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优化量刑建议之进路思考
对量刑规范化的几点思考
对量刑规范化的几点思考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量刑规范化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被视为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
但是在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下面我将就对量刑规范化的几点思考进行梳理。
首先,量刑规范化的前提是审判公平。
只有审判公正,才有量刑公正的基础。
因此,保障审判公平,是量刑规范化步入正常轨道的必要条件。
这也意味着司法的各个环节都应该有相应的规范化标准,如收集证据的规范、审判程序的规范等等。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评判案件是在公正、公平、公开的基础上进行的,才能保证最终的量刑结果是公正的。
其次,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罪犯,应该制定不同的量刑标准。
因为不同的罪行、罪犯,其犯罪的情况和影响往往是不同的,不能够完全一概而论。
当前的问题往往是在同一犯罪情况下,对犯罪的程度评判不同,结果导致了不同的量刑。
而实际上,基于同样的罪行,刑期应该是一致的,这也是量刑规范化的核心点之一。
因此,应该根据不同的罪行设置合理的刑期区间,并根据受害者、加害人的实际情况来选择相应的惩罚方式。
再次,需要坚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方向,建立差别化刑法体系。
这种体系将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以及当事人的社会威望等进行综合评定,从而形成不同的犯罪及相应的惩罚。
较轻的行为应该得到较轻的惩罚,较重的行为应该得到较重的惩罚。
这样就可以尽可能地减少对同类犯罪行为进行差别性判决的情况,并可以规范判决结果。
最后,要加强刑罚执行的监督与管理,减少刑罚执行中的不规范现象。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该明确规定惩罚方式、地点和期限,以及必要的保障措施等,并尽可能地消除人为因素对刑罚执行的影响。
综上所述,量刑规范化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其中涉及的问题也是非常复杂的。
在实践中,需要从各个角度去考虑量刑规范化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改进针对性的制度和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的稳步推进。
量刑建议制度实践之反思与总结
量刑建议制度实践之反思与总结量刑建议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规范量刑活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量刑建议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反思与总结。
一、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成效量刑建议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首先,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这有助于促进检察官更加认真地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
其次,量刑建议为法官的量刑提供了参考,有助于减少量刑的随意性和偏差,提高量刑的准确性和均衡性。
此外,量刑建议制度增强了刑事诉讼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庭审中就量刑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量刑建议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量刑建议的精准度有待提高在实践中,一些量刑建议的精准度不够,存在幅度较大或者过于模糊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法官在量刑时难以准确把握检察官的量刑意图,影响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造成量刑建议精准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把握不够准确;二是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和指导意见;三是对量刑情节的评估不够全面和准确。
(二)量刑建议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在量刑建议的提出过程中,检察官与法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够完善。
一方面,检察官与法官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导致法官对量刑建议的理解和采纳存在困难;另一方面,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之间的沟通不够充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建议的提出依据和过程不够了解,影响了其对量刑建议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三)量刑建议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目前,对于量刑建议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措施。
这可能导致量刑建议的提出和采纳过程中出现不规范、不公正的情况。
例如,检察官可能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影响量刑建议的公正性;法官在不采纳量刑建议时,缺乏充分的说明和理由,导致监督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
关于构建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思考
关于构建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思考刘娟;王继军【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庭审的核心侧重于定罪而非量刑,量刑一直是法官独事的权力,量刑的不公开化致使一些案件的量刑不公正、不平衡,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求刑权的有力途径,也是国家刑罚权运行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不仅符合当前司法改革的方向,在实践中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由于我国当前的量刑建议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规定亦有一些模糊之处.应当从增强可操作性入手,制定统一的量刑建议规则和量刑标准,规范量刑建议的形式和内容.建立健全监督和测评机制,促进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09)001【总页数】3页(P20-22)【关键词】量刑建议;现实意义;制度完善【作者】刘娟;王继军【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安徽,合肥230071;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安徽,合肥2300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13量刑建议权,亦称量刑请求权或“求刑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院裁判以前的某个诉讼环节,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刑事政策等基础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相对具体意见的一种权力。
1.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
公诉权是检察机关依法代表国家主动追究犯罪,并将犯罪诉至审判机关,请求予以定罪量刑的一种诉讼权能。
而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就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部分:一是请求审判机关对其起诉的犯罪予以确认;二是请求审判机关在确认其指控的犯罪的基础上予以刑罚制裁。
[1]与此相对应的就是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两者都属于公诉权的具体权能,前者是基础,没有前者,自然不会存在后者,后者是请求确认前者的目的,没有后者,对定罪的请求就失去了意义,其请求也就不是完整的请求。
对完善中国量刑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中国量刑制度的思考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量刑有时还存在着轻重失衡现象,有量刑标准缺失、量刑环节不公开、刑罚设置不合理等制度原因,但更主要的是存在重定罪轻量刑、重后果轻主观、重刑思想浓厚、执法动机不纯等主观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并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本身所能解决的,必须寻找其背后的力量,这种力量便是和谐。
量刑应以和谐为最高目标、最高指导原则。
标签:刑罚和谐法典和制定法并不使法官多余,法官的工作并非草率和机械。
[1]一、中国量刑现状成熟的量刑制度应当在空间上体现出均衡性和时间上体现出稳定性,我国目前的量刑制度离这种标准还有些距离,如:1、不同审判组织产生的量刑失衡。
审判组织(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等)的不同常常对同类甚至同一案件产生截然不同的判决。
同时,同一犯罪可能会因审级不同、审判程序不同而造成量刑上不同。
2、地区差异产生的量刑失衡。
同是盗窃1000元,因地区经济差异,有的地方判1年,有的地方判2年,还有的法院则免予处罚。
在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中,社会治安环境好的地区比社会治安差的地区在量刑上要重。
3、不同时期量刑的失衡。
在对刑事案件实行“严打”时期,为了“打出声威”,刑罚常常被加重,量刑失衡现象较为突出;而在公判大会上宣判的案件即便是在非严打时期量刑也相对较重。
引起这些现象的原因首先是立法方面不够完备:1、量刑方法不够科学和量刑标准的不完全统一。
我国司法实践中还长期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倾向,致使现在关于量刑标准的法律制度建设尚少。
法官凭借自己的审判实践经验或者感觉,综合案情,刑的数值闪现于脑海,估量出对被告人判罚。
2、量刑环节公开不够。
量刑由法官或合议庭封闭地、独立地进行的一项裁判工作,控辩双方基本上被排除在量刑过程之外。
在被告作无罪辩护时,双方更是很少对单纯涉及量刑的事实进行辩论。
因而,被告如果是无罪辩护失败,他就失去了对量刑施加合理影响的机会。
法官在判决书中,几乎没有对量刑理由进行详细阐释和论证,无法使当事人明白法官的量刑是如何做出的。
对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思考[摘要]目前,量刑建议制度的有关探索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良好的反馈,实施量刑建议制度已是大势所趋,潮流所指,量刑建议制度应当借检察改革之洪流被明正言顺地推上司法舞台。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程序;规范化案例对比一:许霆案件法院第一次审判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在发回重审后,法院又以同一事实改判其5年有期徒刑。
而云南省的何鹏因ATM机失控,查询未果输入取款100元的指令,ATM机如数出款,何鹏连续取出4300元人民币,后又在其他7台ATM机连续取款215次,共取42.97万元,被判无期徒刑。
案例对比二:上海市一名妇女不堪忍受吸毒丈夫的殴打,在与丈夫的搏斗中用尖刀将其丈夫刺死,被判决有期徒刑14年;另一起杀夫案发生在内蒙古包头市,一名妇女冲着对其施暴的丈夫连捅几刀,致使其当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案例对比三:在厦门远华走私案中,厦门海关副关长接培勇因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其受贿17.6万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中国光大集团原董事长朱小华,法院认定其受贿405.9万元,却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这两个案件的被告人受贿数额相差23倍,量刑却是相同的。
以上三个案例的犯罪事实基本相同而量刑存在如此大的差别,这种量刑轻重不一的现象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以至于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以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及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1]量刑是否公正是衡量刑事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量刑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不同时期法院对性质基本相同而事实基本一致的案件出现了量刑上的较大落差或者不均衡,这种量刑不一的情形不仅导致了部分案件量刑不公正、不平衡,还易发生“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影响了我国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所以当前如何在刑事程序上确保量刑公正,已成为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之困境与完善路径
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之困境与完善路径发布时间:2021-11-10T08:47:01.503Z 来源:《时代教育》2021年第17期作者:王雪钰[导读]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配套改革王雪钰青海师范大学法学院一、量刑建议推进的现状与问题1、现状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配套改革。
自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两高”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到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典,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现行刑事诉讼模式以及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1)刑事诉讼程序多元化基本形成首先,在本次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中,一审程序部分专门规定了刑事案件的速裁程序,这标志着我国自从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四十年发展,刑事诉讼程序结束了由普通一审程序承揽所有案件的情形,初步形成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和特别程序为一体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一审诉讼程序格局。
通过适用这种多元化的诉讼程序格局,能够改善刑事诉讼一审程序的公正化与正当化,通过细分各个案件性质的不同情况,实现庭审实质化,确保公正审判。
其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以及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增加了快速处理程序,实现诉讼简化,突出诉讼解决效率。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了诉讼控辩双方的合作性,降低诉讼程序过程中的对抗性。
在当代刑事诉讼法语境下,无论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亦或者是混合模式,某种程度上都体现的是对抗,只是对抗的方式与程度不同而已。
但当被告人自愿认罪或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为被害人所同意,则诉讼程序的对抗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现如今,我国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另外一种诉讼模式,即“合作性诉讼模式”。
合作式诉讼模式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为前提和基础,以区别于对抗式诉讼模式。
在2012 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当中,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修改是其中一项重大的变革,即为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而不再以是否为轻微犯罪为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我国立法中第一次规定并承认了合作式司法模式的适用和具体规定。
量刑规范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量刑规范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其中涉及到一项重要举措——量刑规范化。
量刑规范化作为司法判决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减少司法机关的主观性干扰,确保判决公正、合理和严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一些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首先,量刑规范化的实施面临着一个难题,即合理性问题。
在刑法中,量刑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因此量刑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和灵活性。
然而,量刑规范化的实施试图通过确立一套统一的刑罚量刑标准,来减少司法机关的主观性干扰。
这既有利于司法公正,也方便了犯罪行为被定性和判罚。
但是,这个标准是否符合法律、伦理和社会价值标准,需要细致评估和审慎确定,否则可能因为标准本身存在知识结构缺陷、价值取向偏差、数据样本不足等问题,导致量刑结果不合理或不公正。
其次,量刑规范化的实施还面临着可操作性问题。
不同地区的法官和检察官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刑罚量刑标准有所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量刑规范化的实施。
一方面,量刑规范化依赖于刑法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对比分析,但这个过程存在一些困难,如数据来源不一、数据格式不规范、数据质量不高等。
另一方面,量刑规范化还需要适应地区、犯罪类型和司法实践等因素的变化,既要确保普适性,又要保持个性化,这需要大量的学术研究和实践经验。
此外,量刑规范化的实施还存在着与案例比对的问题。
量刑规范化需要通过案例分析和比对,来找出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并对执行结果进行调整和纠错。
然而,案例分析和比对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案例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相对性,案例分析和比对可能难以全面和准确反映判决结果。
另一方面,案例分析和比对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例如事实、证据、证人、法理和法规等,这也增加了分析和比对的难度和工作量。
综上所述,量刑规范化实施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浅谈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思考
浅谈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思考浅谈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思考【摘要】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当前刑事审判改革的焦点热点问题。
在改革过程中,会对我们的辩护权、公诉权、检察监督权以及审判权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我们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不少不足仍有待改善的地方。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辩护权;公诉权;审判权量刑公正问题日渐成为社会大众讨论和关注的问题,人们对量刑公正的内涵和质量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量刑规范化改革成为近几年来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它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大亮点,它有利于规范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权,做到同一类案件在同一地区的量刑基本统一,更好的保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同时量刑规范化不仅仅体现在审判权中,在检察监督权以及辩护权中也可以得到体现。
对于如何进行深入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同时在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也进行了较为有益的改革和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逐步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同时发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明确了未成年犯、自首等14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选择了交通肇事等15种犯罪进行规范,并统一了量刑方法和步骤、量刑情节适用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当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它的改革进程充满了探索、不足与修正,但这正显现出其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新兴事物的崭新活力与魅力所在,在探索中修正,寻求最合适的路。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含义及重要意义要了解量刑规范化的改革,必须先了解其含义。
量刑规范化改革就是指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目的是在现行刑罚制度比较粗放、法定刑幅度较大、裁量空间比较大的情况下,进一步规范法官裁量权,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从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着手,双管齐下。
在实体方面,改变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确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规范法官裁量权。
量刑建议的实践困境与解决路径
量刑建议的实践困境与解决路径关键词: 量刑建议/实践困境/路径内容提要: 由一些基层检察院试行的量刑建议制度,虽经十余年的探索与尝试,仍未能全面推广开来。
当检察院与法院在量刑问题上有争议时,出现了难以协调好法官自由裁量权和检察院求刑权的局面是该项制度面临的实践困境之一。
检察机关引入量刑建议制度的初衷是通过自身合理参与刑罚裁量的行为来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摆脱困境的路径之一是对量刑建议权重新认识。
量刑建议权并非专属于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诉讼请求而非法律监督。
终极选择应是建立单独的量刑程序。
近年来,量刑规范化成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热门话题。
一些基层检察院开始尝试在法庭上发表“量刑建议”,法院尝试“量刑答辩”,出台《规范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指导规则》,一些地区的法院在审判中实行电脑量刑,这些都是司法实务界在量刑规范化问题上的探索成果。
许霆案中,前后两次量刑的巨大差异,①引起了社会民众对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罪刑均衡问题的关注。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如何在量刑规范化的司法改革进程中,积极参与刑罚裁量,有效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对此略作探讨。
一、量刑建议的实践困境我国现行法律对量刑建议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随着庭审制度改革的深入,部分基层检察院开始尝试量刑建议改革。
1999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率先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建议”,并在2000年初确定为公诉改革的课题之一。
在试行中,公诉人主要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并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量刑意见展开辩论。
此后,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陆续开展了量刑建议改革试点。
经过十年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完善了公诉权、扩展了辩护权、制约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②但是,这场由实务界率先发起的改革尝试,始终没有上升为法律规范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统一规定。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精准化问题的思考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精准化问题的思考目录一、内容描述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意义 (3)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4)2.1 定义与内涵 (6)2.2 价值与功能 (7)三、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必要性 (8)3.1 适应司法改革需求 (9)3.2 提升司法效率 (10)3.3 实现公平正义 (11)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现路径 (12)4.1 明确量刑建议的目标与原则 (13)4.2 建立健全量刑建议的程序与机制 (14)4.3 提升量刑建议的专业性与准确性 (15)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挑战与对策 (16)5.1 法律与政策的限制 (17)5.2 司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 (18)5.3 被告人的合作与配合 (20)六、结论与展望 (21)6.1 研究总结 (21)6.2 展望与建议 (22)一、内容描述量刑建议的必要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量刑优惠,促使其认罪伏法,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对于该制度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量刑建议的现状:当前,量刑建议的提出主要依赖于检察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缺乏客观、精确的量化标准。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效果。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必要性: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精准化的量刑建议也有助于检察官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途径:要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量刑规范体系,为检察官提供明确、具体的量刑依据。
要加强检察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量刑建议能力。
要建立健全量刑建议的审查监督机制,确保量刑建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1 研究背景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日益成为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关注焦点。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量刑建议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是根据被告人的罪行情节、犯罪记录和个人情况等因素,为法官在判决时提供参考的建议。
量刑建议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性和司法效率。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面临着一些难点,需要制定相应的对策研究,以推动量刑建议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一、难点分析1. 信息不对称:在量刑建议工作中,法官需要全面了解被告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其罪行情节、犯罪记录、个人情况等。
由于信息获取的难度和不对称性,有时候法官并不能获取到充分的信息,导致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2. 专业素养不足:量刑建议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但是一些从事量刑建议工作的人员并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培训,导致其在量刑建议中存在主管偏差或者规范不足的情况。
3. 主观因素的介入:在量刑建议工作中,有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从事该工作人员的主观因素的影响,比如个人的偏见、喜好等,这些都会影响到量刑建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对策研究1. 加强信息采集和提供: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相关数据库、加强信息的互通共享等方式,提供法官充分的信息支持,使得量刑建议更加客观和准确。
2. 提高从业人员素养:对从事量刑建议工作的人员,可以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的培训,提高他们在量刑建议中的规范性和客观性,保证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引入科技手段并设立专门机构:可以通过引入科技手段,比如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专门的岗位,来从事量刑建议工作,提高量刑建议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三、总结当前量刑建议工作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方面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难点,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包括加强信息采集和提供、提高从业人员素养以及引入科技手段并设立专门机构等措施,以推动量刑建议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相信通过这些对策的研究和实施,可以更好地提高量刑建议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关于精准量刑建议的思考
关于精准量刑建议的思考精准量刑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手段,它可以帮助法官较为准确地判定被告犯罪的重要性、刑事罪过的轻重、社会危害性及其犯罪潜力等各个方面,从而为司法定罪和刑罚执行等方面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
本文旨在探究精准量刑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一些可能的建议。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精准量刑时,必须考虑多重因素。
这些因素为: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犯罪性质、犯罪人的品行、犯罪人的经济能力以及社会警示效果等。
在对这些方面进行权衡时,法官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这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被告人的刑罚类型和时间。
因此,如何对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成为了精准量刑中的关键问题。
面临的挑战:1. 定义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同一种犯罪行为可能具有不同的严重程度。
即使是同一种罪名,定义罪行的严重程度依然具有很大的主观性。
法官在精准量刑时,必须准确评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但这很难做到。
2. 量刑标准不统一:作为法律人员,法官在执行法律时应该遵循国家法律和法院的决定。
但是,在精准量刑中,各地法院的量刑标准不一定相同,这给精准量刑带来了困难。
在同样的情况下,一些法院可能会判处更严重的刑罚,而另一些法院可能不这样做。
3. 法律口径不变:除了个别司法解释之外,我国现行的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条文其实已有几十年之久,这就意味着它们很难能够充分反映当前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这种情况导致了精准量刑难以拥有更革新性和灵活性。
建议:1.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
法官们需要更加深入的认识犯罪的各种形式和常见情况,并在实际工作中学会运用各种方法和数据分析工具,以便为被告人提供更准确的量刑建议。
2. 完善量刑标准。
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一套统一的量刑标准,这样就可以使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量刑标准更加一致,引导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3. 更新相关法律条文。
现有刑法、刑诉法等既定法律条文,需要根据社会现状不断升级。
政府和司法部门应该负责确保相关法律能够及时反映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以此保障精准量刑所需法律口径的及时更新。
检察机关施行量刑建议的实践思考
检察机关施行量刑建议的实践思考2010年2月,高检院公诉厅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已正式在全国各地检察院推行。
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于2010年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以来,略有成效。
从实践来看,量刑建议的施行,有利于维护公诉权的完整性,制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能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基层司法实践当中,屡屡会出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被法院采纳的现象。
笔者认为,该困境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应仔细思考,寻求不断完善的出路。
一、量刑建议工作在实践中的困境1、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量刑建议的认识还有待统一。
检察机关公诉人员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改革的积极性不高,思想上存有畏难情绪,认为判决是法院的事,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会使自己处于尴尬境地,提出量刑建议,多了一道环节,加重了自己的责任和工作量,从而对量刑建议的提出流于形式,大大弱化了量刑建议权。
审判人员中有部分會认为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碍于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有碍于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甚至认为这有“未审先判”之嫌,因此对提出的量刑建议不认真对待,让量刑建议权形同虚设。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证据发生变化。
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终结,移送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阶段,原来一直拒不赔偿被害人的被告人却自愿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导致量刑情节发生变化。
又如,案件本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嫌疑人又拒不认罪,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被告人却改口认罪,法院要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的证据发生变化,而检察机关事先估计不足,又导致量刑建议不被法院采纳。
3、法官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仍过大。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通知,但从该通知所确定的量刑幅度及实践操作来看,由于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对于不同案件、不同情节确定的量刑幅度标准不一,导致实际判决会与建议刑期出现较大偏差。
对量刑规范化的几点思考
对量刑规范化的几点思考对量刑规范化的几点思考量刑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的确定。
长期以来,刑法理论界、刑事立法界乃至刑事司法界对于立法上整体的罪刑关系和司法个案本身的罪刑关系比较关注。
十分强调罪与刑的均衡与相当。
刑事审判活动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定性准确和量刑适当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从一定意义上讲,量刑公正比定罪公正更重要,因为司法实践中个案之间量刑的不均衡,会导致涉案被告人及其亲属、被害人的不满和对立,继而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乃至法治的怀疑与动摇等等。
因此,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结合量刑实践经验,总结一套相对科学的量刑规则,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的量刑现状(一)从审判实践中看,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队伍的构成存在着道德水准和业务技能参差不齐的状况,同一案件事实,不同的审判组织、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甚至不同的犯罪主体,判决结果是不同的。
有些案件所判刑罚差别之大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无法接受,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些案件本身。
正如西方一位著名哲学家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它的后果可能超过十次犯罪。
实践中,相同或相似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的大量存在,使我们不得不对法律的实践理性产生了质疑。
下面本文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逐一进行分析探讨。
首先,认识论的原因。
长期以来,审判人员对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十分重视,担心案件被发回重审,相比较而言,对量刑重视不够。
这是其一。
注重个案量刑的合法性,忽视不同个案的比较研究和总结,机械司法,这是其二。
过分强调犯罪人的态度和表现,造成同罪异罚,有罪不罚,甚至无罪处罚的非正常现象,这是其三。
其次,立法的原因。
量刑作为一项司法活动,必须以立法为依据,我国刑法基本上采取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但是,某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的设置仍然存在偏大的问题。
有学者统计,刑度在5年以上的法定刑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共有70个左右,约占法定刑总数的40%。
数据表明,在现行刑法中法定刑刑度过大的矛盾已经有所缓解。
论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论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规范与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量刑建议是指在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刑事政策,对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个人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
然而,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存在一些不规范、不统一的现象。
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缺乏量刑标准,对同一种犯罪的量刑建议差异较大;有些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于轻微,导致犯罪分子得到了不应有的宽容;有些检察机关则建议过重,影响了犯罪分子的社会复原。
因此,加强我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规范与完善,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首先,应当制定一套完整的量刑标准和量刑建议指引。
该标准应统一制定,对各类犯罪实施单位和个人适用,制定应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还需要建立统一的数据库,收集各地犯罪分子的案例,及时核查和更新犯罪分子的信息。
这些标准和数据库的制定和维护,需要政府部门、学术界、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
其次,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应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情节,并尊重法官的独立裁量权。
尤其是在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审判中,检察机关更应该客观、公正地评估被告人的情况,不应该对法官的量刑裁量施加压力。
最后,需要对量刑建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价。
建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动态评估机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监督和评价。
同时,建立犯罪分子社会复原评价机制,跟踪犯罪分子的社会适应能力,并基于评价结果,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
下面,列举三个案例,说明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规范与完善尚需加强的地方:案例一:2020年,山东省济南市有一起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的案件,检察机关建议被告人刘某以“千分之二十五的罚金”为刑罚。
然而,该量刑建议被法院判决为“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罚金20万元”。
检方和法院对于该案的量刑标准存在明显差异。
案例二:2021年,广西省北海市检察院在对一起盗窃案的量刑建议中,将罪犯的自首情况作为影响量刑的因素之一,导致该案中的两名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了缓刑和轻刑。
完善量刑建议工作的思考
---------------------------------------------------------------最新资料推荐------------------------------------------------------完善量刑建议工作的思考完善量刑建议工作的思考摘要当前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量刑标准宽泛、量刑情节,复杂导致量刑不准确;部分量刑建议随意性大、质量不高影响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量刑建议和法院判决缺少明确的量刑依据和法理说明,不利于执法统一和息诉服判。
我们应深入理解刑罚制度的设置及量刑规律,确定科学、统一的量刑规范;将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作为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判决书说明解释机制。
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情节量刑规范作者简介:张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姚为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员;鞠曦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检察员。
量刑建议制度的司法实践已历经数年尝试。
从本区院实施量刑建议制度以来的情况来看,量刑建议逐步受到法院的重视,客观上具有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同时对被告人服判息诉有一定正面影响。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笔者以本区院量刑建议制度实施以来的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探究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
1 / 8一、区院量刑建议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9 年至 2019 年 6 月,由本院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共计 1331 件1373 人,其中提出量刑建议共 1088 人,占公诉案件比率的 79. 2%。
区法院一审判决量刑幅度在本院量刑建议范围之内的共计 883 人,准确率为 81. 1%;判决量刑幅度在量刑建议范围之外的有205 人,占比 18. 8%。
建议形式从当庭口头建议,到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再到专门制发《量刑建议书》;覆盖范围及于全部简易程序案件、部分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以及个别普通程序案件。
完善量刑制度改革的思考方法
完善量刑制度改革的思考内容提要: 刑事案件中的量刑问题在近几年愈来愈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广大人民群众希望量刑能够体现公平与正义,因而法院内部量刑改革也正在进行之中,最高院下发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进行试点,量刑程序已经纳入庭审范围。
针对这场改革笔者仅从一名法院工作人员的视角,以社会热点问题和司法实践为切入点分析了量刑不均衡的原因,指出了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能对完善量刑改革提供一点参考。
最高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王胜俊在2009年2月11日的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在完善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廉洁的机制上下更大的功夫。
强调了四个方面的工作,其中之一便是进一步规范裁判权的行使,减少和预防自由裁量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在刑事司法的各项活动中,与犯罪人关系最直接,就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量刑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能否在案件最终处理最终得以实现,量刑亦是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者制定刑法时已经为形形色色的犯罪匹配了适当的法定刑。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复杂多样,瞬息万变,法律的有限性决定了刑法不可能囊括全部的量刑的问题,必然存在许多情况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笼统,甚至某些情况下,法律为适应惩罚犯罪的需要,特意作出了一种灵活、弹性的规定。
在此情形下,司法人员如何以刑事政策为指导,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恰当、合理为犯罪人处以刑罚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司法实践视野下的量刑现状(一)社会热点透视量刑现状曾经在社会上及法学界闹得沸沸扬扬的许霆案引起人们对量刑的无限思考,各种争论不绝于耳,公众舆论对法院是如何把握量刑尺度存有质疑,进而深化为对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随意性的讨论。
对许霆判处无期徒刑尽管已经是法官在盗窃金融机构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这一量刑幅度内的最低刑,但还是招致舆论的一片哗然,大众是以普通的价值判断来评价许霆案,他们更关注的乃是判决的合理性而不仅仅局限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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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优化量刑建议之进路思考【内容提要】作为完整诉权之量刑建议制度的引入,目的是帮助法官合理量刑并督促其判罚说理。
虽然自我国全面试行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果,但是也暴露出来了很多问题。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经验的匮乏,其在我国几近“单存一造当事人”的地位,将其公诉犯罪偏重重刑的角色演绎到了极致。
加上量刑规则和量刑建议制度的不甚完备,导致我国量刑建议的混乱和流于形式。
理清问题,法检共建量刑规则,完善量刑建议的保障举措,对于在我国真正发挥量刑建议制度的价值至关重要。
【关键词】量刑建议判罚说理问题剖析优化进路作为以国家名义对犯罪人适用的最严厉处罚措施,刑罚须谨慎使用已是社会共识。
为确保法官在法定刑空间装入对应个案事实的合理刑量而非个人恣意,检察机关有义务在公诉犯罪的同时提出量刑建议。
这样做不仅能与法院一道总结量刑规律,打造一套符合认识规律的、经得起理论质证的量刑规则体系和促使判罚说理的程序方法;还能真正制衡刑罚裁量权,有效抑制个人偏私或者法院内部的行政干预。
此外,我国检察机关尝试提出量刑建议的活动为时不久,与其坐壁上观,不如沉入实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和寻求对策。
一、周延诉权:量刑建议之提出广义的量刑建议是指控辩双方或其他授权人根据指控罪名,对应一系列能够影响案件量刑的事实于该罪法定刑,向法庭提议处罚犯罪人的具体量刑意见。
狭义的专指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完整提供指控的事实依据并量化这些量刑事实,进而提出最终的制裁结论。
“创设检察官制度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诉讼分权模式,以法官与检察官彼此监督节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权限行使的客观性与正确性。
”⑴在这一目的要求下,检察机关除了要监督法官裁判权的运用,更重要的是借力于“诉权制约机制”,扩大控辩双方对司法裁判过程的有效参与,来制约司法裁判权。
因此,作为求刑权的量刑建议权是量刑程序对抗机制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量刑被广泛地委于裁判所裁量,是因为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犯罪形态和行为者特有情况。
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允许法官主观的随意性,量刑必须具有客观性、合理性的过程。
若量刑仅仅依存于法官主观的裁量,就会产生量刑的不均衡。
”⑵因此,裁量权不能过于宽泛,否则正义有面临专断或不平等的危险。
对裁量权限定的理想目标是,划定明确的裁量界限,通过一些程序举措的规制和保障,使必要的裁量权都不超越界限,所有不必要的裁量权都排除在界限之外。
⑶公正量刑的客观合理,包括量刑结果、量刑依据事实,尤其量刑裁判过程的客观合理。
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保证与量刑结局有密切关系的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参与到量刑的决策过程,能向法院提出各自的量刑事实信息,并进行充分辩论,通过程序方式保证诉权有效行使是较可行的路径。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和追诉犯罪的部门,检察机关求刑且由此启动量刑程序,保证监督视线不被遮挡是其职责所在。
引入量刑建议权这一程序性权力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延伸诉权到量刑活动中,在量刑过程中建立起完备的对抗机制,又可以实现对法官裁量权的监督。
首先,置身刑事诉讼活动,公诉人对量刑结论的理解是建立在系统准确把握犯罪事实和体系性解读规范内涵的基础上的。
公诉人运用量刑建议权适时介入量刑活动和理性质疑量刑结论,更有可能突破审判权的自闭运行;其次,检察机关作为诉讼参与者角色,运用量刑建议权、抗诉权渗入量刑生产过程,以此完整诉权,通过引入对抗机制,在客观上也有利于辩方真正进入量刑的对话平台。
量刑建议同时又是帮助法官清晰量刑思维的重要手段,因此检察机关推动量刑改革的重点是在完善犯罪人调查资料基础上制作详略适当的量刑建议;再次,量刑建议是抗诉权行使的基础。
检察机关对个案的系统了解决定了其量刑监督的更加有效性,即对法院量刑过程和结果是否合法、合理和公正进行适时事中监督,而非仅靠事后监督的方式,更可能发现和纠正出现的量刑不当或错误,及时监督量刑和有效启动救济程序。
二、促使说理:量刑建议之目的正如法院在收到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起诉书后须要裁判一样。
检察机关求刑也是代行国家意志,法院有义务从判罚说理角度进行回应,至少一审法官做出处罚宣判,二审法官驳回抗诉都得附有充分的理由,否则法院很难向立法机关、检察官和公众交代。
检察机关利用自身资源和信息优势,针对性求刑,致使法官不得不认真考虑个案事实,并不得不为判罚说理劳神费力。
尤其那些控辩双方对有罪认定不持异议的案件,检察官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建议将为辩方提供极为重要的质证机会,这无疑有助于一审法官在控辩双方的相互质证中逐步清晰量刑思路和具体步骤,从而使量刑结论更为合理。
而且,在这一最须法官能动执法的领域,引入其他权力对自由裁判权刚性监督所达到的效能远远小于利益对立方的博弈所产生的制约力,后者更有可能挤出裁判者的私欲,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这个社会收获公正与效益。
一方面,据德国学者阿尔布莱希特(H.—)对法官的问卷调查表明,70%以上的法官会受到检察官关于量刑请求的很大影响,相反,同为诉讼程序参加者的辩护人关于量刑的请求则很少影响法官的刑罚量定。
⑷在我国,由于检察院手握法律监督权,法院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可能较德国重视的程度更甚,会加剧控辩不平衡的状态。
因此,要注意不能过分重视量刑建议而忽视其他诉讼参与人合理的量刑意见。
另一方面,对量刑建议的考评受限于三个关联因素的制约,即如何确定公诉人量刑建议的合理性、法官量刑裁判的公正性和检察机关的容错标准等这些难题。
⑸由于量刑建议是控方根据自己掌握的量刑材料及其对刑法的理解所提出的主张,而法院则是在综合控辩双方意见和全案的影响量刑材料以及可能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后所得出的结论,量刑建议和量刑结果不一致有时是一种正常的客观现象。
⑹检察机关内部不合理的考评机制,导致检察人员提量刑建议不是基于真实性及公正性的价值追求,而是纠结于如何取得与量刑判决的一致。
这种让检察官“带着镣铐跳舞”的做法,让其倾向于起诉前与法官“沟通”后再提量刑建议,使得法官“未审先判”,量刑庭审形同虚设,与量刑建议制度初衷背离。
法院对不采纳量刑建议也不说理,即使说理也只是对各方证据材料的简单罗列,这就使得借力量刑建议制度打造多方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意图,因缺少法院说理配合而难以如愿。
因此,法院须在判决书中对量刑建议进行回应: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求刑的刑种、刑期和建议理由;对案件中影响量刑的情节做出认定,尤其要对控辩有争议情节做出明确裁断并说明理由;写明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是否被采纳及理由,进行充分的说理,使得检察机关明了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进而做出进一步的处理。
⑺这有助于被告人和公众更明晰法官如何量刑,既可以规范自身的量刑裁判,又可以让公众监督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公正与否,督促其提高量刑建议的水平。
三、难点前移:相关制度起步维艰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不仅要求检察官对犯罪性质准确认定,还须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具体刑罚做出合理、准确的推算,并全面真实的提供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这不但要求其具备法官裁判刑罚轻重的能力,而且将法官之前面临的难题交给了检察官。
⑻由于量刑建议为控辩双方论辩的话语平台,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进行说理的过程,就是向被告及其辩护人释法说理的过程,规范量刑建议生成说理的规则,可以提高被告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识,能够助其更充分地行使辩护权。
而且,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中全面客观的提出量刑情节,既包括对被告人不利和有利的法定量刑情节,也包括对被告人不利和有利的酌定量刑情节,保证控辩双方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这种说理充分有效的量刑建议无疑有助于法官明晰公正量刑,但这必然会加重检察机关工作量;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以及“控方完全承担证据合法性举证责任”的规定,对检察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确保量刑证据收集的“确实、充分”,而且要合法,由于检察机关并没有足够的侦查人力设备资源,就不得不主动介入侦查程序,形成严格受法律训练及法律控制的检察机关主导和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局面。
虽然就公正审判而言,检察机关主导侦查程序具有过滤功能,但是这是对传统意义“侦查权”的过度干预和监督,有抢权之嫌,必然会招致公安机关的强烈排斥。
量刑建议毕竟是介入一个传统观念上专属于司法裁量的领域,由此招致司法漠视或者法官消极应对是公诉人首先遇到的问题。
而且我国长期以来司法裁量空间较大,量刑情节运用混乱、处罚差异较大,对量刑情节力度标准设定缺乏量刑数据的支持。
目前司法实践中,公诉人通常能够做到在全面列举所有犯罪情节与行为人因素基础上提出从宽或从严处罚的意向,但由于没有提供从宽从严的量刑参照值,这样做对于进一步清晰量刑步骤的意义不大,而且在这一基础上建议的处罚幅度和刑种范围过于宽泛,量刑建议亦无实际意义。
再加上我国检察机关缺乏量刑建议的经验支持,对于如何提量刑建议缺乏基本思路和方案,这些仓促应对的做法,严重消减了量刑建议的信度和效能。
而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在美国、日本已有成功经验。
在日本,检察官“就自己认为被告应被科以的刑罚种类和刑罚量向裁判所表示明确而具体的意见,已是一项确立了的诉讼惯行,”⑼而且基于检察官的同心协力原则的求刑已经统一化,其对量刑的统一化也能发挥其作用,例如“求刑减三成”的做法,求刑对形成量刑幅度极为有益。
⑽目前不仅是代理某一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日本刑法学者也能根据其案件事实相对准确的预测出量刑结果。
同样在美国,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由于包括了辩诉交易,检察官在诉与不诉间的裁量空间被认为是法官裁量权的转移,权力范围与力度相对更大;⑾反观我国现行量刑建议制度的不甚完备,量刑建议经验的欠缺相当严重,由于量刑活动明显有规律可循与检察官的积极作为分不开,破解量刑建议的这些难题,对于推进量刑规范化的改革极为关键。
四、倾向重刑:追诉犯罪职责所致我国检察官自命为打击犯罪的急先锋,追诉犯罪的天职左右公诉人量刑建议滑向重刑主义,忘却身兼被告利益守护者的角色,在量刑建议中只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不利事实,对于被告人有利的量刑事实则较少收集,这种重刑化倾向大幅提高了法官误判的危险,是试行量刑建议改革者须予警惕的问题。
难怪有人为如何合理分配刑罚提出疑问,是“应该对每一个刑法典起草者、量刑指南起草者进行指导,还是对在解释刑法典或对犯罪人量刑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每一个法官进行指导?”⑿由此推论,就合理分配刑罚而产生的疑问还在于,是应当指导法官还是应当指导公诉人、辩护人?在德国,“检察官只应以法律价值(真实性及公正性)为价值取向,不问行政需求如何……,不只单方面地对被告之不利部分收集资料,须对被告之有利之情况加以调查,亦得为被告之利益而提起法律救济途径。
”⒀在德国检察官立于负有双重等阶义务的地位,既为“不利”又为“有利”被告之事而奔命,确认国家对被告的刑罚权“存在”或“不存在”,从而实现实体真实与正义,是为法律守护人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