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证、通行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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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证、通行证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入驻商户等车辆停放、通行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一二期员工、商户车辆停放、通行管理。

2 职责

办公室负责做好停车证、通行证的办理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做好智能通行卡的办理工作。

3 管理要求及方法

停车管理要求

凡本单位员工私家机动车,工作期间需将车辆停放在一期停车场的,凭公司发放的停车证停放在指定泊车场所。

停车证、智能通行卡及通行证发放、管理要求

3.1.1 停车证

停车证的发放对象主要是景区一期上班的工作人员,每人限办理一张。

各部门员工如需办理停车证,需拟定《工作联系单》(见附录B)交部门总监签字同意后报办公室办理。办公室根据申请部门实际需求,同意是否发放停车证及发放数额。

发放停车证时,发放部门应做好各项登记工作。

停车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如发生遗失,由持有者所在部门出具证明至办公室,办公室核实情况后,予以考虑是否发放;有效期满后,由持有者所在部门文员凭原证至发放部门换取新证。

持有者若调离、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本单位,须报办公室作废。

停车应遵守停车证使用须知(见附录A.1)

3.1.2 智能通行卡

智能通行卡的发卡对象应是持有停车证人员。

各部门员工如需办理景区智能通行卡,凭办公室发放的停车证,至信息中心办理。

智能通行卡永久有效,持有人在职期间可凭其出入景区(一、二期通用)停车门禁系统;持有人若离职,主动将该卡交还发卡部门。

持有人应妥善保管该通行卡,使用期间,如该卡坏损,由持有者所在部门文员凭原卡至发卡部门免费换取新卡;如该卡遗失,由持有者所在部门出具证明至信息中心办理新卡,原卡注销,并缴纳工本费50元。

持有者若调离、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本单位,须报办公室作废。

持有智能通行卡的员工应认真执行智能通行卡使用须知(见附录A.2)

3.1.3 通行证

通行证的发放对象应是需出入二期的员工、景区租户及其他职能部门用户。

如需办理通行证,本单位员工,需经书面(或OA)请示,由部门总监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同意后,由办公室予以发放;景区租户办理,由招商发展部牵头统一办理,办理流程同上;其他职能部门用户办理,由分管领导报总经理同意后,由办公室予以发放。

发放通行证时,发放部门应做好各项登记工作。

通行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如发生遗失,本单位员工由持有者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外租户由招商发展部出具证明)至办公室,办公室核实情况后,予以考虑是否补发;其他部门由分管领导通知,办公室补发。有效期满后,本单位员工由持有者所在部门文员(外租户由招商发展部办理,其他职能部门由持有者本人)凭原证至发放部门换取新证。

本单位员工若调离、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本单位,须报办公室作废。

持有通行证的员工应认真执行通行证使用须知(见附录A.3)

4 记录

形成的记录有发放停车证、通行证、智能通行卡的登记表等。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使用须知

A.1 停车证使用须知

A.1.1 凭此证在按指定位子停车,严禁乱停乱放,不得挪作他用。

A.1.2 实行一车一证,专车专用,不得转借使用。

A.1.3 妥善保管证件,过期,涂改和严重破损均视为无效。

A.1.4 遵守《使用须知》,维护景区秩序,停放车辆时自觉出示停车证。

A.2 智能通行卡使用须知

A.2.1 实行一车一卡,专车专用,不得转借使用。

A.2.2 不可强力弯折,严禁旋转在强磁场环境内,如电视机、音响等家用电器旁。

A.2.3 不宜放置在高温和潮碧翠湖方保管。

A.2.4 请注意保持磁卡正反面清洁。

A.3 通行证使用须知

A.3.1 持有人凭此证出入碧翠湖景区二期,不得挪作他用。

A.3.2 实行一车一证,专车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转借使用。

A.3.3 妥善保管证件,过期、涂改或严重损坏均视无效。

A.3.4 景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超速车辆《通行证》一律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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