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合同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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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BGXNY2017

分布式光伏电站

项目开发合同书

(2017版)

甲方(业主方):

乙方(开发方):醴陵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年月日

分布式光伏电站

项目开发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方拟投资建设建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下称项目),乙方具备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组件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的资质和能力。现甲乙双方就合作实施项目开发建设相关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以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开发标的

1、项目所依附建筑物座落于如皋市,建筑物产权所有人为,建筑物结构为彩钢瓦屋面,建筑物用途为厂房,项目使用建筑物屋顶面积为。建筑物所依附土地用地性质为工业,土地使用权人为,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使用权期限至年。

2、项目设计装机容量为 KW。所发电力消纳方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第二条项目备案申报

乙方负责预先审核甲方的所有资料(包括贷款,并网,与供电部门签订协议等等)是否满足此项目的需要,以及负责代甲方申报备案全部工作,甲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

第三条项目建设

(一)项目设计

乙方负责制订项目设计方案、设备选型方案,经甲方确认后根据方案进行设备采购,实施设备安装、系统调试,配合甲方组织系统验收、项目并网等工作。乙方制订项目设计方案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数据,并保证资料和数据的准确、真实、完整。

(二)设备选型

1、乙方根据项目设计方案确定本项目设备选型,详见本合同附件。

2、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双方不可预见因素导致设备选型方案进行调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以调整部分设备选型。

(三)施工安排

1、甲方同意,项目设备安装工程由乙方自行完成或乙方选任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甲方不与干预。乙方应做好设备安装管理工作,负责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作业承担责任。

2、甲方为项目施工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施工场地和施工通道,提供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负责施工期间的现场安保等辅助事项。

3、乙方自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额初始开发费后7日内安排项目开工,项目施工周期为30天,自开工之日起计算。因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变更的,该施工周期相应顺延,施工过程中因暴雨、强风、雨雪等恶劣天气以及自然灾害导致停工的时间应予以扣除,不计算在施工周期内。

(四)项目建设费用及筹资方式

1、甲乙双方确认,本项目建设费用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整,且甲方应最终全额承担该项目开发建设费用。该费用总额包含项目设计费用、设备采购费用、辅材费用、工程施工费用、系统调试费用、建设管理费用、项目申报备案费用、项目验收及并网费用等全部开发建设费用。

第四条项目并网

1、甲方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需要,乙方代甲方向当地电力部门提交并网申请,

并保证并网成功,甲方给予协助。

2、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内完成项目设备安装与系统调试,具备并网条件,并项目并网时间取决于电力部门的工作进度和安排,不计入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工期。

3、甲方电站经过供电部门的验收,达到并网条件,视为项目已验收合格。供电验收并网后甲方无任何理由拒付合同尾款。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电站收益和保证

本项目电站运营收益包括:

1、上网电量销售收益:电力部门按照该项目上网电价,根据本项目建成发电后实际上网电量结算的销售收入,具体结算办法由甲方与电力部门签订售电合同进行约定,并且应当在售电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收益进入甲方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

2、甲方应当支付的电费:项目建成发电后,甲方(含甲方同意的其他用电主体)自用电量所应当支付的电费,按电力部门对甲方所在地、同类型用电的售电价格计算。具体为:甲方或项目所在用电侧内其他主体使用的项目自发电量,按系统电量计量装置计量(适用同期电力部门规定的一个自然日内6点至18点期间峰、谷、平时段划分),并以电力部门规定的售电价格计算电费。

3、政府补贴收益:项目建成后依据实际发电量应得的全部政策性补贴,含中央财政及省、市、县(区)级支付的各种形式的政策性补贴。甲方申请该类补贴时应当明确:该类补贴直接进入甲方在银行开设的补贴(收益)专用账户,并且甲方同意将电站运营收益优先用于偿还银行“绿能贷”等电站建设贷款,直至全额清偿该项债务。

第六条项目设备保修与系统管理维护安排

1、质保条款:光伏组件寿命25年以上,发电系统20年内效率损耗不超过20%,

首年发电量不低于设计电量的90%,整体系统质保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他系统配件的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在质保期限内,甲方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均提供免费维修。甲方未按照使用说明操作,产生损害后果的,乙方不予质保,但有偿提供零部件予以更换。

2、乙方负责设备安装后的定期售后运维。

3、乙方负责将此项目工程联系保险公司进行意外财产保险,防止大风大雪等损

坏设备,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相关约定。合同变更应另行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协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向甲方收取的全部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1)系统设备安装损坏项目所在建筑主体结构,且可归责于乙方的;

(2)系统安装导致甲方供电系统损坏,且可归责于乙方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初始开发费、全额偿还电站贷款(若有),还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1)因甲方怠于提供并网申请相关资料,导致项目建成后超过60天仍无法并网运行的;

(2)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期限内,甲方拖延支付任一期自用电力电费超过30天或累计拖欠自用电力电费超过项目建设费用总额5%的;

(3)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期限内,甲方拒绝提供便利条件导致乙方无法对系统设备进行管理维护超过15天的;

(4)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电站建设费用;

(5)其他导致乙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可归责于甲方的情形。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之第(四)款第3项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初始开发费的,每迟延一日,应按初始开发费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超过30日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项目建设费用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合同解除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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