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CCAR-300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CCAR-3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航班正常率,有效处置航班延误,提升民航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承运人(以下简称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管部门)、机场公安机关,以及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在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航班始发点或者经停点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机场时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也适用本规定。
货邮航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
(二)“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三)“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四)“航班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五)“机上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六)“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七)“大面积航班延误”是指机场在某一时段内一定数量的进、出港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导致大量旅客滞留的情况。
某一机场的大面积航班延误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航班量、机场保障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区的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等实施监督管理。
运输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运输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为了促进运输机场安全运行,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确保航班正常运行,我们制定了以下的运输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一、机场安全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一)机场应设立安全运行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二)机场应制定和完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健全安全运行管理体系。
(三)机场应进行严格的安全运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能力,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机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实时监测机场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安全隐患。
二、机场场内交通管理(一)机场应划定交通分区,设置合理的道路标识和交通指示牌,确保车辆和行人的有序通行。
(二)机场内各区域应设立交通岗,维护交通秩序,及时疏导拥堵,确保紧急救援车辆通行顺畅。
(三)机场应定期组织交通安全演练,提升员工和机场用户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航站楼安全管理(一)机场应加强对进出航站楼人员和行李的安全检查,确保旅客和行李的安全。
(二)机场应设置适当数量和位置的安全监控摄像头,全程监控航站楼的安全状况。
(三)机场应制定应急预案,加强航站楼内部的火灾防控力度,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
四、跑道和停机坪安全管理(一)机场应定期开展跑道和停机坪的维护工作,确保跑道和停机坪的平整和无碍。
(二)机场应设置合理的标志和导航设备,辅助驾驶员和机务人员进行航道导航和停机坪停放。
(三)机场应组织驾驶员和机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对跑道和停机坪操作的熟练度,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五、航空货运安全管理(一)机场应建立完善的货物入库和出库流程,确保货物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二)机场应加强对货物的安全检查,禁止携带违禁品和危险品。
(三)机场应建立货物追踪系统,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确保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一)机场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应急处理流程,及时准确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二)机场应定期开展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意识。
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

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制定目的依据为准确、客观开展航班正常统计工作,全面地反映航班正常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和《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范围(一)民航航班正常统计范围为国内外运输航空公司执行的客货运航班,包括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机场放行正常统计范围为国内外运输航空公司在国内机场离港的客货运航班,包括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二)民航航班正常统计指标包括航班正常率、航班延误时间、航班离港正常率、机场放行正常率、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率、单位小时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率、机场地面滑行时间。
(三)民航航班正常统计以自然月为周期,每月1日0点(北京时,下同)起至当月最后一日24点止。
每日统计从当日0点起至当日24点止。
跨日航班按计划离港时间所在日期统计。
(四)航空公司的补班计划和提前一日取消的次日航班计划,不计入航班正常、航班延误时间、航班离港正常、机场放行正常、早发航班放行正常和单位小时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统计范围。
当日取消的航班不计入机场放行正常统计和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统计范围。
三、有关定义(一)航段班次:航班一次离港至到港为一个航段班次。
(二)计划离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三)实际离港时间:机组得到空管部门推出或开车许可后,地面机务人员撤去航空器最后一个轮挡的时间。
(四)计划到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五)实际到港时间:航班在机位停稳后,地面机务人员挡上航空器第一个轮挡的时间。
(六)机场放行班次:每一个航班离港起飞为一个放行班次。
(七)计划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计划到港时间至本段航班计划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八)实际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实际到港时间至本段航班实际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九)机型最少过站时间:某种机型在某机场计划过站需要的最少时间(见附件二)。
(十)标准机场地面滑出时间:按照民航局上一年度公布的机场旅客吞吐量划分,规定的航班在该机场从撤轮挡到起飞的最大时间(见附件三)。
民航局航班正常统计办法(2016征求意见)

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制定目的依据为准确、客观开展航班正常统计工作,全面地反映航班正常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和《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范围(一)民航航班正常统计范围为国内外运输航空公司执行的客货运航班,包括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机场放行正常统计范围为国内外运输航空公司在国内机场离港的客货运航班,包括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二)民航航班正常统计指标包括航班正常率、航班延误时间、航班离港正常率、机场放行正常率、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率、单位小时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率、机场地面滑行时间。
(三)民航航班正常统计以自然月为周期,每月1日0点(北京时,下同)起至当月最后一日24点止。
每日统计从当日0点起至当日24点止。
跨日航班按计划离港时间所在日期统计。
(四)航空公司的补班计划和提前一日取消的次日航班计划,不计入航班正常、航班延误时间、航班离港正常、机场放行正常、早发航班放行正常和单位小时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统计范围。
当日取消的航班不计入机场放行正常统计和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统计范围。
三、有关定义(一)航段班次:航班一次离港至到港为一个航段班次。
(二)计划离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三)实际离港时间:机组得到空管部门推出或开车许可后,地面机务人员撤去航空器最后一个轮挡的时间。
(四)计划到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五)实际到港时间:航班在机位停稳后,地面机务人员挡上航空器第一个轮挡的时间。
(六)机场放行班次:每一个航班离港起飞为一个放行班次。
(七)计划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计划到港时间至本段航班计划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八)实际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实际到港时间至本段航班实际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九)机型最少过站时间:某种机型在某机场计划过站需要的最少时间(见附件二)。
(十)标准机场地面滑出时间:按照民航局上一年度公布的机场旅客吞吐量划分,规定的航班在该机场从撤轮挡到起飞的最大时间(见附件三)。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尊敬的各位旅客和业内人士:为了进一步提高航空运输服务质量,确保航班正常运营,我国民航局近日起草了《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
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各界的建议和意见,特向大家开放征求意见。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各位能够积极参与,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航班准时与延误1. 定义航班准时:航班起飞或降落时间与预定时间相差不超过15分钟,视为航班准时。
2. 延误情况通告:航空公司应在航班延误时及时向旅客公告,并提供相应的延误服务,如免费提供餐饮和住宿等。
3. 延误责任与赔偿:对于旅客因航班延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航空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提供合理的赔偿。
二、航班取消和改签1. 航班取消通知:航空公司应在航班取消前及时通知旅客,并提供改签或退票服务。
2. 改签服务保障:航空公司应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改签服务,确保旅客能够顺利安排下一班航班。
三、航班信息公示1. 航班准点公示:航空公司应及时向旅客和公众公示航班准点率,确保信息透明。
2. 信息发布渠道:航空公司应在多个渠道发布航班信息,包括官方网站、APP、机场公告牌等。
四、应急处置措施1. 特殊情况处置:在天气恶劣、机械故障等特殊情况下,航空公司应制定应急处置措施,确保旅客的安全和权益。
2. 旅客疏散和救援:在紧急情况下,航空公司应积极组织旅客疏散和救援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
五、航空公司责任和监督1. 航空公司责任:航空公司应加强管理,确保航班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 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航空公司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六、提高服务质量1. 旅客投诉渠道: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旅客的投诉和意见。
2. 服务培训和提升:航空公司应加强员工的服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七、其他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还包括了航班动态查询、座位安排、行李托运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

《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今年月日发布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现对《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再次进行修订。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年月日,民航局以《关于印发<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号)形式,下发了《投诉办法》。
此后近年中,随着民航事业飞速发展,旅客运输能力显著提升,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群体日渐扩大,维权意识也明显增强。
年民航客运量同比增加,投诉数量同比增长了。
今年年初,民航局党组提出的“真情服务底线”要求,对提升民航服务品质、保护旅客合法权益、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面对上述新形势、新要求,《投诉办法》已远落后于发展实际,亟需对投诉的定义、受理范围、受理条件、处理时限、结案确认、调解要求等方面及时进行调整。
在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年修订实施,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所承担的相应职责。
今年上半年,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独立成章的形式强调了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并明确了对消费者投诉的管理、处理以及后续调解工作等要求。
该条例已于月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此外,交通运输部于月日发布了《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将于明年月日起实施,其中对航班延误后的旅客合法权益保护、投诉处理等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并首次对港澳台及境外承运人提出了相关要求。
上述法律、法规以及民航规章的出台,为修订《投诉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修订过程今年以来,在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邮政局现行投诉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着手修订《投诉办法》,并于月日以《关于征求<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形式,在行业内征求意见。
民航局航班正常统计办法(2016征求意见)全解-共28页

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制定目的依据为准确、客观开展航班正常统计工作,全面地反映航班正常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和《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范围(一)民航航班正常统计范围为国内外运输航空公司执行的客货运航班,包括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机场放行正常统计范围为国内外运输航空公司在国内机场离港的客货运航班,包括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二)民航航班正常统计指标包括航班正常率、航班延误时间、航班离港正常率、机场放行正常率、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率、单位小时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率、机场地面滑行时间。
(三)民航航班正常统计以自然月为周期,每月1日0点(北京时,下同)起至当月最后一日24点止。
每日统计从当日0点起至当日24点止。
跨日航班按计划离港时间所在日期统计。
(四)航空公司的补班计划和提前一日取消的次日航班计划,不计入航班正常、航班延误时间、航班离港正常、机场放行正常、早发航班放行正常和单位小时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统计范围。
当日取消的航班不计入机场放行正常统计和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统计范围。
三、有关定义(一)航段班次:航班一次离港至到港为一个航段班次。
(二)计划离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三)实际离港时间:机组得到空管部门推出或开车许可后,地面机务人员撤去航空器最后一个轮挡的时间。
(四)计划到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五)实际到港时间:航班在机位停稳后,地面机务人员挡上航空器第一个轮挡的时间。
(六)机场放行班次:每一个航班离港起飞为一个放行班次。
(七)计划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计划到港时间至本段航班计划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八)实际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实际到港时间至本段航班实际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九)机型最少过站时间:某种机型在某机场计划过站需要的最少时间(见附件二)。
(十)标准机场地面滑出时间:按照××局上一年度公布的机场旅客吞吐量划分,规定的航班在该机场从撤轮挡到起飞的最大时间(见附件三)。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在航空运输行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是极其重要的,它旨在确保航班的安全性、准时性和顺利性。
下面将详细介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的几个方面。
首先,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要求航空公司对航班进行严密的监控和管理。
这包括对航班的飞行计划、飞机状况、机组人员以及相关设备的全面检查和监测。
航空公司需要根据机上设备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航班的起飞、降落和中途停靠等环节,确保航班顺利进行。
同时,航空公司还需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其次,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要求航空公司合理安排航班起降时刻。
航空公司应根据各个机场的运行情况和空中交通管制的要求,制定航班的起飞和降落时间。
这些安排不仅需要考虑到飞机的性能和载重限制,还需综合考虑机场的运力和客流情况,以确保航班能按时起飞和降落。
航空公司还需与相关机场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及时获取并应对新发生的航班延误或取消情况。
再次,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要求航空公司确保机组人员的合理安排和配备。
航空公司需根据航班的航线、飞行时间和机组人员的工作小时数等因素,合理安排机组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在飞行前,机组人员需要接受严格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飞行知识和技能。
同时,航空公司还要建立健全的机组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机组人员进行体检和医学检查,以确保机组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飞行要求。
最后,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要求航空公司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
航空公司需提供全面的票务服务,确保乘客能顺利购买到航班机票。
在航班延误或取消等情况下,航空公司需及时通知乘客,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改签、退票或提供食宿等。
同时,航空公司还需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和抱怨,提高客户满意度。
总之,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是航空公司为确保航班的安全和准时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这些规定涉及飞行计划、机组人员管理、航班起降时刻安排以及客户服务等多个方面,旨在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和舒适的旅行体验。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1. 引言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高效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指南。
这些规定涵盖了航班运营、乘客服务、飞行安全等方面,旨在确保航班的正常运营和乘客的舒适体验。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2. 航班准备与执行2.1 航班计划制定•航空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运行情况,合理制定航班计划。
•航班计划应考虑飞行时间、航线限制、机组和乘务员安排等因素。
•航班计划应及时更新,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2.2 航班机组安排•航空公司应根据航班计划和机组资源情况,合理安排机组。
•机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飞行安全。
•机组成员应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以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2.3 航班机型选择与配置•航空公司应根据航线需求和乘客数量,合理选择适当的机型。
•航班机型的配置应符合航空安全和乘客舒适度的要求。
•航空公司应定期对航班机型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机型的正常运行。
2.4 航班资源协调•航空公司应合理协调航班资源,确保航班的正常执行。
•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解决航班运营中的问题和突发事件。
•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紧急情况。
3. 乘客服务与管理3.1 乘客购票与登机•乘客可以通过航空公司官方渠道购票,也可以选择在线订票平台。
•乘客应提前办理登机手续,遵守航空公司的规定和要求。
•航空公司应提供便捷的值机和登机服务,确保乘客的出行顺利进行。
3.2 乘客权益保障•航空公司应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包括航班延误、取消等情况下的补偿和安置。
•航空公司应提供清晰的投诉渠道,积极解决乘客的投诉和纠纷。
•对于特殊乘客(如儿童、老人、残障人士等),航空公司应提供特殊服务和关怀。
3.3 乘客安全和舒适度•航空公司应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度,包括飞行安全、座椅舒适度、餐食服务等方面。
•乘务员应接受良好的培训,能够有效应对紧急情况和提供乘客服务。
•航空公司应定期对飞机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乘客的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关于对2023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关于对2023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3.01.2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对2023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提升航班正常水平,促进行业恢复发展,民航局在总结近几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民航发展态势,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制定了《2023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方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并于2023年2月10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至邮箱*******************。
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征求意见稿下载地址:
/DL/FTP/RAR/tkcs20230129.rar
联系人及电话:张娜************
附件:意见反馈表
民航局运输司
2023年1月29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7〕139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7〕139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落实《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规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执行监管过程中有关举报管理工作,民航局制定了《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7年12月4日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管理工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航行政机关对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向民航行政机关反映,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对象,是指被举报存在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及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四条民航行政机关对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民航行政机关在官方网站公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信息。
第六条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对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管理工作制度;(二)根据本办法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移送民航局收到的举报事项;(三)指导和监督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管理工作;(四)开展对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进行举报的统计分析,通报全国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中国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3.12.0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国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3年12月1日。
民航正常统计办法

取消的航班不计入机场放行正常统计和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统计范 围。
三、有关定义 (一)航段班次:航班一次离港至到港为一个航段班次。 (二)计划离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 间。 (三)实际离港时间:机组得到空管部门推出或开车许可后, 地面机务人员撤去航空器最后一个轮挡的时间。 (四)计划到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 间。 (五)实际到港时间:航班在机位停稳后,地面机务人员挡 上航空器第一个轮挡的时间。 (六)机场放行班次:每一个航班离港起飞为一个放行班次。 (七)计划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计划到港时间至本 段航班计划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八)实际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实际到港时间至本 段航班实际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九)机型最少过站时间:某种机型在某机场计划过站需要 的最少时间(见附件二)。 (十)标准机场地面滑出时间:按照民航局上一年度公布的 机场旅客吞吐量划分,规定的航班在该机场从撤轮挡到起飞的最 大时间(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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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标注“CDM 放行”标识后,由航班离港机场的空管部门负责界 定不正常原因;未按 CDM 系统最后一次提示的 COBT 离港的, 由航空公司负责界定不正常原因。
(二)机场放行不正常原因的界定 机场放行不正常应当填写不正常原因。 机场放行不正常只统计在本站放行发生的不正常原因,与前 段航班是否晚到无关。机场放行不正常航班如果在计划离港时间 (含)之前关舱门的,其不正常原因由离港机场的空管部门为主 界定;在计划离港时间之后关好舱门的,其不正常原因以航空公 司为主界定。当前段航班实际到港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的,在 计划过站时间内完成服务保障工作并关好舱门的,其不正常原因 由离港机场的空管部门为主界定;未在计划过站时间内完成服务 保障工作并关好舱门的,其不正常原因以航空公司为主界定。航 班离港机场可以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辅助界定机场放行不正常原 因。 (三)早发航班离港不正常原因的界定 早发航班离港不正常应当填写不正常原因。 早发航班离港不正常的,如果在计划离港时间(含)之前关 好舱门,其不正常原因由离港机场的空管部门为主界定;在计划 离港时间之后关好舱门,其不正常原因以航空公司为主界定。早 发航班离港机场可以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辅助界定早发航班离港 不正常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3.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08年3月2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和有序运行,促进民用机场建设与发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体现合理利用航空资源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六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提高机场的使用效率。
运输机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第二章运输机场的建设第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新建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后,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商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擅自将其使用的土地及其建筑物和设施出租、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飞机使用管理规定完整版

飞机使用管理规定完整版1.引言本规定旨在确保飞机的安全运行,规范飞机使用管理,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和权益。
2.飞机使用管理责任所有飞机使用人应负有以下责任:确保飞机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护和修理;按照航空规章和操作手册规定的程序,对飞机进行操作;定期检测和维护设备,确保飞机设备的正常运转;配备并保持充足的燃油以确保飞机的正常飞行;确保飞机的运行安全和地面维护的安全;遵守航班计划,并及时通知航空公司变更;在飞机遇到事故或故障时,及时上报并采取紧急措施。
3.飞机使用程序飞机使用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3.1 飞机维护和修理飞机使用人应按照制定的维护计划对飞机进行定期检修;在飞机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替换;所有维修工作必须由经过许可的维修机构或人员进行。
3.2 飞机操作飞机使用人应按照操作手册中的程序进行飞机操作;每次飞行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测试,确保飞机的安全性和飞行可靠性;在飞行过程中,应及时反馈飞机状态和航班信息给相关部门。
3.3 设备检测和维护飞机使用人应定期检测设备并进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对于发现的设备故障或缺陷,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3.4 燃油管理飞机使用人应配备足够的燃油以确保飞机的正常飞行;燃油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燃油的质量和安全使用。
3.5 运行安全和地面维护飞机使用人应确保飞机的运行安全和地面维护的安全;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对飞机使用人进行培训。
3.6 航班计划变更和通知飞机使用人应遵守航班计划;若计划变更,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与相关服务提供商沟通。
3.7 事故和故障报告与应急措施在飞机遇到事故或故障时,飞机使用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上报;应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4.飞机使用违规行为处理任何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飞措施、降低许可等。
5.结论本规定为确保飞机使用管理的有效进行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1关于规范管理航班航班管理的核心是规范的运作,从而确保航班的安全运行,为民众提供安全、温馨的出行服务。
航班管理时针对飞机操纵过程、飞行任务、飞行前准备、飞行计划安排、飞行记录、飞行实施等多种情况进行管理,一般集中在飞行安全管理、运力配备等方面。
针对航班管理,目前国际机场通常有以下几种规定:2飞行安全飞行安全是航班管理中重要的内容,要求航空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安全要求和行业标准,保证飞行安全。
飞行安全管理将建立飞行安全专业监督机构,严格检查飞行机组人员的资质、执行规章制度,检查飞行机组的训练频次,完善机组的操作书,检查飞行器的维护状态,以确保航班的安全。
3运力配备运力配备是国际机场飞行任务规定的一项内容,要求严格按照航空公司提供的规定,检查飞机机载设备、飞机装备状态等是否符合配备规定,以保证航班安全管理质量。
此外,还要根据每架飞机的不同性能和需求,使用专业的调配系统进行运力配备,即确保飞机携带的旅客应能均衡地装载分布,从而保证安全。
4飞行计划飞行计划是国际机场管理航班的重要内容,航空公司提出的建议计划,必须仔细审查,然后经过航管部门同意才能通过,即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考虑航空公司的申请,计算每架架飞机的空中管制空域、飞行范围、飞行距离、飞行时间等,并保持最低的安全飞行环境。
5飞行记录飞行记录随着飞行机组的运行而更新,是航班运行安全的重要保障,航空公司应当定期的检查和备份飞行记录,以确保其可靠性。
此外,机组人员每次运行,都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既定程序,填写完整的飞行记录,以便对航空安全做出相应的处理。
以上就是国家对航空公司航班管理的一般规定,依据这些规定,在实际的航空行业管理中,要做到严格执行,落实到位,以保证航空安全,给暂行带来温馨安全的服务体验。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5.2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5月20日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航班正常率,有效处置航班延误,提升民航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承运人(以下简称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管部门)、机场公安机关,以及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在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航班始发点或者经停点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机场时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也适用本规定。
货邮航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
(二)“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三)“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四)“航班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五)“机上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六)“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办法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办法引言航班的正常管理是航空运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保持航班的正常运营不仅关系到航空公司的效益,还直接影响乘客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因此,建立科学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办法,对于推动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航空服务品质以及加强航空安全管理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办法一、机组配备与管理(一)机组配备1.各型别飞机机组配备要求:机型飞行员飞行工程师机长/副机长随飞机医生4D 2 1 2/2 无A320 2 无2/2 1B737 2 无2/2 12.机组员操作执照要求:机组员资格证证书类型机长ATPL 飞行运输执照副机长ATPL/CPL 飞行运输执照/商业飞行执照飞行员ATPL/CPL 飞行运输执照/商业飞行执照飞行工程师EASA Part66/B1或B2 B1或B2执照(二)机组管理1.机组员的人事变动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严格执行各种考评、评奖、评级、培训计划和航空事故、严重不适任制度等。
2.机组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接受体检,提高自身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确保适合飞行。
3.严格执行机组监察制度,确保每次飞行的机组成员符合职责要求,不得有空降机组成员。
二、航班保障与支援(一)航班运输设备保障1.航班运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安全可靠,达到航空安全标准。
2.航班运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加油加液和配载作业,确保装卸作业安全可靠,运输质量高效。
3.航班运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导航、通讯、氧气水平及应急设备,确保航班正常运营。
(二)航班信息支援1.各机场应当按照规定公布航班信息,确保及时准确。
2.各航空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公布航班信息,确保及时准确。
三、航班安全保障(一)航班安全指导1.航班安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各项安全工作,加强航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航班安全部门应当加强和完善飞行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规范,确保符合国家和业界安全标准。
(二)航班保障工作1.航班保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航班保障,确保航班飞行过程中各类问题及时、快速有效解决。
航班备降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航班备降工作,避免备降航班不能及时降落的情况,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港、澳地区),民用航空运输飞行航班备降活动中所涉及的航空公司运行、空中交通服务保障、机场地面保障等工作,应当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航班备降是指航班因故不能或不宜降落在目的地机场而需在其他机场降落,。
包括航班紧急备降和非紧急备降。
紧急备降是指航班飞机发生空中遇险、非法干扰、危险品泄漏、最低油量告警等紧急情况而需要尽快降落。
非紧急备降(以下简称航班备降)是指航班的目的地机场因天气等原因不能提供飞机降落起降时,需要在其他机场降落。
第四条航班备降工作应当遵循保证安全第一、积极主动、综合协调、密切配合、保障有力的总体原则。
第五条航空公司对航班备降承担主体责任,空管部门、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航班备降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航班备降工作的总体监督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辖区内航班备降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及综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当航班需要紧急备降时,相关空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其降落。
第八条被确定为重点地区、重点机场和重要航路的备降机场,应将航班备降需求、备降机位建设要求等纳入机场总体规划,并完善设施设备配备,提升备降保障能力。
第二章具体工作规则第八九条航空公司根据航班、航线、机型等情况自主选择备降机场后,应当主动与目的地备降机场签订备降保障协议,或者在机场使用协议(或地面服务保障协议),并按照协议的条款,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该协议或者条款至少应当包括:(一)备降航班所使用的机型;(二)机场提供备降服务的时间(即是全天保障还是在某个时间段保障备降)段;(三)航班备降后飞机地面勤务和地面保障服务保障方面各自的职责;(四)备降航班旅客服务的内容、服务标准、职责和收费标准、结算方式等。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最新版】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航班正常率,有效处置航班延误,提升民航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承运人(以下简称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管部门)、机场公安机关,以及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在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航班始发点或者经停点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机场时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也适用本规定。
货邮航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
(二)“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三)“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四)“航班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五)“机上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六)“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七)“大面积航班延误”是指机场在某一时段内一定数量的进、出港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导致大量旅客滞留的情况。
某一机场的大面积航班延误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航班量、机场保障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区的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等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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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减少航班延误,提高航班正常率,提升民航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航空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管部门)、机场公安部门,以及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在航班正常保障、航班延误处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活动。
港澳台地区航空承运人、外国航空承运人在往返或经停我国境内机场时航班正常保障、航班延误处臵及旅客投诉方面的活动也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除相关法规中已明确规定的术语之外,本规定中所涉及术语的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或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
(二)“机坪长时间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3小时(含)的情况。
(三)“民航投诉管理部门”是指负责航空消费者投诉管理工作的机构,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消费者事务中心)和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
第四条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航班正常保障、航班延误处臵等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区的航班正常保障、航班延误处臵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班正常保障第五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均应建立航班运行责任制度,保证航班安全、正点运营。
第六条承运人应按照批准的航班时刻运营航班,禁止虚占时刻或随意变更运行时刻。
第七条承运人应加强对飞行人员的培训,在装有仪表着陆系统的机场起降航班的飞行机组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八条承运人应合理安排运力,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保障候机楼、飞行区的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并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减少因安检系统、行李系统等设施设备故障导致航班延误。
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优化站坪运行管理,提高地面运行效率,并对所有进出港航班运行进行有效监控。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使用仪表着陆系统,确保低能见度条件下航班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地面服务代理人、自营地面服务业务的承运人、代理承运人地面服务业务的机场,应按照规定配备牵引车、客梯车、电源车、除冰雪设备等运行保障设备和足够数量的保障人员。
第十三条空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空管运行工作程序和流量控制规定,为承运人提供良好的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和航空气象服务,确保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
第十四条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服务保障单位,应做好航油供应、航材保障和信息服务等工作,避免因自身原因影响航班正常。
第三章航班延误处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承运人委托他人代理地面服务业务的,应与机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明确不正常航班服务的内容和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承运人应与航空销售代理人签订销售代理服务协议。
承运人及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在售票时应将旅客联系方式等信息准确录入旅客定座系统,确保能及时告知旅客航班动态信息。
第十七条承运人、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和应急预案。
承运人与备降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有备降保障协议的,备降机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按保障协议做好备降航班服务工作。
未签订备降保障协议的,备降机场应依据承运人的要求,协调相关保障单位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空管部门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
机场管理机构应协调驻场各单位,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驻场各单位应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积极参加演练,落实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机场公安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占机、冲击机场、破坏服务设施、攻击民航工作人员等行为,要及时出警、果断处理,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第二节航班延误旅客服务第二十条在掌握航班延误、取消信息后,各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告知工作。
(一)承运人应通过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电话、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发布航班延误、取消信息及航班动态。
(二)候机楼内的公共平台应向旅客通报航班延误、取消信息。
(三)航空销售代理人应按承运人要求将航班延误、取消的信息及时告知旅客。
(四)空管部门应及时将天气状况、流量控制和航班放行等信息告知承运人和机场。
(五)各单位应加强协调,确保对外发布的航班信息一致。
第二十一条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改签手续。
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承运人应根据旅客意愿,不受客票限制条件的影响,免费为延误航班旅客办理退票和改签手续。
第二十二条发生航班延误或取消后,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
(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二)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三)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
(四)机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严格按照地面服务代理协议规定,为旅客提供餐食和住宿服务。
第二十三条在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优先为残疾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在候机楼内设立医疗服务机构,为延误旅客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承运人应制定并对社会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条件、标准等内容。
航班延误时,承运人应严格执行经济补偿方案。
第三节机坪长时间延误处臵第二十六条承运人应制定并对社会公布机坪长时间延误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机坪延误时的信息告知、餐饮服务提供时间、下机的条件及限制。
机坪长时间延误应急预案应与机场管理机构、海关、边检、安保部门充分协调。
第二十七条发生机坪延误后,承运人应每30分钟向旅客告知一次航班动态信息,包括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
第二十八条机坪延误期间,承运人应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
机坪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承运人应为客舱内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
第二十九条机坪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的,承运人应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经空管部门同意后,将飞机返回停机位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第三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协助承运人做好机坪长时间延误时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四节大面积航班延误处臵第三十一条各机场应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联动协调机制,包括信息共享、航班放行协调、旅客服务协调等机制。
第三十二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及时协调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空管部门及服务保障单位,共同实施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空管部门应协调各单位,通过航班运行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递航班延误动态信息。
机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信息发布工作制度及对外宣传平台,实时向社会公布航班延误及处臵情况。
第三十四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空管部门应协调承运人、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等单位,启动航班放行协调机制,对延误航班实行放行排序,并及时公布放行顺序。
第三十五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启动旅客服务协调机制,协调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公安、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协调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联检单位,根据进出港航班运行情况,确保旅客快速办理联检手续。
夜间大面积航班延误期间,机场管理机构要延长机场巴士运营时间。
第三十六条机场公安部门应与地方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
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公安部门应增加对候机楼现场巡察警力,维护候机楼治安秩序,必要时请求地方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与地方政府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处臵联动机制,必要时请求地方政府予以支援。
第四章投诉管理第三十八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都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对外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并报民航投诉管理部门备案。
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民航投诉管理部门。
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应具备受理中文投诉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在收到旅客投诉起7日内,向旅客作出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回复。
投诉记录至少保留2年。
第四十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处理投诉不符合要求的,民航投诉管理部门可依据职责要求其改正。
第五章信息报告第四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将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处臵预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承运人关于航班延误的经济补偿方案和机坪长时间延误应急预案应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出现大面积航班延误和机坪长时间延误时,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应及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相关情况。
机场公安分局应对候机楼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向民航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应按照航班正常统计有关规定,做好航班运行数据的记录、上报、汇总等工作。
民航局定期对外公布全行业航班正常情况和旅客投诉受理、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民航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航班正常保障、航班延误处臵等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民航管理部门应对承运人航班时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禁止承运人虚占、挪用时刻。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的、或比较严重的问题及时上报民航局。
第四十五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对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等各单位的应急处臵工作进行督察,并将航班延误的重大情况上报民航局。
第四十六条民航管理部门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检查:(一)进入工作现场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等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航班正常保障、航班延误服务等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或者要求承运人、机场、空管等提供航班正常或航班延误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从事航班正常保障、航班延误处臵和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民航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民航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不得收受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