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工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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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就业失业动态监
测工作考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皖人社秘[2013]16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6.07
【实施日期】2013.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工作考核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3]163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是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的重要基础工作,对科学判断就业形势、完善就业和调控失业的政策措施具有重要作用。为确保动态监测的及时准确、科学有效,决定从今年7月起对全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实行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按季度对各市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月度分析、季度综合分析报告、季度综合分析报告报送与发布等5项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二、考核标准与方法
(一)考核标准: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季度考核总分为100分,按月考核、按季度评定星级和通报。季度考核达到90分以上的,评为“五星”级;89-75分评为“四星”级;74-60分评为“三星”级;59分以下评为“二星”级。
(二)考核方法:季度考核包括月度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月度分析、季度综合分析报告、季度综合分析报告报送与发布等内容。根据监测数据采集及分析工作量确定相应分值,具体为:职业供求16分;企业用工12分;失业动态12分;农村劳动力转移10分;产业园区10分;市级季度综合分析报告30分;分析报告报送与发布10分。凡没有按月及时报送数据的,取消季度“五星”级评定资格。
三、相关要求
(一)考评结果由省厅按季度进行通报,年终时进行年度考核。待条件成熟时,省厅将此项考核列入对各市就业目标任务考核范畴。
(二)各市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238号)要求,加强对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充实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小组专业人员,五项监测工作须配备3~5人,并实行AB岗工作责任制。各市要定期对本地区的就业失业态势进行科学分析和研判,并形成月度分析和季度综合分析报告,及时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各市的月度数据、月度分析报告报至省就业局各项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业务负责人;各市的季度综合分析报告可发至省就业局邮箱:251429732@。
考核工作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2013年6月7日附件
安徽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