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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加强中关村西区牌匾标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加强中关村西区牌匾标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加强中关村西区牌匾标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07
•【字号】海行规发〔2010〕22号
•【施行日期】2010.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加强中关村西区牌匾标
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0〕22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关于加强中关村西区牌匾标识管理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淀区关于加强中关村西区牌匾标识管理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门牌楼牌编号

北京市门牌楼牌编号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市公安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美化市容,方便群众,实现首都门牌、楼牌标准化,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牌、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市、区、县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规划,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和颜色第四条门牌、楼牌均采用仿宋体字。

(一)门牌为长方形红底白字白边铝质牌。

其规格如下∶正门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小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旁门、后门门牌十点五厘米乘五点五厘米;临时门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

(二)楼牌为长方形蓝底白字(号码部分为白底红号)白边铝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一百一十厘米乘六十厘米,小牌九十九厘米乘五十五厘米。

(三)大型高级建筑物的门牌,可采用长方形(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黑色字的黄铜牌或其它与建筑物相称的门牌。

第三章门牌、楼牌的编号第五条正门门牌、楼牌按街巷统一编号,不得重号。

街巷两侧均有房屋、有门户的,一侧编单号,一侧编双号;仅一侧有房屋、有门户的,只编单号或只编双号。

第六条编排顺序∶东西街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东北、西南街巷,由东北向西南,西北、东南街巷,由西北向东南,偏北侧编单号,偏南侧编双号;不通行的胡同,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左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住宅小区的楼房,从东北方向起按S字形顺序编号。

地形复杂的,可本着衔接好找的原则编号。

第七条规划新建区内新建房屋,参照规划方案编号,在空地或待拆迁的旧房地段,酌留空号,待建成新房后补编。

规划新建区以外的街巷或规划新建区范围内旧房翻建、扩建或改建的,沿用原号。

第八条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按其前号的增号(甲×乙×丙×……)编排。

第九条门牌编号原则(一)楼群围建院墙并设有大门的,以院墙的大门为单位编门牌号,院内楼房由楼房管理单位自行编号。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第三章牌匾标识第四章标语宣传品第五章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建设高品质的城市公共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等设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

本条例所称标语宣传品,是指在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以文字为主要展示手段,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进行非商业宣传的横幅、道旗、展板等。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制以及门楼牌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

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行政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门楼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门楼牌设置规范编制门楼牌号,设置门楼牌。

门楼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门牌、楼牌由公安机关设置,单元牌、户(室)牌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设置。

市公安机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政、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本市门楼牌设置规范;门楼牌设置规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依法编制的门楼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信息。

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使用地址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址信息。

第六条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门楼牌设置规范对建设工程门牌、楼牌进行预编号,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附图上进行标注;对单元牌、户(室)牌进行预编号,编制编排表。

建设单位编制门楼牌预编号,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号指导,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编号指导意见。

建设单位依法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应当及时修改门楼牌预编号,并可以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编号指导。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的,测绘成果记载的门楼牌编号应当与预编号一致。

管理办法:XX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XX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

XX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门楼牌标志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1号)和《XX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地名标志》(GB17733-2008)的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标志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门楼牌标志包括门牌(含大门牌、小门牌、临时门牌、轨道交通门牌)和楼牌(含楼栋牌、单元牌、楼层牌、户室牌)。

门楼牌是建筑物地址的信息标志,不是建筑物的确权证明。

第三条公安机关实施门楼牌地址唯一性编号,负责采集门楼牌地址的空间坐标,建立门楼牌管理信息系统和标准地址二维码服务管理平台,并通过云端XX和智慧XX时空信息云平台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现地址信息共享。

全市实行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在门牌、单元牌、户室牌中,添加二维码图案,实现移动智能终端自动识读、接入应用。

现有建筑物逐步更换为二维码门牌,新建建筑物统一安装二维码门牌。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门楼牌标志管理规范。

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门楼牌标志的实施。

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住房保障、城管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楼牌标志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经费,按照事权一致的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使用经市、区人民政府及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设置门楼牌。

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住房保障、城管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供水、电力、燃气等单位,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标准地址信息。

第七条建筑物按照不同类别分别设置门楼牌。

有独立院落(建筑物)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封闭小区、大型建筑物门口设置大门牌,采用蓝底白字,在右下角设置二维码图标。

门牌、楼牌 设置规范 DB11/T 856-2012

门牌、楼牌 设置规范 DB11/T 856-2012

ICS01.080.10A 22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856—2011门牌、楼牌设置规范Standard for building signs2012-05-07发布2012-09-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2)5 编号原则 (15)6 安装要求 (24)附录A(资料性附录)各规格种类地名标志基材推荐表 (25)附录B(资料性附录)颜色色值推荐表 (26)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涛、张威、胡峥、闫建斌、杨志刚。

II门牌、楼牌设置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的基本要求,以及编号原则和安装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733—2008 地名标志GB 2893—2008 安全色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门牌address sign标示院落、独立门户名称的地名标牌。

3.2楼牌 building number sign标示楼房名称的地名标牌。

3.3单元牌stairwell number sign标示同一住宅楼各楼门名称的地名标牌。

3.4户牌 apartment number sign标示同一住宅楼内,各套房屋名称的地名标牌。

3.5标准地名 formal place name1DB11/T 856—20122 经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发布的地名。

4 基本要求4.1 设置4.1.1 本规范无特别规定的应符合GB 17733的相关要求。

门楼牌管理实施方案

门楼牌管理实施方案

门楼牌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门楼牌是城市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城市的标识,更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规范门楼牌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制定门楼牌管理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管理目标。

1.规范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提升城市形象;2.提高门楼牌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3.加强门楼牌管理的监督和服务,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三、管理措施。

1.门楼牌设置。

(1)根据城市规划,确定门楼牌的设置位置和数量;(2)门楼牌的规格、颜色、字体等应符合城市管理的统一标准;(3)门楼牌的设置应符合实际需求,避免重复设置和缺失设置。

2.门楼牌管理。

(1)建立门楼牌档案,做好门楼牌的登记和备案工作;(2)对门楼牌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门楼牌的清晰和完整;(3)对于损坏或缺失的门楼牌,及时修复或补办。

3.门楼牌监督。

(1)建立门楼牌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门楼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2)对于违规设置、损坏严重或缺失的门楼牌,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督促整改。

4.门楼牌服务。

(1)加强门楼牌管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2)建立门楼牌管理的投诉和服务热线,及时处理市民投诉和需求;(3)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门楼牌查询和定位服务,方便市民和外来人员。

四、管理保障。

1.加强人员配备,提高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2.完善门楼牌管理的制度和规范,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3.加大对门楼牌管理工作的投入,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五、总结。

门楼牌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门楼牌管理实施方案,加强门楼牌管理的规范和科学性,将有助于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城市服务。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方案,共同努力,为城市管理贡献力量。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8.24•【字号】京政管字[2001]228号•【施行日期】200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管字[2001]2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

根据市政府决定,市市政管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2001年2月28日)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自设性户外广告(以下简称自设广告)的设置、审批、管理做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自设广告指:以标牌、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阵地设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它社会团体的名称(含标识等)。

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自设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自设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设置规范、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自设广告内容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应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规划、工商、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牌匾标识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谐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夜晚与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可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

第九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一)设置在墙体上的牌匾标识,不得大于设置所在墙体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设置。

(二)在同一建筑物墙体上设置的牌匾标识,其高度、大小规格等应当谐调有序。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媒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和内容备案。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适度发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增强精品意识,采用高品位创意、高科技含量、高质量材料、高水平制作的广告媒体,提高城市容貌水平。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立柱式及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的间距。

在三环路以内(含)的范围以及三环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线设置立柱式广告的,其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的,其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关于写字楼楼宇牌匾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关于写字楼楼宇牌匾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写字楼楼宇牌匾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为加强***写字楼户外牌匾广告管理,规范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为,维护良好形象,创造整洁、美观的环境,根据《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写字楼楼宇牌匾广告设置规定如下:(一)楼宇的牌匾广告设置及审批,要严格按照《**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以及区政府规定到区级以上城管工商部门进行审批备案,符合写字楼统一风格和规划,并持经城管部门审批加章的资料到物业公司申请办理设置手续,否则禁止设置安装。

(二)设置的要求:在确保楼宇建筑风格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立面广告的设置应繁华靓丽,办公写字楼立面广告的设置应简洁清爽。

(三)设置的位置:裙楼为商业设施的楼宇外立面可设立牌匾店招;其他楼层外立面设置均按户外商业广告设置进行管理;8层以上(不含八层)原则上外立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其经营或办公单位名称只能设置于本层楼宇大厅内。

(四)牌匾广告设置基本原则为:1、沿街门面:裙楼沿街门面店招牌匾设置在门头上方,高度不得超过裙楼建筑主体高度,宽度以使用人门面宽度为准,不得跨越相邻门面;2、6层以下写字间户外广告设置统一设置在本层窗下部位,高度与本层窗台下方平齐,下部不得遮挡下层立面外窗,并留有不小于20厘米的距离;宽度原则上不能超出自用房屋的外墙部分(具体安装位置由商户向物业公司申请办理手续后,物业公司根据现场情况指定)。

(五)户外牌匾广告本着“谁设置、谁维修管理”的原则,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破损陈旧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

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防范措施,遇恶劣气候应当采取相应的特别安全防范措施。

(六)各类牌匾广告设置均按市、区相关部门的审批期限为准,牌匾广告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招牌广告的,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大型门牌管理制度

大型门牌管理制度

大型门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型门牌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城市管理的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市政管理部门对大型门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型门牌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建筑、大型住宅小区、工业园区等环境,门牌采用统一规范管理,并按照制度要求进行设置和维护。

第四条市级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全部大型门牌的管理工作,确保大型门牌的统一规范、规范设置和维护。

第五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与市政管理部门合作,参与大型门牌布局规划,建立门牌管理信息库,并为市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数据支持,促进门牌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二章门牌设置第六条大型门牌应当在建筑设计时进行规划,与建筑物的外立面设计相协调,门牌规格大小应当与建筑物规模相适应。

第七条大型门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环境美观和方便识别的要求,设置位置应当与道路垂直或平行,并确保行人、车辆通行的安全。

第八条大型门牌的设置应当标注清晰、字体规范、颜色统一、易于识别,并且应当经过市级市政管理部门的审批。

第九条商业建筑的大型门牌应当在建筑入口门口处设置,大型住宅小区的门牌应当在社区入口处设置,工业园区的门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条大型门牌设置应当包括楼栋号、单元号、楼层号等必要信息,并设置相应的指示箭头指示出入口方向。

第三章门牌维护第十一条大型门牌的维护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者、建筑业主等相关单位负责,确保门牌的清晰、干净、完整。

第十二条大型门牌如出现损坏、模糊不清、褪色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不得影响门牌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大型门牌的维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并保障门牌的正常使用,确保门牌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如发现门牌被涂改、损坏、移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市级市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修复和整治工作。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五条大型门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门牌设置档案和维护记录,做好门牌管理的基础工作。

门楼牌实施方案

门楼牌实施方案

门楼牌实施方案一、前言门楼牌是城市道路上的一种重要标识,它不仅是城市的门面,更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提高城市门面的整体形象,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的1. 规范门楼牌的设置标准,提高城市门面的整体形象;2. 加强门楼牌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3. 便于居民和游客快速准确地找到目的地。

三、实施方案1. 设置标准a. 门楼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统一规格、颜色和字体,保持整体协调性;b. 门楼牌的设置位置应合理,避免遮挡交通标志和影响交通安全;c. 门楼牌的内容应包括门牌号码、所在街道名称等基本信息,清晰易读。

2. 管理措施a.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建立门楼牌档案,定期检查维护;b.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门楼牌的完好,不得私自更改或遮挡门楼牌;c. 对于损坏或遗失的门楼牌,应及时报修或更换,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宣传教育a. 通过城市宣传栏、社区广播、互联网等渠道,向居民宣传门楼牌的重要性和设置标准;b. 举办相关知识讲座和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对门楼牌的重视和维护意识;c. 利用城市LED屏、公交车站等场所,发布门楼牌设置规范和管理要求,提高市民的知晓率。

四、预期效果1. 城市门面整体形象得到提升,市容市貌得到改善;2. 居民和游客能够更快速、更准确地找到目的地,提高出行效率;3. 城市管理效率得到提高,门楼牌的规范设置和管理成为城市管理的一部分。

五、总结门楼牌是城市的重要标识,其规范设置和管理对于城市形象和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规范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提高城市门面的整体形象,便利市民和游客的出行,促进城市管理的现代化和智能化。

希望全市各部门和居民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好城市的门面和形象,共同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

牌匾规范管理制度

牌匾规范管理制度

牌匾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牌匾的管理,规范牌匾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维护城市的环境整洁和市容市貌,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内各类建筑物的牌匾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商铺牌匾、企业标识牌匾、宣传广告牌匾等。

第三条牌匾管理应遵循“统一规范、分类管理、审批程序、定期检查”的原则。

第二章牌匾的制作第四条牌匾的材料应选用坚固耐用、防水防潮、不易褪色、不易老化的材料,保证使用寿命。

第五条牌匾的制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工艺。

第六条牌匾的文字内容应清晰明了,不得涂改、模糊或有误。

第七条品牌广告牌匾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八条牌匾的制作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不得使用有害物质,不得产生污染。

第九条牌匾的制作必须经过相关权威机构验收,并取得合格证明。

第十条牌匾的制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三章牌匾的安装第十一条牌匾的安装位置必须合理,不得妨碍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

第十二条牌匾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和安全。

第十三条牌匾的安装必须采用安全可靠的设备和工具,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牌匾的维护第十四条牌匾的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保持牌匾的清洁和整洁。

第十五条牌匾的维护过程中,不得私自更改牌匾的文字和图案。

第十六条牌匾的维护工作必须经过专业人员处理,不得擅自进行。

如果需要更换或维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对牌匾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规定的牌匾,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要求整改,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范且已经造成损失或引起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拒不整改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处理。

hg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存根)

hg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存根)

附件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存根)(20 )公牌证字号派出所,为楼门院编号(街、路)(号院)(号楼)。

此信开往用于解决问题。

承办人:年月日加盖分县局人口处(科)户口专用章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20 )公牌证字号:根据《北京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公安机关审核为楼门院编号(街、路等)(号院)(号楼),请凭此证明办理相关事宜。

年月日填写说明此证明信提供给邮电、工商等需要证明楼门牌编号事宜的有关部门使用。

由分(县)局人口处(科)开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办理编号事宜及出据证明。

填写要求如下:一、证明信存根部分:1、编号按年度顺序排列。

编号必须带有本分县局名称的第一个字头,如东城分局可编号为:(2003)东公牌字第001号。

2、派出所前一栏填写被证明单位所管辖的派出所名称。

3、楼门院编号前一栏填写被证明编号产权单位名称、或建筑住宅小区单位名称,并加限楼房栋(间)数。

4、楼门院编号后一栏填写标准地名和编号情况,参照街、路,号院,号楼分别填写,若单位需要为多数住宅楼房编号的,也可按一定范围填写(括号内的部分不作为地址的一部分)例如:(1)永安东里(街、路)甲3号院(号院)7号楼(号楼);(2)建国路(街、路)(号院)甲92号楼(号楼);(3)中关村东路(街、路)95号(号院)(号楼)。

5、此信开往一栏填写开往单位,用于解决何种问题。

6、承办人栏填写承办人姓名。

7、年月日一栏填写当日日期。

8、在拢线上加盖齐缝章。

二、证明信部分:1、编号与存根编号一致。

2、冒号前一栏填写开往单位名称。

如某邮局或某工商局等单位。

若开往单位较多,也可一信多用。

3、楼门院编号前一栏填写同(存根3)。

4、楼门院编号后一栏填写同(存根4)。

5、年月日一栏填写同(存根7),并加盖分(县)局人口处(科)户口专用章。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京管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京管发〔2021〕9号各区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精细指导商业街区名录范围内商业经营者规范、美观地自主设计和设置店铺招牌,在确保店铺招牌符合街区风貌要求的同时,起到繁荣商业街区营商环境的作用。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2021年3月31日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促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视觉环境,展现商业街区时代风貌特色和历史文化底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街区店铺招牌的设计、设置活动。

本规范所称商业街区,是指纳入市、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商业设施集中区域;商业街区具体名录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

本规范所称店铺招牌,是指商业经营者在固定经营场所设置的,用于向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标识。

商业街区范围内除店铺招牌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以及本规范未明确的事项,执行《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的要求。

第三条店铺招牌设置应当与商业街区的功能定位、历史文化相协调,符合街区城市规划确定的风貌要求,并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风格和色彩相和谐,兼顾白天和夜间的视觉效果。

城管局城区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城管局城区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一章总则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和统一设置规范,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店牌匾,是指**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门店业主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定着型户外广告。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三条设置门店牌匾,应当事先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查许可。

设置人凭核准的《市区门店牌匾设置效果图》和《市区门店牌匾设置许可证》进行设置。

第四条新建的建筑物,需分户出租的临街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各出租户的门店牌匾进行统一管理,门店出售、出租前,房屋开发或产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门店牌匾支架,由各承租方申报在预设的支架上设置门店牌匾。

第五条设置门店牌匾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申请设置前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与环境相协调,美观,第六条门店牌匾的设置应当安全、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并不得有下列情形: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害市容市貌的;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形象丑陋或者有不良文化内容的;第七条每个门店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门店牌匾;在一楼临街门面较宽的,可根据其规模在一楼门上沿同一水平设置区适当增加。

第八条经核准设置的门店牌匾,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该牌匾,并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九条需要变更门店牌匾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名称的业主,应当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新申报。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指导意见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指导意见

3 传统风貌建筑要求
3.1 一般要求 ……..………… 22 3.2 传统单层建筑 …………. 23 3.3 重楼式建筑 ….……….…. 24 3.4 中西合璧式建筑 ………. 25 3.5 文物保护单位 …………26
2
CONTENTS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指导意见
1 总体要求
1.1 基本原则 1.2 风貌要求 1.3 色彩要求 1.4 发光形式 1.5 内容构成 1.6 体量要求
风貌控制区(二环路与三环路之间):牌匾标识应与所处 街区风貌相协调。
风貌引导区(三环路以外)及平原风貌区、山前
5
1.3 色彩要求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指导意见
牌匾标识背板的主色色相选择,应以建筑外立面的主色为基准,选择与之协调的色相。
色相选择
1、牌匾主色与建筑外立面主色为近似色配色(0-30°) 宜用于传统风貌建筑或现代风貌的居住、办公建筑的牌匾标识。
牌匾标识设置位置示意 25
3.5 文物保护单位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指导意见
为保护古都风貌和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世界遗产、国家级、市级、区级文物 保护单位,牌匾标识可按历史原貌予以保留。
文物保护单位原有牌匾无存,需恢复设置的,应遵循文物相关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进行设置。
恭王府
注: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4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指导意见
前 言
本指导意见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有关加强城市设计、 塑造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城市特色风貌总体要求,对牌匾标识设置的位置、 体量、色彩、照明等方面,通过说明、图示等方式指导我市建筑物牌匾标识设置工作。

门楼牌换发实施方案

门楼牌换发实施方案

门楼牌换发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城市门楼牌的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加强城市管理,现制定门楼牌换发实施方案。

一、换发范围。

本次门楼牌换发范围包括市区范围内的所有门楼牌,涵盖住宅区、商业区、行政区等各类门楼牌。

二、换发时间。

门楼牌的换发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届时所有门楼牌必须完成更换。

三、换发标准。

1. 门楼牌的规格标准为统一规定的尺寸,字体采用统一的标准字体,颜色采用市政府规定的标准颜色。

2. 门楼牌的内容包括门牌号码、所在街道名称,必须清晰、准确,统一规范。

四、换发流程。

1. 居民或业主需携带相关证件(身份证、房产证等)到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门楼牌换发手续。

2. 街道办事处将统一安排专业人员对门楼牌进行更换,确保换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换发责任。

1.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换发工作,确保换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居民或业主需配合换发工作,提供必要的证件和协助工作人员进行换发。

六、换发效果。

1. 门楼牌的换发将提升城市形象,美化城市环境,方便市民出行和寄递服务。

2. 统一规范的门楼牌将有利于城市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七、换发宣传。

市政府将通过官方网站、宣传栏、社区通告等渠道对门楼牌换发工作进行宣传,提醒市民注意换发时间和流程。

八、换发监督。

市政府将建立门楼牌换发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换发工作的公平、公正进行。

九、换发奖惩。

对于换发工作中出现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拒绝配合换发工作或影响换发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换发总结。

门楼牌的换发工作是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城市管理的重要举措,希望全市市民积极配合,共同营造美好的城市环境。

十一、换发结束语。

门楼牌的换发工作需要全市市民的共同努力和配合,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顺利完成换发工作,为城市的发展和进步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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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下文是我收集的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制以及门楼牌
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

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行政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门楼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
本市的门楼牌设置规范编制门楼牌号,设置门楼牌。

门楼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
标准地名为依据。

门牌、楼牌由公安机关设置,单元牌、户(室)牌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设置。

市公安机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政、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本市门楼牌设置规范;门楼牌设置规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依法编制的门楼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信息。

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使用地址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址信息。

第六条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门楼牌设置规范对建设工程门牌、楼牌进行预编号,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附图上进行标注;对单元牌、户(室)牌进行预编号,编制编排表。

建设单位编制门楼牌预编号,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号指导,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编号指导意见。

建设单位依法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应当及时修改门楼牌预编号,并可以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编号指导。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的,测绘成果记载的门楼牌编号应当与预编号一致。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申请编号指导的,应当在房屋预售时告知购买人,房屋正式编号以公安机关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出具的门楼牌编号审核意见确认的编号为准。

第八条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至竣工验收前的合理期限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制门楼牌号。

建设单位申请编制门楼牌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号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
(三)标注门牌、楼牌预编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和单元牌、户(室)牌预编号编排表。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完成对前款规定材料的审核,出具编号审核意见。

第九条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地名标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单位,委托其制作、安装门牌、楼牌,并将生产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告知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区、县公安机关委托的生产单位应当完成门牌、楼牌的制作、安装。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的合理期限内与生产单位协商确定安装门牌、楼牌的有关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编
号审核意见设置单元牌、户(室)牌。

第十条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应当根据公布的标准地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领门楼牌地址、编号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已确定的门楼牌地址信息和编号审核意见出具证明。

建设单位、产权人申请地址信息变更登记前,应当到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领门楼牌地址证明。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编号证明记载的地址信息进行登记,发放权属证明。

第十一条村民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的,施工完成后,应当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提交宅基地批准文件,申请设置门楼牌。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进行实地勘察,编制门楼牌号。

门楼牌号编制完成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

第十二条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统一编号,并设置临时标志牌。

临时标志牌仅用于标识建筑物地址信息,不作为该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证明以及产权登记信息凭证使用。

第十三条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新地名或者批准变更地名的,应当自确定或者批准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公安
机关和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

收到通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新地名或者变更后的地名开展门楼牌地址编号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因地名变更需要更换门楼牌的,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更换。

因地名变更,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确需办理地址登记事项变更的,办理相关事项的单位应当免费为当事人办理。

第十五条区、县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巡视、管理工作,发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门楼牌或者门牌、楼牌出现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维护或者更换。

建筑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门牌、楼牌出现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予以维护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门楼牌地址信息设置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更改、移动、拆除、损毁公安机关依法设置的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门楼牌管
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故拖延编号指导、编号审核、制作安装等工作流程和时限,拒不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门楼牌号和设置门牌、楼牌的;
(三)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制作、安装门牌、楼牌的;
(四)发现门楼牌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或者接到有关情况的报告未及时纠正、维护或者更换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是指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地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承办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区名称、城市道路和乡村道路名称等地名拟制、变更、报批、公布等事项的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生与执法职责有关的问题,相关部门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涉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不涉及公安机关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行政执法协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49号文件发布,根据20xx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的《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申请编制门楼牌号材料
(一)编号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
(三)标注门牌、楼牌预编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和单元
牌、户(室)牌预编号编排表。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完成对前款规定材料的审核,出具编号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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