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赔偿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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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产生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精神损害,而依法应当由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的一种经济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一直是法律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下面将就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主要包括直接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害赔偿两部分。

直接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产生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精神损害所应获得的赔偿。

而间接损害赔偿则是指因精神损害所致的其他经济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等)所应获得的赔偿。

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综合考虑直接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害赔偿两部分进行赔偿。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具体来说,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等因素。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以上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再次,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也需要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况。

例如,对于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特殊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同时,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法院也会酌情增加赔偿数额,以达到惩罚侵权人、保护受害人的目的。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一个相对灵活的概念,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中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综上所述,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灵活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以实现公平、公正的赔偿目的。

精神赔偿金标准

精神赔偿金标准

精神赔偿金标准
精神赔偿金是指在法律上对于因受到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个人或者单位所进行的一种经济赔偿。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精神赔偿金的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受到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那么,精神赔偿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
首先,精神赔偿金的标准是根据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来确定的。

在确定精神损害程度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受害人所受到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受害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收入情况等个人情况;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以及对其日常生活、工作和人际关系的影响等。

根据这些方面的综合考量,可以确定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从而确定精神赔偿金的标准。

其次,精神赔偿金的标准还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

如果侵权行为是故意的或者重大过失的,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那么精神赔偿金的标准会相应地提高。

而如果侵权行为是轻微的或者是因为客观情况导致的,造成的精神损害较轻,那么精神赔偿金的标准会相应地降低。

此外,精神赔偿金的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在确定精神赔偿金的标准时,需要考虑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
也需要考虑到侵权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和赔偿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
可以适当地提高或者降低精神赔偿金的标准,以达到公平和公正的
目的。

总的来说,精神赔偿金的标准是根据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
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来确定的。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从而确定合理的
精神赔偿金标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国家赔偿精神赔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赔偿精神赔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赔偿精神赔偿标准是什么国家赔偿精神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经过相关法律部门和法律专家的研究制定,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目的,为受到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个人提供合理补偿的一种标准。

一.精神赔偿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精神赔偿是指对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恐惧、痛楚等非财产损害进行补偿的权益保护措施。

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赔偿、侵犯人身自由、人格权利等侵权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

二.精神赔偿的计算方法1. 认定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影响范围;2. 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3. 依据相应的赔偿标准,进行合理的赔偿金额确定。

三.精神赔偿标准的相关要素1. 损害程度:包括轻微、一般、严重等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2. 衡量标准:参照医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的鉴定和评估意见;3. 赔偿金额:根据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影响范围,通过司法实践、法律规定以及先例判决等综合考虑确定。

四.精神赔偿案例分析以具体案例为基础,对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详细案例分析。

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恶意诽谤、侵犯隐私权等。

五.国家赔偿精神赔偿标准的适用条件1. 受害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身份条件;2. 受害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遭受不合理损害;3. 侵权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有:1.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文件;2. 具体案例分析文件和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名词及注释:1. 精神损害:指个人精神上的痛苦、恐惧、焦虑等非财产损害。

2. 人身损害:指对个人身体的伤害,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伤害。

3. 侵犯人身自由:指对个人身体自由的限制和剥夺。

4. 人格权利:指个人在身体、名誉、自由、隐私等方面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保护。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Word版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Word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一、《解释》制定的背景1987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施行,一度被视为“人格权利商品化”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中获得广泛的认同。

尤其是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集中体现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反映出我国社会正在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

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等问题,长期存在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

为顺应时代潮流,加强对以人格权利为核心的有关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实现司法公正,维护人格尊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解释》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要贯彻《民法通则》维护公民(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立法精神,确认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确认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抚慰受害人,教育、惩罚侵权行为人,引导社会努力形成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现代法制意识和良好道德风尚,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二、关于赔偿范围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023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哪些

2023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哪些

2023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哪些2023精神损失赔偿标准一、概述精神损失赔偿是指在特定案件中,受害人因被侵犯人身、财产等权益而遭受到的精神折磨和痛苦所衍生出来的合理经济赔偿。

2023年的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修订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3年的精神损失赔偿标准以及相关内容细化。

二、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细化2.1 人身侵害案件精神损失赔偿标准在人身侵害案件中,受害人遭受身体伤害、精神折磨等情况下,可以向侵权方主张精神损失赔偿。

2023年的标准如下:2.1.1 轻微伤害案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1.2 普通伤害案件:根据受害人受到的身体伤害程度和精神折磨的严重程度,赔偿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

2.1.3 重大伤害案件:根据受害人受到的身体伤害程度和精神折磨的严重程度,赔偿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

2.1.4 极其严重伤害案件:根据受害人受到的身体伤害程度和精神折磨的严重程度,赔偿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案情综合考虑而定。

2.2 财产侵权案件精神损失赔偿标准在财产侵权案件中,受害人遭受财产的破坏、损失等情况下,可以向侵权方主张精神损失赔偿。

2023年的标准如下:2.2.1 轻微财产侵权案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

2.2.2 普通财产侵权案件:赔偿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之间。

2.2.3 重大财产侵权案件:赔偿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

2.2.4 极其严重财产侵权案件: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上,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案情综合考虑而定。

2.3 其他案件精神损失赔偿标准除了人身侵害和财产侵权案件外,还存在其他类型的案件,如名誉权侵害、合同纠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

在这些案件中,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法院将根据案情综合考虑并判决合适的赔偿金额。

三、附件列表本文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2023年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相关法律法规。

2. 2023年人身侵害案件精神损失赔偿标准详细解释。

什么是精神赔偿费

什么是精神赔偿费

什么是精神赔偿费简介精神赔偿费是指在法律案件中,根据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所获得的一种赔偿。

与物质损失不同,精神赔偿费主要弥补受害人在心理上所遭受的痛苦和精神上的伤害。

该赔偿额是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受害人的个人情况以及法律规定而确定的。

背景在很多法律制度中,只修复实际物质损失是不够的。

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可能无法准确估计和证明其财产上的损失,或者受害人遭受的伤害主要是精神上的。

因此,引入精神赔偿费的概念并确立其赔偿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呼之欲出。

精神赔偿费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公平补偿机制,可弥补由他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它旨在促使侵权人为其行为承担责任,并对受害人给予公平补偿。

精神赔偿费的引入反映了人们对人权、尊严和自由的关注。

确定和计算精神赔偿费确定和计算精神赔偿费的准则在不同的司法体系中有所不同。

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1.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法院将对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评估。

例如,如果侵权行为是故意的或恶意的,法院可能会认定精神损害更为严重,并因此增加赔偿额。

侵权行为的类型也可能影响到赔偿的数额,如言语辱骂、人身伤害或虐待等。

2. 受害人的个人情况法院通常会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家庭状况和健康状况等个人情况。

这些因素可能影响到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程度及其对生活的影响,从而对赔偿额产生影响。

例如,一位身心健康良好的年轻人可能相对较快地从精神损害中恢复过来,而一位老年人或已经有其他心理问题的人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和更大的精神治疗费用。

3. 相关证据和专家意见在确定精神赔偿费额时,法院通常会考虑受害人提供的证据和专家意见。

这些证据和意见可能包括心理评估报告、证人证言和专家鉴定等。

通过这些证据,法院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的程度,并据此确定赔偿额。

4. 公平原则和类似判例法院在确定精神赔偿费额时,还会考虑公平原则和之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公式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有时候会导致受害人精神方面出现一些问题,那么就需要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计算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那么精神损害赔偿计算公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精神损害赔偿计算公式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2、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二、最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一、《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精神损失费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精神苦闷、精神恐惧等,给受害人带来的心理伤害。

在我国法律中,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也是法院判决中的重要一环。

那么,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首先,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

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职业、家庭情况等因素,对于不同的受害人给予不同的赔偿标准。

例如,对于一位失去唯一经济来源的家庭主妇来说,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可能会更高,因为她的精神损害可能会对整个家庭产生更大的影响。

其次,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还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如果侵权行为是故意的,或者是带有恶意的,那么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往往会更高。

因为这种情况下,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往往更为严重,需要更多的精神损失费来弥补其心理上的伤害。

再次,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还应当考虑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如果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长期的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等费用,那么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可能会相应增加。

因为受害人需要通过心理治疗等手段来缓解其心理上的痛苦,这需要一定的费用支出。

最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还应当考虑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时,法院会参考类似案件的判决情况,以保证赔偿标准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这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法律公正和秩序。

综上所述,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只有在这些因素全面考虑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合理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给予受害人应有的补偿,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

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

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对于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所进行的赔偿。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

其次,受害人的社会影响程度也会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

此外,受害人的家庭情况以及案件的特殊情况也会对赔偿数额产生影响。

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胡法官的详细解释,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损失、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用。

对于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其增加的生活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也应当得到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此外,受害者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如果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
付年限,或者医疗费用不足、被抚养人生活费确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还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法律依据

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法律依据

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法律依据概述在民事诉讼中,赔偿精神损失费是指民事主体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精神伤害,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向侵权方请求经济赔偿的损失费用。

本文将介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一、民法的规定民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对民事关系进行立法规范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民法中,关于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侵权责任原则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方面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方应当给予被侵权人相应的赔偿。

2.精神损害的赔偿根据民法的规定,精神损害是一种特殊的损害形式,不仅包括因生命、健康、财产、人身等权益受到侵害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还包括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痛苦、恐惧、焦虑等负面情绪。

侵权方应当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3.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根据民法的规定,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受损害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供证据,如医疗记录、心理咨询报告等,以证明自身精神损失的程度和对生活以及工作的影响,从而请求相应的赔偿金额。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民法的规定外,我国司法解释对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具体标准和适用范围也做了进一步的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范围和标准。

其中规定了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失可以分为轻微、一般和重大三个等级,根据等级确定赔偿金额。

解释还提到,精神损害的赔偿应当根据社会关系、侵权方式、侵权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要求。

对于赔偿精神损失费,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提交医疗记录、心理咨询报告等证据,证明自身的精神损失程度。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亲权、亲属权)。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照片),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事不再理)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如果就“《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权益,造成他⼈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权益上,侵害他⼈⼈⾝权益包括侵害⽣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这是我国法律第⼀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是⽴法上的⼀个重⼤进步。

但这个条⽂的规定只是确⽴了⼀个原则,具体如何适⽤,如何确定和计算精神损害的赔偿办法和数额,还需要进⼀步的⽴法或司法解释来实现。

依据民法典,被侵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为⼈侵害的,必须是他⼈的⼈⾝权益,⽽不是其他权益。

被侵权⼈只有对⼈⾝权益受到侵害时,才有权利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权益⽆权提出精神损害,⽐如,⾏为⼈损毁了他⼈传了⼏代的名画,被侵权⼈只能要求侵权⼈就损毁该名画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虽然侵权⼈的⾏为客观上可能给被侵权⼈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但是侵权⼈不应承担因侵害他⼈物权所引起的精神损害;⼜如,⾏为⼈驾车压死了与⼀孤寡⽼⼈相依为命的宠物,给被侵权⼈也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同样也不承担因宠物死亡给被侵权⼈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

⼆、⾏为⼈的⾏为必须是给被侵权⼈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才能适⽤侵权责任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对于轻微的精神损害,则不在侵权责任法的适⽤范围之内。

对于被侵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限额,侵权责任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这意味着在将来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有可能会出现天价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常值得关注。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店铺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7号)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

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

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公民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认定精神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四条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并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五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作出决定的,应当采用下列方式:(一)在受害人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发布相关信息;(二)在侵权行为直接影响范围内的媒体上予以报道;(三)赔偿义务机关有关负责人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1987年1⽉1⽇起⽣效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个重要⾥程碑。

《民法通则》第⼀百⼆⼗条关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解释》制定的背景1987年1⽉1⽇起⽣效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个重要⾥程碑。

《民法通则》第⼀百⼆⼗条关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施⾏,⼀度被视为“⼈格权利商品化”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中获得⼴泛的认同。

尤其是近年来,当事⼈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集中体现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反映出我国社会正在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

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等问题,长期存在理解不⼀致,适⽤法律不统⼀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和均衡。

为顺应时代潮流,加强对以⼈格权利为核⼼的有关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格尊严,最⾼⼈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并⼴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2001年3⽉10⽇起施⾏。

《解释》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要贯彻《民法通则》维护公民(⾃然⼈)的⼈⾝权利和⼈格尊严的⽴法精神,确认侵害他⼈⼈⾝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如下:
一、遇害人家庭成员:
1、一级亲属:每人3万-5万元。

2、二级亲属:每人2万-4万元。

3、三级亲属:每人1万-2万元。

二、被侵犯人(包括因公牺牲人员):
1、心理损害较重的:3万-5万元。

2、心理损害一般的:1.5万-3万元。

三、被错误判处刑事案件的无罪者:
1、心理损害较重的:每年补偿10万元以上,至少补偿30万元。

2、心理损害一般的:每年补偿5万元以上,至少补偿15万元。

四、被拘禁、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限制出境期间遭受的不当侵害:
1、心理损害较重的:每天500元-1000元。

2、心理损害一般的:每天200元-500元。

注: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实际赔偿金额还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

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2023最新版)

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2023最新版)

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一、引言精神损失费是指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或合同违约等导致精神伤害的损失,包括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或合同违约导致精神损失的具体赔偿数额。

本文旨在介绍最新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以供参考。

二、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⒈\t人身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人身侵权行为包括人身损害、名誉侵权、侵犯人格权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为人身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细化情况:⑴\t轻微程度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在侵权行为中,精神损失程度属于轻微的,损失费赔偿标准为合理数额,一般不超过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3%。

⑵\t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在侵权行为中,精神损失程度属于一般的,损失费赔偿标准为一般具体金额,通常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官的判断确定。

⑶\t严重程度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在侵权行为中,精神损失程度属于严重的,损失费赔偿标准为相对较高的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官的判断确定。

⒉\t合同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合同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为合同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细化情况:⑴\t违约方主观恶意或过失导致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违约方主观恶意或过失导致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为合同违约金额的10%至30%。

⑵\t违约方故意欺诈导致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违约方故意欺诈导致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为合同违约金额的30%至50%。

三、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司法解释、相关案例等,详见附件。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⒈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第二编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在侵权行为中,对被侵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的具体责任和赔偿方式。

⒉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法律之一,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及其相关责任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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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赔偿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解释一、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含义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注:1、《最高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则用了“死亡赔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

2、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新的规定,这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应当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

3、“死亡赔偿金”或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

”因此,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相关法条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

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

但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

1.1“扶养丧失说”1.1.1“扶养丧失说”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了生活费的供给,受有财产损害,对此损害加害人应当予以赔偿。

1.1.2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

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将来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不属于赔偿之列。

1.1.3另外在赔偿时,如果受害人没有受其供养的被扶养人,不存在损害,赔偿义务人就不承担该项赔偿责任。

1.2“继承丧失说”“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使得这些原本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以取得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所丧失,对于这种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注:1、实际上,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范围为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

2、对死亡赔偿金原先理论上和司法解释上认为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赔偿,《最高 *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但是,《最高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明确地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认为其性质上是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很明显两个司法解释在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上相互抵触,虽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中的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视为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在操作中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使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该项规定归于无效。

3、继承丧失说与扶养丧失说互相排斥,采取继承丧失说的立法例均不再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因该项费用已包含在继承丧失说的死者收入损失之中),再作规定就是重复赔偿。

鉴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均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最高 * 在制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时考虑到须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规定的赔偿项目相一致的原则精神,对赔偿的内容进行了分解,即仍保留过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通过分解的方法将根据继承丧失说理论中的“收入损失”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以与《民法通则》和现行有关立法相衔接。

分解的结果既体现了“继承丧失说”的赔偿理念和标准又避免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

2、死亡赔偿金的相关法条2.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本篇法规已被《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xx年4月30日实施日期:xx年5月1日)废止)第37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2.2《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 国家赔偿法》第27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 * 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2.5《产品质量法》第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6《最高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31条 * 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注:《最高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则用了“死亡赔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

2.7《最高 * 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四、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一)收入损失。

提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

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10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

(二)医疗、护理费<具体内容参见前条第(二)项>。

(三)安抚费。

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四)丧葬费。

包括运尸、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费等合理支出。

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

(五)其他必要的费用。

包括寻找尸体、遗属的交通、食宿及误工等合理费用。

注:1、在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历来存在争议,即使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生命权的赔偿范围中,也未涉及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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