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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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作业前准备
1.起重机的内燃机、电动机和液压系统部分,应按第三章第一、五、六节有关规定执行。
2. 起重机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地面必须平整,坚实,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3.各类起重机必须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吊钩、动臂、平衡重转动体上标以鲜艳的色彩标志。
4.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5.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机露天作业。
6.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1的规定。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m) 表4—1
7.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制造厂的技术证明文件作为依据。如无证件时应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8.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型式、规格、强度必须符合该型起重机的要求。卷筒上钢丝绳应连接牢固,排列整齐,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以上。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结、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
9.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不得少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采用绳卡固接时,数量不得少于3个。绳卡的规格数量应与钢丝绳直径匹配(见表4-2)。最后一个卡子距绳头的长度不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工作时受力一侧,“U”形螺栓须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固定后,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应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左右。作业中必须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表4—2
10.每班作业前,应对钢丝绳所有可见部分以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进行检查。钢丝绳表面磨损或腐蚀使原钢丝绳的名义直径减少7%时或变形或在规定长度范围内断丝根数达到下表规定时应予更换。
钢丝绳断丝更换标准(d=绳径) 表4-3
11.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应更换:
(1)表面有裂纹;
(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5)吊钩开口度增大值超过15%;
(6)吊钩扭转变形超过10%。
12.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时(大直径取大值,小直径取小值)或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均应更换。
13.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定期检查,除检查所有零部件外,还应进行静、动负荷试验。
二、作业中注意事项
1.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鸣声示意。
2.起重机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如果由于指挥失误而造成事故,应由指挥人员负责。
3.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高空、地面两个指挥人员,或采取有效联系办法进行指挥。
4.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距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5.起重机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严禁非载人起重机载运人员。
6.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7.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8.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或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
9.起重机在雨雪天气作业前,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10.起重机在起吊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200~500mm停止提升,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再提升。对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栓拉绳。
11.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动作要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严禁带载自由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