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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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引言医疗器械是现代医疗领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人们的健康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医疗器械进行监督和管理。

本文将重点介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

条例主要内容1. 法律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器械在生产、流通、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2. 医疗器械分类与注册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将医疗器械分为三类:Ⅰ类、Ⅱ类、Ⅲ类。

不同类别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要求各不相同。

3. 医疗器械生产管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生产。

同时,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

4. 医疗器械流通管理医疗器械流通环节包括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分销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对其进行注册备案和经营许可管理,加强对医疗器械流通过程的监管。

5. 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

6. 医疗器械安全监测建立医疗器械安全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医疗器械使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7. 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加强对医疗器械的检验检测工作,建立健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8. 风险管理和召回对发现的医疗器械质量问题和安全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召回不合格的医疗器械等,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条例的意义和影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的实施,将对医疗器械监督和管理工作产生重要的意义和影响:1. 提升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通过对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能够促进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的提升,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 促进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清晰的监督和管理规定能够提高生产企业的生产水平,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管,为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保障,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加强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批、备案登记、生产监督、经营监督、使用监督、不良事件监测和评价、信息发布、技术评价、质量控制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进步,加强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开发,提高国产医疗器械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医疗器械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成果,提升我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批第六条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是指制定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法定程序,确保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可靠。

第七条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科学和便利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良好的审批服务。

第八条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类别、用途、功能等特点,采取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应当审查医疗器械的技术文件、临床试验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评价其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发放注册证书。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备案登记第十一条医疗器械备案登记是指将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的基本信息登记备案,便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的名称、型号、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生产地址、经营地址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备案登记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备案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登记,并向备案企业发放备案证书。

第四章医疗器械的生产监督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的生产监督是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第一篇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进口和相关活动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公开、公正和依法行政。

第四条 国家实行“分类监管”和“全流程监管”相结合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医疗器械的分类、注册和备案等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其中。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二)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三)组织开展医疗器械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理;(四)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经营者和使用单位的培训和培养、考核;(五)查处依法违法行为;其他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

第七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实施全程追溯制度。

…………………………………………附件:详细解释了各种医疗器械的分类,注册备案及相关要求的相关文件。

注释:1、分类监管:根据医疗器械的危险性和功能,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别,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

2、全流程监管:从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全程监管,强化对医疗器械的全链条监督和管理。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篇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进口和相关活动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进口医疗器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法规定,受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登记备案。

2024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三方版)

2024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三方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目录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二、定义与分类三、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四、医疗器械生产与经营五、医疗器械使用六、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召回七、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八、附则九、附件附件1: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附件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申请指南附件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件4: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件5: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附件6: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召回管理办法附件7: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人体进行诊断、治疗、预防疾病或者改变生理功能的器械、设备及其附件、校准物、试剂、软件等。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类: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六条医疗器械的分类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公布。

第七条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用途、管理类别等信息。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第十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申请指南的要求,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受理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目标是防范和控制医疗器械的风险,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风险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类管理是指依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进行不同层次的监督管理;风险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医疗器械的危害性和风险程度,对其进行评估和管理。

第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准入许可制度。

凡属需要许可的医疗器械,必须经过准入许可后方可进入市场。

第二章医疗器械准入许可第六条医疗器械准入许可实行前置管理制度,首次申请准入许可,申请人应提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准入许可。

第七条医疗器械准入许可的审查内容包括: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生产工艺的合规性;医疗器械的性能和安全性;临床试验结果等。

第八条医疗器械准入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第九条对于属于低风险的医疗器械,可以采取简化审查程序,但仍需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评价。

第十条医疗器械准入许可的申请人应该具备相应的生产和研发能力,同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认证。

第三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要求进行生产,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准入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临床试验数据、销售数据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的流通环节应当按照规定经过备案,并建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分类管理、风险控制、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第四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并按照注册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注册。

第五条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并按照登记规定进行备案或者登记。

第六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

第七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注册证书、备案证明等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生产、经营,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开展对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

第九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开展市场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

第十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的档案资料,确保医疗器械的溯源和追溯。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注册与备案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的注册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的备案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应当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构第十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全国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和市场监测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新修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新修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新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正确运输、合理配置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便利的原则,加强监督执法,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提高医疗器械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性。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一律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第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相应的医学、生物医学工程、药学以及公共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四)具备必要的监督管理工作能力。

第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定期进行学习和进修,提升专业能力。

第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有效性的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更新换证。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和制度;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注册的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和标志等生产医疗器械,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产品检测,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的投诉和意见,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引言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我国制定了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这部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1. 背景医疗器械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产品,其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在过去的一些事件中,我们也看到了一些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运而生。

2. 主要内容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医疗器械市场准入管理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新条例强化了对医疗器械的市场准入管理。

凡是要在我国市场销售的医疗器械,都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新条例还规定了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从源头上加强了对医疗器械的控制。

2.2 临床试验管理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性,新条例对临床试验进行了规范管理。

临床试验必须符合一定的伦理和科学原则,并获得相关机构的批准。

试验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医疗器械的效果和安全性。

2.3 生产质量管理新条例对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自检、互检和抽检。

同时,对于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还设立了相应的追溯管理制度,以便追溯医疗器械的来源和流向。

2.4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督管理新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和相关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和危害事故。

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以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2.5 惩罚措施和法律责任新条例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设立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对于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责令整改、罚款等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3. 影响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对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器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要求,不得侵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条国家采取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准入许可、监督检验等措施,监督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负责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准入许可、监督检验等工作;(三)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的风险评估、不良事件监测和召回工作;(四)监督和指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五)加强医疗器械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六)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七)开展医疗器械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八)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的审评、检验等工作。

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第九条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按照风险分级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医疗器械应当具备安全性、有效性和可控性,并符合技术、生物学、化学、物理和其他相关要求。

【附件】:1. 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目录2.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器械: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监测、缓解疾病等病因、病理生理及生理功能的特殊目的及方法的物品、材料、软件、仪器、设备及其组合。

2. 医疗器械注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获得准入许可的行为。

3. 医疗器械备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备案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流通、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个人以及有关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提高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生产管理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设立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新申请设立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进行规范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追溯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完善质量标准,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负责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的管理及实施。

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主动接受国家或地方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履行相关安全风险信息的报告义务,对可能导致医疗器械事故的问题进行及时汇报。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流通管理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确保其销售的医疗器械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业务范围应当与其取得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相符。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器械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和有效供应。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器械流通追溯体系,追溯医疗器械的流通和使用过程,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负责开展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和售后服务活动,及时处理投诉和召回不合格产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保障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供人类用于以下用途的器具、装置、器械、设备和其他类别的产品:预防、诊断、治疗、监测、减轻或者补偿疾病;为孕产妇提供生育服务;为获得医疗信息提供支持;调节人体结构或者生理过程;具有上述功能的产品附件、试剂、材料、仪器设备和软件。

第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是国家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我管理和社会监督结合的工作,是强制性监管和风险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推动医疗器械创新,促进研发转化和技术转让,提高医疗器械研发和生产能力。

第二章产品质量和安全第五条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设备和生产技术,并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库房、设施和管理人员,并建立质量管理控制制度。

第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并落实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

第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章注册和备案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应当依法将其生产的或者负责进口的医疗器械进行注册,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将其新研制的医疗器械报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投产生产。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办理医疗器械备案,取得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后方可经营。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样本附件2: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器械:指供人类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监测、减轻或者补偿疾病的器具、装置、器械、设备和其他类别的产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24年修正)引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规范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分类和风险等级管理第二条根据医疗器械的用途、结构和其他特点,将其分为三类: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和三类医疗器械。

第三条对不同类别的医疗器械,应根据其潜在风险和使用范围进行风险等级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技术要求、注册和备案制度。

第三章生产和经营许可管理第四条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四章技术要求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医疗器械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标准。

第七条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有明确的技术标准,并进行相应的认证和检验。

第五章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第八条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对一类和二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对三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的申请材料、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第六章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第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对不合规范要求的行为或问题,应按照要求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属于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日期)起实施。

同时废止(旧版条例)。

第十五条其他与本条例有关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

注:本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4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4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及其生产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满足临床需要。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四条生产许可条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2. 有与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3. 有与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检验和试验条件;4. 有符合规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操作规程;5. 有符合规定的产品标准;6. 有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生产许可申请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申请。

第六条生产许可审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

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生产质量管理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生产活动的合规性和产品质量的安全、有效。

第八条质量管理人员生产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九条生产过程控制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确保生产活动符合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的要求,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条产品检验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规定的产品标准。

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四章生产行为监督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的目的是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口的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第三条许可证和备案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备案。

具体的许可证和备案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质量管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和检验检测。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确保所经营的医疗器械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五条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包括高风险医疗器械、新技术医疗器械和急需临床的医疗器械等。

对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应当遵守特殊管理的相应要求。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使用和维护第六条医疗器械的使用医疗机构在使用医疗器械时,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的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和使用。

使用过程中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者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七条医疗器械的维护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维护记录。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

第四章医疗器械的进口和出口第八条医疗器械的进口医疗器械的进口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医疗器械的出口医疗器械的出口应当符合目的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质量要求,且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条监督检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暂停许可证或备案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器械是指在医疗活动中使用的设备、物品、材料和有关技术的组合,包括医疗器械产品、医疗器械特定材料、医疗器械软件等。

第三条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的危险程度和监管要求,分为特殊医疗器械、高风险医疗器械、中风险医疗器械和低风险医疗器械。

第四条国家设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批、备案、监督检查、处罚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器械的注册,指依法将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纳入国家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并在产品注册备案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备案。

第六条医疗器械的注册要求如下:(一)特殊医疗器械、高风险医疗器械和中风险医疗器械的注册应当提供完整的技术文档,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工艺、材料成分、性能指标、临床试验数据等。

(二)低风险医疗器械的注册应当提供产品的标准和测试报告等。

第七条医疗器械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批准和审批,指依法对特定类型的医疗器械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承担与注册医疗器械性能安全负责,对注册医疗器械的安全性能、安全使用说明、使用培训等负责。

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立产品技术文件、质量控制文件和质量记录档案。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的进口应当经过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构的注册审批,并符合相关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的注册范围和使用要求,禁止非法销售和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机构可以对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及时披露不良事件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2024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2024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0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概述Chapter医疗器械定义与分类医疗器械定义医疗器械分类监督管理目的及意义监督管理目的通过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监督管理意义医疗器械作为医疗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有效性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发展,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国内监管现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体系,包括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监管队伍和监管手段等。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我国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部分企业质量意识不强、创新能力不足等。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国外监管现状国际上对医疗器械的监管也非常重视,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法规体系。

例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批和上市后监管;欧洲联盟则通过CE认证等方式对医疗器械进行监管。

此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器械相关标准和指南,为各国开展医疗器械监管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国内外医疗器械监管现状0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制度Chapter注册制度概述及适用范围注册制度概述适用范围适用于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以及进口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

备案制度详解及操作流程备案制度详解操作流程注册与备案制度实施效果评估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结果应用03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与使用环节监管Chapter生产环节监管措施及要求严格实施生产许可制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确保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生产场地等条件。

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目标、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过程控制等方面的内容,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的全部医疗器械及其委托的相关服务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器械技术的创新和研发,鼓励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在医疗器械领域进行科技创新。

第四条国家坚持依法管理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医疗器械的危险性和临床需求,将医疗器械分为三类,分别实行注册、备案和公告管理。

第五条国家加强医疗器械市场准入的审查,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完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统一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权限和职责,负责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公告和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农用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和入境医疗器械的检验检疫工作。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第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注册的基本要求和技术规范,制定医疗器械注册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附件一: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格附件二: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器械:指用于人体预防、诊断、监测、治疗或缓解疾病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其他类似用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合同文档示例:合同编号: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购买方):__________乙方(销售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销售的医疗器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1.1 产品名称:__________1.2 规格:__________1.3 数量:__________1.4 单价:__________1.5 总价:__________二、交货时间及地点2.1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产品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2.2 甲方应确保在乙方交付产品时,具备接收条件。

三、质量标准及验收3.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质量要求。

3.2 甲方应在收到产品后及时进行验收,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或退货。

四、售后服务4.1 乙方应提供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等相关资料,并对甲方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

4.2 乙方应提供产品保修服务,保修期为____年,自产品交付之日起计算。

五、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2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产品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直至产品交付之日止。

六、争议解决6.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注意,以上仅为合同文档示例,具体合同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制定的法规。

在中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三类。

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

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对于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

第七条规定了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建立诚信体系,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引导企业守信经营。

第二章规定了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和备案管理。

其中,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

第八条规定了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备案人应向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可以是通过文献和同类产品的临床使用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向我国境外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指定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第九条规定了申请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所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索引号:000014349/2021-00019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卫生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21年02月09日标题: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发文字号:国令第739号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8日主题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发布时间:2021-03-1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2月9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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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发布单位: 国务院发布日期:2000.01.04 - 实施日期:2000.04.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四)妊娠控制。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政策。

第五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公布。

第六条生产和使用以提供具体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定。

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管理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医疗器械新产品。

医疗器械新产品,是指国内市场尚未出现过的或者安全性、有效性及产品机理未得到国内认可的全新的品种。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新产品的临床试用,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后进行。

完成临床试用并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医疗器械新产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新产品证书。

第八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通过临床验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

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可以研制医疗器械,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使用。

医疗机构研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医疗机构研制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首次进口的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应当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领取进口注册证书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二条申报注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注册。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4年。

持证单位应当在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

连续停产2年以上的,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生产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及其外包装上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标明产品注册证书编号。

第十八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施再评价及淘汰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及环境;(三)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四)具有对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人员及检验设备。

第二十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审查发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医疗器械。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部分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

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及环境;(二)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检验人员;(三)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审查发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医疗器械质量事故公告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医疗器械的监督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医疗器械监督员。

医疗器械监督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监督员对所取得的样品、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实行资格认可制度。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测。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被检测单位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同检测有关的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和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产品注册证书。

被撤销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处理。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的产品注册,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销其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说明书为准。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产品生产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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