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34c2863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c7.png)
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文件的编制、审核、批 准、发放、保管、修订等环节得到有效控制。
资源管理
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质量管理体系监督与检查要求
内部审核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检查质量管 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 得到有效实施和保持。
不合格品控制
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监管,防止无证企业或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 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提升产业水平
通过加强后续监管,促使企业不断改进生产技术 和质量管理,提升产业整体水平。
定义与概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指国家对具备一定条件并按照规定程 序获得许可证的企业颁发的准予生产 特定产品的证明文件。
后续监管
指在获证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政 府部门对其生产活动进行的监督、检 查和管理,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许可 证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 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 引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管规
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质量管
理体系要求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 查与处罚规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社会责 任与可持续发展要求
• 结语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通过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确保企业持续符合 生产许可证要求,从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名称变更、地址迁移、生产设备重大改造等情况,需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
许可证变更流程
企业应提交变更申请,并补充或更新相关资料,经发证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许可证。
许可证吊销规定
吊销情形
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虚假申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行为,发证机关有权 吊销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339fbec284ac850ac024249.png)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2002)86号关于印发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为了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第19号局长令),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认真研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
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真执行。
附: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00二年十二月目录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七项职责。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宣贯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做好宣贯工作:(一)《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批准后2个半月内完成宣贯工作。
(二)《实施细则》宣贯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宣讲,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外,不得违背《实施细则》的要求,另行增加任何其他考核条件。
(三)宣贯《实施细则》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会议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材料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工作心得: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管
![工作心得: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管](https://img.taocdn.com/s3/m/bae201a4dd88d0d233d46a3c.png)
工作心得: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家对六类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也就人们通常所说的申请办理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生产销售。
一方面,政府通过对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并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试验和全项目抽样检验,审查企业是否具备连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政府颁发证,准予生产;另一方面,通过执法监督对无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以及有证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这六类重要工业产品是: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4.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5.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5.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主要有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三个环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因此,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不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环节,只负责监督检查这一环节,通常称为“证后监管”。
证后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年度审查、强制检验和巡回检查,根据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只负责巡回检查。
因此,本文所说的证后监管就是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巡回检查。
一、巡回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巡回检查是质监部门为保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的检查。
主要检查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质量安全标志(QS)情况;原辅材料进货、入库、保管和使用情况;生产设备、生产技术或工艺、质量控制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实施检验记录和报告情况和计量器具、检验仪器设备周期检定情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080b612ec3a87c24128c420.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第八条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九条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48527396edb6f1aff001fe7.png)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使证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许可证证书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局),通过法定程序向审查合格企业颁发的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合法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重要工业产品的证明文件。
本规定不适用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等三类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三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是生产许可证证书的管理部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统一管理生产许可证证书的印制、发放工作。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证书的式样、内容第四条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式样见附件1、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书需加盖发证部门公章,否则无效。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除底纹增加危险品字样,颜色采用蓝色以外,与其他证书一致。
第五条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应当详细说明获证产品的具体范围。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应当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所属单位只持有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副本应当详细说明本单位获证产品的具体范围。
第六条国家发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2a66e92daef5ef7ba0d3c53.png)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对企业的要求二、了解《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的要求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相关规定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为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家对部分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目录管理。
共有14项,责任与义务12项,享有的权利2项责任和义务(共12项)一、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0b493cbf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91.png)
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1. 了解相关政策在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之前,需要了解国家及四川省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14dbfdc6f5335a8103d22090.png)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内燃机、汽车制动液等1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压减合并为1类,对其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证费用由财政负担。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10类,其中,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的5类,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5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信用监督和约束手段,对通过告知承诺和后置现场审查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现以欺骗手段取得的,依法严肃处理。
要研究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和奖励举报制度,对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惩重罚。
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和售后服务等制度,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工作,减证不减责任,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检查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广泛参与的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要完善问题导向的监督抽查机制,加大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重点产品、重点领域监督抽查覆盖面和增加频次,依法及时公开抽查信息,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行业性、苗头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开展专项整治。
要加快制修订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急需的标准,严格落实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和对产品质量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连带责任,鼓励相关行业、用户采信认证结果,充分发挥行业监管、社会监督作用,推动构建以标准引领、企业履责、政府监管为基础的管理体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a08509402d276a200292e55.png)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源头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安全,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换)证以及标记的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中的产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该产品的,视为无证生产。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在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和行业作用的基础上,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类发证产品审查部及各类发证产品检验机构,共同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以及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不搞重复检查。
第二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二)制定生产许可证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制定并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四)根据需要设立各产品审查部,并进行监督管理;(五)制定并发布各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六)审定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七)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八)公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九)组织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十)监督生产许可证审查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十一)组织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管理和监督;(十二)组织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十三)组织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十四)建立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十五)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8295b5d5b9d528ea80c7792a.png)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fa562fd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be.png)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川市监发〔2021〕84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市监发〔2021〕84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局),省质检院、省危化所:《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三章检查内容第四章检查结果处置第五章附则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工作,创新监管机制,督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商事制度改革、《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证后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所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主要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例行检查、飞行检查等。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有计划地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所开展的实地检查;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减项、名称变更的获证企业开展的承诺核查;对有效期届满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作出保证质量安全承诺,确定免实地核查的获证企业开展的监督核查;对获证企业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feb6be3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4243e78.png)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川市监发〔2021〕83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川市监发〔2021〕83号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局)、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区域发展新格局,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要求,省局决定将省级部分行政职权事项委托下放至成都市和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以下简称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下放事项(一)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1.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取证;2.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换证;3.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增项;4.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变更;5.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补发;6.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注销;7.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取证;8.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换证;9.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增项;10.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变更;11.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补发;12.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注销。
(二)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发证;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延续;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补领;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许可范围变更;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名称变更;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食品相关产品、化肥)。
工业生产许可证年审规定
![工业生产许可证年审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415da0390c69ec3d5bb75ab.png)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以下简称《注销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获证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
不包括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获证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条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从事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七条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管理包括: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审查(以下简称年度审查)、建档管理、信息报送等方式。
第八条年度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九条获证企业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定期开展年度自查,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二)《自查报告》(附件1);(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0ec18b6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3b.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10•【文号】国质检监[2012]246号•【施行日期】2012.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12〕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依法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督,督促获证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性生产许可证产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生产安全,加强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督促生产许可证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定职责。
总局成立以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成效明显,但受监管人员数量等监管资源限制,对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主要采取监督抽查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措施,且只能覆盖部分发证产品和获证企业。
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是质监部门贯彻落实“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的需要,是强化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督、督促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需要,是落实产品质量监督职责、推动生产许可证制度创新发展的需要。
全系统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总局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把生产许可证企业分类监管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
二、科学有效地实施生产许可证企业分类监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生产许可证管理要求以及各地实际,科学有效、积极稳妥地做好生产许可证企业分类监管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证后监管),规范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500号),结合四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07年第174号)规定的产品(不含食品)。
第三条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州)、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州)、县(区)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法人注册所在地)的证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包括建立企业产品质量档案、年度审查、年审抽查、强制检验、巡查回访、信息报送和专项执法检查以及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在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建档管理第六条对获证企业实行常态分类监管制度。
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应摸清辖区内获证企业的数量、分布、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生产条件、生产设备、产品质量状况和监管情况等底数,准确掌握信息数据,严格质量控制和审核,及时完整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监管业务平台()系统电子档案和“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管信息网络系统”。
第七条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应当完善和及时更新企业质量档案和后续监管信息网络系统数据,实现对获证企业全方位的动态监管。
第三章年度审查第八条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38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80号)第105条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500号)的规定,企业年度审查(以下称年审)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所在市(州)质监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见附件)。
第九条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年审统一管理工作,市州质监局负责年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生产许可证年审的基本程序:(一)获证企业每年度提交《自查报告》等相关年审材料。
(二)市(州)质监局受理企业年审材料,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对照产品《实施细则》及监管信息及时进行审查,公正地做出结论,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意见,加盖年审专用印章。
(三)市(州)质监局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应加强后处理工作,督促整改,于当年8月底前,将年审汇总表(见附件2)和分析总结材料报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一条获证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向登记注册所在市(州)质监局提交以下年审材料(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次年的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提交年审材料一式两份):(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含附件)原件;(二)《自查报告》;(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涉及其它行政许可的(如环保、卫生、安全生产)需提供相关许可证复印件);(五)获证产品本年度强制检验报告(复印件)。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年审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印章(鲜)。
第十二条市(州)质监局应在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做出是否进行企业实地核查的决定。
年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一)企业年审材料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二)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周期内被投诉、举报的;(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周期内经市(州)级以上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三条实地核查工作除有明确举报获证企业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之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外,应当于实地核查的3日前向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实地核查通知书》(见附件3)。
第十四条实地核查应有2-3名持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时间为1天。
实地核查后,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见附件4),对存在问题,做出处理,经被核查企业负责人和核查人员签字后将核查材料归档。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年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经查实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或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二)企业已经停产或转产的;(三)准予生产许可证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四)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五)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七)在获证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
(八)在实地核查中获证产品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九)不按规定报送或者虚报年审材料的,拒绝接受年审的;(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市(州)质监局做出获证企业年审不合格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5),企业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市州质监局应及时进行复查验收,根据其情况做出年审复查合格与否的结论。
第十七条对年审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发出生产许可证暂扣决定书(见附件6),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并向上级提交撤回、撤消、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建议报告。
第四章年审抽查第十八条年审抽查是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10%以内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实施现场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十九条年审抽查由省质监局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统一安排下达抽查计划任务。
第二十条市(州)质监局根据抽查计划任务具体组织实施,召集2-3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核查组深入企业生产现场检查,一个企业不得超过一天时间。
第二十一条年审抽查应当依据该产品《实施细则》及企业《自查报告》,重点检查企业生产条件、检测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变化与否(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企业名称变化与否(包括住所、生产地址名称)、企业获证产品擅自增项与否(包括增单元、增规格、产品升级、增生产基地)和委托加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与否以及产品包装物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质量安全标志(QS)准确与否等。
年审抽查中发现产品涉嫌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市(州)年审抽查工作应进行检查指导。
市(州)质监局组织的核查组进行年审抽查工作时应填写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验报告。
市(州)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汇总上报情况(见附件7)。
第五章强制检验第二十三条强制检验是质监部门对获证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市(州)级以上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
第二十四条国家统检、省市级定期监督检验(含专项监督抽查)视为强制检验。
第二十五条市(州)质监局应当对辖区内获证产品强制检验制定抽检计划,上报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市(州)质监局对不合格产品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或提出建议;当年11月底前要将强制检验情况分析、总结材料和强制检验汇总表(见附件8)报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六章巡回检查第二十七条巡回检查(以下简称巡查)是质监部门为保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的检查。
巡查工作由省质监局统一领导,市(州)质监局负责,县级质监局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巡查应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质量安全标志(QS)情况;二、原辅材料进货、入库、保管和使用情况;三、生产设备、生产技术或工艺、质量控制情况;四、产品出厂检验实施检验记录和报告情况;五、计量器具、检验仪器设备周期检定情况。
第二十九条巡查应作好现场记录(见附件9)。
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应视具体情况依法对企业采取帮扶、限期整改、抽样检验、停产整顿、行政处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等。
第三十条省质监局主管部门每年应对重点地区或重点产品组织两次以上巡查。
第七章组织回访第三十一条回访是质监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
主要针对生产许可证年审、年审抽查、强检、巡查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和企业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及时实施。
第三十二条在回访中发现原问题仍存在的,应责令企业进行停产整顿,直至符合规定的要求。
对拒绝接受整顿,问题比较严重的,应依法严肃处罚,并视情节逐级提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建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回访结果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和填报《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验报告》;巡查、回访不合格的企业应当下达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10)。
第八章信息报送第三十四条县级质监局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向上级部门报送获证企业常态监管信息。
市州质监局每年的6月、11月中旬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证后监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市(州)质监部门应当将证后监管情况和处理结果分类记录并及时整理入档和归口上报。
第三十六条各级质监局在常态监管中发现获证企业存在严重问题时,应当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省质监局将运用互联网及时公告获证企业信息。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在证后监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通报表彰。
第三十八条坚持权责明确的原则。
对证后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质监部门对证后监管工作不力的,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常态监管职责,坚持把严格监管与全心全意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大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促进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