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据法中物证的理解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责任编辑: 宋 洁 )
Reconstruction of Cri m inal P rocedure E vidence C lassification and Pulling into the Doctrine of Proper D iscretiona l Evaluation of Evidence
[ 2]
还使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 从而使上级机关和社 会公众对司法进行有效监督成为可能。只有如此 , 心证才有可能根据证据和相应的论证生成, 并接受 经验和逻辑的检验 , 而不是根据非理性的因素形成。 法官在判决书中应当载明形成心证的证据基础、 证 明评价的过程 ,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 客观地审核 证据 , 依据法律的规定 , 遵循法官职业道德, 运用逻 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 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 并公开判 断的理由和结果。 如此 , 当事人、 上级机关、 社会公众、 新闻媒体等对心 证形成的合理性进行监督才成为可能 , 才有利于防 止和制约恣意心证的发生。
参考文献 : [ 1] 龙宗智 , 杨 建广 . 刑事 诉讼 法 [M ]. 北 京 : 高等 教育 出版 社 , 2003: 48. [ 2] 王德新 . 试简论自由心 证的界 限与限 制 ∋ 兼评南 京某法 院彭宇案一审判决书 [ J]. 中国诉讼法判解 , 2003, ( 7).
2 % 公开 &。心证制度的贯彻执行, 从根本上说 还是依赖于司法者的人格、 学识和经验, 因此在实际 运作过程中无法完全排除其与生俱来 的不合理因 素。鉴于此 , 对心证过程实施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心证的公开 , 其实就是将司法过程中审查证据、 认定 事实的所有程序公开, 从而使人们通过对程序正当 性的认可建立起对结果真实性的信赖。此外 , 公开
66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 报
第 23 卷
心确信的活动。理性主要是指人类求真的能力 , 是 建立在人类的生活经验和既往知识的基础之上的 , 主要表现为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其对 % 心 证 &的 制约, 主要途径是使经验法则客观化、 大众化。具体 而言, 经验法则不能仅仅是法官个人的经验, 而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 ( 1) 其是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一 种常态现象 , 具有日常生活中的一种普遍意义上的 典型特征; ( 2) 其必须为社会生活中普通常人所体 察与感受; ( 3) 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 可以随 时以特定 的 具体 方 式还 原 为一 般 常人 的 亲 身感 受。
LV Q iang , ZHANG Yan- chong (Q ingdao N orth D istrict P eop le ( s P rocuratorate, Q ingdao Shandong 266021 , China) Abstract : W e shou ld rev iew the ev idence classificatio n and proba tiv e force as operat ing and pulling in to doctrine of proper discretional evaluat ion o f ev id ence . Construction o f m ain k inds o f evidences those divided in to pure ob ject iv e and sub ject iv e ev id ence , secondary ob jectiv e and subjective ev id ence etc . w ith probative force standard . And th e process o f doctrine of proper d iscretio na l eva lu ation of ev idence should be li m ited and open superv ised based on pay ing attention to the fu nction of private ev id ence . K ey w ord s : ev id ence c lassif ication ; reconstruction ; proper discretional eva lu ation o f ev id ence ( 上接第 25页 )
第 2期
王
增 : 对证据法中物证的理解
25
物证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诉讼证据。西 方国家证据理论通常将证据称为证明方法 , 将各种 证据称为不同的证据来源。物证一般被看做是一种 区别于各种人证以及书证的证明方法和证据来源。 物证既有无生命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也包括人体的 特征和人体上的与案件有关联的伤痕等 , 同时还包 括其他动物的形态, 特点, 动物体上的痕迹等。在大 多数案件中都是可以收集到物证的, 它是司法工作 中经常使用的证据种类之一。 1 物证是 查明案件 事实的 十分有效 的手段。 如前所述, 任何单独一个物证都不能完全反映案件 事实, 而只能放映案件事实的某一个方面 , 某一个环 节。因此,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 都不能仅凭一个物证 认定全部案件事实。但是 , 经查证核实的物证 , 同其 他各种证据所组成的证据体系, 达到充分的程度之 后 , 就可以成为办理刑事案件中定罪量刑的有力证 据。在某些刑事案件中, 被告人拒不供述 , 又无目睹 犯罪行为的证人 , 物证往往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 根据。在民事诉讼中查实的物证, 则可以借以判明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或者答辩是否有据, 从而正确的 做出判决。比如 , 在某一杀人案中, 被害人某甲被杀 死在她的住所, 她的口中含着一节被她咬掉的某乙 的手指 , 在某甲住所的地上只遗留有某乙和某甲两 人凌乱的鞋印, 在插入某甲胸部的匕首柄上遗留有 某乙的指纹痕迹 , 某乙上衣上染有的血迹 , 经鉴定也 与被害人的血型相同。尽管被告人某乙在整个诉讼 过程中一直沉默不语 , 拒不供述 , 本案也没有了解案 情的证人, 但是根据上述物证与勘验笔录 , 鉴定结论 所组成的证据体系, 可以认定某乙犯有杀人罪。 2 物证是审查、 鉴别其他证据的有效依据。由 于物证是客观存在的具体物品或物质痕迹 , 运用鉴 定或其他方法, 易于核实物证的真伪 , 所以 , 在司法 实践中 , 通过物证同证人证言, 刑事被害人陈诉 , 刑 事被告人口供, 民事和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诉的互
2010 年 6月 第 23 卷 第 2 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 l o f Shanx i Po 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 in istra to rs
Jun. , 2010 V o. l 23 N o . 2
法学研究
对证据法中物证的理解
相印证, 来鉴别上诉人证的真伪, 就成为一种经常使 用的方法。再比如 , 某案件中 , 某甲声称某乙将他打 得吐了血。经过对提取的血迹的鉴定 , 证明血迹是 鸡血而不是人血 , 从而证明某甲 的陈诉是虚伪的。 当然 , 必须注意 , 在物证本身的真伪尚未查证属实的 情况下, 不能由于证人等陈诉的内容同物证发生矛 盾, 就认为前者一定不是真实的。 3 物证是促使犯罪人认罪服法, 促使民事和刑 事诉讼当事人如实陈诉案情的有效工具。在刑事诉 讼中 , 犯罪分子为了对抗侦查和审判, 逃避惩罚 , 经 常会百般狡辩 , 拒不认罪。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掌握 了有力的证据 , 犯罪分子在不可辩驳的客观事实面 前, 就不得不打消侥幸心理 , 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 民事 ,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 , 也 常常会做虚伪的或者真伪相混的陈述。运用经过查 证属实的物证 , 就可以揭露其陈述的虚假性 , 从而促 使他们如实陈述案情。 4 物证 在法制宣 传教育方 面, 也 有重要的 作 用。比如 : 通过反映犯罪行为或者民事违法行为严 重危害后果的物证 , 可以使广大群众更加清楚的认 识犯罪行为或者民事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从而有利 于提高他们同犯罪行为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自 觉性 , 通过犯罪分子使用的犯罪工具等物证 , 可以使 群众直观的了解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 方法 , 从而有 利于群众采取措施 , 消除安全保卫上的漏洞 , 有效地 预防犯罪。
收稿日期 : 2010- 03- 20 作者简介 : 王 增 ( 1981- ), 男 , 山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究更为合适。 ( 2)物证由于是实际存在的物品或物 质痕迹, 所以, 只要及时收集, 用科学的方法提取和 固定 , 就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各种言词证据则可能 由于种种复杂的 主观因素而发生 失实的现象。比 如, 证人如果是色盲, 近视或听力不健全等, 就可能 因其生理上的缺陷而不能准确感受案件情况, 被害 人出于对犯罪人的仇恨也可 能夸大犯罪的严 重程 度, 被告人为了对抗侦查 , 审判而作虚伪供述或者翻 供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这个意义上讲, 物证比各 种言辞证据更稳定更客观。当然 , 物证也必须经过 司法机关查证属实之后 ,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诉讼理论上对证据的 分类来看, 我 国 #刑事 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和 #行政诉讼法 ∃所规定的 物证 , 既可能是原始证据也可能是传来证据。凡是 作为原物保存下来的物证都属于原始证据。对于原 物无法提取或长期保存 , 而用摄影 , 复制等方法予以 固定和收集的物证, 则属于传来证据。就直接证据 和间接证据的划分而言 , 物证一般都属于间接证据, 因为单独一个物证 , 一般都只能反映案件的某一方 面的情况 , 而不可能直接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 二、 物证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 [ 1] 蒋丽华 . 刑事鉴定质量 控制法 律制度 研究 [ M ]. 北京 : 中 国检察出版社 , 2007. [ 2] 李玉华 , 杨 军生 . 司法 鉴定 的诉 讼化 [ M ] . 北京 : 中 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2006.
(责任编辑: 苏 涵 ) ( 下转第 66页 )
一、 证据法中物证的显著特点 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物质痕 迹都是物证。物证是 #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 和 #行政诉讼法 ∃都明确规定的的一种证据。物证 除了所有证据都必须具备的客观性、 相关性以外, 还 有独具的一些显著特点: ( 1) 刑事被害人陈述 , 刑事 被告人口供 , 民事和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 , 证人证言 等言词证据 , 都是保留在人们头脑中的有关案件的 各种信息, 通过语言形式反映出来发挥证明作用的 , 而物证则是以实体物的存在对案件发 挥证明作用 的。这是物证同言辞证据的最重要的区别 , 也是物 证的最显著的特点。物证以实体物的存在对案件起 证明作用, 是指某一物品或物质痕迹的客观存在, 即 能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 , 它既包括物品或物质痕迹 存在的场所 , 又包括其外部特征 , 数量 , 质量, 性质等 各方面的内容。从广义上讲 , 书证也属于物证的范 畴。这是由于书证也是以一个实际存在的物为前提 发挥证明作用的。但是书证同狭义的物证相比又有 自己的特点 , 即书证不是以其外部特征或者存在的 地点, 而是用文字 , 符号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真 实情况。因此, 把书证作为单独的一种证据加以研
王 增
( 山西大学 法学院 , 山西 太原 030006)
! 摘
要 ∀ 由于事物普遍联系的规律的作用, 犯罪行为、 民事纠纷和违反行政法规的活动, 在
其实施和发展过பைடு நூலகம்中 , 必然会对周围的事物产生一定的影响 , 留下某些痕迹。 即使有人毁灭 , 伪造 证据, 其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又会留下新的痕迹。 那些受到犯罪行为 , 民事纠纷或者行政纠纷发生过 程中的影响而在形状、 位置等方面发生变化的物品, 就储存了有关案件实际情况的信息 , 从而可以 成为证据。在大多数案件中都是可以收集到物证的 , 因而它是司法工作中经常 使用的证据种类 之一。 ! 关键词 ∀ 证据法 ; 物证; 证据文明 ! 中图分类号 ∀ DF71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672- 1500( 2010) 02- 0024-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