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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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减少航班延误,提高航班正常率,提升民航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航空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管部门)、机场公安部门,以及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在航班正常保障、航班延误处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活动。

港澳台地区航空承运人、外国航空承运人在往返或经停我国境内机场时航班正常保障、航班延误处臵及旅客投诉方面的活动也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除相关法规中已明确规定的术语之外,本规定中所涉及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或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

(二)“机坪长时间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3小时(含)的情况。

(三)“民航投诉管理部门”是指负责航空消费者投诉管理工作的机构,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消费者事务中心)和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

第四条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航班正常保障、航班延误处臵等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区的航班正常保障、航班延误处臵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班正常保障

第五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均应建立航班运行责任制度,保证航班安全、正点运营。

第六条承运人应按照批准的航班时刻运营航班,禁止虚占时刻或随意变更运行时刻。

第七条承运人应加强对飞行人员的培训,在装有仪表着陆系统的机场起降航班的飞行机组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八条承运人应合理安排运力,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保障候机楼、飞行区的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并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减少因安检系统、行李系

统等设施设备故障导致航班延误。

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优化站坪运行管理,提高地面运行效率,并对所有进出港航班运行进行有效监控。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使用仪表着陆系统,确保低能见度条件下航班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地面服务代理人、自营地面服务业务的承运人、代理承运人地面服务业务的机场,应按照规定配备牵引车、客梯车、电源车、除冰雪设备等运行保障设备和足够数量的保障人员。第十三条空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空管运行工作程序和流量控制规定,为承运人提供良好的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和航空气象服务,确保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

第十四条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服务保障单位,应做好航油供应、航材保障和信息服务等工作,避免因自身原因影响航班正常。

第三章航班延误处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承运人委托他人代理地面服务业务的,应与机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明确不正常航班服务的内容和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承运人应与航空销售代理人签订销售代理服务协议。

承运人及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在售票时应将旅客联系方式等

信息准确录入旅客定座系统,确保能及时告知旅客航班动态信息。

第十七条承运人、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和应急预案。

承运人与备降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有备降保障协议的,备降机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按保障协议做好备降航班服务工作。

未签订备降保障协议的,备降机场应依据承运人的要求,协调相关保障单位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空管部门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

机场管理机构应协调驻场各单位,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驻场各单位应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积极参加演练,落实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机场公安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占机、冲击机场、破坏服务设施、攻击民航工作人员等行为,要及时出警、果断处理,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第二节航班延误旅客服务

第二十条在掌握航班延误、取消信息后,各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告知工作。

(一)承运人应通过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电话、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发布航班延误、取消信息及航班

动态。

(二)候机楼内的公共平台应向旅客通报航班延误、取消信息。

(三)航空销售代理人应按承运人要求将航班延误、取消的信息及时告知旅客。

(四)空管部门应及时将天气状况、流量控制和航班放行等信息告知承运人和机场。

(五)各单位应加强协调,确保对外发布的航班信息一致。第二十一条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改签手续。

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承运人应根据旅客意愿,不受客票限制条件的影响,免费为延误航班旅客办理退票和改签手续。第二十二条发生航班延误或取消后,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

(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二)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三)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

(四)机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严格按照地面服务代理协议规定,为旅客提供餐食和住宿服务。

第二十三条在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优先为残疾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在候机楼内设立医疗服务机构,为延误旅客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承运人应制定并对社会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条件、标准等内容。

航班延误时,承运人应严格执行经济补偿方案。

第三节机坪长时间延误处臵

第二十六条承运人应制定并对社会公布机坪长时间延误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机坪延误时的信息告知、餐饮服务提供时间、下机的条件及限制。

机坪长时间延误应急预案应与机场管理机构、海关、边检、安保部门充分协调。

第二十七条发生机坪延误后,承运人应每30分钟向旅客告知一次航班动态信息,包括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

第二十八条机坪延误期间,承运人应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机坪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承运人应为客舱内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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