报送。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提高武汉市部分新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提高武汉市部分新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提高武汉市部分新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武城建〔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提高武汉市部分新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武城建〔2021〕41号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提高我市综合抗震防灾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市城建委关于提高武汉市主城区部分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武城建规【2016】5号)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一、武汉市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一)武汉市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由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二)武汉市抗震设防烈度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执行;设计地震动参数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8306-2015)及《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的要求确定。

(三)本通知有特殊要求的新建建筑工程外,其他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均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

二、提高下列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一)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工程,应按不低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其中中学、小学、幼儿园、医院应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基础上按峰值加速度提高一档确定地震动参数。

(二)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划分为标准设防类,但处于规划批文中建设用地容积率大于4.5的高密度建设区内的下列建筑(含4.5),其抗震设防类别应提高为重点设防类;当下列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断,并按区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各公民、单位、组织、社会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6〕37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我局按照省、市清理工作部署,对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有效的文件开展了相应清理工作。

现就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于5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

工作邮箱:whxzzf 附件:1.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草案)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3.市政府规章修改草案4.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草武汉市司法局2020年5月9日附件一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草案)表1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38部)表2 决定予以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7部)表3 决定予以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1部)附件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 表1 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73件)表2 决定宣布废止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表3 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表4 决定予以修改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附件三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无谓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和有关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认真清理,决定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7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作出批复”。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武政规〔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6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开展业务指导。

各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水务、园林和林业、交通、民防、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图审查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

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建设字〔2001〕146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管理部门,武汉地区各勘察、设计、建设单位:为了贯彻国家及建设部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总结近年来国内外地震对建设工程造成的震害与工程抗震经验,提高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水平,加强对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工作的管理,武汉市抗震办公室修订了1995年发布的《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部第38号令《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59号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建设部建抗[2000]266号《关于加强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精神,总结近年来国内外地震对建设工程造成的震害与工程抗震经验,提高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水平,加强对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工作的管理,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实施,特修订了《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凡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武汉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日常工作的管理部门是武汉市抗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抗震办)。

第四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五条根据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92)283号“关于确定我省地震基本烈度六度以上县、市的通知”规定,武汉市除黄陂区为六度以下不设防外,其他各区地震基本烈度为六度。

第六条武汉市是百万人口以上的省会城市,又是《全国抗震防灾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中规定的全国重点抗震城市,本市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均应符合如下规定(下文中所述甲、乙、丙、丁类建筑均为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95规范划分的建筑):(一)所有甲类建筑均按七度抗震设防。

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做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高抗震设防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分工1.地震局负责对地震活动进行监测预警,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2.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抗震设防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各项抗震工作。

3.设计单位负责对工程进行抗震设计,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

4.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负责工程的施工质量把控。

5.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签发合格证明。

6.业主单位负责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抗震标准要求。

三、工程抗震设防管理1.抗震设计要求(1)按照地震烈度区划要求制定工程的抗震烈度。

(2)按照建筑结构性能等级要求确定工程的抗震设计要求。

(3)对于特殊结构和重要建筑物,应进行抗震性能评估,并确定相应的抗震措施。

2.抗震设防措施(1)采用合理的结构形式和材料,提高工程的抗震性能。

(2)加强结构节点的抗震设计,确保结构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3)设置合适的防震设备和抗震构件,提高工程的震动吸收能力。

3.施工要求(1)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结构的质量和稳定性。

(2)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3)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人的安全。

4.验收要求(1)由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工程的抗震验收。

(2)对工程结构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3)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应及时整改并重新验收。

四、监督检查1.建立健全抗震设防管理档案,对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和验收情况进行记录。

2.加强对工程的现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处理。

3.组织抗震设防管理经验交流,提供相关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抗震意识和能力。

五、处罚和奖励对于违反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

对于在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

六、制度执行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之前已经开工的工程,在适当情况下可进行调整。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09•【字号】武政办〔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办〔2015〕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9日武汉市地震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本市地震应急处置的机制和程序,使地震应急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湖北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境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周边地区发生的波及本市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及地震谣传事件。

1.4工作原则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下,按照依法防震减灾、资源共享、快速反应和全社会动员参与的原则开展本市地震应急工作。

2地震灾害分级与地震应急响应分级2.1地震灾害分级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市境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29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市境内发生5.0—5.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4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市境内发生4.0—4.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建设局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建设局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动参数,作为抗 震设防的依据。
地震烈度
根据地震动参数,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的地震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
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结构类型
不同类型的建筑结构,如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木结构等,有不同的抗震设计规范 。
抗震等级
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将不同的建筑结构划分为不同 的抗震等级,每个等级有不同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要 求。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不适用于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和加固工作。
术语和定义
抗震设防
指在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 中,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建 设工程具备足够的抗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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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审批 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批准文件。如果需 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告 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04
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并 落实抗震设防措施;
竣工验收时,是否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 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要 求。
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 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
05
工程抗震设防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范围
未按照规定使用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未按 照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的;
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定履 行监督职责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抗震设防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 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

武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武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武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武汉市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规范武汉市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各环节的安全可靠,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开发、施工、监理、验收和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

第二章建筑工程规划安全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规划应遵循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建筑工程,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环境保护、人员流动、交通组织等因素,合理规划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布局和功能。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应满足人防、防火、防风、防震等安全要求,确保工程在设计上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策划,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施工现场检查等。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划定安全通道,保障施工现场的秩序和安全。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和安全监管,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第十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与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等建立联络机制,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工程安全问题。

第五章建筑工程验收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重点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出具详细的验收报告,包括工程的安全性能、防火措施、消防设施等评估。

第六章建筑工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竣工后,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筑物的使用和维护,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2010-08-27 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2010-08-27 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部第38号令《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59号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建设部建抗[2000]266号《关于加强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精神,总结近年来国内外地震对建设工程造成的震害与工程抗震经验,提高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水平,加强对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工作的管理,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实施,特修订了《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凡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武汉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日常工作的管理部门是武汉市抗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抗震办)。

第四条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五条 根据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1992]283号《关于确定我省地震基本烈度六度以上县、市的通知》规定,武汉市除黄陂区为六度以下不设防外,其他各区地震基本烈度为六度。

第六条 武汉市是百万人口以上的省会城市,又是《全国抗震防灾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中规定的全国重点抗震城市,本市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均应符合如下规定(下文中所述甲、乙、丙、丁类建筑均为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规范划分的建筑):(一)所有甲类建筑均按七度抗震设防。

(二)根据建设部[1984]城抗字第267号文规定,我市江汉区、江岸区、硚口区、武昌区、汉阳区、青山区、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吴家山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内的乙类建筑及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七度抗震设防:1.长江、汉江干提、张公堤及其穿堤涵洞,对江湖排水的重要泵站;2.市内人行天桥、高架桥、轻轨等大型公共设施;3.市区对外主要公路干线的重要桥梁;4.水厂、煤气厂的重要设施和设备;5. 7层砌体结构建筑和10层以上(不含10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6. 30米以上的砖烟囱。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鄂建文[2008]201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鄂建文[2008]201号)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区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近颁布了新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新标准)。

为贯彻实施新标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8]22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新标准的组织学习和宣贯培训工作。

要把新标准宣贯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有机结合,使执业人员切实了解和掌握有关要求,提高贯彻执行标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于2008年8月底,举办了新标准宣贯师资培训班,省建设厅近期将举办全省新标准宣贯培训班,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二、各地、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学习宣贯新标准,做到正确理解、严格执行、监管到位,提高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的质量与水平。

三、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执行新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四、对于建设项目,尚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必须按照新标准修改设计;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还未开工的,鼓励按照新标准调整设计;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已开工的,可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施工和验收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 号《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8 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确定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方面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含受本级政府指定,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水利、土地、交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下列重要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交通工程1.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工程;2.多孔跨径总长大于等于1000米或者单孔跨径大于等于150米的公路、铁路桥梁,长度大于等于3000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路、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3.Ⅰ、Ⅱ级干线铁路的铁路枢纽建筑、大型站的客运候车楼、一级以上汽车客运站以及一级以上长途汽车站客运侯车楼和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物流调配中心;4.新建、扩建民用航空机场,4D以上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项目;5.二级以上港口客运站和停靠5000吨以上泊位的货运港口工程(含侯船室、码头、泊位等)。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九条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第十条《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政府令第269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解读

政府令第269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解读

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69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滑坡、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七条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依法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除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一)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二)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按照较高一侧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三)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以及本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小区划图或者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小区划规范共6页文档

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小区划规范共6页文档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2007-07-24各建设、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市、区有关管理部门: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和《湖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并按国家有关抗震设防规定、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

二、我市主城规划区范围以内的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武汉市主城规划区地震动参数小区划”结果进行抗震设防;主城规划区范围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GB18306-2001) 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三、我市主城规划区按工程地质等情况,划分为ⅠA、ⅠB、ⅡA、ⅡB、ⅡC 、ⅢA、ⅢB七个设计地震动参数分区 (详见附件:“武汉市主城规划区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图”),其中Ⅰ表示剥蚀丘陵区、Ⅱ表示老粘性土和隐伏老粘性土区、Ⅲ表示一般粘性土和淤泥质土区,A、B、C表示同一区中不同地震动参数分区,以上各区对应的基本地震烈度均为Ⅵ度。

各分区对应于50年超越概率63%、10%和2%的地表水平向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加速度反应谱(5%阻尼比)参数值如下表所示。

工程场地地表水平向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反应谱(5%阻尼比)参数值(表一)四、各分区的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反应谱应根据表一,并按下式确定。

(T)=A maxβ(T)Sa=A maxβm/1000αmax1T≤0.04s1+(βm-1) 0.04s<T≤0.1sβ(T)= βm0.1s<T≤T gβm T g<T≤6s其中:S(T)──设计地震加速度反应谱;aA max──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单位为gal;β(T)──设计地震动加速度放大系数反应谱;βm──设计地震动加速度放大系数最大值;α──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maxT g──特征周期,单位为s;T──结构自振周期,单位为s。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doc 8页)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doc 8页)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doc 8页)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九条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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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69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滑坡、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七条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依法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除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一)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按照较高一侧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以及本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小区划图或者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我市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项目审批部门和设计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设计审查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抗震设防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计文件要求以及抗震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一条销售住宅、写字楼、商铺等建筑物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提高农村住宅和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建设示范点、提供指导性设计图册、技术培训等方式,为村民自建房屋提供抗震设防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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