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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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项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
1.1为了规范xxx标单位工程分部分项验收程序,强化质量管理,特编制本实施细则。
1.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按从检验批到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检验批验收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单元,是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础。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是在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x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部)的工程项目。
第二条编制依据
2.1《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7-2018
2.2《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18
2.3《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4-2018
2.4《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8
2.5项目有关审批文件
2.6施工图纸、设计技术交底及变更设计文件等
第三条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原则
3.1施工前,应由项目部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分项工程和检
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备案。本标准未
涵盖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
工单位协商确定。
3.2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等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次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等,可统一进行验收。
3.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划分根据验收标准中相关规定组织划分并报监理站审查后执行。分部工程划分原则如下:(1)路基工程
单位工程宜按一个完整工程或一个相当规模的施工范围划分,并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一个区间或一个车站的路基可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2)一个施工单位承担的路基施工范围可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3)相对独立或技术复杂的特大型结构可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宜按一个完整部位、主要结构或施工阶段划分。
分项工程可按工种、材料、施工工艺及可停顿的工序等划分
(2)桥涵工程
单位工程应按一个完整工程或一个相当规模的施工范围划分,并按下列原则确定:
1)毎座特大桥、大桥、中桥为个单位工程。
2)对于特别长大桥梁,一个独立施工区段为一个单位工程。
3)小桥5座为一个单位工程。
4)涵洞10座为一个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应按一个完整部位或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当分部工程较大时,可按照主要结构、材料及施工阶段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应按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
(3)隧道工程
单位工程可按一个完整工程、一个施工标段或一种施工方法的施工范围划分,并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一座隧道及其辅助坑道宜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2)长隧道和特长隧道可按施工标段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
3.4分部工程可按单位工程的各完整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时可按主要结构、材料及施工阶段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5分项工程可按主要结构、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等进行划分。
3.6路基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可参照附件1。
第四条组织机构和验收工作程序
4.1项目部成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小组,组长由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总工程师和质量总监担任。组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各工区技术负责人、质检工程师、质检员组成。
4.2验收小组的主要职责
(1)定期召开验收工作会议;
(2)负责本工程验收的指导、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3)整理完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相关资料;
(4)配合监理工程师开展检验批、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
(5)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开展分部工程验收工作;
(6)配合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开展单位工程验收工作;
(7)完成验收的其他工作;
4.3工区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完工且自检合格后,报验收小组自检合格后,由项目部向监理工程师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部、工区的专职质量检查员、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分项工程负责人对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
4.4工区在分部工程完工且自检合格后,报验收小组自检合格后,由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向总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部、工区队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
4.5单位工程完工后,工区技术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査评定,报监理单位组织进行检查。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验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完毕后,参验各方签署验收意见。如果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协调处理。
第五条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5.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实物检查:在工序、隐蔽工程质量检验的基础上。按质量验收标准规记抽样检查实休质量、外观质量。
(2)资料检查:核查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数据、质量检验结果等质量保证资料。
5.2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全部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除质量验收标准各章有专门规定外,其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不合格点不得集中。
(3)应具有完整的隐蔽工程质量检验记录,重要工序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记录。
(4)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