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项目经理涉嫌犯罪行为七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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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的不良经济行为债务清偿及防范措施

项目经理的不良经济行为债务清偿及防范措施

项目经理的不良经济行为、债务清偿及防范措施摘要: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加剧,并且当前市场的规范化还尚需时日,很多施工企业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纷纷采取了一些措施以适应市场的要求。

主要是在管理上采取项目经理承包制,给予项目经理更大的项目管理权力,在经营上也主要依赖于项目经理个人联系工程。

这样,确实调动了广大项目经理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有些企业的监管约束无法跟上,甚至在项目经理承包后放弃了对项目经理的必要管理,给企业造成了很大损失。

本文试图对项目经理的不良经济行为、债务清偿及防范措施谈谈自己的看法,希望能起抛砖引玉的...内容提要: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加剧,并且当前市场的规范化还尚需时日,很多施工企业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纷纷采取了一些措施以适应市场的要求。

主要是在管理上采取项目经理承包制,给予项目经理更大的项目管理权力,在经营上也主要依赖于项目经理个人联系工程。

这样,确实调动了广大项目经理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有些企业的监管约束无法跟上,甚至在项目经理承包后放弃了对项目经理的必要管理,给企业造成了很大损失。

本文试图对项目经理的不良经济行为、债务清偿及防范措施谈谈自己的看法,希望能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项目经理不良经济行为债务清偿防范措施一、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的定义建设工程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建筑企业为建立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为核心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的责任保证体系,全面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而设立的重要管理岗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委托授权代理人。

二、项目经理有哪些不良的经济行为1.有的项目经理随意以项目或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主要是材料采购、设备机械周材租赁合同等),在合同履行中欠付对方合同款,造成经济纠纷,通过法律解决时法院以项目经理欠债属于职务行为为理由,在本项目经理无偿还能力时,由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欠款。

2.有的项目经理拒付、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民工到企业、到政府集体上访,给企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工程项目经理的解聘和除名制度

工程项目经理的解聘和除名制度

工程项目经理的解聘和除名制度第一篇:工程项目经理的解聘和除名制度工程项目经理的解聘和除名制度为了加强工程管理,进一步提高施工质量,同时提升“XXX”名牌及企业文化。

故对项目经理的解聘及除名作如下规定:一、项目经理的除名: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偷盗公司及客户财产的,如:钢门窗、铝合金、油漆、电线等。

2、发生严重的偷盗事故、安全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的。

3、在公共场合和客户面前讲对公司不利的话,做对公司不利的事。

4、私接工地,在外挂靠其它装潢公司的。

5、由于利益的驱动,项目经理不按工艺施工,偷工减料造成客户提出换队或退合同的。

6、与客户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骂或有威吓行为。

造成客户提诉到协会、消保委、质监局或新闻媒体暴光,对公司造成损坏影响的。

7、施工质量长期不达标,又屡教不改者。

8、将客户上交公司的工程款,私自留用或卷款潜逃的要追究经济犯罪的刑事责任。

9、项目经理如不愿继续与公司保持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以上1—8条公司有权对项目经理执行开除的处罚。

二、项目经理的解聘:1、项目经理如不能适应公司的管理模式和运转机制的。

2、屡次对工程部安排的工作,如:派工等挑挑检检、讨价还价的。

3、恶意变更预算材料及品牌的,并向客户索要小费,向供应商索要回扣的。

4、对工程管理发出的整改意见阳奉阴违、屡教不改的。

5、项目经理无理扣押施工人员的工资,从中谋取暴利,或无正当理由频繁调换施工人员的。

6、半年内有两只工地无故拖延工期,因施工质量造成不能结帐的。

以上1—6条公司有权对项目经理进行处罚和执行解聘项目经理的决定。

无论是对项目经理执行开除和解聘或是项目经理主动书面提出申请,都必须承担以前遗留下来的施工质量及事故的返修和赔偿责任,结清所有工程的余款还清公司的帐目,并有材料部、售后服务部、财务部、结算部、工程部签字确认。

至于押金的返还必须等所有工程两年保修期履行结束后,凭财务开出的凭证方可进行清算。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行为,保障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行为管理,以及质量安全违法和违规行为的行政惩罚。

第二章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第三条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范围1.对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不予搭配的;2.未依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或者规程规定执行的;3.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4.未依照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进行技术、质量和安全交底的;5.向他人出示虚假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证件的;6.其他危害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1.违反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或者规程规定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认定;2.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3.未依照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进行技术、质量和安全交底的,由公司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认定;4.向他人出示虚假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证件的,由公司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认定;5.其他危害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的行为,由公司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认定。

第五条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程序1.发现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后,由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2.若调查取证结果确认违法违规行为属实,需要征询建设项目或者施工单位看法;3.经建设项目或者施工单位确认后,报请负责人审批;4.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惩罚。

第三章行政惩罚第六条行政惩罚的种类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惩罚措施: 1. 警告; 2. 罚款; 3. 取消任职资格。

第七条警告的程序和依据1.对于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较轻且对施工质量安全不会造成重点影响的,可以予以警告惩罚;2.警告由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并呈请负责人审批,下达警告决议。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 引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会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而且也会给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国家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处罚。

2. 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涉及到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质量违法和安全违法两方面。

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2.1. 擅自开工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在未获得开工许可或者开工许可被撤销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因擅自开工行为,将被处以停工、罚款等处罚。

2.2. 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检测标准进行检查,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等行为,将被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其施工资质等处罚。

2.3. 未按规定保证安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标准保障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或未进行必要的事故预防措施,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被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其施工资质等处罚。

2.4. 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工作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按照国家相关消防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的设置及消防保障措施的实施,造成火灾事故的,将被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其施工资质等处罚。

2.5. 违反施工人员休息劳动保护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按照国家相关人身保护措施规定,保障施工人员的休息和劳动规定,使施工人员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将被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3. 结论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是建筑工程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负责着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主要是以制度约束,从而保障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应该在此基础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起维护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做到合法经营和社会责任,并自觉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建筑施工行业也逐渐壮大,然而与此同时,建筑施工项目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也给整个行业及社会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和隐患。

在此背景下,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进行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就成为了维护建筑施工行业良性发展的必要措施。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详细探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为了更好地理解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行政处罚规定的内容,我们需要先来了解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职责。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是建设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他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指导和监督施工;2.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方案等工程管理规划;3.管理施工队伍和施工现场;4.检查施工合同、工程款的支付和开支情况;5.协调业主、监理和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等。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作为主要管理人员,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合法合规都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因此,对于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

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点:1.未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检验,或者在监督检验中发现质量不合格问题而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2.未按照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紧急处置预案,并实行安全生产管理;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擅自改变施工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有关施工工艺;4.通过虚报材料或者实施质量不合格行为,造成造价超支等行为;5.未按照国家和地方各级建筑节能规定和标准管理施工,造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6.未按照救灾工作的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抗震救灾、重建和灾后恢复工作。

如发现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有以上行为的,将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行政处罚的形式和程序针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采取以下行政处罚形式:1.警告;2.罚款;3.暂停或者吊销工程承包资质;4.暂停或者吊销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证书。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一、前言建筑施工领域牵涉到庞大的工程和资金,涉及到无数人的利益,因此需要有一套完善的行政处罚规定来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行为。

本文主要介绍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职责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以下职责:1.书面确定建筑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进行计划、安排和监督。

2.负责建筑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技能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确保施工安全。

4.负责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项目进度和情况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状况。

5.对建筑施工项目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正确处理,并按规定报告。

三、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如:1. 未经许可施工或违反规划进行施工涉及法规:《建筑法》第21条对于未经许可施工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建筑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建筑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2. 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合格涉及法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定》第9条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全防护措施不合格,对施工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建筑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工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3. 违规建造、拆除建筑物涉及法规:《建筑法》第58条违规建造、拆除建筑物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给予警告、罚款,并可以责令停工整顿;情节较重的,可以吊销建筑业务办理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行政处罚针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涉及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建筑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责令限期改正。

2.给予警告。

3.罚款。

4.责令停工整顿。

处理项目经理涉嫌犯罪行为七大建议

处理项目经理涉嫌犯罪行为七大建议

处理项目经理涉嫌犯罪行为七大建议2013年6月至9月份,笔者通过对绍兴地区36家骨干龙头建筑施工企业的调查和走访发现,近年来项目经理(包括实际施工人)运用各种非法手段,敲诈钱财,窃取建筑施工企业巨额资金的现象十分普遍。

司法如何应对这类涉嫌犯罪的行为?建议一:充分运用新《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对恶意诉讼采取强制措施自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其中显著加强针对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

实践中在建筑领域内,项目经理采取私刻印章进而伪造企业债务证据,通过向法院提请诉讼,将意欲获取到的非法利益披上法院判决的合法外衣,从而加以掩饰,这在实践中已经造成法院很大的困扰。

总体来看,恶意诉讼主要指虚假诉讼,在该诉讼法律关系中,提请诉讼的主体以隐瞒真相、虚假陈述等非法手段,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者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以谋取非法利益。

裁决文书生效并予以执行的首要前提就是合法合理,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司法的权威不可挑战,社会的诚信不许玩弄,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才能充分保护。

对于打击恶意诉讼的关键就在于法院做好案情甄别。

笔者认为,能动积极的司法审查是破题之举。

常识高于专业,大部分虚假诉讼法官能直观感知,关键在于法官对证据的收集、分析、判断和取舍上自身要充分发挥能动性,不但要审查形式真实,更要审查内容真实。

具体而言,法官对审理建筑领域的相关案件时,不能仅仅停留在立案环节证据的形式认定上,更要在庭审现场立足书面证据追问当事人的诉讼动机,以求现场拷问当事人的人格背景,使法律的精魂抵达当事人的心灵深处,才能有助于事实真相的取得。

对此一方面提高了法官庭审技能的要求标准,对于法官证据实质认定能力的要求也一并提升。

同时,就浙江省范围而言,在此类案件的初审中,也要注意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对民刑交叉案件做好甄别和审理工作。

建议二:案件初查制度要到位对一些行为不轨的项目经理,专靠承接项目捞钱,项目遇到问题就撒手不管等情况,要求接到报案的公安部门应采取初查制度,重点在针对项目经理的身份认定上,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坚持从宽认定处理原则。

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处罚

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处罚

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处罚在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作为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对项目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项目经理可能会出现一些违规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和管理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有必要对项目经理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经理的处罚措施。

一、处罚依据1. 法律法规: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项目经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 合同约定:依据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职责和考核标准,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施工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对项目经理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罚。

二、处罚措施1. 经济处罚:对项目经理的违规行为,可采取罚款、扣除奖金等经济处罚措施。

罚款金额可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一般为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

2. 行政处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行政处分。

3. 暂停或取消项目经理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项目经理,可暂停或取消其项目经理资格。

4. 法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处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主管部门等发现项目经理存在违规行为时,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2. 证据收集: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检查记录、视频、照片、相关文件等。

3. 处罚决定:依据调查结果,施工企业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4. 处罚执行:对决定给予处罚的项目经理,施工企业应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扣除奖金、暂停或取消项目经理资格等。

5. 处罚公示:对处罚结果进行公示,以便于施工现场全体人员了解和监督。

四、处罚后的整改措施1. 加强教育培训:对受到处罚的项目经理,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其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项目经理部行为法律后果(3篇)

项目经理部行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项目经理部是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功与否。

项目经理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违反法律法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项目经理部行为法律后果的角度,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以期为项目经理部提供借鉴。

二、项目经理部行为法律后果概述项目经理部行为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 行政法律责任项目经理部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将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 民事法律责任项目经理部若违反民事法律法规,将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3. 刑事法律责任项目经理部若违反刑法,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主要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三、项目经理部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1. 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项目经理部在招投标过程中,若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中标无效,并处以罚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合同法律法规项目经理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存在违约行为,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构成欺诈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项目经理部在安全生产方面,若存在违法行为,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项目经理部在环境保护方面,若存在违法行为,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维护建筑施工安全和质量,确保企业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定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项目经理职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质量安全的重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施工项目。

第四条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重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防护;2.违反相关规定,违法使用不合格料子;3.未依照质量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4.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组织和施工进度管理;5.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和交付手续。

第五条项目经理行为标准1.项目经理需要熟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2.项目经理需要严格依照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管理要求进行施工管理;3.项目经理需要负责组织和参加施工安全培训,确保工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4.项目经理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频繁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5.项目经理需要确保施工使用的料子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三章行政惩罚第六条行政惩罚范围对于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惩罚措施:1.警告;2.罚款;3.暂时停止资格;4.吊销资格。

第七条行政惩罚依据行政惩罚依据重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1.《建筑法》;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八条行政惩罚程序1.行政惩罚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项目经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及行政惩罚决议;2.项目经理在收到行政惩罚决议后,可以提出叙述和申辩;3.行政惩罚决议应当明确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依据、行政惩罚措施及其履行的期限;4.项目经理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惩罚决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项目经理失职的五方面

项目经理失职的五方面

项目经理失职的五方面引言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协调各方资源,确保项目目标的顺利达成。

然而,有时候项目经理可能会失职,导致项目流程受阻,项目进展缓慢甚至失败。

本文将从项目规划、沟通管理、团队管理、风险管理和进度控制等五个方面探讨项目经理失职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项目规划失职项目规划是项目成功的基础,如果项目经理在这个阶段失职,则可能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

1.1 目标设定不明确项目经理应该清楚地定义项目的目标和预期成果,以便为项目团队提供明确的方向。

如果目标设定不明确,团队成员可能无法理解项目的整体目标,无法准确地确定工作重点,从而导致资源浪费和项目延误。

解决方法项目经理应当与相关方进行充分的讨论和沟通,明确项目的目标和预期成果,并将其详细记录在项目计划中,以便团队全员理解和遵循。

1.2 资源规划不足项目经理需要根据项目的需求进行充分的资源规划,在项目启动前合理安排各类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财务资源等。

如果资源规划不足,可能导致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人力不足、进度延误或者质量不过关等问题。

解决方法在项目启动前,项目经理需要充分了解项目需求,并与项目团队中的专业人士进行充分讨论,以便合理安排资源。

同时,可以考虑利用项目管理工具进行资源规划和跟踪,确保资源的有效调配和利用。

二、沟通管理失职沟通管理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项目经理在沟通管理方面出现失职可能导致信息传递不畅、决策效率低下等问题。

2.1 沟通渠道不畅通项目经理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确保信息在项目团队内外流通顺畅。

如果沟通渠道不畅通,团队成员可能会出现信息缺失、误解或者延误等情况,从而影响项目的进展。

解决方法项目经理应当定期与团队成员进行会议,了解项目进展和问题,并通过项目管理工具、邮件和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与相关方进行及时有效地沟通。

同时,建立一个共享的项目文档库,方便团队成员共享和获取信息。

2.2 沟通技巧不当项目经理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能够准确表达自己的意图,同时也要善于倾听和理解他人的观点。

项目经理建议

项目经理建议

项目经理建议第一篇:项目经理建议一、要能吃苦耐劳俗话说“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施工员在工地上主要负责放线、提材料计划、写技术交底、进场原材料取样送检、现场质量检查、隐蔽资料的填写、钢筋下料单的审核、模板尺寸标高的检查等等,时间长了会感觉到枯燥乏味,而且很累。

但是既然从事了这一行,你就要做好吃苦的准备,认真干好自己的工作,静下心来,多看、多问、多长个心眼,勤快一点。

要养成勤动笔的习惯,认真细致地做好记录;要多跑路,现场,监理,认真负责自己的工作;此外,还要及时跟下边的人沟通,了解详细情况向领导汇报。

作为新人,你千万不要怕苦怕累,做事情要积极主动,不拖沓、不推卸责任。

施工日志要天天写,工程资料要跟进施工进度,不要养成拖拉欠帐的坏毛病。

碰到困难和不公,也不要发牢骚,因为那于事无补。

你一定要明白,不要急于出成绩,而应该埋下头来努力工作。

你的辛苦和付出一定会有人看到的,得到领导的认可和同事的尊重是你干好施工员工作的第一步。

二、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作为一名施工员,平时在工地上要多看、多问、多行动、多思考。

有事没事地就多看看人家老施工人员怎样施工,更好滴了解施工工艺、方法,同时,熟悉本专业标准图集、国家现行规范,去资料室多阅读人家写的施工方案。

遇到不懂的问题或难题2时,应该多请教别人,只要能解决问题,你不妨“倚小卖小”,不要碍于面子,羞于启齿。

另外,一定不要偷懒耍滑,而应该勤勤恳恳、认认真真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做事情要有针对性,对技术含量比较高或自己不懂的施工工艺,要参与甚至牵头去干,不要怕苦、怕累、怕脏。

因为多动手既能提高本身技能,积累更多的经验,又能更牢固的掌握一些理论知识。

当然,对于每一项施工,你不能从书上全盘照抄,不能从别人手里不假思索地搬过来,你应该多思考,为什么要这样施工,那样做就不行吗?所以你就要努力思考,从规范、标准图集、理论知识中找出老施工员施工的合理性及科学性,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把书本上的东西变成自己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随着我国建筑业的迅猛发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作为建筑施工项目的“管理者”,项目经理不仅要负责工程进度和预算,还要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但是由于一些项目经理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导致在工程施工中存在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为此,国家出台了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属于建筑工程领域的管理人员,其职责是要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项目经理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 不具备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规,任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然而,一些项目经理为了赶工期或者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会不顾法律法规,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这样的行为不仅违法,也会给工程施工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2. 施工过程中不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施工建筑施工涉及到大量的安全问题,例如高空作业、电气安全、消防安全等。

然而一些项目经理为了加快工程进度,会忽略甚至违反相关安全规定,出现高空坠落、火灾等严重安全事故。

3.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不予重视建筑施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个不同的专业,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然而,一些项目经理往往为了赶工期或者节约成本,对质量问题不予重视或者视而不见,直到出现事故才予以解决。

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为了规范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行政处罚的规定。

具体如下:1. 处罚形式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可以分为行政罚款、警告和吊销执照三种形式。

2. 违法违规行为与处罚金额的对应关系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进行施工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50,000 - 150,000 元违反安全规定5,000 - 30,000 元忽视质量问题5,000 - 20,000 元3. 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实行“听证、决定、告知、执行”的程序。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编号:SM-ZD-57004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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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行为,维护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从事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经理、总监、总工程师等职称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应依法由主管部门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未依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施工,造成严重质量缺陷的;2.未进行必需的试验检测工作,或者伪造、窜改试验检测结果的;3.擅自修改、更改施工图纸等紧要技术文件,或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4.不依照合同商定进行施工,或者擅自更改工程内容的;5.有意不履行安全措施,导致施工工人伤亡或者重点事故的;6.其他严重违反施工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未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施工工地安全检查,未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2.未进行必需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或不按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演练的;3.未采取必需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擅自调整、减少安全设施的;4.未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或者有意掩盖施工安全问题的;5.未在工地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及时除去安全隐患的;6.其他严重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行政惩罚第六条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惩罚,主管部门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1.依法公正、公开、透亮;2.综合考虑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3.考虑违法违规行为人的情况和自己乐意改正的态度。

第七条主管部门在决议行政惩罚时,应依法采取以下惩罚措施:1.警告;2.取消或暂时停止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3.罚款;4.吊销执业证书;5.追究法律责任;6.其他相应行政惩罚措施。

第八条当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前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作为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负有管理施工现场和保障施工质量安全的责任。

但是,一些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危害了施工安全和质量,甚至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管理,规范其行为,有效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本文将介绍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法违规行为类型及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可以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施工现场管理不力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科学的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如果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管理方面存在失职、玩忽职守、违反规定等行为,将会受到以下行政处罚:•开具警告书;•罚款1000元至5000元。

2. 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是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首要责任。

如果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将会受到以下行政处罚:•开具警告书;•罚款5000元至20000元。

3. 拖欠工程款项、劳动报酬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必须保证施工现场所有工人按时获得劳动报酬,保证供应商按时收到工程货款。

如果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拖欠工程款项、劳动报酬,将会受到以下行政处罚:•开具警告书;•罚款2000元至50000元;•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4. 不具备从事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职业资格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从事施工前进行备案。

如果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未进行备案,将会受到以下行政处罚:•开具警告书;•罚款5000元至10000元;•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5.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果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将会受到以下行政处罚:•开具警告书;•罚款50000元至1000000元;•依法吊销其从事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证书。

项目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

项目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

项目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一、项目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社会治安是项目部安全稳定的基石,直接关系到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项目部作为一个集中人员和资源的地方,也往往成为犯罪行为的重点区域。

因此,项目部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全面提升项目部的安全防范能力。

二、项目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的内容1.治安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各项治安管理制度,明确项目部安保责任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明确各个岗位的监管和管理职责。

建立项目部治安制度档案,做到有章可循、依法管理。

2.安全监控系统在项目部区域内设置安全监控摄像头,建立完备的安全监控系统。

监控系统应具备拍摄记录、存储和回放的功能,以及报警系统的功能。

对项目部整个区域进行全天候的监控,确保实时掌握项目部的安全情况。

3.人员出入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人员出入管理制度,包括严格限制没有工作任务的人员进入项目部区域,对进入项目部的人员进行身份认证,实施访客登记制度等。

4.业务交接制度建立项目部内部人员业务交接制度,对交接的业务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确认。

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因为交接不当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和信息泄露风险。

5.安全培训制度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演练,熟悉处理突发事件的流程和方法。

三、项目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的实施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增强员工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可以通过工作会议、橱窗展示、电子屏宣传等方式传播与治安综合治理相关的知识。

2.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共同打造项目部社会治安的防控网络。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作,及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和信息。

3.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确保员工能够及时、便捷地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或治安问题。

同时,对投诉举报进行保密处理,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4.加强巡逻巡查对项目部区域进行定期巡逻巡查,确保各个区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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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项目经理涉嫌犯罪行为七大建议
2013年6月至9月份,笔者通过对绍兴地区36家骨干龙头建筑施工企业的调查和走访发现,近年来项目经理(包括实际施工人)运用各种非法手段,敲诈钱财,窃取建筑施工企业巨额资金的现象十分普遍。

司法如何应对这类涉嫌犯罪的行为?
建议一:充分运用新《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对恶意诉讼采取强制措施
自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其中显著加强针对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

实践中在建筑领域内,项目经理采取私刻印章进而伪造企业债务证据,通过向法院提请诉讼,将意欲获取到的非法利益披上法院判决的合法外衣,从而加以掩饰,这在实践中已经造成法院很大的困扰。

总体来看,恶意诉讼主要指虚假诉讼,在该诉讼法律关系中,提请诉讼的主体以隐瞒真相、虚假陈述等非法手段,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者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以谋取非法利益。

裁决文书生效并予以执行的首要前提就是合法合理,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司法的权威不可挑战,社会的诚信不许玩弄,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才能充分保护。

对于打击恶意诉讼的关键就在于法院做好案情甄别。

笔者认为,能动积极的司法审查是破题之举。

常识高于专业,大部分虚假诉讼法官能直观感知,关键在于法官对证据的收集、分析、判断和取舍上自身要充分发挥能动性,不但要审查形式真实,更要审查内容真实。

具体而言,法官对审理建筑领域的相关案件时,不能仅仅停留在立案环节证据的形式认定上,更要在庭审现场立足书面证据追问当事人的诉讼动机,以求现场拷问当事人的人格背景,使法律的精魂抵达当事人的心灵深处,才能有助于事实真相的取得。

对此一方面提高了法官庭审技能的要求标准,对于法官证据实质认定能力的要求也一并提升。

同时,就浙江省范围而言,在此类案件的初审中,也要注意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对民刑交叉案件做好甄别和审理工作。

建议二:案件初查制度要到位
对一些行为不轨的项目经理,专靠承接项目捞钱,项目遇到问题就撒手不管等情况,要求接到报案的公安部门应采取初查制度,重点在针对项目经理的身份认定上,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坚持从宽认定处理原则。

实践操作上,在未正式立案前可以进行初查,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责令整改,从而有效震慑行为不轨者。

建议三:协同指挥加强研究
公、检、法等部门在领导小组的协同指挥下,应多做一些项目经理违法(犯罪)行为的研究,分析行为表现的趋势和特点,以更好地增加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并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专门的培训,多举办相关的交流会,提高其法律防范意识,警惕项目经理的各种欺诈行为,理性管理,不轻易上圈套。

建议四:由公、检、法与建筑业管理局共同建立“黑名单”制度
其一,由于工程建筑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和安居生活,因此,高质量的建筑品质要求高门槛的市场准入。

这一准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承接与其自身资质对应的工程项目时,能够确保自身在企业管理、资金保障、技术积累、商誉可信等方面名符其实,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诚信和廉洁规范应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

在这一点上,由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建设部2004年4月的联合发文规定,当前各级检察院已经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行贿记录档案。

对这一企业方面的档案,应该在上述领导小组的协调下,由专门的办事机构统一归档记录。

其二,依据95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可知项目经理的个人资质与从业所在的企业资质是挂钩关联的,因此,我们在强调凡是被法院判决确认有行贿犯罪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记录在案的同时,也应当比照规定凡是被法院判决确认有行贿、受贿、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也应纳入上述档案加以记录,并直接向项目经理资质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科以刑罚的应当同时直接吊销项目经理个人的从业资质证书,并对个人重新执业的期限作出惩罚性约束。

其三,考虑在上述领导小组的协调下,专门设立针对项目经理执业违法行为的投诉受理办事机构。

实时受理投诉,协助建筑施工单位与各相关部门的衔接联系,以提高效率、减少流程、便捷审批;核实后协助执行,加大执法力度,以儆效尤。

对此,从受访建筑施工企业的反馈意见来看,绍兴市建筑业骨干企业均表示一致赞同。

另外,可以在该投诉受理机构设立项目经理诚信档案的公共查询平台,将项目承包人必要的基本信息尤其是违法违规信息进行公开,逐步加以补充完善。

若项目经理出现上述类型的违法行为,将经核实后的事实情况在平台内上传、公开,方便各建筑施工企业单位查询,防止害群之马继续违规执业的可能,让其无法在建筑行业立足,从而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风险。

结合以上三点来看,通过准入机制的高标准要求配合排除机制的有力贯彻,“黑名单”制度能够落到实处,起到警示规范的良好整治作用。

建议五:统一对挂靠的项目经理实施犯罪案件的定性认识
其一,明确规定挂靠的项目经理属于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挂靠的项目经理因为对外是以被挂靠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相关对应责任均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因此项目经理的职务犯罪的权源就是来自建筑施工企业对其职位的授权。

对挂靠经营而言,其本质属性是以建筑施工企业出借或者出租企业资质为前提,在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资质的出借或者出租中也必然伴随着对项目经理企业内部职位职权的任命,该任命即为职务授权。

尽管建筑施工企业在容忍挂靠并收取管理费的同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基于权责一体,项目经理利用所授予的职务便利,故意实施侵占、挪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其本人已经符合相应职务犯罪的主体要求。

其二,有无劳动合同关系不影响对项目经理犯罪主体的认定。

课题组认为,在刑事领域对项目经理的犯罪主体认定上,需做扩大化解释。

既包括已签订劳动合同,受建筑施工企业之托参与工程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内部人员,也包括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挂靠协议,对外以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接工程的企业以外人员。

对于实践中,没有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项目经理,不能也不应以劳动合同的缺失外观否认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经理的内部职务授权,因为挂靠的现实也通常伴随着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缺失,对无劳动合同关系的项目经理也应作为犯罪主体立案予以追诉。

其三,明确项目经理特定犯罪行为手段的区分认定。

根据分析,项目经理实施犯罪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建筑施工企业的财产利益,而侵害财产的手段主要是侵占和挪用工程款两种方式,两者间的区分核心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认定。

以下情形可作非法占有的事实手段认定:通过虚假票据或者与材料商虚构结算事实向建筑施工企业套取工程款的;恶意私分、挥霍工程款的;转移工程款并携款潜逃的等等。

当然对上述手段情节显著轻微的,则不宜认定为犯罪处理。

司法举措六: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齐抓共管
各地政法委牵头与公、检、法相关部门成立专门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

针对上述违法情况的定性分析,开展项目经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预防工作机制,不仅要着眼于眼前的短期治理,更重要在于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因此一个专门领导核心不可或缺,原因在于:
(1)公、检、法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需要在该领域亟待加强,建立完善的预防措施打击建筑业经济犯罪,避免工作中因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不能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潜逃境外的情形,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2)公安机关要加强经侦队伍建设,增加办案力量,选调精干人员查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违法犯罪案件;检察院、法院也要加强力量,落实专人负责办理此类案件。

(3)根据调研,浙江绍兴地区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纠纷,伴随自身在全国建筑领域业务的扩展,相关诉讼案件已呈日益复杂化的趋势。

该趋势既包括诉讼管辖难度的加大,也包括日益严重的法院判决“异地执行难”问题。

因此,统一的专业领导协调机构不可或缺。

同时,对证据的收集及管辖方面,也要求公、检、法部门在对此类犯罪侦破时需要进行跨地域合作。

这不仅仅涉及到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司法管辖配合和协调问题,而且也涉及地区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问题。

建议七:进一步加快刑事立法工作进程
经济犯罪的整体态势离不开经济领域的自身发展,一般而言,行业发展前景较好、发展水平较高的经济部门或者经济领域,由于整体工作福利和收入处于较高水准,相应的经济犯罪案发数就处于较低水平。

由于建筑行业整体的不景气,低下的行业平均利润率直接导致部分项目经理特别是非法挂靠者采用违法手段侵占工程款、挪用专项资金、骗领套取工程款等。

经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经济关系交错的复杂性以及经济犯罪惩罚的时迫性,特别是建筑领域的专业性,都给实务界引发了是否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的争议难题,因争议引发的搁置就无法对项目经理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刑事制裁。

因此,对争议越大的问题就越需要统一认识,增进共识。

相关部门就涉嫌项目经理职务犯罪问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打击现状,借鉴其他地区的优秀试验成果,因地制宜地制定专项打击预防犯罪的指导意见,以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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