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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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消防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日期: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经协商一致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范围:室内外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补遗)所涉及的一切内容(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通风及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防事故广播系统等)和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1.2 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人工、包材料设备、包安全、包检测、包验收的方式承包本合同承包范围内所列项目。承包人进场材料的规格、品牌,均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经发包人认可后方能用于施工,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1.3 质量等级:合格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及当地消防部门要求,并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二条工程期限
2.1 开、竣工日期
2.1.1 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进场开工时间以发包人项目公司工程部书面通知为准。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须进场施工。
竣工日期:年月,竣工日期是指完成全部工程安装调试、检测合格,并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的日期。消防工程实际竣工时间须在主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提前10日,每推迟一天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1.2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但不补偿延期费用。
2.1.2.1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或不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但影响承包人施工进度的其它工种重大设计变更;
2.1.2.2 施工期间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连续8小时以上的;
2.1.2.3 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或战争)而影响施工进度的。
2.1.2.4因主体工程竣工滞后造成消防工程无法按约定时间竣工。
2.1.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失与赔偿。
2.1.4 在开工前,承包人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惯例报批所有开工事宜及办理相应手续和缴纳有关款项,如有疏忽,一切经济和工期上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1.5因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合格而导致停工及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延长。
2.1.6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倒排工期节点进度计划(按月),提报发包人审核且严格遵照执行,若连续3个节点均未完成进度计划,发包人按每天壹万元人民币予以罚款(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视具体情节严重情况,发包人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只对已完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
2.2 接收工地:
2.2.1 承包人须于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日期接收工地,并及时进场施工。
2.3 竣工及验收
2.3.1 当本工程竣工时,承包人须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书叁份,最终工程竣工验收须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为准。
2.3.2 竣工后交付使用应有相应手续,如发包人要求部分工程先提交使用,承包人应给予配合,并办理交付手续,提前使用后非承包人责任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由发包人承担。
2.3.3本工程所涉及的全部检测、验收均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全部检测、验收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包干总价内,承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增加此项费用。
第三条承包方式
3.1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设计变更”的承包方式,即实行包人工、包材料设备、包安全、包检测、包验收等的总承包方式,按本合同结算方式计算的工程总价款已包含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备案及保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总包干价一次性包死,如无设计变更签证(或设计变更签证未超出合同约定调整范围),合同包干总价即为本工程结算价。
3.2按规定由承包人交纳的各项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自行向当地税务部门和其他管
理部门交纳。
第四条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4.1合同包干总价:元整(人民币大写),¥元。施工过程中进度款支付以双方核对的工程预算为准。
4.2合同包干总价编制依据:
4.2.1招标文件、招标补遗;
4.2.2经招标人确认的施工图文件;
4.2.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及相关配套文件。
4.2.4招标材料(设备)基准价:材料、设备价按照《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年月份信息价,信息价中缺项材料按年第季度《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第季度信息价中缺项材料参考市场价,火灾报警产品按发包人指定品牌及价格(见附表)计算。
所有措施费中仅计取安全文明基本费(其中材料二次搬运费、远途施工增加费、缩短工期增加费、总承包管理费等均不计取);社会保险费及定额测定费不计取由发包人统一办理。
合同包干总价按发包人核定的预算书经优惠后确定,其中“海湾牌”报警设备按发包人指定价格计入包干预算不参与优惠。
4.2.5合同包干总价已充分考虑以下内容:
(1)承包人已根据企业定额、施工经验、管理能力、经营状况以及所掌握的市场情况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包含了可以承担的承包风险。
(2)投标报价保证不影响投标人在施工质量、进度等其它方面的承诺。
(3)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自行报价,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竞争报价。
(4)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包含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量内容,投标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单价或总价款中的项目,招标人都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总承包价款中。本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部分,不再对预算书、标底价及中标价进行重新核对。
(5)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任何形式、任何内容的不平衡报价,承包人须对预算书中分部分项工程量出现大的偏差的项目承担责任和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预算报价予以否定。
(6)合同总包干价内包含全部消防工程检测费用,承包人须确保本工程按合同约定时间全部检测合格,并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由于未能一次性通过检测单位、消防主管部门检测验收而产生的整改、调试及其它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3工程结算
结算总价=合同包干价+设计变更增减费用,本合同总价款采用施工图预算包干方式确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4.3.1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增减费用按第五条约定计入结算。
4.3.2双方约定对合同价款的调整:
本工程的材料价格调整按以下条款执行,凡以下条款中未约定的情况均不予调整。
4.3.2.1按合同工期竣工时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在合同约定的工期施工期间镀锌钢管各季度均价的算术平均价格升降幅度与招标时采用的基准价相比在±10%以内的(含±10%),结算时不进行调整,仅对超出或低于10%部分的价格进行调整,除镀锌钢管以外的其他材料一律不再调整。
4.3.2.2 由于工期延误的价格调整方法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4.3.2.1条调整时,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中较低的一个进行调整。
4.3.2.3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因政策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4.3.2.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4.4结算资料
(l)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15日内按发包人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全部相关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书、及相关价款变更资料、已付工程款情况。
(2)发包人对竣工结算资料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及时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