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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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纠纷答辩状
变更抚养权纠纷答辩状一
答辩人:廖xx、男、xxxx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xxxx市第一中学、教师。
被答辩人:黄xx、女、xxxx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xxxx市第一中学、干事。
答辩人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案号(xxxx)浔民初字第664号和(xxxx) 字第664号】,依据事实、道理、理由、道德和法律依据,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1、请求法院秉公裁判,对合法抚养权给予法律保护,以维护廖xx 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请求法院对合法生效的离婚协议给予法律保护;对被答辩人黄xx 的不道德行为给予教育。
3、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事实理由:
大家都有子女,大家都知道抚养子女不是简单的养大的意思,抚养费也不是简单的孩子生活费,既然生出了孩子,就要尽自己的责任,就要尽到自己法律的义务和做人的道德,在法律上父母抚养子女的规定年限是子女成人【18岁】,但在现实和中国国情中,培养子女成人
成才直到完全独立,乃至子女成人后安家乐业、18岁后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抚养、结婚生子、困难帮助等等。都是父母抚养的范围,大家都当过父母,大家也都是为人父母的,子女的日常花费、教育费实际花费和教育的实际投入、生活费、医疗费的开支,不用调查也心中明白:抚养子女不是简单的养大的意思,抚养费也不是简单的孩子生活费。
1、黄xx要求变更廖xx抚养权是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请求变更抚养权理由不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黄xx要求变更抚养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原告在起诉书中诉讼请求判令将廖xx判给原告抚养是黄xx凭借【廖xx与黄xx的抚养纠纷案】想夺回廖xx的抚养权,是不合法的,
是对【离婚协议】的反悔,是对【离婚协议】的不尊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2、本案涉及到的部分法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第五十八条: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变更抚养权纠纷答辩状二
答辩人(被告):李XX,女,xxxx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郏县xx 镇xx村。
被答辩人(原告):牛XX,男,xxxx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郏县xx镇xx村x组。
答辩人李XX就被答辩人牛XX起诉抚养权纠纷一案,答辩意见如下:一、关于抚养权纠纷,郏县人民法院已有判决且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其约束。
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xx)郏民初字第75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李xxx与牛xxx离婚;二、婚生之女牛某某、之子牛某由李x抚养,牛xx每月支付其子女抚养费各100元,该款自xxxx年6月份开始支付,支付至牛某某、牛某满18周岁为止。判决书生效后支付xxxx年6月份至xxxx年12月份的抚养费。今后每年元月10日前支付该年度抚养费。
二、原告牛XX称远在异地,无法主张权利与事实不服。xxxx年10月12号,牛XX传真给法庭说明书一份。这说明原告并没有失去人身自由,不存在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
三、原告称无时无刻不在思念自己的子女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多年来从未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自从离婚以来从未打过电话给子女也没有探视过,更没有支付给子女任何的抚养费。一个从未过问过子女,未对子女尽任何义务的父亲,怎么能说无时无刻不在思念子女呢? 四、原告说被告另行结婚组建家庭,无能力保障子女,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的重大影响。不符合事实。被告李XX离婚后,带着两个孩子,生活艰难,原告每月应支付的抚养费也从未给过。为了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完整的家,被告李XX才选择重新组建家庭。事实证明被告李XX重新组建家庭后,牛一童、牛亦杰得到更好的抚养。而原告牛XX没有工作,好逸恶劳,没有能力去抚养子女。更无法从
精神上和物质上给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五、原告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是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并不适用该案。
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以上事例来衡量,无论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还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都应由答辩人来抚养。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不能接受。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郏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