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及相关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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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及相关业务规则
操作指引
尊敬的一般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我市从10月1日起启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为方便您掌握《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的填报规则,了解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新版《申请单》的启用时间
200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统一启用新版《申请单》。已完成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的企业可在防伪税控系统直接填开《申请单》并进行打印;未完成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或未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可在深圳国税门户网站“服务区——表格下载——申报征收”模块内自行下载新表单填用。
二、填报《申请单》的适用条件
(一)购买方开具《通知单》
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由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二)销售方开具《通知单》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或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三、《申请单》填报业务规则
(一)购方的填报规则
1、需作进项转出的情况
(1)《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抵扣情况为已抵扣;
(2)《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未经认证,但未超过90天认证期且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
(3)《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虽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但已认证的。
(4)《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经认证相符的。
2、不需作进项转出的情况
(1)《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抵扣情况为已认证未抵扣,且认证结果为“认证不符(原因为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不符)”、“无法认证”的;
(2)《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未经认证且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
3、不予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情况
(1)《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抵扣情况为已认证未抵扣,且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原因为日期、金额、税额、购方纳税人识别号、销方纳税人识别号
不符)”
(2)《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超过90天认证期未认证且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
(二)销方的填报规则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未超过90天认证期,且未经认证。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开具时间必须在开具《申请单》的上月或当月,且未经认证。
不符合以上情况的不予开具《通知单》。
四、附报资料
(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三)《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未经认证的,提供发票原件。
五、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流程
(一)纳税人填开《申请单》,并通过打印或U
盘导出的方式递交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岗申请开具《通知单》。
(二)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岗通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对《通知单》的信息进行校对(购销双方纳税人在同一省份的,可马上获得校对结果;购销双方纳税人不在同一省份的,校对时间最长需时一天)。通过校对后,将《通知单》打印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交给购方纳税人留存,一联由购方送交销方纳税人留存
由销方申请的《通知单》则打印一式两联,其中一联交给销方纳税人留存。
六、相关注意事项
(一)开票系统升级后,对其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对于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按16位编码规则录入《通知单》编号,编码规则为:1234569911+6位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若超过6位,则取其后6位;若不足6位,则在原编号前补0)。
(二)按照总局要求,自2008年10月1日起,非通过税务机关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的《通知单》一律无效。
因系统升级的原因造成我市延误启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具体时间将推迟至10月8日以后。请纳税人务必在我市正常启用该系统后再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以免影响您顺利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三)《申请单》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栏。
(四)遗失已取得的《通知单》,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凭购销双方的纳税人
识别号要求重新打印使用。
(五)选择使用U盘导出方式递交《申请单》,务必在事先对U盘进行杀毒处理,确保系统安全。
(六)按照《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通过网上认证系统认证的发票,第一次认证未通过的,根据票面信息核对修改后重新报送。经修改后重新报送的专用发票电子数据仍然认证未通过的,必须于2个工作日内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务必严格遵守以上规定,以免造成延误认证或无法获取认证结果的不良后果。
(七)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红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时,均需取得《通知单》。
海关完税凭证采集抵扣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规定,从2002年2月1日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关于赋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否则,其取得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定的进口合同后五日内报送合同复印件。未按期报送合同复印件的,其相关进口货物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因海关完税凭证在采集过程中经常出现企业错误录入情况,现将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1.开票日期应根据票面开票日期或填发日期录入。
常见错误:未修改《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默认的开票日期或录入错误。
2.海关完税凭证号码应完整规范录入,其中字母应转换为大写,括号以半角录入。
常见错误:录入时号码录入不完整、中间增加空格、大写字母录为小写字母(如L写成l)、半角括号录全角括号。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在通关系统中共有22位,第20位为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