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申报暂行办法-广东科技厅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粤科规划字[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规划字〔2012〕57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促进我省新型创新体系的建立,按照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精神和要求,我们编制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两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发展引导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等。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粤科函高字[2012]146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2〕146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0〕21号)的相关规定,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现将2012年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必须按照《2012年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申报(详见附件1)。
二、申报单位应为高新区管理机构,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火炬特色产业基地、高新区发展促进机构,以及高新区内的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
三、《指南》要求政府配套经费的,项目申报材料必须有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资金配套承诺函。
四、项目采取限项申报,其中国家级高新区限报40项,省级高新区限报30项。
五、各市科技局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园区的产业发展水平、产业集聚特点、园区基础条件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需求进行项目的组织、筛选。
各市科技局会财政局统一汇总项目申报材料,并出具项目推荐函(含项目清单),需提交材料包括:⒈项目推荐函,一式2份;⒉项目申报书(含资金承诺函),纸质材料一式6份;⒊项目申报书电子版及申报项目清单的DVD数据光盘。
以上材料请于3月30日前统一送交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粤财工[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0〕21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科技局,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等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资金,其中2010年安排1亿元,2011年、2012年各安排2亿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依托项目进行管理,即通过科学严谨的立项来规范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
广东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3.26•【字号】粤科计字[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计字〔2008〕29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各省级技术创新专业镇: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专业镇的意见》(粤发〔2006〕23号),加强我省专业镇技术创新工作,现将《广东省技术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广东省技术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广东省技术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专业镇的意见》,提升中小企业和特色产业竞争力,加快产业聚集,形成产业经济规模,带动镇级经济发展,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广东区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业镇是指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以镇(区)为基本地理单元、主导产业相对集中、经济规模、专业化配套协作程度较高的新型经济形态,是集群经济在广东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专业镇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特色产业国际竞争力。
以专业镇(区)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为核心,为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和技术支持,延长和完善特色产业链,提升镇(区)的产业水平和规模,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和壮大。
第四条专业镇建设工作坚持“突出特色、强化功能、提高质量、繁荣经济”的方针,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科技依托,通过建立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体制和新机制,从总体上提升专业镇的产业技术水平和规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3.29•【字号】粤府办〔2000〕21号•【施行日期】200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九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厅。
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原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将重大科技攻关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前期论证评估、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中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由科研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过程管理。
3.将成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星火技术密集区的前期论证评估工作,交给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人民政府、科研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将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具体审计、评估工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5.将科技管理工作中的各类科技统计、科技成果登记、公报和科技奖励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科技期刊的质量审读、科技管理人员一般性培训等工作,交由科研事业单位承担。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4•【字号】粤府[2002]41号•【施行日期】200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02〕4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六月四日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原则和要求(一)经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各类高新区适用本管理办法;经上述机关批准的软件园、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参照本管理办法实施。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与个人,以及高新区外的组织与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管理办法相关的活动。
(三)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各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高新区的领导,统一规划,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市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范围,支持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一)高新区要加快建设步伐,努力成为推动科教兴粤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试验区;成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转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国际化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
(二)高新区应根据全省的产业布局、本地优势及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三)高新区应建立和健全技术创新体系。
应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合作,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到开发区办研究院、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推进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到高新区办研究开发中心。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做好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做好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3.09.03•【字号】粤科高字[2003]185号•【施行日期】200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做好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科高字[2003]185号)各地市科技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加强技术创新,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发展,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及提交文件材料1.凡要求以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开展研究、开发、生产、出口和经营业务,可以由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或贸易单位一方或多方共同协商,向省科技厅申请对其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
2.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提交如下材料:(1)《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审计报告(4)产品检测报告(5)产品用户报告(1~2份)二、认定程序1.申报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原则上每年度3月15~30日集中受理一批。
申报单位如因特殊情况错过统一受理时间,可通过报市科技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后,再向省科技厅申报,我厅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认定。
3.省科技厅自接到全部文件后,组织专家认定,由省科技厅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4.申请单位持省科技厅出具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以及相关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业务。
三、组织管理1.各市科技局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认真核对相关材料,省科技厅负责审查认定。
2.工作联系部门和人员联系部门:省科技厅高新处联系人:余赤思、叶超贤联系电话:************附件: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二00三年九月三日附件: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产品名称:申报单位(盖章):推荐部门(盖章):所在地区:申报日期: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二00三年制填表说明1.申报单位可以是生产企业,又可以是贸易公司。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处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预受理工作的通知-_1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处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预受理工作的通
知
正文:
----------------------------------------------------------------------------------------------------------------------------------------------------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处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预受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高新区及各科技园管委会,各区、县级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市今年上半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预受理工作。
申报预受理作为正式申报的前期工作,主要是为了掌握企业申报情况,帮助企业完善申报材料。
请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材料进行审阅并提出修改建议。
正式申报工作开始后,企业再按规定进行正式申报,我局将按程序向省高企认定机构进行推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预受理时间:3月23日-4月10日
2、材料要求:认定申报纸质材料1份
3、预申报程序:将材料交所在地区科技主管部门(区、县级市科技局或广州高新区及各科技园管委会),由各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后,交到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受理窗口,受理窗口设在广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天河东路240号101室)。
4、联系人:韩艳红:83124747,许立春:85514199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处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结束——。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4月13日以粤科规划字〔2012〕57号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2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发展引导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等。
根据工作职能,省级科技计划的具体类别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各类科技计划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第五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的基础上制定各类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粤科函高字[2011]34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1.03.26【实施日期】2011.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1〕340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0〕21号)的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现将2011年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必须按照《2011年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进行申报(详见附件1)。
二、主申报单位应为高新区管理机构,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高新区内的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
三、申报“高新区二次创业与创新体系建设”类项目,凡不属于战略研究性质的,还必须提交相应的建设实施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
四、请各市、各高新区根据本园区实际情况及发展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㈠“高新区创新体系建设”专题实行组织申报方式,并需进行预申报。
流程如下:1、各高新区根据本园区情况,按照指南组织本园区项目按程序向各市科技局、财政局进行申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汇总本市申报项目提交省科技厅、省财政厅;2、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组织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对项目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等提出建议,必要时,对类同或关联项目进行整合,确定各园区申报本专题项目的方向及数量,各园区根据审查及修改意见再行申报,届时有关事项将另行通知;3、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调整后再行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确定立项项目及立项经费。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2004年度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2004年度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3.12.26•【字号】粤科高函字[2003]823号•【施行日期】200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科技厅关于2004年度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粤科高函字[2003]823号)各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为做好2004年度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1.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主要依据《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组织工作。
2.申报。
企业必须采用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录入系统打印申报表格并生成上报软盘,按要求提供相关附件,报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高新处。
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3.审核汇总。
各市科技局、高新区负责对企业填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并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作出审核意见。
对申请考核的企业必须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最后打印出汇总表格,形成上报文件。
4.考核范围。
各市参加考核的企业范围可参照以下文件进行:粤科高字[2002]94号、粤科高字[2002]116号、粤科高字[2002]156号、粤科高字[2003]100号。
5.受理时间。
申报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15日。
6.受理地点。
广州市连新路171号信息大楼1楼“一个窗口”。
7.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软盘一张。
8.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录入系统可从以下网址下载:9.联系人:叶超贤10.联系电话:020—83557574、83549853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2019年10月1日施行)
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理,推动全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区。
第三条省级高新区要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方向,创新发展体制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生态,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珠三角地区省级高新区要加快建成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省级高新区要积极打造区域创新发展特色园、专业园,北部生态发展区省级高新区要着力建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功能园和示范园。
第四条省级高新区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严格审核的原则,确保省级高新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省级高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省级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省级高新区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级高新区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按照“统筹布局、优中选优,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要求,围绕“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支持新兴产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加快创新发展,支持传统工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实现转型升级。
鼓励符合条件的粤东西北产业转移工业园、经济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区,培育高端竞争优势。
第六条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础条件方面。
1.原则上应为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直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满2年且产业基础和创新能力较好的园区。
2.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机衔接。
3.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合理,发展空间充分,基础设施配套完备,四至范围明确,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4月13日以粤科规划字〔2012〕57号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2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发展引导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等。
根据工作职能,省级科技计划的具体类别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各类科技计划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第五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的基础上制定各类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文字号】粤科函高字[2017]045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7.03.29【实施日期】2017.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7〕0450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有关单位:为顺利组织开展我省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结合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安排2017年高企认定工作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进行。
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以下简称“政务平台”)高企申报模块常年开放,2017年政务平台开放申报时间为4月5日,企业可自由选择时间填写高企申报信息。
2017年高企评审工作共2批次。
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及报送材料至省科技厅受理窗口的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9日、7月28日。
企业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二、申报条件(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11年通过高企认定,且2014年通过高企复审的企业,高企资格到今年终止,须按程序提出高企认定申请。
(三)2014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资格到今年终止,无需提交高企复审申请,须按程序提出高企认定申请(按照《工作指引》要求,今后高企认定不再设复审环节)。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粤科高字[2010]10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统计局【发布日期】2010.06.18【实施日期】2010.06.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10〕10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省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考核工作,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研究起草了《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办法》(下称《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统计局二○一○年六月十八日附件: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发展再上新台阶,参照《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科发〔2008〕191号)内容并结合我省高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鼓励和引导全省高新区更好地实现其功能定位,推动高新区进一步完善管理,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辐射引领区域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广东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㈠分类考核原则。
根据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发展条件、发展定位和发展基础的不同,实行分类考核,即对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实行“两套指标,分类评价”进行考核。
㈡导向性原则。
以考核促建设促发展,引导和鼓励高新区确立科学的发展思路和目标,推动国家和省市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高新区发展的导向功能。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1.29•【文号】国科发火〔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粤科高字[2005]10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05.07.22【实施日期】2005.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05〕101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粤发[2004]12号)精神,加强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加快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将《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2005年7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2005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粤发〔2004〕12号)精神,加强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加快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类:㈠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应用企业外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形成生产能力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企业。
广东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粤府[92]31号
广东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1992年3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31号发布)第一条为扶持我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按照《广东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银行在国家下达的科技贷款规模、指标和信贷资金内(包括国家安排给我省各专业银行的机动贷款规模),应尽力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应及时编制计划,向当地开户银行报送项目贷款计划和项目评估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争取纳入当年广东省的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火炬计划”或“企业技术开发计划”以及银行信贷计划。
第五条各专业银行根据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所需贷款总额,每年应从科技专项贷款中(包括国家安排给我省各专业银行的机动贷款规模)划出一定规模的贷款指标,用于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的中短期贷款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利率执行。
但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贷款进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的,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享受贴息或垫息优惠。
第七条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贷款时,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下限到20%-30%。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2000年修订)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200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07.23•【文号】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施行日期】2000.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科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副省级城市科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对加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为贯彻中央决定精神,我们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在当地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新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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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认定申报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加快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规范省级高新区认定申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开展,严格按照不涉及新增土地、不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调整,不涉及财税政策调整的要求,从有利于集聚创新要素、有利于科技和经济更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推进认定工作。
(三)由省科技厅根据考察评审意见,起草报告上报省政府审批。
(四)经省政府审核批准,发文予以批复。
(五)未符合省级高新区条件,但经过专家评审,认为经过建设和培育,可以有效引导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创建成为高新区的,由省科技厅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规定,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培育区。待条件成熟时,再申报省级高新区。
二、基本条件
(一)园区区域必须在经国家审核公告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四至范围内。
(二)园区的选址和区域范围的划定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园区总体规划科学可行,功能分区合理,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特色明显、指导性强。园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较好,交通、能源、通讯比较方便,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较好,具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氛围和条件。
(七)园区环境建设工作到位,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园区已通过了规划环境审查。园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与规划、建设同步,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八)园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园区的专利申请数或专利授权数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九)园区所在地政府对园区有明确的支持措施及政策保障,有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高新区政策的具体政策规定。
(五)园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产业特色突出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资金、智力密集型产业。
(六)园区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园区有专门负责科技发展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有专门扶持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园区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服务机构,建立社会化的支撑服务体系。园区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具有长期的科技合作关系。园区内较高比例的生产性企业设有研发机构;园区内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型企业。
(三)园区一般应集中在一个区域内,有一片集中开发了的土地,有适当合理的园区面积,首期开发用地面积需50公顷以上并全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能够实现资源、技术、人才优化配置,有利于形成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有利于提高园区的土地集约利用率。
(四)具有设置科学、人员精简、运作高效的管理机构,并且所在市党政领导成员兼任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园区管理能合理划分政府、企业和社会职能,为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优质服务,建设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八)当地政府扶持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材料。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十)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等证明材料。
(十一)证明园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等材料
(十二)本办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
(一)由所在地市政府向省政府行文提出设立高新区申请。
(二)省政府批转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外经贸厅、省环保厅等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评审,提出意见。
三、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一)市情概貌。
(二)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建设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情况(由园区管委会或相应机构出具)。
(三)园区申报的总体规划和近期开发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原园区规划批准文件和文本、说明书、图纸等(由园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
(五)园区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土地集约合理利用考核评价报告。
(六)园区用地范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是否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是否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由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
(七)经依法批准的所在城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图纸,在图纸上需标出园区现在位置,明确的四至及边界(加盖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