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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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一)1 范围本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 目的本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津司鉴协发[2013]3号各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3年6月1日起,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2013年4月28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1范围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准则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2.2评定原则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中受伤人员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定。

3术语和定义3.1误工期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北京司法鉴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北京司法鉴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发布日期】2011.02.11 【实施日期】201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办理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头皮损伤4.1.1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 cm :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鉴定完整版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鉴定完整版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鉴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头皮损伤4.1.1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1.2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三期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三期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关于发布《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的通知各市司法鉴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试行两年多来,对鉴定人准确理解和采用相关标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起到很好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省司法鉴定协会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高院还专门组织本协会和省保险业协会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协会又组织专家对准则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请在准确采用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参照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前受理的案件,参照旧规定;已出具鉴定意见,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仍参照旧规定。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后受理的案件,应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执行。

附件:《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总则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2.1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时间。

天津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天津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津司鉴协发[2013]3号各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3年6月1日起,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2013年4月28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1范围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准则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2.2评定原则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中受伤人员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定。

3术语和定义3.1误工期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北京司法鉴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北京司法鉴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发布日期】2011.02.11 【实施日期】201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办理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

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fficefficequot /gt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司鉴办20081号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制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实践中参考。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吴兴路225号2119室邮编200030。

特此通知。

附件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二○○八年一月七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 3.1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头皮损伤ffice:smarttagsquot /gt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现行有效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发文日期:2011年02月11日生效日期:2011年03月01日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办理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最新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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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 cm :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办理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2.1目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 头皮撕脱伤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4.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3.3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4.4 头皮缺损4.4.1头皮缺损≤10cm2 ,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4.4.2头皮缺损>10cm2,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安徽省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

安徽省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

安徽省⼈⾝损害受伤⼈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安徽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损害受伤⼈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的通知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为规范全省司法鉴定实践中⼈⾝损害受伤⼈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标准,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了《安徽省⼈⾝损害受伤⼈员休`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现印发给你们,请⾃2015年1⽉1⽇起参照执⾏。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省⼈⾝损害受伤⼈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附件安徽省⼈⾝损害受伤⼈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总则1.,本标准是为⼈⾝损害受伤⼈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统⼀的标准与依据。

12本标准规定了⼈⾝损害后受伤⼈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法和内容。

2术语和定义21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损害后受伤⼈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2休息期(亦称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损害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达到临床医学⼀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3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损害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利于提⾼治疗效果和缩短损伤康复的时间。

2.4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损害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阆⽣活不能⾃理,需要他⼈帮助的时间。

3评定原则3.,⼈⾝损害后,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2-—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法及效果、个体年龄、⾝体状况等因素全⾯分析,综合评定。

32鉴定⼈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员担任。

4头部损伤4.,头⽪损伤4.1.1头⽪擦挫伤4,.1.1头⽪擦挫伤:休息期15⽇,营养期7⽇,⽆护理期。

4.12头⽪⾎肿4,,,21⽪下⾎肿:体息期15⽇,营养期7⽇,⽆护理期。

4122帽状腱膜下⾎肿:休息期60⽇,营养期7⽇,护理期7⽇。

4.1.2.3⾻膜下⾎肿:休息期30⽇,营养期7⽇,⽆护理期。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总1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头皮损伤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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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ffice:smarttags" />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撕脱面积≥25%伴失血性休克: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

4.2 颅骨骨折4.2.1 颅盖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

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4.2.1 颅底骨折颅底单纯骨折: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颅神经损伤: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需手术修补: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4.3 脑损伤4.3.1 脑震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脑震荡: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4.3.2 脑挫裂伤(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

4.3.3 颅内血肿(包括硬膜外、下血肿和脑内血肿)颅内血肿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内血肿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颅内血肿需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

4.4 脑损伤后遗症4.4.1 外伤性癫痫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240-270日。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80-210日。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九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20-150日。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60-120日。

4.4.2 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部分护理依赖。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或者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120-150日。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八级、九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60-120日。

4.4.3 脑外伤后肢体功能障碍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2级以下),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4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期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确定。

偏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2级以下),偏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20-150日。

偏瘫(一肢肌力4级)或者单瘫(肌力4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60-120日。

5面部损伤5.1 颌面部损伤5.1.1 颌面部软组织损伤颌面部软组织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颌面部穿通伤:休息20-6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5.1.2 颧弓、颧骨骨折颧弓、颧骨骨折无移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颧弓、颧骨骨折有移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5.1.3 上、下颌骨骨折上颌骨骨折:休息30-18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下颌骨骨折:休息30-18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上、下颌骨双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Le FortⅡ、Le FortⅢ型骨折伴有复视等: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需做颌固定治疗,不能进食的:休息3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30-60日。

5.1.4 颞下颌关节损伤颞下颌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颞下颌关节强直: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5.1.5 腮腺及导管损伤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日。

手术治疗:休息30-90日,营养7-20日,护理7-15日。

5.1.6 面神经损伤面神经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面神经损伤后留有后遗症,需行整形手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2 口腔损伤5.2.1 牙槽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15-3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5.2.2 牙齿损伤牙齿挫伤或脱位:休息1-15日,营养1-15日,无需护理。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休息7-30日,营养15-30日,护理1-7日。

5.2.3 舌损伤舌裂伤:休息7-1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舌缺损或离断:休息30-90日,营养30-90日,护理7-15日。

5.3 眼部损伤5.3.1 眼睑损伤眼睑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眼睑裂伤无后遗症: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眼睑裂伤致上睑下垂: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眼睑裂伤致闭合不全: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眼睑裂伤致睑内外翻: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5.3.2 泪器损伤泪腺损伤:休息30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泪囊损伤、泪小管损伤、泪点损伤、鼻泪管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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