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大型活动管理办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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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管理办法
为提升我台大型活动影响力,维护我台社会形象和品牌效应,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台“大型活动”是指除常规、常态节目外,用项目运作和管理且不在自办栏目内播出的,动用台直、录播设备,涉及全台节目调整的各类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宣传活动。
二、实施原则
1.电视大型活动由大型活动部为主承担,在不影响台里大型活动的前提下鼓励各部门根据各自节目属性参与大型活动;广播大型活动由广告二部负责协调,各部门根据各自节目属性举办或参与大型活动。
2.所有大型活动必须有活动策划和实施方案。本着“题材申报要严、成本核算要精、设备使用要明”的原则对活动的组织形式和流程(时间、地点、规模、播出形式、投入产出比)有明确的实施细则。
3.签订大型活动协议(合同)之前,为便于在播节目的调整和前期宣传推广,承办部门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领导和经委办提交活动方案,由台经营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到经委办备案,方可实施。
4.活动涉及到相关部门联动的,由主管领导牵头,认真部
署、合理分账、积极配合,体现我台联合作战的整体效应。
5.涉及到重大活动现场直播和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应由承接部门填写《许可申请表》(见附表三),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文广新局)审批、报备后,方可实施。
三、大型活动直(录)播活动收费管理办法
(一)申请审批
1、申请
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公益性或非公益性活动直播或录播的申请,并注明直(录)播时间、地点、时长、费用等项目,填写《电视台转(直)播车使用审批表》,报主管台领导审批。公益性大型活动的项目支出,由台经委会审核,台领导批示,经委办备案后,方可实施。非公益性大型活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2、审批
大型活动直播的申请由主管创收、主管节目、主管技术的台领导审批,只需录制的大型活动,由主管创收和主管技术的台领导审批即可。
3、合同(协议)备案
大型活动直(录)播活动由台承接部门与商务方签订商务直(录)播活动的合同(协议),并向经委办备案。
(二)收费标准
1、广播
(1)录播:市内*万元/次(两小时内),市外*万元/次(两小时内)。超时部分,以每小时为单位核算加收(不足一小时,
按一小时核计)。
(2)直播:在录制基础上增加*万元。
2、电视
(1)录播:八讯道转播车市内*万元/次(两小时内),市外*万元/次(两小时内);五讯道转播车市内*万元/次(两小时内),市外*万元/次(两小时内)。超时部分,以每小时为单位核算加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核计)。
(2)直播:在录制费用的基础上增加*万元。
3、以上费用包括多种机器设备损耗折旧,录制播出耗材,车辆耗油、微波传输、频道(频率)资源占用和人员加班误餐补助等费用。
4、原则上应先付费后录制,收取的直(录)播费用,记入部门创收任务。
(三)、费用管理
1、大型活动的直(录)播成本支出不得超过收入的*%。(不含内部核算项目)
2、收入计入承接部门的创收任务,支出部分不计入创收任务。
3、参与大型活动直(录)播的人员补助均包含在*%成本支出内。
4、补助标准:相关配合部门参与人员,按照市内*元/次,市外*元/次发放,承接部门计创收任务,参与人员不享受补助。
5、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四、附表
表一:《电视台大型活动审批表》
表二:《电视台转(直)播车使用审批表》
表三:《重大活动广播电视现场直播报道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许可申请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12月13日
表一:电视台大型活动审批表
填报部门:填报日期: 年月日
表二:电视台转(直)播车使用审批表
表三:重大活动广播电视现场直播报道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许可表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