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债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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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债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商行债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农商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投资业务是指农商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经批准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各类企业债券及其它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业务。
第三条开展债券投资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前提,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岗位分离原则:做到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离、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合理配置原则:购买债券应注重资产比例、期限结构和债券品种的合理搭配。
(三)定期对账原则:应定期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托管系统对债券投资余额进行对账。前台交易部门与后台财务核算部门按月对债券投资余额进行核对,并定期与委托代理债券投资业务的成员行社核对债券托管余额。
第四条债券投资业务包括现券分销、现券买卖、债券借贷、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及其它经批准的具有业务资格的债券投资业务。
第五条债券投资业务相关业务品种的定义:
(一)现券分销:是指通过银行间市场债券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级市场将其所承销的债券进行转让的业务,分销业务需与承销团成员签订分销协议。
(二)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三)债券借贷:是债券借出方将标的债券借给债券借入方的同时,债券借入方提供一定数量债券作为质押,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债券借入方归还债券借出方相等数量同种标的债券并支付一定借贷费用的交易行为。
(四)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
(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五)买断式回购: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第六条省联社及符合条件的成员行社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托管账户,交易采用逐笔、实时和全额的结算制度进行。成员行社可委托省联社开展代理债券投资业务。
第七条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投资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成员行社出资委托省联社代理开展债券投资业务的,成员行社是委托人、投资决策人,自行承担风险的评价、识别,是债券的所有者,享有债券投资的全部收益,同时承担债券投资形成的风险损失;省联社为受托人,为成员行社提供债券申购、债券买卖、资金结算、代理到期兑付和划拨债券利息收入等中介服务,不享有债券产生的收益,不承担债券投资形成的风险损失责任。
第九条省联社代理债券投资业务时,应对成员行社委托购买债券的信用评级、主体资质等各类风险进行提示,同时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债券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风险预警。
第十条省联社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分开,对接受成员行社委托开展的代理债券投资业务建立专户管理,如实详细记载成员行社债券交易情况,及时向成员行社提供债券托管确认书,按季下发对账单。
第十一条省联社可利用成员行社托管在省联社账户内的存量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短期质押式回购业务及债券
借贷业务,以利于提高存量债券的流动性和效益性,产生的收益按各成员行社债券托管额度并综合考虑托管券种在银行间市场的流动性,按分配方案全额返还成员行社。
第十二条辖内成员行社与省联社签订《农商行(农商银行)委托代理债券投资业务协议书》后,委托购买债券的办理程序:
(一)成员行社提交购买债券委托书,并注明购买债券的品种、意向期限、债券期限、收益水平和委托认购的有效期限等要素。
(二)省联社根据委托书要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询价,有满足条件的按债券交易审批流程进行购买,交易成功后通知成员行社上划资金。
(三)省联社对所购债券登记台账,并反馈委托购买债券托管确认书给委托成员行社。
第十三条辖内成员行社与省联社签订《农商行(农商银行)委托代理债券投资业务协议书》后,委托卖出债券的办理程序:
(一)成员行社向省联社提交卖出债券委托书,内容包括:卖出债券的简称、代码、金额、意向价格和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二)省联社接委托书后,根据要求,提交卖出债券交易的意见,并按权限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由债券交易员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寻找符合要求的投资者进行谈判和实施交易。交易成功后通知委托人并将卖出债券款项划给委托人。
(四)调减债券投资台帐。
第十四条债券投资业务风险控制
(一)省联社自营债券投资业务只能投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及AAA级企业债券。成员行社投资信用债券的,只能投资主体评级为AA级(含)以上信用债券,具体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实施差别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